精彩导读
本研究集中探讨了乡村的非正式制度。正如在获鹿所见,地方行政的特点,在于让当地内生性制度安排承担日常的管理职责,而不是国家和乡村社会之间的对抗。
——编者按
乡村治理与国家权力
为了理解中国的国家权力,学者们做了一些有意义的努力,以构建复杂的理论框架。例如,孔飞力认为清朝是一个官僚君主制国家。他的观点建立在韦伯对世袭君主制(patrimonialism)和官僚制的解释之上。他批评了自韦伯以来广为人们所认可的观点,即把世袭君主制之下的个人专断权力与官僚制之下循规蹈矩的日常权力加以对立,并设想了一种从独裁统治走向官僚制的“合理化”普遍趋势。孔飞力认为,这两种貌似自相矛盾的权力形式共存于中国政体中。清廷的帝王依赖成文法管理其官僚,同时为了维护其个人的独特地位和不受任何约束的超然权力,又竭力避免把皇权纳入官僚制之内。因此,他称中国是一个君主专制和常规化官僚机构并存的“官僚君主制”(bureaucratic monarchy)国家(Kuhn,1990)。
黄宗智把注意力从朝廷权力转向知县对民间纠纷的审理。他认为,韦伯的世袭君主官僚制理论,在解释国家政权和县衙门的日常运作方面都是合理的。在对大量案例进行全面考察之后,黄得出结论:在处理民事纠纷时,知县不仅是一个照章办事、循规蹈矩的官员,而且以品行端正的“父母官”面目治理一方,并依靠非正式的调解办理讼案;其地位之尊,有如皇帝在朝廷一般。黄宗智指出,清代地方治理的这些特色,可以视作“世袭君主官僚制的产物”(P. Huang,1996:229—234)。
尽管这些解释超越了专制政体的老印象,有关中国国家权力的传统观点仍然主要局限于县级以上的官僚结构及其运行。相反,本研究集中探讨了乡村的非正式制度。正如在获鹿所见,地方行政的特点,在于让当地内生性制度安排承担日常的管理职责,而不是国家和乡村社会之间的对抗。在我们所考察的田赋征收的每个环节,将国家职能委托给地方社区的情况随处可见。例如,在征收田赋方面,知县依赖从乡民中选出并为乡民代垫税银的地方代理人乡地。在土地管理方面,衙门利用乡地缮写地契、督促缴纳契税、清查白契。在赋税责任的管理方面,国家利用非官方的社书在土地交易时负责钱粮推收,并更新税册。同样地,在清查“黑地”时,知县依靠黑地业主自愿登记,并让士绅精英主持清查运动。
国家有限介入地方管理并把行政职责授予地方社群背后的一个明显的原因,是统治者不信任地方官员及其吏役。在统治精英中间有一种被广泛认可的观点,即无论出于多好的本意,政府干预地方治理,都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渎职和腐败问题,因为地方官员为谋取私利,必然会运用手中的权力来扭曲政策。国家的介入,并不能给百姓带来好处,相反经常构成对地方社群的滋扰。因此,“无为”便成为所有渴望成为仁君的中国帝王的一种政治信条(费正清,1999\\\\[1946\\\\]:336—337)。宋明时期的理学也极力反对国家干预日常的治理。在著名理学大师朱熹(1130—1200)看来,地方治理的最好形式,是基于村社成员自愿参与的社区合作。朱熹相信,这种合作有利于培养地方居民的互利、互惠及互助。因此,它是最有效、最持久的地方治理方法,体现了儒家“公私一体”的理念,比起国家自上而下的强制和控制来,更为可取。
在统治精英们看来,地方治理有双重目的,即提高公共福祉和满足国家征税及社会治安的需要,两者之间并无冲突。正如理学作品所反复宣扬的,儒家的政治伦理把君主和人民的关系比作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一个明智的统治者应该关心民瘼,以德行和教化,而不是行政方式和惩罚措施来治民。朱熹因此认为,“养民”乃理财和征税方面的一个根本原则。而作为回报,百姓理应如子女伺候父母一般,忠于君主,完成纳税和应役的义务。毫不奇怪,当宋明理学成为帝制后期的正统说教时,“仁政”的信条也开始主导有关地方治理的官方话语,对国家管理者的意识和政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参见陈增辉,2000;张星久,2000;刘传广,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