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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民法总论(第9版)
出版社: 北京大学
作者: [意]弗朗切斯科·桑托罗·帕萨雷利 著, 许剑波,张长绵 译
商品条码: 9787301365267
适读年龄: 12+
版次: 1
开本: 32开
出版年份: 2025
印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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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自1944年问世以来,便成为几乎每一位意大利法科生(法学家、法官、律师和学生等)的必读民法教科书。作为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颁布后的第一部民法教科书,也是第一部以1865年《意大利王国民法典》为比较对象的民法教科书,本书被公认为是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颁布后私法基础理论研究的绝佳著述。本书历经9版18次加印,并且被翻译成西班牙语和葡萄牙语,影响力远播海外。 作者弗朗切斯科·桑托罗·帕萨雷利教授曾是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编纂成员,专门负责起草继承编。以该经历为基础,在正文和注释中,作者引用大量法律条文、最高法院判例、相关理论和立法文件,以帮助读者了解相应法律制度的历史背景、立法目的和实践情况,增加该书的可读性和实用性。同时,考虑到新旧法典的差异,作者以严谨笔触梳理新理论和新概念,审慎分析民法范畴中的一般性问题,为初学者提供清晰的民法入门指引,使其不至于因为复杂的学说观点而混淆基础概念。 如作者所言,阅读和学习民法著述,应当“从法典出发理解教科书,在教科书中继续加深对法典的认识”。因此,让我们从这本书开始,了解意大利民法!
作者简介
【意大利】[意]弗朗切斯科·桑托罗·帕萨雷利 ---------------------------- 〔意〕弗朗切斯科·桑托罗·帕萨雷利(Francesco Santoro Passarelli),意大利著名的法学家之一。意大利罗马第一大学法学院荣休教授,曾在乌尔比诺大学、卡塔尼亚大学、帕多瓦大学和那不勒斯大学有过任教经历。从1947年起,多次加入政府委员会工作小组,参与制定私法相关的立法活动,是1942年民法典编纂委员会的主要成员之一,专门负责起草继承编。曾经担任意大利天主教法学家协会主席、国家保险协会主席、高等教育委员会副主席和全国经济与劳动委员会成员等重要职务,并于1952年,被历史悠久、极具学术声誉的科学院之一——意大利林琴国家科学院——授予院士称号。 在民法基础理论、婚姻家庭和劳动法等方向有丰富的研究成果,出版《民法总论》《劳动法基本概念》《家事法》《论法定继承》《婚姻财产法》等著作。20世纪60年代,呼吁在民法典中规定离婚制度,并对此著书立说,最终以其为代表的学者成功推动意大利在1970年颁布第898号法律引入离婚制度。对集体合同和集体关系的前沿研究,推动了意大利工会制度的完善。 鉴于其学术遗产在民法和劳动法领域的贡献,意大利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协会设立了“弗朗切斯科·桑托罗·帕萨雷利奖”,奖励优秀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博士论文,意大利林琴国家科学院设立全国性的“弗朗切斯科·桑托罗·帕萨雷利奖”,表彰在民法或劳动法领域的杰出学者。
目录
目录 第一编 人 第一章 自然人 第一节 人的法律概念;法律地位;权利能力;外国人的权利能力;权利能力限制;年龄、性别、健康状况、荣誉;无权利能力之相对性 第二节 人之存在;出生;胎儿之权利;尚未受孕的婴儿之权利;受孕之一般推定;姓名;置所;死亡;存活之不确定性;失踪;同时死亡;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民事身份登记 第三节 行为能力;概念;要求;年龄;未成年;脱离亲权;禁治产和准禁治产;前提条件;被动主体;行为能力欠缺之期限;法定禁治产;事实上无行为能力 第四节 对法定无行为能力人行使的支配权;无行为能力人之行为的撤销 第二章 法人 第五节 法人之定义;创设法人制度的原因;国家承认的创设性功能;基础设施的必要性;法人种类 ;私法人;公司;法人目的;承认形式 第六节 法人设立;设立行为和章 程;设立行为之形式和性质;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人机关;管理人;社员大会;社员;法人国籍;法人名称;法人住所;社员死亡;退社;开除;法人终止;财团重组;清算;剩余财产之分配;法人登记 第七节 非法人团体;非法人社团;协会 第三章 人格之保护 第八节 人格保护之法律规范;人格权;姓名;化名;身体;尸体;肖像;通信秘密;可尊性、学术声誉、骑士勋章 ;贵族头衔和社会属性 第二编 物 第九节 权利客体;财产;物的本义;物权客体;其他权利之客体;空间;自然能源;无形财产 第十节 有形财产;国家机关财产和宗教财产;权利人缺位时的不动产;归属物和非归属物;融通物和不融通物 第十一节 生息物和非生息物;不动产和动产 第十二节 可分物和不可分物;种类物和特定物;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消费物和不可消费物 第十三节 现在物和将来物;希望之物;希望;孳息;自然孳息;费用;法定孳息 第十四节 物之集合;从物;动产集合物 第三编 法律关系 第十五节 法律关系;利益;广义权力和义务;主观权利之涵义 第十六节 主观权利的内容;支配权,从属;请求权,行为义务;所有权;债权;担保权;财产责任;形成权;权限;异于主观权利的权力;行为义务和屈从;负担;终局法律关系;预备法律关系;法律状态;法律期待;主观权利内容之内在限制;具体利益;团结;权利滥用;超越权利 第十七节 法律关系的类别;公法、私法法律关系;公法主观权利;市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私法法律关系:人格法律关系、家庭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绝对和相对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之直接客体为物或行为,物权法律关系;债之法律关系;物权负担、物权债务 第十八节 复合法律关系;从属性;法权集合;主体之概括财产;遗产;专用财产;企业和经营活动 第十九节 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消灭;法律关系设立和原始取得;法律关系消灭和权利丧失;法律关系之主体变更;继承;移转;继受取得;不得移转之法律关系;债务继承;法律关系之裂增和合并;法律关系之新设继受取得;生前继承和死因继承;概括和个别继承;合同概括移转;法律关系客体之变更;物上代位;派生法律关系的建立;法律关系内容变更;法律关系消灭;法律关系的休眠和复苏;法律关系未决;法律关系的反射作用;相对效力 第四编 法律事实 第一章 法律事实和人的行为 第二十节 法律事实和法律后果;构成要件;次序;溯及力;法律事实的前提;法律事实的类型;法律事实,人的行为,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节 狭义的法律事实;狭义的人的行为;合法行为和不法行为;行为能力和意思能力 第二十二节 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期间,地点和事实 第二十三节 时间计算;自古占有 第二十四节 消灭时效制度的基础和原因;消灭时效制度的客体;不受时效约束的权利;不受时效约束的所有权;理由;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消灭时效;虽时效届满但已经支付的债务不予返还;抗辩不受时效限制;消灭时效开始计算,消灭时效的阻却;消灭时效的中止;消灭时效的中断;消灭时效的期间;一般消灭时效;短期消灭时效;依生效判决而确定的权利之消灭时效;推定消灭时效;理由;消灭时效的适用方式:即时性;消灭时效的例外规定;消灭时效规定不可变更;消灭时效的放弃 第二十五节 失权,基础和制度成因;失权所保护的利益;法定失权和裁定失权,约定失权;严格的失权期间:因受到阻碍期间不开始计算;失权期间因受到阻碍而结束;为保护更高利益的失权排除意思自治;意思自治范畴下保护个人利益的失权 第二章 法律行为 第二十六节 法律行为的概念;行为和意思;意思自治;实际意图;法律行为的原因和动机;《民法典》中的术语和体系 第二十七节 法律行为的主体和客体;主体要求;行为能力和代理权;法律行为合法化;客体要求:可能性、合法性、确定性或可确定性;要求满足的时间 第二十八节 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具体的意思:处分或者支配;行为:法律行为的形式; 自由约定的形式和法定形式;意思陈述的法律行为;意思实践的法律行为;两种法律行为的不同规则 第二十九节 表示的概念;法律行为的重复表示;明示;沉默;默示;被推定的法律行为;典型表示 第三十节 书面化;法定的郑重形式;约定的郑重形式;书面化作为构成要素;重制文件 第三十一节 意思和表示;意思说;表示说;责任说;信赖说;法律上的信赖风险原则 第三十二节 意思和表示之间所谓的分歧标准;障碍性错误;身体胁迫;戏谑表示;虚假行为;真意保留 第三十三节 虚假行为的法律规定;相反表示;虚假行为协议;绝对的虚假和相对的虚假;虚假行为和被隐藏的法律行为;被隐藏法律行为对双方的法律效力;虚假行为的目的;虚假行为和欺诈;虚假行为的绝对推定;虚假行为的法律效力;对当事人虚假行为的抗辩;不得对因派生获得权利的第三人提出抗辩;不得对扣押财物的债权人提出抗辩;对其他第三人的抗辩;债权人之间的冲突;虚假行为的证明 第三十四节 意思瑕疵;人的行为中的意思瑕疵;旨在产生法律效果的意思瑕疵 第三十五节 障碍性错误;表示错误;表示的分歧;转达错误;意思错误:本质上的意思错误;动机错误;事实上的意思错误和法律上的意思错误;障碍性错误和意思错误的区分;本质性错误的确定;无关错误的情形;动机错误具有法律意义的情形;错误的可识别性和可谅解性;法律行为的撤销和修正 第三十六节 精神胁迫;精神胁迫的法律效力;胁迫的要求;因胁迫而产生恐惧;来自第三人的胁迫;因敬畏而产生恐惧;危险或急需状态 第三十七节 欺诈;欺诈的来源;决定性欺诈;次要欺诈;恶意筹谋以获得利益;积极欺诈和消极欺诈;缄默在特别情况下的重要性;欺诈不致失效的情形 第三十八节 法律行为的原因;原因在意思自治中的重要性;有名法律行为和无名法律行为;原因的客观性和主观性;原因的必要性;债的原因和财产归属的原因;具有因果关系的法律行为和被抽离因果关系的法律行为;抽离的含义;被抽离因果关系的法律行为之要式化;实体上抽离因果关系;程序上抽离因果关系;处分和确认;确认行为 第三十九节 法律行为的动机;信托行为;间接法律行为 第四十节 欠缺原因:部分欠缺或全部欠缺,原生性欠缺或功能性欠缺;原因不法;原因不道德和不得索回已经履行的给付;非法的法律行为 第四十一节 动机不法;欺骗法律的法律行为;欺骗法律、债权人、税务机关 第四十二节 法律行为的附属要素;纯粹法律行为;附履行方式的法律行为;预想的条件不能作为履行方式;条件、期限和负担;不得附履行方式的法律行为;履行方式约定的无效;附履行方式法律行为的无效;有负担的增益 第四十三节 意定的条件: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溯及既往的效力;法定的条件;不可溯及既往的效力;必要条件;现在的事件和过去的事件作为条件;条件的解释;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权利性条件、偶然性条件和混合性条件;纯权利性条件;有关不履行的解除条款;条件不能;条件不法;尚未成就的条件;成就;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四节 法律行为效力附期限;起始期限和终止期限;不可能的期限;法律行为履行附期限 第四十五节 负担;不履行负担而导致契约解除;不能负担和不法负担 第四十六节 法律行为的种类;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法定或意定证据的限制 第四十七节 表示的结合;前契约行为;多人统一的单方法律行为;多人作出的单方法律行为和前契约行为;集体行为;复合行为;团体行为;双边法律行为和多边法律行为;具有多方主体的财产性法律行为的识别;契约和协议;多数人法律行为和多数人契约的识别 第四十八节 法律行为的结合;关联法律行为;附属法律行为 第四十九节 构成性法律行为、变更性法律行为和消灭性法律行为;放弃;拒绝;家庭法律行为和财产法律行为;财产法律行为的种类;增益法律行为;处分法律行为;负担法律行为;生前的转让法律行为和死因的转移法律行为;一般管理行为和特别管理行为;管理行为和处分行为 第五十节 生前法律行为和死因法律行为;唯一的死因法律行为:遗嘱处分;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带有赠与性质的混合法律行为 第五十一节 法律行为的解释;解释性规则的本质和适用对象;在信赖和解释方面表现的法律行为多样性;生前法律行为的解释;解释的主要标准:他人的信赖;对法律行为的补足;从内部解释法律行为;从外部解释法律行为;对死因法律行为的解释;基本的解释规则:探究行为人的意思 第五十二节 法律行为的效力;作用于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法律行为不对第三人产生效力;对第三方的行为作出允诺;有利于第三人的契约;法律效力作用于实质当事人;作用于第三人的反射法律效力;具有债权效果和物权效果之法律行为的反射效力;法律行为的直接效力;必要的效力;惯常的效力;非常规的效力 第五十三节 法律行为不生效;法律行为不成立;法律行为无效;普遍错误并不作为例外;法律行为不被承认 第五十四节 法律行为的狭义无效;部分无效;狭义无效的法律行为状态;不采纳相对无效这一说法;无效法律行为的不可修复性;不可修复的例外规则和事后重新有效的规定;事后无效;可能或暂缓的有效;暂时的有效;狭义无效法律行为的转化;法定转化;法律对意思自治的替代;所谓的形式转化 第五十五节 可撤销法律行为;可撤销法律行为的临时效力;以可撤销为由提出抗辩不受时间限制;相对撤销;绝对撤销;特殊撤销;针对无行为能力的特殊规定;撤销法律行为的溯及力;对该溯及力的限制;修复可撤销法律行为、撤销权的消灭时效;追认;承认;自愿履行 第五十六节 法律行为的不生效;对当事人的自始不生效和事后效力终止;对第三人的自始不生效和事后效力终止;不生效法律行为的反射效力;法律行为的不可对抗;有效法律行为的暂缓生效;废除和解除;削减损害特留份的处分和撤销具有欺诈性的行为;依法使不生效的法律行为生效 第三章 法律活动的代替 第五十七节 法律利益和法律活动;授予代理权;对他人代为进行法律活动的授权和接受;代替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代理 第五十八节 为他人利益的管理;管理契约;无因管理;为当事人的利益,以当事人的名义,效果直接归于当事人;间接代理;管理中约定权利义务转移的契约;代理与管理和委任的区分;不作委任的管理;管理型劳动者;法人机关制度与代理的区分;代理范围;代为作出旨在产生法律效果的表示;使者;排除代理;亲身法律行为 第五十九节 法定代理或必要代理;以他人名义实施代理的不同含义;法定代理中对更高利益的保护;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对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集体利益的法定代理、为第三人利益的法定代理、为代理人利益的法定代理、为被代理人利益的法定代理 第六十节 意定代理;意定代理权;授权;共同代理;撤销意定代理;终止代理;对代理权消灭得以对抗第三人的限制;代理行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事;代理行为专属于代理人;代理人理解能力和意思能力的重要性;法律行为中意思瑕疵的影响;代理人主观状态的影响;效果专属于被代理人:行为能力、权利能力和恶意的影响;互不兼容的代理行为;不常规的代理活动;滥用代理;一般情形下的利益冲突;代理人与其本人签订契约;越权代理或无权代理;对第三人的保护;无权代理时的暂缓生效;追认;指名契约下的代理;指名契约的生效;指名表示与委托书(或接受指名);指名契约对原缔约人生效 第四章 法律事实的证据 第六十一节 证据的规则和功能;证据的概念;虚假证据;证据的法定规则;证据规则对实体法的重要性;自由心证;法定证据;排他性证据;身份状态的证明;法定证据对第三人而言的效力;特殊的法定证据 第六十二节 举证责任:法律规定和意思约定;法律推定;相对推定;绝对推定;有关事实的法定或意定的证据和形式;重制文件的证明功能 第六十三节 证据类型;书证;公证书和私证书;私证书;特殊的私证书;对第三人而言的私证书日期;所谓的将公证书转换为私证书;复印件;承认或重发的文件;机械设备复制件;承认:诉讼承认;非诉讼承认;承认作为法定证据的局限;宣誓;决定性宣誓,补充性宣誓和评定性宣誓;证人证言;采纳证人证言的限制;例外;被推定的证据及其限制 主要的参考文献(BIBLIOGRAFIA GENERALE) 词汇索引(INDICE ANALITI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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