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主编简介
饶传平,法学博士,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西财经大学数据法律研究院院长。兼任江西省法学会数据法学研究会会长,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数字经济仲裁中心专委会主任,江西省数字经济学会数据要素专委会副主任,江西省数据资源公证登记平台首席专家,江西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立法顾问,江西省网信办网络普法讲师团成员,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中国科技法学会理事,中国计算机学会会员。研究方向 数据法学、法律史学。
副主編筒介
李钊,法学硕士,管理学博士,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江西财经大学数据法律研究院研究员。华中科技大学、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联合培养博士、德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人文学院哲学系访问学者。研究方向为数据法学、政治哲学。
杨安卓,法学博士,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江西财经大学数据法律研究院研究员。研究方向为计算法学、数据法学、法律史学、人工智能与法律研究方法论、数字法律人类学等。
精彩导读
、数据产权的学理讨论
一些学者在既有的制度框架中讨论数据财产权,认为现有法律和技术条件下已形成的数据控制理念应从强化转向谦抑,在严格确定数据控制理由的基础上构建公法上系统的数据公共秩序。有学者提出 “知识产权路径”,将数据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或主张借鉴欧洲的数据库权利,以数据库制作人在内容收集、核准和提供等方面上有实质性投入为条件,赋予制作人对数据库内容的全部或实质内容一种具有特殊独占排他效力的权利; 或主张大数据的形成过程及产出结果具有秘密性,作为市场机构的竞争优势而具有经济价值,其利用及保护具备保密管理性,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应把其作为商业秘密给予法律保护。有学者主张 “合同路径”,就数据财产化的利用和保护提出一种债权式的规范思路,即将大数据交易合同视为一种以数据控制者为交易相对方提供数据为交易核心内容的数据服务合同,并以侵权法为数据权利人因第三方侵犯数据利益而遭受的损害提供救济。 另有学者基于个人信息数据特殊的利益结构提出一种 “新型的数据财产权”。这种财产权具有双层结构,即网络用户同时拥有个人信息利益和数据利益,网络运营商应配置数据经营权和数据资产权。有学者在传统财产权制度之外,主张扩张 “数据治理范式”,认为法律需要承认数据本身在初始生产及其整个产品化过程中展现的控制和使用权利,但不能采取排他支配权范式,给予某个主体排他性决定数据使用的权利,而应当采取数据治理范式平衡各利益主体权益。也有学者选择将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嵌入数据要素流通价值链,从而引入 “创生赋权”的设计逻辑,在价值链中的关键节点设置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王利明教授将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 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的 “三权”政策话语转化为持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以衔接法律的规范表达。持有权是数据处理主体对所持有的数据 “自主管控”不受不特定第三人擅自获取或干扰的权利;使用权是在不损及来源主体法定在先权
利基础上,依需要自主使用的权利;收益权是指无论基于自我使用还是法律上的处分,权利人都有权据此获得经济效益的权利;处置权是指权利人有权对数据进行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处置。还有学者主张数据界权的 “关系进路”,认为数据法应超越传统的财产权属思维,以开放利用的价值逻辑为基础,用 “搭积木”而非 “套模具”的方式,在主体间利益互动关系层面进行具体界权,逐步建成容纳多维度、多层次规范的领域规则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