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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社会的切面
字数: 497
出版社: 天津古籍
作者: 游彪
商品条码: 9787552815849
适读年龄: 12+
版次: 1
开本: 16开
页数: 517
出版年份: 2025
印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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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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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宋代是中国历史上“近世”之开端。历经唐宋之变的中国,在社会层面上发生了与中古时代巨大的变化:商业的发达、人口流动的加快、社会阶层的变革……这一切构成了宋代全新的社会面貌。那么,经历了历史剧变的宋代社会面貌如何?这样的变化如何影响宋代的历史发展?各阶层人民的生活在这种社会变革之下又受到了什么影响? 作者从宋代的几个阶层作为视角,还原了一个从上层贵族到下层士兵的生活,让读者真正回到宋代的历史中去,切身感受宋代的各项制度对于当时社会的影响。赵宋宗室和官员的子弟们毫无疑问是社会的上层,本应在进入仕途上享有特权,但在宋朝皇权日益加强和官僚制度日趋成熟的背景下,这一群体的特权被日益削减和限制。 宋代的僧人、道士等出家人深入参与到当时的社会经济活动中,这既说明了宋代经济的繁荣,同时也揭示出一点:出家人也不能完全脱离世俗,仍需要通过从事经济活动来养活自己。因此,寺院、道观从事田产买卖、高利贷等商业活动在宋代司空见惯,而宋朝政府也为之设立了相关的管理制度。由此可见寺院经济对宋代社会的影响非常之大。 宋代是中国古代唯一一个完全实行募兵制的朝代,士兵在宋代是一种职业,领取官方的俸禄。因此,士兵群体在当时也备受关注,士兵群体的日常管理、财政负担、退伍安置等事宜在宋代均被制度化,而其中的缺陷与困境,直接影响士兵在宋代社会中的地位,进而影响军事制度和军队战斗力。 整体来看,本书通过对宋代特殊群体的深入研究,为读者提供了一个更加全面、深入的视角来审视宋代社会。作者通过丰富的史料和细致的分析,不仅揭示了这些群体的独特性和复杂性,还为我们理解宋代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特点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同时,本书也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史料价值,对于研究宋代历史的学者来说,无疑是一本不可或缺的参考书。
作者简介
游彪(1965—2024),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硕士、博士分别师从宋史泰斗漆侠先生和王曾瑜先生。1999年应日本国际交流基金会之邀,赴早稻田大学进修,指导教师为近藤一成先生。主要事辽宋西夏金史研究,集中在宋代经济史、政治史、佛教史、民俗史等等领域。著有《宋代荫补制度研究》《宋代寺院经济史稿》《宋代特殊群体研究》《中国民俗史(宋辽金元卷)》《庙堂之上与江湖之间:宋代研究若干论题的考察》等学术著作,发表论文百余篇,另著有《正说宋朝十八帝》《宋史十五讲》《靖康之变:北宋衰亡记》等宋史普及作品。
精彩导读
商业与高利贷:出家人极端世俗的一面 在中国古代,佛教寺院除了经营土地以外,不少寺庙还经营手工业,作为寺院经济的补充,宋代寺院经营的手工业多种多样。与此同时,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佛教寺院、僧人也受到了相应的冲击,这种冲击最明显地表现在寺院、僧尼经营的商业和高利贷方面。诚然,寺院、僧尼经营的商业和进行的高利贷活动本质上与世俗社会的商业、高利贷无异,都是唯利是图的表现。然而,二者之间在许多方面又显然存在显著的差别,这大概与寺院经济的特殊性密切相关。 一、佛教寺院经营的手工业 宋代佛教寺院的手工业生产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僧侣生活息息相关的产业,除了满足寺院、僧侣的基本需求而外,兼作商业运营。一类是纯粹的商品生产。就宋代寺院而言,前者所占的比重很大,而后者却相对要小,也就是说,寺院经营的手工业绝大部分是为寺院、僧人服务的行业,而作为商品生产的手工业比较少。 碾坊又称碓坊、碓磨、碾硙,很多寺庙都经营碾硙业,这在宋代寺院是相当普遍的现象。碾硙作为磨米、磨面、灌溉等用途的工具,需要比较雄厚的资本方能置办,至少要有一定数量的牛、马等牲畜作动力,抑或借用水力等,并非普通农户所能承受,“水磨之法,置车轮于水中,轴高丈余,设板使轴上出以置硙,硙石两层,上层四周繘悬之,使不复动,水从高下卸激轮,则下硙旋转如风,能济千人食”[ 《关中金石记》卷五《棲禅寺修水磨记》,清乾隆经训堂刻本。],可见工程还是很大的。而且,要建水磨,还必须具备良好的自然条件,即充足的水利资源,如香积寺,“寺去县七里,三山犬牙,夹道皆美田,麦禾甚茂。寺下溪水可作碓磨,若筑塘百步,闸而落之,可转两轮,举四杵也。以属县令林抃,使督成之”[ 《苏轼诗集》卷二三《游博罗香积寺》,中华书局,1982年。],要切断、控制水流,所需人力、物力自不待言。 由于佛教寺院非常特殊,它们是宗教团体,基本上过着集体生活,因而所需生活资料比普通百姓家庭要多得多,为了满足僧侣们的生活需要,寺院斥资建设碾硙也是势所必然。如明州鄞县华严院,在无尽和尚担任住持僧期间,对寺院现有设施进行改造,“既已重建僧堂、钟楼等,比旧加壮。创为舂硙,机轮激水,为无穷之利”[ 《攻媿集》卷五七《安岩华严院记》,《全宋文》卷五九六九。];又如商州福寿寺在清弁住持期间,“垦山田,造水硙。嘉蔬有圃,柔桑垂阴”[ 《小畜集》卷一六《商州福寿寺天王殿碑》,《全宋文》卷一五九。],这两例均为寺院出资建造碾硙的实例。此外,也有将碾硙捐献给寺庙的记录,当然是实力雄厚的大施主才能办到。宋太宗淳化四年(993)的一个碑文反映了这方面的情况,淳化二年(991),瀛州防御使安守忠为其父母祈求来生之福,将大量田产施舍给广慈禅院,“守忠于永兴军万年县春明门有庄壹所并硙贰所,泾阳县界临泾有庄壹所。今将两处田土、庄舍,并舍与广慈院内,永充常住”[ 《金石续编》卷一三《舍田庄状》,《全宋文》卷五三。],也就是说,安守忠除了施舍数十顷田产而外,还将田庄上的设施一并施舍给了广慈院,其中包括碾硙两座。 佛教寺院经营碾坊由来已久,唐朝时期,拥有碾坊是一种特权,其经营大体上有两种方式,一是寺庙自己负责经营管理,二是将碾坊出租给他人,寺院收取一定的租赁费。[ 姜伯勤:《敦煌寺院碾硙经营的两种形式》,《历史论丛》1983年第3辑。]就宋代而言,寺院拥有碓坊的资料相当多,但有关碓坊如何经营的记载却很少。大体说来,宋代寺院派遣僧人管理、经营碓坊,这种现象似乎比较普遍,“福州西禅寺行者名妙心,无父兄弟侄,独母存,患疯疾,累年不能步履。妙心日馈以粥饭,妙心受本寺差监碓坊。尝用纸糊一球,实以纸钱……妙心还碓坊,掌事者欲纠其夜出,不敢隐,乃以实告。监寺僧从皎验之,不诬,具白长老,达于州”[ 《夷坚志》补卷一《妙心行者》。],显然,西禅寺派遣妙心到碓坊进行监督,此处的“掌事者”身份不明,若是僧侣,即可肯定是由寺院全权经营这一碓坊;若是其他人,则有可能是寺院与他人合作经营,估计是寺院担心碓坊所赚的钱为经营者隐瞒或贪污,否则寺院不会派人监督。另外一种情况是寺院将碓坊出租给他人,“绍兴初,乔贵妃弟某官于袁州。有郭主簿者,居于是邦,亦汴人也,乔以乡里之故,怜其羁穷,拉居官舍旁……又治碓坊于闻元寺,日可得千钱之入,并付郭生”[ 《夷坚志》补卷二《乔郭两贤》。],很显然,乔某在其任满到都城临安报到之前以其官的身份租用开元寺的碓坊,并交给同乡郭某经营,除去租金外,每天有1000文钱的收入。 1938年,日本学者那波利贞氏发表了《梁户考》一文,[ 《支那佛教史学》第二卷第一、二、四号,1938年。]指出“梁户”就是寺院所管辖的制油户,而油坊的所有权则是属于寺庙的,可知寺院经营油坊业由来已久。通常情况下,佛教徒乃素食主义者,因而植物油对于僧侣而言就显得格外重要了。而且,作为宗教场所,佛教寺院对油的需求远非普通人户所能匹敌,为了渲染宗教气氛,寺院要点长明灯,等等,都需要大量的油。有些寺院为了解决用油问题,甚至设置灯油司专门负责,如宝藏岩,“本院诸殿堂虽殿主执干,尚阙长明灯。遂募众缘得钱叁拾叁贯入长生库,置灯油司逐年存本,所转利息买油。除殿主、殿堂灯外别置琉璃明灯,仰库子逐月将簿书诣方丈、知事签押,不许去后移易,贵得绵远,然此灯普供十方诸佛、一切圣贤,所集妙利祝延圣寿,保国安民,仍为舍钱檀信作生生之福。”记述这一事实的作者为此还作了按语:“普安长明灯输钱叁拾陆贯转利购油,供一年之需也。长生库始于寺院,故有仰库子及签押等语”[ 《台州金石录》卷七《宋宝藏岩长明灯碑》,文物出版社,1982年。],尽管此例并非寺院经营油坊业的实例,但从中可以看出油对寺院而言是至关重要的。慈明禅师“化净檀为油麦库以生财,役力事众未有效劳者,则合众力建度僧之库”[ 《注石门文字禅》卷二一《重修僧堂记》。]。黄敏枝将这一史实理解为油坊,显然缺乏充分的证据。[ 黄敏枝:《宋代佛教社会经济史论集》,学生书局,1989年。]这一事实表明,寺院甚至将油作为高利贷资本来放贷的,只是化缘而来的东西,而非生产性的场所。 就目前所见资料来看,很难弄清楚宋代寺院油坊业的具体经营情况,但可以肯定一点,宋代寺庙经营油坊业定然不少,如大觉院便建有油坊一所。[ 《山右石刻丛编》卷二六《大觉院兴修记》,《全元文》卷五八六,凤凰出版社,1998年。]据今人研究,唐代寺院拥有的油坊中有不少是出租给他人经营的。[ 姜伯勤:《敦煌寺院文书中“梁户”的性质》,《中国史研究》1980年第3期。]但笔者以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商品货币经济的展开,寺院很自然会更多地考虑自身的利益,因为出租后会有一部分利润落入承租人手中,因而将油坊经营权收归寺庙也是势所必然。而且,随着禅宗的兴盛,僧人世俗化倾向愈益普遍,他们不会将巨大的利润拱手让出来。因此,寺院、僧人经营管理的经济实体会不断增加,并逐渐占据主导地位。 总体说来,宋代佛教寺院依然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实体,尽管商品经济对它的冲击越来越大,但寺院所需的很多手工业产品多数并不来自市场,而是寺院自己生产,尤其是日常生活必需品。也就是说,与世俗家庭手工业一样,寺院手工业生产中有很多是自己消费的东西,只是剩余部分才进入市场流通,如上所述的油坊、碾坊,都是如此,其产品首先是为了满足寺院、僧人的生活需求,再如寺院的制茶业等,作为商品仅仅是寺院手工业的部分职能而已,“会稽天宁观老何道士喜栽花酿酒其免除和买的特权,千方百计地勾结世俗高利贷者,垄断经营,从中渔利,进而也大大增强了自身高利贷资本的实力。其二,寺、观长生库名义上是以筹措剃度僧尼的费用而兴办起来的,因而宋代鬻卖度牒的政策也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至少可以通过售卖政府控制的度僧道牒解决部分国家税财政收入,部分缓解国家愈益严重的财政危机。其三,寺院高利贷利息很高,“不啻倍徙”,即利息率高于100%;其四,在此之前,寺院长生库所得不负担官府的和买,此后,长生库资本也必须负担国家的相关赋税,从而表明宋朝政府对寺院、道观的控制日益加强,其所确立的法规、制度逐渐完善、健全,尤其是在经济方面的措施。 应该说,宋朝对寺院长生库的管理相当规范和严格,如从前文(第一节)所引《宋宝藏岩长明灯碑》中的记载来看,寺院募集施舍设置长生库取息,购买油料来点燃各殿堂的长明灯,设有专门的库子管理,库子每月将往来的借贷文书交给方丈、知事僧过目,并由他们签字画押,可见寺院长生库的管理是多级体制。 再如祖潮担任湘山报恩禅寺住持后,在寺院已有长生库的基础上,“新创西库一座,今亦揍[凑]足库本钱四百贯文市,除已令管库僧如海、德聪收附库簿,逐月申呈,使府签押外。照得本寺往年之间,动辄欠债叁、伍百阡[仟]”[ 《粤西金石略》卷一二《创库本记》,《历代石刻史料汇编》第四编,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0年。],此寺也是每月结算,由管库僧人呈报,并由当地地方官签字后生效。尽管这只是具体事例,但估计宋代寺、观的长生库大多是这种管理模式。虽然寺院长生库的管理机制很健全,但终究还是存在弊端,其中最大的问题是管库僧人、寺院上层人物等侵吞长生库钱财,或暗中挪用长生库钱物,甚至于盗窃长生库钱财,等等,从而招致寺院长生库逐渐陷入经营困境,甚至破产倒闭,“主首、知事、库子与库僧通同移易,不时借借,因少积多,侵用库本,向来倒败之由,皆因此弊”[ 《粤西金石略》卷一二《创库本记》。],可见寺院高利贷资本的管理存在不少人为的漏洞。 不仅寺、观设置长生库等机构经营高利贷业务,很多富裕的僧侣也利用手中的钱财放债取息,尤其是一些寺院的上层人物,显得更为严重和恶劣。和州乌江县升中寺“寺僧有负主僧金久而不偿。病且革,誓为畜产以报”[ 《泊宅编》卷五,中华书局,1983年。],可知这是寺院住持僧与普通僧侣私人之间存在种种债务关系。又如景德镇管辖下的回香院,有一老妇借了寺院僧侣的债而被迫进入寺服役以抵还债务,此妇哀求僧侣放她回家,“老新妇欠院家钱,逐日旋还了。余欠只七金,乞放此身去”,[ 《夷坚志·支志》戊卷一〇《回香院鸡》。]其言辞之哀,令人触目惊心。上述两例充分说明,无论谁欠了寺院或僧侣的债务,当其无力偿还时,都免不了受到债权人的奴役,僧侣放债的事实在宋代还有许多,甚至连慈明杨太后在其穷困潦倒之时也向真州长芦寺僧侣借债,当时杨太后一家居住在寺庙附近,“主僧善相,适出见之。知其女当贵。因招其父母饭,语之故,且勉之往行都。当有所遇。以无资告,僧以二千楮假之,遂如杭”,[ 《齐东野语》卷一〇《杨太后》。]尽管此僧借钱给杨氏大有政治投机之嫌,但借贷事实却是无疑的。宋高宗建炎年间,金军占领了广大北方地区,女真人尽管能征善战,但治理民事却并不在行,“燕京留守尼楚赫以战多,贵而不知民政,有僧讼富民逋钱数万缗,通事受贿,诡言久旱不雨,僧欲焚身动天,以苏百姓。尼楚赫许之,僧呼号不能自明,竟以焚死”[ 《系年要录》卷一八,建炎二年十二月甲子。],姑且不管此僧如何含冤而死,但僧人与富民之间的债务关系是存在的,而且债务额相当高。小数额的借贷亦屡见不鲜,孔目吏范荀为其子娶妻,“贷钱十千于资圣寺长老”[ 《夷坚志·支志》甲卷六《资圣土地》。],诸如此类的例子尚有不少,此不一一列举。 从上面的叙述中可以看出,宋代寺院高利贷有以下几个特点: 其一是高利贷资本的构成中不仅有钱,还有金帛、粮食、油麦之类的财物。甚至可以说,宋代寺、观的高利贷资本是多种多样的,也可以说凡是能发挥本金作用的东西都寺观、僧道都加以了充分利用。这说明宋代商品经济虽然较之前代已有很大发展,但货币关系尚未取得绝对的支配地位,物与物的交换和借贷仍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及市场,因而高利贷资本中包括了大量其他种类的物品。 其二,佛教寺院、道教道观高利贷资本的来源十分复杂而多元。其中大部分并不是商业资本转化过来的,就所见资料而言,寺、观高利贷资本主要来自社会各阶层人士的捐施和寺、观的田产收入。《咸淳临安志》记载了崇福院的收入情况,“田之以亩计者二千有七百,园林之在山而以亩计者千有六百,稻米之以秤若斛计者四百。盖以子本之钱,岁入有差,皆明衣钵之所自营”[ (咸淳)《临安志》卷七七《寺观三》。],也就是说,寺、观田产收入同样是寺、观高利贷资本的最重要来源之一,从而决定了寺、观高利贷资本的多样化,也是寺、观高利贷资本与世俗高利贷资本的重大差异之处。同时还应该看到,寺、院利用民间善男信女的施舍来残酷榨取一些贫民下户,足见宋代寺、观高利贷资本尽管披着宗教外衣,但本质上与世俗高利贷资本是完全相同的。 其三,寺、观长生库等高利贷资本多寡程度不一。一些经济力量强大的寺庙所经营高利贷资本相当雄厚。正是因为如此,才会有盗贼垂涎寺、观的长生库,陆九渊的记载形象地说明了这个问题,“近忽有劫盗九人,劫南境村中软堰寺长生库。迟明为烟火队所捕,敌杀一人,生擒九人,皆勇悍之盗”[ 《陆九渊集》卷一七《与邓文范》,中华书局,1980年。],若不是寺、观长生库存有大量钱物,恐也不会招致一伙盗贼的洗劫。 其四,寺、观高利贷利息相当高。有的寺庙高利贷利率甚至远远比世俗高利贷要高,如在饶州,“沙棠庵一僧,正据案间阅算簿书,雷挟下而诛之,腰断为二,背上朱刻痕如小斗者十数。此庵素富,度僧七八员,一意牟利。所震者尤贪,专用升斗为轻重,大入小出,故婴天诛。其徒秘不许泄,而里落遍知之矣”[ 《夷坚志》补卷二五《鄱阳雷震》。],由此可见,该庵僧人所经营高利贷利率甚高,甚至惹怒了神灵而遭到报应,当地居民深受其害,因而也渴望这些僧侣遭到天谴。 其五,寺、观高利贷所得大多用于度僧、修缮寺庙等宗教活动,或者是满足寺、观僧道们的生活需要,这一点与世俗高利贷资本大多转向投资土地有所不同,也是寺、观高利贷与世俗高利贷资本的显著区别之一。由于宋朝政府禁止寺、观购买百姓所有的田产,因而即便寺、观通过高利贷挣来钱财,也不能随意购置田产。当然,也有少数寺、观地主将钱投资于土地的,张守真在宋太宗时期“赐县官邸店赵[越]数百楹,勼允日利以充费,法师前后赐赉咸贸易,创田园不啻万亩,立为常住”。[ 《金石萃编》卷一三四《圣宋崇玄大法师行状》,《全宋文》卷一七三。]但无论如何,在宋代不许寺、观买卖百姓田地法令的限制下,寺、观买卖田产也是有所顾忌的。也就是说,寺、观的田地买卖受到了封建政府的很大限制,从而寺、观要想将商业资本、高利贷资本转化为土地所有权很明显也就受到了同样的限制。以延客,居于观之东廊”[ 《老学庵笔记》卷三。],此道士可谓酿酒高手,但所酿之酒是用于待客的,并非商品。 当然,也有部分寺庙、僧人从事纯粹的商品生产。就所见资料来看,寺院、僧人有经营金、金属加工业者,僧祖圆发明了一种新的冶炼铁的方法,“自后相继煮铁,一切为上色白金,积贮益富,遂别作大院,仍买蓄田畴,养僧行六、七十辈”[ 《夷坚志·支志》癸卷四《祖圆接待庵》。],尽管此例有些不真实的成分,铁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冶炼成金,但此僧依靠冶炼铁而发财,从而创建了一所规模不小的寺庙,其铁肯定是作为商品卖掉的,否则根本不可能富裕起来。洪迈记录了苏轼的一段轶事:“苏东坡为凤翔佥判日,好往开元寺观壁画。有二老僧出,揖之曰:‘小院在近,能一访否?’坡欣然过之。僧曰:‘吾平生好药术,得一奇方,以朱砂化淡金为精金。当传人,而无可授者,知公可传,故愿奉。’坡曰:‘吾好此术,虽得之,恐不能为。’僧曰:‘此方知而不可为,公若不为,正可传也。时陈希亮少卿守凤翔,平生溺于黄白,屡从此僧求之,僧不与。”[ 《夷坚志》补卷一三《凤翔开元寺僧》。]此僧无疑是掌握了高超的炼金技术。广西僧人制造的铅粉相当出名,“西融州有铅坑,铅质极美。桂人用以制粉,澄之以桂水之清,故桂粉声闻天下。桂粉旧皆僧房罨造,僧无不富,邪僻之行多矣。厥后经略司专其利,岁得息钱二万缗以资经费。群僧乃往衡岳造粉,而以下价售之,亦名桂粉。虽其色不若桂,然桂以故发卖少迟”[ 《岭外代答》卷七《铅粉》,四库全书本。],可见广西僧人所造的铅粉名扬天下,僧人由此亦发财致富,后来为官府垄断经营,迫使僧人们到其他地方继续制造,质量虽然不如从前的西融州,但价格低廉,使官府的产品滞销,从而大大影响了官府的收入。 宋代也有专门从事纺织、刺绣工业的寺庙,抚州莲花寺尼姑纺织出来的莲花纱非常有名,深受广大消费者欢迎,“抚州莲花纱,都人以为暑衣,甚珍重。莲花寺尼凡四院造,此纱撚织之妙,外人不可传,一岁每院才织近百端,市供尚局并数,当路计之,已不足用,寺外人家织者甚多,往往取以充数,都人买者亦自能,别寺外纱其价减寺内纱什二三”[ 《萍洲可谈》卷二。],可知此寺纺织的纱质量相当高,尽管价格昂贵,但仍然供不应求,此寺估计是专门从事手工业生产的。尤其是一些尼姑院,很多尼姑都从事纺织业,山阴县大庆尼寺下属的显教院,尼姑们“皆以执织罗为业,所谓宝堦罗是也”[ (嘉泰)《会稽志》卷七《寺院》,清嘉庆十三年刻本。],由于此寺所织之罗品质优秀,故被作为贡品,“越贡宝花罗者,今尼院中宝街[堦]罗是也”[ (嘉泰)《会稽志》卷一七《布帛》。],后来出现了新型的产品,尼罗的声名逐渐衰落。然而,山阴尼罗曾经辉煌一时,甚至成为当时罗织品的样板,谈到罗织品,总要与越州尼罗相攀比,据大文豪陆游记载,“遂宁出罗,谓之越罗,亦似会稽尼罗而过之”[ 《老学庵笔记》卷二。],此两例均为全国闻名的纺织品,仅仅是寺院纺织业的佼佼者而已,更多的寺院纺织手工业却因资料的关系而无法弄清楚,有一点可以肯定,从事纺织业的佛教寺庙不会少。 除此之外,刺绣业也是很多尼姑谋生的重要手段之一,大相国寺作为北宋最著名的商业交易场所和宗教场所,“占定两廊,皆诸寺师姑卖绣作、领抹、花朵、珠翠头面、生色销金花样幞头、帽子、特髻冠子、条线之类。”[ 《东京梦华录注》卷三《相国寺内万姓交易》。]可见在相国寺走廊上都是各寺庙尼姑卖手工艺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的场所,估计这些东西多为尼姑亲手制作的,也有可能是她们从别人处收购而来的。宋神宗元丰五年(1082),“裁造院言:绣造仪鸾司什物,欲依文思院绣扇例,均与在京诸尼寺、宫院,诏三司:除三院及下西川绣造外,募人承揽”[ 《长编》卷三二三,元丰五年二月乙卯。],也就是说,在此之前,文思院的刺绣扇子几乎都是开封府的尼姑和道姑制作的。至此作出规定,允许三所寺院继续制造,其余的可以召募他人承包,可知不少官府的刺绣品是由寺庙尼姑制作的。 宋代寺院、僧人也有从事文具制造业的。有专门制作砚台的僧人,“今人制陶砚,惟武昌万道人所制以为极精,余初未信也。庐陵有刘生者,自言传万之法,然最工者不能十年败……余顷因歉岁,有野人持一‘风’字样求售,易以斗米,滌濯视之,亦陶砚也。其底有万字篆文,意其为万所制,用之今,余三十年,受墨如初。虽高要、歙溪之佳石,不是过也。闻武昌今尚有制者,乃万之后”[ 《独醒杂志》卷八,清知不足斋从书本。],尽管很难判断此处道人是和尚,还是道士,但他烧制的陶砚台是相当出名的,其制作技术必然高明,而且世代相传。也有善于制墨的僧人,“川僧清悟,遇异人传墨法,新有名江淮间,人未甚贵之。予与王文甫各得十丸,用海东罗文麦光纸,作此大字数纸,坚韧异常,可传五六百年,意使清悟托此以不朽也”。[ 《苏轼文集》卷七〇《书清悟墨》。] 总的说来,宋代寺院、僧人所从事的手工业范围应该是相当广泛的,远远不止上述所举的几种,如僧人中有善于制漆者,据《会要》记载,“后苑烧朱所,掌烧变朱红以供丹漆作绘之用,太平兴国三年置。令僧德愚、德隆于后苑中令炼……天禧五年,僧惟秀省其法,以内侍一人监之”[ 《会要》职官三六之七六。],尽管这些僧侣供职于官府所办的手工工场,但毕竟他们掌握了相关领域的技术。限于资料,恐怕很难彻底弄清寺院手工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尤其是寺院手工业内部的各种生产关系,例如生产者究竟是雇工,还是僧人,抑或是其他人,这些问题都有待于进一步考察。 二、宋代寺院、僧人的商业运营 由于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相对封闭的佛教寺院同样受到了相应的冲击。货币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明显提高,对于寺院、僧人来说,金钱无异是最具魅力的东西了,甚至远远胜过佛教的清规戒律,左右着寺院、僧侣的活动。恰如宋代一位僧人所说:“钱如蜜,一滴也甜。”[ 《冷斋夜话》卷八《钱如蜜》,中华书局,1988年。]正是宋代僧人金钱崇拜的典型写照,因而寺院、僧尼总是千方百计地赚取钱财。在宋代,许多僧人都积蓄了不少钱财,这就为他们从事商业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据《宋史·刘永一传》记载,有个和尚“寓钱数万于其室,无何而僧死,永一诣县自言,请以钱归其弟子”[ 《宋史》卷四五九《刘永一传》。];又如邢州僧慈演“畜镪千余万”[ 《括异志》卷一〇《董中正》,中华书局,1996年。];再如僧绍光“有金一两,在弟子姚和尚处,并有钱二十千在市上某家”[ 《夷坚志·支志》甲卷六《张尚书》。]。像这类拥有数量不等钱财的寺院、僧侣不胜枚举,但寺院、僧侣并不以此为满足,为了进一步拥有更多的钱财,不惜打破佛教的清规戒律,明目张胆地加入商人和高利贷者的行列。 张方平曾经严厉地指责宋代佛教徒:“或贮积谋利,坐列行贩。赋役不及,兼侵农贾。”[ 《乐全集》卷一五《原蠹中篇》,《全宋文》卷八一四。]从这一议论中可以看出,宋代寺院、僧人从事商业和高利贷活动的前提条件之一便是储积有大量钱财。胡寅也曾猛烈攻击佛教徒的经商行为,“既已为僧,而又隳败其业,甚则破戒律,私妻子,近屠沽市贩”[ 《斐然集》卷二〇《丰城县新修智度院记》。],可知宋代僧人从事商业活动者甚多,就连高僧居简也不得不承认,“僧者,佛祖所自出。今也,货殖、贤不肖无禁”[ 《北涧集》卷一〇《夷禅师碑阴》,《全宋文》卷六八一〇。],事实上,在商品货币经济大繁荣的背景下,要想禁止僧侣“货殖”,简直可以说是痴人说梦。 佛教寺院本来是从事宗教活动的清净之地,而宋代的某些庙却变成了商人、冒险家发财致富的乐园。北宋时期著名的开封大相国寺,“乃瓦市也,僧房散处,而中庭两庑可容万人。凡商旅交易,皆萃其中。四方趋京师以货物求售、转售他物者,必由于此”[ 《燕翼诒谋录》卷二。],显然,相国寺乃是当时全国的商品集散中心之一,也是都城开封最有名的商贸市场,商贩往来非常繁忙。孟元老对东京大相国寺的商业活动描写得更详尽:“相国寺每月五次开放,万姓交易,大三门上皆是飞禽猫犬之类,珍禽奇兽,无所不有。第二三门皆动用什物,庭中设彩幕露屋,义铺卖蒲合、簟席、屏帷、洗漱、鞍辔、弓剑、时果、脯腊之类……”[ 《东京梦华录注》卷三《相国寺内万姓交易》。]从这段记载中可以看出相国寺热闹非凡的盛况: 其一,从事商品贸易之人不计其数,他们来自社会各阶层,来自不同的地方,到相国寺中牟取利益。赴省试的上官极“累举不第,年及五十,方得解。赴省试,游相国寺,买诗一册。纸已熏晦,归视其表,乃五代时门状一幅”[ 《青箱杂记》卷三,中华书局,1985年。]。又如北宋末年,临安人杨靖贿赂权倾一时的宦官童贯,“积官武功大夫,为州都监”,为了进一步往上升官,“造螺钿火柜三合,穷极精巧”,本想“以一供禁中,一献老蔡,一与贯”,但事与愿违,他的儿子在将这些精美物品送到京城后,“货其二于相国寺,得钱数百千”。[ 《夷坚志·甲志》卷一八《杨靖偿冤》。]可知到相国寺从事贸易活动之人来源十分复杂,既有商人、官僚,也有士大夫,等等。不唯相国寺,宋代其他一些寺院也存在类似的情况。 其二,交易物品种类繁多,从日常生活用品到奇珍物品,应有尽有,甚至连各少数民族常用的物品也很丰富。范成大在《相国寺》一诗的注解中写道:“寺中杂货,皆胡俗所需而已”,因而吸引了很多少数民族商客前来,“闻说今朝恰开寺,羊裘狼帽趁时新”。[ 《石湖居士集》卷一二《相国寺》,四部从刊本。]应该说,相国寺只是宋代寺庙作为商业场所的典型,其他一些寺院同样存在类似的情况,如成都大慈寺,“岁以天中重阳时开大慈寺,多聚人物,出百货。其间号名药市者,于是有于窗隙间呼‘货药’一声,人识其意,亟投以千钱。乃从窗隙间度药一粒,号‘解毒丸’,故一粒可救一人命”[ 《铁围山丛谈》卷六,中华书局,1983年。],可见大慈寺是当地有名的药品市场。 其三,佛教寺院作为商业活动的场所似乎有开放时间限制,前面所举的大相国寺和成都的大慈寺都有这种情况,大慈寺每年重阳节最热闹非凡,而大相国寺每月开放五次,可能是交易比较频繁的缘故,这种现象大致上与近代意义上的庙会差不多,属于定期集市。上述三方面大体上反映了寺院作为商业场所的实际情况。 像相国寺、大慈寺之类作为商业场所的佛教寺院,在宋代不在少数,尤其是在中心城市和地处水陆交通要道的寺院,更是如此,其市场规模也极为可观。绍兴府开元寺,“盖处一州之中,四方远近适均,重闳广殿,修廊杰阁。大钟重数千斤,声闻浙江之湄。佛大士应真之像皆雄峙工致,冠绝它刹。岁正月几望为灯市,旁十数郡及海外商估皆集玉帛、珠犀、名香、珍药、组绣、髹藤之器,山积云委,眩耀人目。法书名画,钟鼎彝器,玩好奇物亦间出焉。士大夫以为可配成都药市”[ (嘉泰)《会稽志》卷七《寺院》。],一方面,开元寺所处的地理位置十分优越,因而颇具吸引力,甚至连海外商人也万里迢迢,来此从事贸易活动,大发其财。另一方面,开元寺作为商业贸易的场所,也同样具备了宋代寺院商业活动的主要特征。又如精严禅寺,“寺邻于市,寺亦为市,僧居于市,僧亦为市。既为而久,既久则盛,其分房裂户以百数,而为之徒者且数百人”[ 《至元嘉禾志》卷一八《精严禅寺记》,《全宋文》卷六一八三。],可知此寺邻近市场,于是寺院、僧人都竞相经商,而且大多发了财。 当然,一些地理环境并不优越的寺院为了获利也竞相设置市场,东掖山白莲寺,“其倚山临路乃白莲寺之庄宇也,炊黍未熟,举子亦得而游息焉。其主庄僧颇好事,设为书肆,凡举业之资用,学者之所宜有者,皆签揭而庋列之。或就取而观之,无拒色,亦不为二价”[ 《阆风集》卷一一《重建台州东掖山白莲寺记》,《全宋文》卷八一六三。],此寺虽然处于山林之间,也设置了一个开架书市以吸引应试和过往的举子。台州真如院亦类似,“台州临海县上亭保,有小刹曰真如院,东庑置轮藏,其神一躯,素著灵验,海商去来,祈祷供施无虚日”[ 《夷坚志·支志》庚卷五《真如院藏神》。],可知此寺因神灵有应而成为从事海上贸易的商人常来之地。又如庆元府育王山僧寺,“万里之舶,五方之贾,南金大贝,委积市肆,不可数知。陂防峭坚,年谷登稔,呜呼盛哉”[ 《渭南文集》卷一九《明州育王山买田记》,《全宋文》卷四九四二。]。 许多寺院变成商业场所后,为了方便商人或客人,寺院还设置货物堆垛场,创建邸店,以便于商人们的交易。宋仁宗庆历年间,“洪福禅院火,即诏以院之庄产、邸店并赐章懿皇太后家”[ 《长编》卷一五九,庆历六年七月辛丑。],可知此寺拥有邸店之类的场所。又如宋哲宗元祐六年(1091),右正言姚勔弹劾礼部郎中叶祖洽,“沿路商贩,并多置芦箔寄炭场,官物及寺院堆垛货卖。又与开宝寺僧交往,钱物不明”[ 《长编》卷四六八,元祐六年十二月丁已。]。除了经营堆垛场之类的以外,很多寺院还将多余的房屋出租给商人,从中渔利。湖州德清县宝觉寺有空屋三间,“宗室子赵大诣寺假屋沽酒”[ 《夷坚志·丁志》卷四《郭签判女》。],可知连赵宋皇室远亲都租赁寺院的房产作卖酒之用,寺院方面居然也允许,这不能不令人深思。僧人本来是戒酒戒色的,但为了获得利益,寺院竟然将空余的房屋租给他人贩酒,这对寺院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 尤其是地处城市或城郊的寺庙,房屋租赁业成为寺院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收入来源,有时皇帝为了照顾某些寺院、僧人,专门将官府所有的房产交给寺院经营,宋仁宗曾经赏赐给宝林院“近院官舍九十区,僦直充供”[ 《文庄集》卷二七《大安塔碑铭》,《全宋文》卷三五四。]。宋高宗赵构“有旨赐江下房廊、土库等九十间”,给崇先显孝禅院,“以其日入充僧供”[ 《松隐文集》卷三〇《崇先显孝禅院记》,《全宋文》卷四二〇四。],显而易见,这些房产是用于出租的。寺院不仅将剩余的房屋出租给商人等阶层,还租给习业的举子,赵善恶“赁僧房,业举子,夜诵依佛灯”[ 《水心文集》卷二一《中大夫直敷文阁两浙运副赵公墓志铭》。],由于寺院往往环境幽静,便成为举子们潜心读书的好去处,洪迈记载明州一个医生对他讲的故事,“明州医者俞正臣说:其乡里士人王某,当科举之岁,欲往山间习业,得证果寺,绝幽邃,无车马喧,遂谒僧假一室寓止。寺仅有僧行三、四辈,尝尽往十里外民家诵经殓死”[ 《夷坚志·支志》丁卷六《证果寺习业》。],可知王姓举子租赁了证果寺的一间房屋作科举考试前的最后冲刺。宋代史籍中记载了许多官僚未及第之前在寺庙寒窗苦读的事实,范仲淹就是其中之一。 可以肯定,城市和乡村寺院的房产租赁业存在很大差别,地处城市或交通要道的寺院,因其得天独厚的条件,过往行人、商贩等远比乡村要多。相对而言,房产租赁当然就比乡村发达。司马光元祐年间执政后曾经上奏,对差役问题进行了论述:“若犹以为衙前户力难以独任,即乞依旧,于官户、僧寺、道观、单丁、女户有屋业每月掠钱及十五贯……并令随贫富分等第出助役钱。”[ 《司马温公集编年笺注》卷四九《乞罢免役钱依旧差役札子》。]在他看来,每月出租房屋能得到15贯钱收入的寺院等是比较富裕的,因而应该出助役钱,由此也可以看出,寺院出租房屋所得租金是相当丰厚的。显而易见,佛教寺院无论是经营堆垛场、邸店,还是从事房产租赁业,都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既然许多寺庙是作为商业活动场所而存在的,寺院、人当然也与世俗之人一样追逐钱财,就佛教寺院买卖商品的范围而言,有时寺院买一些内部需要的必需品。安福兴崇院僧海睿,“走二千里至福唐,市经于开元寺以归,为卷者五千四十有八”[ 《杨万里集笺校》卷七二《兴崇院经藏记》,中华书局,2007年。],可能是因为当地印刷业不甚发达,只好派遣僧人到很远的地方去购买。济州众等寺演正大师,“往来京师,市易材植,云委山积。浮川而东,约费用殆数千缗,积岁月几二十稔”[ 《小畜集》卷一六《济州众等寺新修大殿碑》,《全宋文》卷一五九。],此寺为了修建而购买木材,前后经历了将近二十年。又如瑞岩院“灯失常运”,为了使“此灯不夜”而不得不“货殖取赢”。[ 《北涧文集》卷二《瑞岩开田然无尽灯记》,《全宋文》卷六八〇四。]至于他们究竟作了哪些“货殖”活动,就不得而知了。 还有一些多种经营发达的寺院出卖茶叶之类商品性经济作物,宋徽宗大观二年(1108),提举福建路茶事司上奏:“本路产茶州军诸寺观园圃甚有种植茶株去处,造品色等第腊茶,自来拘籍。多是供赡僧道外,有妄作远乡馈送人事为名,冒法贩卖。”[ 《会要》食货三二之三。]可见寺院园圃种植了很多茶树。按照宋代官方的政策,茶叶是官府的专卖商品,但僧人为了牟取更高利润,以各种名义自行贩卖。又据《萍洲可谈》记载,江西瑞州地区的寺院所产茶叶质量不高,而当地出产的黄蘖茶却是远近闻名,成为了士大夫之间相互赠送的上乘佳品,“江西瑞州府黄蘖茶,号绝品。士大夫颇以相饷。所产甚微,寺僧、园户竞取他山茶,冒其名以眩好事者。黄鲁直家正在双井,其自言如此”。[ 《萍洲可谈》卷二。]于是寺院的僧人和其他种植茶叶的农户便以次充好,伪造黄蘖茶,从中牟取暴利。 一些寺院的经商活动还会得到皇帝的特殊恩赐,免除其沿途贩卖应该交纳的商税。宋太宗时期,婺州开元寺僧人“逮至道初,维旭等始共辇置楮墨之直,聿来京都。诏免关市之征,授以要券”[ 《武夷新集》卷六《婺州开元寺新建大藏经楼记》,《全宋文》卷二九六。],可知皇帝亲自下诏免除了该寺商品应交的关税。又如径山兴圣万寿寺“为祝圣寿道场……免诸州场务商税……皆异恩也”[ 《松隐文集》卷三〇《径山续画罗汉记》,《全宋文》卷四二〇四。],尽管属于特殊恩典,但万寿寺的商业活动得以免除了商税则是无可辩驳的事实。 由此亦可见,宋代寺院、僧侣只要交纳商税,政府是允许其从事各种商业活动的。但是,某些寺院却千方百计偷税漏税,逃避征税官员的稽查。宣和二年(1120),宋徽宗下诏:“宫观、寺院、臣僚之家为商贩者,令关津搜阅,如元丰法输税,岁终以次数报转运司取旨。”“初,元符令:品官供家服用之物免税。至建中靖国初,马、牛、驼、骡、驴已不入服用之例,而比年臣僚营私谋利者众,宫观、寺院多有免税专降之旨,皆以船艘贾贩,州县无孰何之者,故有是诏。”[ 《文献通考》卷一四《征榷考一》。]从这一诏令可以看出,寺院利用免税的特恩,夹带了很多不当免税的商品,因而引起了关注,皇帝于是下诏严令禁止,而且,宫观、寺院贸易的规模相当大,“皆以船艘贾贩”。 除了寺院的商业活动之外,宋代僧侣经商行为更为普遍,这些僧侣商人与世俗个体商人有着共同的特征,简州僧希问“贮缗钱数百贸易诸物”[ 《烛湖集》卷九《泰州石庄明僖禅院记》,《全宋文》卷六五九一。]。而且不少僧人经商者成为富翁,尤其是广南地区,“广南风俗,市井坐估,多僧人为之,率皆致富。又例有室家,故其妇女多嫁于僧”[ 《鸡肋编》卷中。],由此可见,宋代南地区的商人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僧侣,他们发财后娶妻生子,且百姓并不以为怪,甚至当地女子乐于嫁给经商致富的僧人。当然,从事商业活动的和尚中既有资本雄厚的大商人,而更多的则是中小商人,甚至是小商小贩。毫无疑问,绝大部分从商的僧侣都是中小商人。 在宋代,作为大商人的僧侣并不罕见。宋仁宗时期,有一姜姓农家子生下来就长了两道眉毛,其中一道长达三尺,后出家为行者,在当地引起轰动,于是宋仁宗下令将他召入宫中。由于他非常乖巧,深得皇室的宠爱,因而皇帝下诏特许剃度为僧,“御笔赐名行本”,得到了皇室的大量赏赐,“锡赉珍物并后妃所赐金银,数其直数千万贯”,放归山林后,“以所得货易,创为大寺”[ 《夷坚志·支志》癸卷七《合龙山小道者》。],可以想见,在“每造一宫、建一寺,其费动以数千万计”的宋代,[ 《耻堂存稿》卷一《直前奏事》,《全宋文》卷七九四六。]僧行本经商而建起一座规模宏大的寺庙,其商业资本无疑是相当雄厚的。有的僧侣为了猎取钱财摇身一变,成为良民,密印寺“钟楼乃一僧发心束发为商,走川、广得钱二万缗。凡十年复髡而归”,著名诗人范成大为此大发感慨,“志士辛勤十载归”。[ 《石湖居士集》卷四《乌戍密印寺》。]此僧为寺庙修建钟楼而易服为民,经商十年,赚了两万贯钱。 还有些资财雄厚的僧人专门从事海外贸易活动,借以牟取暴利。苏轼担任杭州知州时,“杭僧有净源者,旧居海滨,与舶客交通牟利。舶客至高丽,交誉之。元丰末,其王子义天来朝,因往拜焉”,就连高丽王子来朝时都要去拜访此僧,足见其势力之大。苏轼为此上书朝廷,要求加以禁止,“然庸僧、猾商擅招诱外夷,邀求厚利,为国生事,其渐不可长,宜痛加惩创”。“诏皆从之。”[ 《长编》卷四三五,元祐四年十一月甲午。]可知僧人等从事海外贸易可以获得丰厚的利润。无独有偶,北宋仁宗时期,福严禅院为了扩大规模以吸引信徒,“复欲创大厦,不敢化邑人,鬻屋以为资,借贷市珍货,泛海易香药,往返数十年。冠难凡七遭,秋毫无所损,遂足楼所费”[ 《至元嘉禾志》卷二六《密印寺钟楼记》,《全宋文》卷三九六九。],可知此寺动用了相当大的资本从事海外贸易,且是七次出海,并挣得了非常多的钱。 经商僧侣之中,更多的是小商小贩,他们要么走街串巷,贩卖各种商品,要么凭一技之长,经营各种生意,从中渔利。“张夫人,平生耽信佛教……郡有僧,鸣铙钹行乞于岸,呼曰:‘泗州有个张和尚,缘化钱修外罗城。’”,于是张夫人“邀至舟所,僧于袖间出雕刻木人十许枚”,并声称“此为僧伽大圣,此为木叉,此为善财,此为土地”。[ 《夷坚志·乙志》卷一二《真州异僧》。]很明显,此僧是贩卖神像之类工艺品的,张夫人用紫纱、皂帛各一匹买了这些土地、善财等小玩意儿。又如陕西僧人宗本不择手段地追逐钱财,“殖货不已”,而且“尤吝啬,视出一钱如拔齿”,甚至还公然声称:“此吾宿业也。”[ 《夷坚志·甲志》卷九《宗本遇异人》。]此僧既贪婪又吝啬,是一个极其典型的商人形象。这些作商贩的僧人贩卖各种商品,所获之利多用于满足其口腹之欲,“金华大师名志蒙……得钱于市,即买猪头以食,故号为猪头和尚”[ 《鬳斋续集》卷一〇《慧通大师真身阁记》,《全宋文》卷七七三七。],这类僧人在宋代并非少数。 有些僧人甚至公然违背清规戒律,从事一些与佛教僧徒身份很不相称的商业活动。张舜民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相国寺烧朱院,旧日有僧惠明善庖,炙猪肉尤佳,一顿五斤。杨大年与之往还,多率同舍具餐。一日,大年曰:‘尔为僧,远近皆呼烧猪院,安乎?’惠明曰:‘奈何?’大年曰:‘不若呼烧朱院也。’都人亦自此改呼。”[ 《画墁录》,明刻稗海本。]姑且不管此和尚烹饪技艺是如何高明,但在寺庙中开了一个远近闻名的烧肉店,总归是不合情理的。僧人本来是素食者,严格禁止吃荤,而此僧却全然不顾自己的身份,经营起了肉食生意,而且甚为火爆,甚至连不少朝廷官员都经常光顾,自然是财源滚滚。 南宋时期,楼钥作为宋朝使节,北上途经宿州时作了如下记载:“大寺数所,皆承平时物,酒楼二所甚伟。其一跨街,榜曰‘清平’,护以苇席,市肆列观无禁,老者或以手加额而拜。”[ 《攻媿集》卷一一一《北行日录》,《全宋文》卷五九七二。]显然,这两所酒楼北宋时期就经营发展起来了,为当地大寺庙所有无疑。可见宋代有不少僧人经营餐饮业,并以此为谋生和赚钱的手段。更有甚者,有些僧人为了高额利润,居然开设妓院,“南昌章江门外,正临川流。有小刹四、五,联处其下,水陆院最富。一僧跨江建水阁三数重,邦人士女游遨无虚时,实为奸淫翔集之便”[ 《夷坚志·三志》壬卷六《滕王阁火》。],由于此寺臭名昭著而招来报应,被火烧得片瓦不存。 在宋代,从事医药行业的僧侣也不少,有些僧侣甚至成为了医术高明的医生。宋徽宗政和七年(1117),“秀州魏塘镇李八叔者,患大风三年,百药不验。忽有游僧来,与药一粒令服”[ 《夷坚志·甲志》卷一〇《李八得药》。],服药七天后,疾病便消失了,可知此僧医术相当高明。再如杨崇勋,“七岁时,两足痹不仁,有异僧过门,叹曰:‘奇童也!’为出肘后药傅其处,数日趋戏如常。家人具百金为僧谢,访之,卒不获”[ 《宋景文集》卷六〇《杨太尉墓志铭》,《全宋文》卷五二九。]。有些僧人甚至成为皇帝的御医,宋初和尚洪蕴出家以后,“习方技之书,后游京师。以医术知名。太祖召见,赐紫方袍,号广利大师。太平兴国中,诏购医方,洪蕴录古方数十以献。真宗在蜀邸,洪蕴尝以方药谒见。咸平初,补右街首座,累转左街副僧录”[ 《宋史》卷四六一《沙门洪藴传》。],可知洪蕴历经宋初三朝,因医术而为皇帝所用。无独有偶,僧智缘也因医术而受到宋仁宗等三位皇帝的信赖,“时又有随州僧智缘,尝以医术供奉仁宗、英宗。熙宁中,朝廷取青唐、武胜。缘遂因执政上言……上召见后苑,赐白金以遣行。遂自称经略大师,深为王韶所恶,罢归”[ 《东轩笔录》卷七,中华书局,1983年。]。 在古代社会,医学与宗教因素是密不可分的。无论是佛教,还是道教,对中国古代医学发展都是有其积极作用的。佛教徒在阅读、理解佛经的同时,也要阅读其他方面的典籍,因此,绝不能低估佛教徒在医学上的重要贡献。在佛教教义中,普度众生、救死扶伤等是其极其重要的信条,解除他人疾病等痛苦,也是佛教教义的具体体现,因此有学者推测中国古代医院的起源与佛教有关,[ 全汉升:《中古佛教寺院的慈善事业》,出自陶希圣主编:《食货》(半月刊)第1卷第12期,1935年。]这种看法不无道理。应该说,宋代懂些医术的僧人相当多,一些寺庙甚至设有药寮、药局等机构,表面上看,佛教徒行医是为了实践佛家精神,实际上,行医也是一种商业行为,并非完全不求回报。 正因为如此,那些掌握一些医学知识的僧侣以此为谋生的手段,尽管其中不乏医术高明、医德高尚的僧侣,如常州广化寺“都僧正清立以医药利施一方,所得赀不以厚其藏,而以建大殿”[ (绍定)《吴郡志》卷三一《府郭寺》,择是居丛书景宋刻本。],然而,如清立一样大公无私的僧侣毕竟只是少数,绝大部分僧人行医还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如苏州昆山慧聚寺僧如远,“善医,多受谢遗,致富而不守戒律”[ 《睽车志》卷四,四库全书本。],此僧医术高明,但人品却是极差,其行医无非是为钱而已。又如,“建阳医僧师逸,好负债,尝从县吏刘和借钱十千,累取不肯偿。刘愤曰:‘放尔来生债。’”[ 《夷坚志·丁志》卷五《师逸来生债》。],此僧虽名为医师,但实质上与无赖无异。他连县衙吏人的钱都敢欺骗,其胆大妄为是不难想见的。 有许多僧人甚至利欲熏心,充当江湖郎中,既替人治病,又贩卖药物,骗取病人钱财。这些僧侣本质上与市井小商小贩并无两样,苏舜钦在《赠释秘演》一诗中描述该僧“卖药得钱辄沽酒”[ 《苏学士集》卷二《赠释秘演》,四部丛刊本。],可知此僧以卖药为生无疑。强至在一首诗中辛辣地讽刺了两浙路行医僧人唯利是图的本性:“吴僧甚商贾,嗜利角毫芒。或以医自业,利心剧虎狼……吴僧业医者,十室九厚藏。张口待人哺,喋喋厌酒粱。”[ 《祠部集》卷一《送药王圆师》,清武英殿聚珍版丛书本。]这首诗反映了两方面的事实,一是当地行医的僧侣相当多,而且都非常富有;二是两浙地区的僧人行医是一种商业行为,僧侣完全失去了行善救人的佛家宗旨,成为唯钱是嗜之徒。有些僧侣甚至根本不懂医术,完全靠坑蒙拐骗行事,骗取了不少钱财,“僧志缘本不晓医,但以妖妄惑人于江浙之间,称是诊人六脉,能知灾福。今亦出入禁庭,叨忝章服。察其疗疾,实无所益”[ 《司马温公集编年笺注》卷二六《医官札子》。],此僧在江淮地区以骗术赢得了声誉,后来甚至引起皇帝的重视,自由出入宫廷。 有的僧侣还贩卖国家禁榷专卖的物品,五代后周时期,有个和尚奸猾无比,偷偷地将私盐藏人一老太婆的菜筐,企图由她带入洛阳城内,“时禁盐入城,犯者法至死。告者给厚赏。洛阳民家妪将入城鬻蔬,俄有僧从妪买蔬,就筥翻视,密置盐筥中,少答其直,不买而去”,[ 《宋史》卷二五二《武行德传》。]结果发现是该僧为谋取利益而将盐放入老妇人的筐子。在宋代,盐本是国家禁榷之物,僧人们却千方百计地偷偷地私自贩卖。宋朝政府牢牢地控制着度牒的发放权,其官方确定的价格也相当高,尤其是宋神宗以后,更是如此。乾道八年(1172),权礼部尚书李彦颖上奏:“处州僧惠京将亡僧度牒改作新度牒,并行货卖,其可见者三十道。”[ 《会要》职官一三之三六。]按规定,僧侣死亡后,度牒应由国家收回销毁,但此僧居然将旧度牒伪造成新度牒出卖,如果按照当时官府所定的度牒价格计算,其非法获利高达一万二千贯左右,可知其利润之丰厚。实际上,寺院、僧尼为了钱财可以不择手段,比如某些僧人以经商为名,公然行骗,有一商人对同在“县市”的医生讲述了自己的遭遇,“早上遇一僧买我紫罗两匹,酬价已定。置诸袖间,使我相随取钱”,[ 《夷坚志·支志》乙卷七《潘璋家僧》。]旋即逃之夭夭。 总之,宋代僧侣经商者比比皆是,而且许多僧侣经商都发了财。正因为如此,宋代寺院的僧侣很多不安心修行,却向往着经商这一行当。苏辙在描述大秦寺的和尚时写道:“山平堪种麦,僧鲁不求禅。北望长安市,高城远似烟。”[ 《栾城集》卷二《大秦寺》。]这些僧人虽然身在寺院,但却心在市场,心在赚钱。应该说,宋代经商的僧人中大商大贾是比较少见的,众多的则是或走街串巷或摆摊设点的小商小贩,无论属于哪一类商贾,他们唯利是图,不择手段地追逐钱财,其本质与世俗商人无异。此外,还必须看到,僧侣们经商所得的钱财大多被消费掉了,尤其是那些小本经营的僧侣更是如此,一些从事大宗商业贸易活动的寺院也多把钱财花在修建寺庙等宗教活动中去了,并未转化成资本。此外,由于资料记载的限制,宋代僧侣从事的商业活动应该远比以上所述要丰富多彩。 三、寺院、僧侣经营的高利贷 在中国古代,有钱人放贷取息,乃是常有之事。佛教传入中国时,中国封建社会已经相当发达,高利贷资本已然发展起来。为了适应中国的社会环境,寺院、僧人放债取息也在所难免。事实上,佛教经典和戒律是允许寺院、僧侣经营高利贷资本的,《大正藏》卷四〇《行事钞》规定,“以佛塔物出息,佛言:听之。”也就是说,就连法力无边的佛祖都允许其徒子徒孙放债生息。当然,由于寺院财产的特殊性,即名义上是属于僧人共同所有,因而佛教经典又对寺院、僧侣的高利贷活动作了很多具体的补充规定:“《十诵》《僧祇》,塔物出息取利,还著塔物无尽财中。佛物出息,还著佛无尽财中。拟供养塔等,僧物文中例同,不得干杂。《十诵》,别人得贷塔僧物。若死,计直输还塔僧。《善见》,又得贷借僧财物作私房。……《五百问》云,佛物,人贷,子息自用,同坏法身”。[ 《大正藏》卷四〇《行事钞》,参见何兹全:《佛教经律关于寺院财产的规定》,《中国史研究》1982年第1期。]也就是说,用三宝财物放贷取息都是可以的,只是所取之息归属不同、用途不一而已。 正因为如此,宋代寺院、僧侣在佛祖许可的幌子下大放高利贷,残酷榨取借贷人。另一方面,寺院、僧人的高利贷活动也是在商业资本充分发展的前提条件下得到发展的。通常情况下,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各国,高利贷资本的发展与商业资本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同时也与货币资本密切相关;如果商业资本和货币资本没有发展起来,高利贷资本就不可能得到发展。尽管寺庙、僧人有其特殊的一面,但寺院经营的高利贷业本质上与世俗高利贷资是并无差别的。 陆游在《老学庵笔记》中曾经猛烈抨击宋代寺院经营高利贷的行为,“今僧寺辄作库质钱取利,谓之‘长生库’,至为鄙恶。予按梁甄彬尝以束苎就长沙寺库质钱,后赎苎还,于苎束中得金五两,送还之,则此事亦已久矣。庸僧所为,古今一揆,可设法严绝之也”[ 《老学庵笔记》卷六。],在他看来,南朝梁朝时期,当时寺院、僧人设立质库放贷取息,乃是最为卑鄙龌龊之事,自古便是如此,应该设法严加禁止。事实上,这仅仅是陆游一厢情愿而已,根本不可能实现。由此可见,宋代寺院、僧人经营高利贷的现象非常普遍,因其经营手段至为恶劣,招致了世人尤其是士大夫阶层的强烈不满和谴责。 尽管很多人希望政府出面干涉寺院、僧人经营的高利贷资本,但因高利贷有大利可图,而且是一种正常的行为,并没有违背国家法律,因而不可能加以根除。在这种背景下,宋代稍有条件的寺庙都运作高利贷资本,如本觉禅院并不算很大规模的寺院,仅有房屋八十间,但在修建寺庙以后,“鼎新长生库庐,捐衣钵所有以营子本之入”。[ 《至元嘉禾志》卷二二《本觉禅院记》,《全宋文》卷八〇八八。] 从现存资料中可以看出,佛教寺院通常以钱作为高利贷的资本,“永宁寺罗汉院,萃众童行本钱,启质库。储其息以买度牒,谓之长生库。鄱阳并诸邑,无问禅、律,悉为之”[ 《夷坚志·支志》癸卷八《徐谦山人》。],也就是说,永宁寺所属罗汉院将寺院童行的本钱集中起来从事高利贷业,并以高利贷所得利息购买度牒;另一方面也表明,江南西路饶州(江西鄱阳)地区各个县里的寺院几乎都经营长生库,看来寺院高利贷是相当普遍的现象。又如福州乾元寺,“住持绍宗与寺僧法珪者,募诸信士得钱六十万有奇,不以供他费,贫不给者悉以贷予,收其赢,度有功于众者二人。将自此始,岁以为常也”[ 《竹溪先生文集》卷二二《福州乾元寺度僧记》,《全宋文》卷三九五六。],此寺的高利贷本钱很显然是募集而来的,大体上是600贯。虽然不是很多,但长期放贷下去,获利还是十分丰厚的。南宋时期,黄度担任健康府知府时,兴建养济院两所,挑选干练的僧人主持日常工作,以救济流离失所或贫困无依靠之人,“捐千缗就寺置质库,计其所赢每三岁买祠牒度营干有劳行者一人为僧”[ (景定)《健康志》卷二三《城阙志四》,四库全书本。];又如承节郎薛纯一不仅施田千余亩给能仁寺,而且还“别以钱权其子本,以待凶岁”[ 《渭南文集》卷一八《能仁寺舍田记》,《全宋文》卷四九四二。],由此可见,寺院以钱作资本收取利息是比较常见的事实。 其次,寺院也有以粮食作为取息资本的。如前所述,寺院占有大量田地,尤其是一些规模较大的寺庙,土地收入除了满足僧人的生活需求之外,每年都会剩余很多粮食。相反,很多农户每年土地收入远远不足以维持家人生计,尤其是在青黄不接的时节,借粮糊口乃迫不得已。如果每年寺院只将余粮储藏起来,由于储藏技术、手段并不先进,粮食容易腐烂,也会变成陈粮,既不便出卖,也不便食用。另一方面,寺院需要不少人力、物力等保管粮食,看守粮仓。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寺院便将余粮借贷给贫穷的百姓,收取一定的利息,如允禧,“复为如靖谋,从富人乞谷三百石贷之下户,量取其息,以为其徒目前之供”[ 《陈亮集》卷二五《普明寺长生谷记》。]。又如刘昌诗记录了庆元府(浙江宁波市)佛教寺院的实际情况,“四明僧庐,在六邑总大小二百七十六所。只鄞一县,城内二十六,城外八十。天童日饭千僧,育王亦不下七、八百人,行仆称是。天童岁收谷三万五千斛,育王三万斛。且分布诸库,以罔民利。等而下之,要皆有足食之道”[ 《芦浦笔记》卷六《四明寺》,中华书局,1986。],很明显,天童寺和育王寺都是用收获的粮食作为取息资本的,且设有不少仓库以从事借贷业务。 再如南宋乾道五年(1169),道渊担任溧阳县报恩寺住持,为了延续寺院的香火,剃度童行为僧,他命弟子慧如“循诸方例,募置常产为度僧局。铢积寸累,得膏腴之田若干亩。凡志于学、利于众、劳于寺事,则以岁之入度之。设为科条,至精且密”。[ 《宫教集》卷六《建康府溧阳县报恩寺度僧田记》,《全宋文》卷六〇七四。]很明显是将田产收入积累起来用作剃度僧侣,而且当地寺庙大多设有类似的机构。就所见资料来看,南宋时期以粮取息的利率为20%,如咸淳年间,正真院“应贷火佃之谷各叁斗,问舟之日来,请以资其用,是怜其窘匮也,春务易为力矣。秋收来偿,依社仓规增二分息,吾门之夏也”[ 《两浙金石志》卷七《宋正真院增田记》,《全宋文》卷八二二〇。],寺院将粮食借贷给佃农后,按照社仓规定的利息多收二分作为利息。 其三,寺院还以金帛等物品作为借贷资本,如育王山妙智禅师,“增庾入数千斛,施者委金帛创为长生局五所,百需皆备,月施金钱饭僧以万计”[ 《魏文节遗书·育王山妙智禅师塔铭》,《全宋文》卷四八七六。],可见金、帛之类的东西也成为寺院生息的重要财产。《夷坚志》记载永宁寺罗汉院长生库“庆元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将结月簿,点检架物,失去一金钗。遍索厨柜不可得”。[ 《夷坚志·支志》癸卷八《徐谦山人》。]在寺院长生库中有金钗之类的物品,可以肯定,金银、布帛等财物也是寺院高利贷资本之一。 其四,寺院以其他财物充作高利贷资本,慈明禅师“化净檀为油麦库,以生财役力。事众未有效劳者,则合众力建度僧之库”[ 《注石门文字禅》卷二一《重修僧堂记》。],由此可见,油、麦之类的物品也可以作为寺院高利贷的取息资本。有的寺院甚至将耕牛出租给百姓,从中收取利息或租金,这就是所谓的长生牛,日野开三郎对宋代佛教寺院的长生牛现象作了较为详细的论证。[ 日野开三郎:《宋代的长生牛》,《东洋学报》第32卷3号,1953年。]如南宋绍兴元年(1131),有人将一头被违禁杀伤未死的牛牵到绍兴府圆通寺,作为寺院的长生牛,“与常牛无以异,后数年方死”[ 《夷坚志·丙志》卷五《长生牛》。]。又如广德军,“管内祠山庙,承前民施牛二百头,并僦与民户,每岁一牛输绢一匹。或经三十年,牛毙而犹纳绢”[ 《长编》卷九二,天禧二年五月壬申。],尽管此处为祠庙出租牛给农民的事实,但也从某种程度上反映出寺院长生牛的一些实际情况。 其五,寺院高利贷资本除了正常的借贷业务之外,有不少还兼营典当业务,从中渔利。也就是说,寺庙的长生库等机构尚具有当铺的功用。寺庙经营当铺似乎由来已久,且所当物品种类不一,“王齐翰,建康人,事江南李后主,为翰林待诏,工画佛、道人物。开宝末,金陵城陷,有步卒李贵入佛寺中,得齐翰所画罗汉十六轴,寻为商贾刘元嗣以白金二百星购得之,赍入京师,于一僧处质钱。后元嗣诣僧请赎,其僧以过期拒之,因成争讼”[ 《图画见闻志》卷三《王齐翰》,浙江人民美术出版社,2019年。],可知此商人是以名画作当品,从寺院当铺中换了钱。由此可见,寺院高利贷资本经营的业务范围非常广泛,并不限于借贷钱物。 关于宋代寺院高利贷的利息率,就所见资料而言,似乎并没有明确的记载,佛教经典规定出贷财物的利息率是很高的,“《善生经》,瞻病人不应生厌,若自无物,出求之,不得者,贷三宝物,差已,依法十倍偿之”[ 《大正藏》卷四〇《行事钞》。],规定借贷三宝财物的利息率高达十倍,而且是对病人,从而充分暴露了寺院高利贷的残酷性和掠夺性,估计这只是针对极其特殊的情况而规定的,绝大部分寺院高利贷不可能有如此高的利率。如湘山报恩光孝禅寺地处山间,宋理宗嘉熙年间,住持僧“因思山间日用,惟盐为最急。以日而会,所费尤不资。于是复以其修造之赢余铢积寸累,仅四百缗。创为西库,月收息可十二缗,仅足偿一月市盐之费,成规一定,为之申请于州,给公文以为之据,寻刻诸石”[ 《粤西金石略》卷一二《湘山报恩寺创库本题跋》,《全宋文》卷七六六五。],从这一事例看来,为了满足寺院的日常生活需要,寺院以400贯作本钱放高利贷,每月取息12贯,利息为30%,这一利率并不算低,估计这与当时通行的高利贷利率相差无几。就宋代民间高利贷利率而言,袁采说:“今若以中制论之,质库月息自二分至四分,贷钱月息自三分至五分,贷谷以一熟论,自三分至五分。取之亦不为虐,还者亦可无词。”[ 《袁氏世范》卷三《假贷取息贵得中》,清知不足斋丛书本。]可知宋代利率通常在30%—50%,借贷双方都能接受,前引报恩光孝禅寺所收利息正是当时常见的利率水平,估计各地利率的高低存在很大差别,寺庙长生库利息也大体如此。 在宋代,通常情况下,寺院高利贷的利率估计与世俗高利贷持平,有些寺院可能比世俗高利贷利息稍微高一些,寺院高利贷经营者往往借助鬼神的威力来恫吓债务人,比如欠寺院债务如不偿还,债务人来世将变牛变马之类,甚至下地狱,永世不得超生,等等。尽管都是无稽之谈,寺院却能借此获取较高的利率,但估计不会比世俗高利贷利率高得太多,若是利息过高,恐怕难以经营。而且,寺院高利贷的利息率同样会受到世俗平均利息率的制约,黄震曾经作过如下记载:“僧有讼百姓负长生库息者,公谕明日偕头首僧以库簿来,来则阅其簿。示之曰:‘然则取息已多……’”[ 《黄氏日抄》卷九六《知兴化军宫讲宗博汪公行状》,《全宋文》卷八〇五七。]这是一个汪姓地方官处理民间诉讼的简单记录,僧人起诉百姓欠寺院长生库的利息,受理此案后,此地方官详细审查了寺院长生库的所有记录,终于发现了问题所在。从这一案例中可以看出,一方面借寺院高利贷的人相当多,寺院为此专门有文书加以记录,亦可知其管理有方。 另一方面表明,寺院的高利贷利息率高于世俗社会的利息。《会要辑稿》中有一段关于寺院高利贷的记载,宋宁宗嘉泰元年(1201)十二月,有官员向朝廷提出了管理寺院、道观长生库的相关建议,兹引全文如下。 臣僚言:臣闻有丁则有役,有田则有赋。有物力则有和买,今有物力虽高而和买不及者,寺、观之长生库是矣。臣询其故,始因缁流创为度增之名,立库规利,相继进纳,固亦不同。今则不然,鸠集富豪,合力同则,名曰斗纽者,在在皆是。尝以其则例言之,结十人以为局,高下资本,自五十万以至十万。大约以十年为期,每岁之穷,轮流出局。通所得之利,不啻倍蓰,而本则仍在。初进纳度牒之实,徒遂因缘射利之谋耳。乞行下诸州县,应寺、观长生库并令与人户一例推排,均敷和买,则托名僧局门,纽财本以罔市利者,亦将无所逃矣。[ 《会要》食货七〇之一〇二。] 这一资料表明,其一,寺、观高利贷资本经营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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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赵宋宗室、官员子弟及其他 ◇ 天族的尴尬:实权的丧失与“安全”之法 003 ◇ 失败的尝试:庆历新政限制官员子弟特权的措施 067 ◇ “决定版”:宋神宗君臣对官员子弟入仕的压缩 088 ◇ 致仕荫补:官员子弟入仕的机遇 107 ◇ 文化考试:提高非科举出身官员素质的努力 126 ◇ 仕途的优与劣:宋代官员子弟的政治地位 150 中篇:出家人的营生 ◇ 政府管理法规:宋代有关僧尼的法条初探 185 ◇ 宋代寺观的田产买卖:法制与现实之间的差异 198 ◇ 赋税与徭役:政府调控寺院、道观经济的体制 207 ◇ 商业与高利贷:出家人极端世俗的一面 234 ◇ 贫富悬殊:僧人生计的地域差异 262 ◇ 子院:佛教寺院特殊经济关系之一环 286 ◇ 《碛砂藏》宋人题记的史料价值初探 300 ◇ 佛性与人性:宋代民间佛教信仰的真实状态 311 ◇ 宋代地方官与佛教界之间的关系论考 327 ◇ 传说与事实之间:道教与宋代社会的融合 347 下篇:士兵与国家政权 ◇ “优升”与“劣汰”:北宋军队将校与士兵的拣选制度 367 ◇ 剩员制度:宋朝安置退伍职业兵措施透析 454 ◇ 士兵逃亡: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制裁机制 468 ◇ 逃兵与国家财政:正常军费之外的负担 491 ◇“常胜军”:北宋末年一支雇佣军的始末 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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