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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注释本(全新修订版)
字数: 342
出版社: 法律
作者: 李凌云
商品条码: 9787524403753
适读年龄: 12+
页数: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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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以202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为主线,每条内容前加设【条旨】方便读者查找相关法条;每条下设【条文注释】模块,用通俗的语言解释法律专业术语;【关联法规】模块结合与本法条中的相关内容,总结与本法条相关联的法律法规、条例、规定、通知,等等;【典型案例】精选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的理解和运用法律。全书最后附相关法律法规作为附录。
目录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党的领导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和特征 第四条 处罚应适用的程序 第五条 适用范围 第六条 基本原则 第七条 主管和管辖 第八条 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 第九条 调解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处罚种类 第十一条 违禁品、工具和违法所得财物的处理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违法的处罚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违法的处罚 第十四条 盲人或聋哑人违法的处罚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法的处罚 第十六条 多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十七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十九条 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及限度 第二十条 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 第二十一条 认错认罚从宽 第二十二条 从重处罚情形 第二十三条 不执行行政拘留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矫治教育措施 第二十五条 追究时效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扰乱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和选举秩序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扰乱体育、文化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以故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投放虚假危险物质和扬言实施危险行为等形式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条 对寻衅滋事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侵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亵渎英雄烈士,美化侵略,公共场所佩戴宣扬、美化侵略行为服饰等行为的处罚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危险物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盗窃、损毁公共设施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条 对妨碍航空器飞行安全、妨碍公共交通安全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一条 对妨碍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二条 对妨害火车、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违法安装电网、损毁公共设施、引发火灾事故危险以及高空抛物等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安全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处罚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公安场所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 对违法升放行为的处罚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七条 对恐怖表演、强迫劳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侵入他人住宅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八条 对组织、胁迫未成年人从事有偿陪侍活动的处罚 第四十九条 对胁迫利用他人乞讨和滋扰乞讨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条 对侵犯人身权利六项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 对殴打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二条 对猥亵他人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三条 对虐待家庭成员、被监护人员及遗弃被扶养人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四条 对强迫交易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五条 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六条 对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七条 对侵犯公民通信自由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八条 对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九条 对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条 欺凌学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学校不按规定报告、处置学生欺凌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六十一条 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决定、命令和阻碍执行公务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二条 对招摇撞骗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三条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公文、证件、票证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四条 对船舶擅进禁止、限入水域或岛屿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五条 对违法设立社团、以被撤销社会团体名义活动、未获许可擅自经营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六条 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七条 对旅馆经营者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八条 对违法出租房屋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九条 对行业经营者不依法登记信息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条 对非法安装、使用、提供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一条 对违法典当、收购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妨碍执法司法秩序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三条 对违反司法、监察秩序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四条 对被关押违法行为人脱逃的处罚 第七十五条 对妨碍文物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六条 对非法驾驶交通工具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七条 对破坏他人坟墓、毁坏尸骨和非法停放尸体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八条 对卖淫、嫖娼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九条 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处罚 第八十条 对传播淫秽信息行为的处罚 第八十一条 对组织、参与淫秽活动行为的处罚 第八十二条 对参与赌博行为的处罚 第八十三条 对涉及毒品原植物行为的处罚 第八十四条 对毒品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八十五条 对引诱、教唆、欺骗、强迫或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处罚 第八十六条 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行为的处罚 第八十七条 对服务行业人员通风报信行为的处罚 第八十八条 对生活噪声持续干扰他人行为的处罚 第八十九条 对饲养动物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查 第九十条 立案与处理 第九十一条 严禁非法取证 第九十二条 调查取证及配合义务 第九十三条 移送案件的证据使用 第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保密义务 第九十五条 回避 第九十六条 传唤和强制传唤 第九十七条 询问查证时限与通知义务 第九十八条 询问笔录、书面材料与询问不满十八周岁人的规定 第九十九条 询问被侵害人和其他证人的规定 第一百条 委托询问与视频询问 第一百零一条 询问的语言帮助 第一百零二条 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和生物样本的采集 第一百零三条 检查应遵守的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检查笔录 第一百零五条 扣押的范围、程序及对扣押物品的处置 第一百零六条 鉴定 第一百零七条 案情辨认 第一百零八条 两人执法与一名警察办案的规定 第二节 决定 第一百零九条 处罚决定机关 第一百一十条 行政拘留折抵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人陈述的证据规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陈述与申辩 第一百一十三条 治安案件处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法制审核 第一百一十五条 处罚决定书内容 第一百一十六条 宣告与送达 第一百一十七条 听证 第一百一十八条 办案期限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场处罚条件 第一百二十条 当场处罚决定程序 第一百二十一条 被处罚人、被侵害人的救济 第三节 执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 行政拘留的执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当场收缴罚款范围 第一百二十四条 当场收缴罚款的交纳期限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场收缴罚款收据 第一百二十六条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第一百二十七条 担保人条件 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保人义务 第一百二十九条 没收保证金 第一百三十条 退还保证金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三十一条 规范执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禁止行为 第一百三十三条 监督与监察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 罚缴分离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封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录音录像全过程记录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个人信息、识别信息的妥善管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法违纪的惩处 第一百四十条 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衔接 第一百四十二条 海警机构的职权 第一百四十三条 以上、以下、以内的含义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效日期 附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6.30)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8.6修正)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2020.8.6修正)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2006.1.23)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2007.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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