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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危害性的去罪功能

论社会危害性的去罪功能

  • 字数: 150
  • 出版社: 上海人民
  • 作者: 王冠 著
  • 商品条码: 9787208194823
  • 适读年龄: 12+
  • 版次: 1
  • 页数: 181
  • 出版年份: 2025
  • 印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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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内容简介
社会危害性是我国刑法学中一个非常关键的基础理论命题,是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基石。但近些年随着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的兴起,学界对社会危害性的研究甚少,且在概念与作用方面也不甚明朗。本书试图对社会危害性这一传统概念的细致梳理,给出新的内涵,并由此展开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的挖掘和体系构建。共分为五章内容,分别为:社会危害性概念之考察、社会危害性概念的厘定、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的提出、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的判断依据和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的体系定位。
目录
总 序 序 第一章 社会危害性概念之考察 第一节 社会危害性概念在苏俄刑事立法中的演化 一、《苏俄刑法指导原则》中的社会危害性 二、《苏维埃刑法典》中的社会危害性 三、《苏俄刑法典》确立了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 第二节 社会危害性理论的演化 一、社会危害性理论在欧洲大陆刑法史上的变迁 二、社会危害性理论在苏联刑法理论中的演化 第三节 我国对社会危害性理论的“拿来”和“继承” 一、我国刑事立法对社会危害性理论的“拿来” 二、我国刑法采用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原因 第二章 社会危害性概念的厘定 第一节 社会危害性概念界定应秉持社会本位刑法观 一、个人本位刑法观和国家本位刑法观的不足 二、人的社会属性是社会本位刑法观的哲学基础 三、社会本位刑法观的优势及其表现 第二节 社会危害性概念的厘清 一、社会危害性是行为属性 二、“危害”是指对社会利益的损害 三、“社会危害”是指社会利益的客观损害 第三节 驳论:社会危害性存在诸多缺陷 一、社会危害性理论不会导致罪刑擅断 二、社会危害性理论不会妨碍人权保障 三、社会危害性不应被逐出注释刑法学 第三章 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的提出 第一节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 一、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是内容评价与形式评价的关系 二、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是价值评价与规范评价的关系 三、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是动态评价与静态评价的关系 第二节 刑事违法性评价的不周延性 一、刑事违法性形式评价和规范评价的不周延性 二、例证:陆勇销售假药案 第三节 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的发掘 一、实质违法性理论说明了社会危害性的去罪功能 二、可罚的违法性理论印证了社会危害性的去罪功能 三、“但书”与构成要件实质化证实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 第四章 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的判断依据 第一节 社会危害性具有规范性与实体性 一、社会危害性规范性来源于可量化的价值判断要素 二、以损害为核心内涵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实体性 第二节 社会危害性具有明确的判断标准 一、俄罗斯刑法理论社会危害性判断方法之否定 二、社会相当性不应成为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标准 三、社会危害性的判断依据——以损害为基准 第三节 应受刑罚惩罚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刑法专属性 一、刑事立法上的判断标准:前置法穷尽且无效规则 二、刑事司法上的判断标准:追诉标准 + 客观损害 第五章 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的体系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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