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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实务:思维·实例·技巧
字数: 800
出版社: 法律
作者: 杨中洁
商品条码: 9787519791247
适读年龄: 12+
版次: 1
页数: 812
出版年份: 2025
印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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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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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总结了大量举证质证的规律和常用意见,这些规律和意见可以直接用于具体案件;本书还通过实例,全面展示办理案件的全过程和流程以及相应的文书,全面展示办理案件的思维策略和技巧,让读者通过一个案件,了解掌握办好一个民事案件该如何思考、如何制定诉讼策略、如何收集证据、如何举证、如何质证、如何将己方的举证质证意见用直观的可视化图表展示并取得较好的办案效果。 特点1:教会读者如何运用证据思维收集证据、举证和质证。 思维决定行动,没有证据意识,没有证据思维,就无法有效地在实务中收集证据、举证和质证,本书将教会读者何为证据思维,如何运用证据思维进行推理,如何运用证据思维进行举证质证。 特点2:紧紧围绕实务,手把手教会读者如何收集证据。 收集证据是举证的前提,如何收集证据,如何才能收集到完整且案件所需的证据,本书以实际案例为例,总结收集证据的规律和方法,让读者读罢此书,可以在短时间内学会如何有效地收集到所需要的证据材料。 特点3:以实例为例,全面展示如何通过证据的收集、编排和展示,对证据进行审核和质证,在二审和再审中实现逆转。 本书中,笔者以典型的实际案例为例,向读者全面展示,在二审和再审中,如何运用证据思维,制定诉讼策略,收集和组织证据,通过可视化的图表展示证据;如何能在二审和再审中,在事实不变的情况下,逆转取得较好的办案效果。让读者通过该案,可以在短时间内提升办案的思维及收集证据、组织证据的能力。 特点4:书中总结的方法、要点可以直接用于具体案件中。 全书贯穿的理念是让每一个读到此书的人,能迅速准确地将书中介绍的方法、要点等在实务中予以运用,因此本书所论述的各种举证、质证要点和常用举证质证意见,均可以用于实际案件。 特点5:本书第四章“举证实务和运用”总结了举证的11条规律,读完此书,可以迅速掌握举证规则:实务中,哪些证据需要收集、提供;哪些证据不能提交等。 特点6:本书对实务中的难点“鉴定”进行了全面论述。 本书将教会读者,在有鉴定的案件中,该不该申请鉴定,该如何申请鉴定;如何对鉴定申请提出异议,如何将提出的异议反映在鉴定意见中,如何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如何与鉴定人对质等,让看似困难的鉴定变得简单容易。
作者简介
杨中洁律师 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西南区域重大民商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广西师范大学历史教育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2015-2019年度广西优秀律师。2008年执业至2025年,执业18年。 杨中洁律师在18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成功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的诉讼案件,除诉讼外,累计为百余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和专项法律服务。 主要业务领域: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代表作:《民事诉讼实务——思维·策略·技巧》(个人专著) 《合同实务攻略——思维·实例·技巧》(个人专著)
目录
目 录 第一章民事证据思维 第一节民事证据思维的特征 一、民事证据思维是建立在民事证据规则框架下的特有思维方式 二、民事证据思维以民事证据规则为据,由此也区别于行政诉讼证据思维和刑事诉讼证据思维 三、民事证据思维的过程同时也是逻辑推理的过程 案例1-1:对于较大金额房款的支付,不能仅提供购房收据,还应提供支付的证明文件 案例1-2: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二节应然与实然 一、应然是收集证据的要求和标准 (一)应按应然的要求和标准收集提供证据 案例1-3:开工令记载的开工时间与实际进场时间不符的,应按实际进场施工时间确定开工时间 (二)应然证据产生于特定领域实施和操作的每一环节,只有对案涉领域专业熟悉,了解案涉专业领域的实施和操作流程,才能掌握完整的应然证据并收集 (三)应然证据、充要条件和实然证据 案例1-4:实际施工人认定的标准,主要从三个方面考虑:其一,是否投入资金独自完成;其二,是否采购材料或租赁设备;其三,是否投入了人力和劳动力完成工程 二、实然证据不符合应然证据,被告可以辩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待证事实 (一)实然证据达不到应然证据要求,被告可抗辩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待证事实 (二)从被告答辩而言,应以应然证据为标准,论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符合应然证据要求,因此对原告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如提供反驳证据的,亦应按照应然证据要求提供反驳证据 (三)案例:就原告诉讼请求,应按照应然证据要求举证;被告反驳,亦应按应然证据提供反驳证据 案例1-5: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属于民事委托法律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第三节民事证据思维的三段论推理 一、民事证据思维中的三段论推理 二、民事证据思维中三段论思维的推理过程和步骤 (一)民事证据思维中的三段论推理 (二)从一个案件看三段论思维的具体运用 案例1-6:构成表见代理,相对人需善意且无过失 第四节以实例为例:民事证据思维在实务中的运用 一、案情简介、当事人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二、诉讼过程中印章真伪的鉴定情况 三、一审法院认定的主要事实 四、本案一审法院归纳的争议焦点和部分判决结果 五、二审法院的认定和判决结果 六、申请再审以及再审阶段的思路和策略 七、本案再审结果 八、案件发回重审后的结果 九、律师点评(综合评述) 第二章证据的收集 第一节收集证据的基本原则 一、收集证据的原则1:实事求是原则 (一)收集证据应尊重证据本身原样,不得对证据进行后期的编辑、加工,更不得对客观形成的证据进行涂改、篡改等 (二)应以收集到的证据所反映的客观事实提起诉讼,不得背离证据反映的事实而捏造事实,也不得对证据进行断章取义的截取和理解而故意捏造、编造事实 案例2-1:经法院释明,证据原件的持有人未予提交原件,可以认定复印件内容为真实 案例2-2: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案例2-3:无法与原件核对一致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但并非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此时,需要结合其他证据由法庭予以综合认定。就此,应尽可能收集实际履行该证据内容的其他证据或收集对方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的证据 案例2-4:在国家机关存档的文件,其复制件、副本、节录本经档案部门或者制作原本的机关证明其内容与原本一致的,该复制件、副本、节录本具有与原本相同的证明力 案例2-5:测谎的形式及内容不属于法定的证据形式 案例2-6:“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人民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所必需的证据 案例2-7:如何对证据的关联性进行审核和质证——以被告视角对证据关联性进行判断和质证 案例2-8: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存在虚假诉讼可能时,应当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详细询问当事人,全面严格审查诉讼请求与相关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以及当事人诉讼中言行是否违背常理。经综合审查判断,当事人存在虚构事实、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以谋取非法利益,进行虚假民事诉讼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制裁 二、收集证据的原则2:完整性原则 三、收集证据的原则3:全面性原则 (一)收集全面证据,必须遵循的思考路径:“现有的证据能否证明己方主张,能否充分证明己方主张,还可能存在哪些疏漏,对方对现有证据可能提出何种质证意见,如果提出,现有证据是否足以反驳” 案例2-9:以对方对己方主张和证据的质证意见收集提供证据 (二)应想尽一切办法、使用一切合法手段收集证据 案例2-10:通过诉讼的方式收集证据 第二节收集证据的方法和要点 一、收集证据的方法和要点1:司法三段论是收集证据的基本手段和方法 (一)原告提供证据是为了证明其诉讼请求,被告提供证据是为了反驳并推翻原告诉讼请求,如何证明原告诉讼请求并提供相应证据,如何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并提供相应反驳证据,司法三段论是最常见也是最有效的方法和手段 (二)司法三段论在证据收集中的运用 (三)司法三段论在证据收集中的运用——以具体案例为例 案例2-11:李某雄、张某敏民间借贷纠纷案 二、收集证据的方法和要点2:收集证据应了解相应领域的惯例、流程和运行规则 (一)案例2-12:如何收集齐备的建设工程资料和证据 (二)实务要点 三、收集证据的方法和要点3:收集证据应当与当事人进行充分而有效率的沟通;以己方当事人的陈述为线索收集证据 (一)案例:收集证据应当与当事人进行充分而有效率的沟通;应熟知涉案领域的操作流程 案例2-13:N公司与B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二)实务要点 四、收集证据的方法和要点4:以原告的起诉状或被告答辩状、代理词或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向法庭提交的其他文书、证据目录和证据为收集证据的线索并相应收集证据 (一)原告的起诉状(或被告的答辩状)、代理词、证据和证据目录、向法院提交的其他文书(如追加被告、第三人申请书、鉴定申请书等),是对方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重要线索 (二)以原告的起诉状(或被告的答辩状)、代理词、证据和证据目录、向法院提交的其他文书(如追加被告、第三人申请书、鉴定申请书等)作为线索收集证据的方法和应注意要点 (三)实务运用 案例2-14:以原告起诉状为线索收集证据 五、收集证据的方法和要点5:在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或被告答辩状、代理词或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向法庭提交的其他文书、证据目录和证据中寻找收集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并作为己方证据提交 (一)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或被告答辩状、代理词或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向法庭提交的其他文书、证据目录和证据,亦成为己方收集证据的来源和线索 (二)案例:起诉状、答辩状陈述的事实,构成自认,如无证据推翻,法院将其作为定案依据并无不当 案例2-15:对方的起诉状、答辩状、证据目录和证据、其他向法院提交的文书,可以作为己方收集证据的来源和线索 (三)案例:诉讼中提供的证据亦构成自认 案例2-16: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自认不仅局限于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证据目录等,其中记载的事实亦构成自认 第三节必须收集的证据 一、被告签字或盖章的证据必须收集 (一)被告签字或盖章的证据必须收集 (二)收集被告签字或盖章证据应注意的问题 案例2-17: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上加盖具有特定用途的公司项目资料专用章,超越了该印章的使用范围,在未经公司追认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借款合同是公司的意思表示 二、涉案项目或标的有政府依职权作出的行政许可、审批;报政府备案的文件;政府依职权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政府依职权作出的有关事故认定、事故调查报告等,以上证据必须收集 (一)当事人资质证明文件、政府依职权作出的行政许可、审批(如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经政府确认的备案、政府依职权作出的事故认定和调查报告等(如竣工验收备案表、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以上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法院一般予以采纳作为定案依据,以上证据为必须收集的证据 案例2-18:政府职能部门依职权作出的文书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二)当事人资质证明文件、涉案项目或标的有政府依职权作出的行政许可、审批;报政府备案的文件等证据,对合同效力、过错的认定、责任划分等具有重大影响,此类证据必须收集 (三)报政府备案的文件;政府依职权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政府依职权作出的有关事故认定、事故调查报告等,对于认定各方过错、事故发生原因、责任划分等具有重大影响,法院一般也会以上述文件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的事实,上述文件确定的各方责任作为各方承担案件责任的依据,此类证据应当收集 三、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被告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如果是,则收集相应的证据(如打印网页截屏);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类案并收集有关裁判文书;通过启信宝或企查查或其他查询工具查询被告公司股东情况、缴纳注册资本金情况等,打印并收集被告工商登记资料 (一)查询被告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收集相应证据 案例2-19:实务中如何运用不安抗辩权 (二)通过启信宝或企查查或其他查询工具,查询被告的股东是否系全资单一股东;被告股东是否完成了注册资本金的实缴;查询完毕后,应同时打印相应的工商登记资料 (三)通过启信宝或企查查或其他查询工具,查询数个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关联关系,可以结合其他证据证明关联公司之间因彼此存在人员、财务和业务混同而撤销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行为或要求关联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与本案有关的纠纷,如有相关生效裁判文书的,应收集 (一)与本案有关的纠纷,如有相关生效裁判文书的,则本案一般亦会参照生效的案件作出相同或类似的裁判,因此有必要收集已经生效的文书,具体可以通过裁判文书网进行查询 (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 (三)案例2-20: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无须举证 五、案件涉及款项支付的,应收集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和发票 (一)对于负有支付价款义务的一方而言,提供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可以证明其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 (二)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 (三)发票是证明法律关系和款项支付的重要证据 第三章举证责任 第一节“谁主张,谁举证” 一、“谁主张,谁举证” (一)案例: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案例3-1: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 (二)当事人提供证据必须证明的事项 二、当事人应提供证据证明的待证事实 (一)当事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法律关系 案例3-2: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二)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为适格主体 案例3-3:当事人之间系劳务法律关系,且系从事泥水劳务的人员,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 (三)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系应承担责任的适格主体 案例3-4:合同无效不能等同于没有合同关系。合同无效应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不是当事人主张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理由案例3-5: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3-6:公司减资未按照法律规定程序通知债权人,公司股东应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3-7: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对转让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其请求权基础(法律规定)所要求的事实 案例3-8:当事人就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 (五)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损失以及该损失与被告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案例3-9:原告主张的收益损失显属市场风险造成的,非为双方当事人所能预见,亦非被告过错所致。因被告行为与该部分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不应承担市场行情变化导致的收益损失 第二节实体法对举证责任的规定 一、民事实体法规定了举证责任分担;涉及举证责任倒置的,基本由民事实体法规定 (一)民事实体法规定了举证责任分担 (二)有的实体法直接在法律条款中对举证责任进行分担,此类法律条款规定的责任分担多涉及举证责任倒置 二、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的规定 (一)劳动争议案件有关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二)环境侵权案件举证责任的分担 (三)公司股东就股东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 (四)食品安全领域,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提供证据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 (五)保险合同纠纷中,对是否符合承保条件的,由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节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符合其主张的请求权所依据的法律规定 一、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符合其主张的请求权所依据的法律规定 案例3-10:多层转包分包的实际施工人向总承包人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 二、提供证据证明请求权依据的法律规定的方法和要点 (一)应对请求权依据的法律规定进行解构,按照解构后的法律规定的事实分别举证 案例3-11:对法律规定要件进行解构,明确符合该法律规定所需具备的要件,以案件事实进行对比,判断是否符合该法律规定 (二)请求权依据的法律规定对适用该规定有主体资格要求的,原告应首先提供证据证明其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案例3-12:当事人如不是实际施工人,无权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三、法律规定适用该条必须具备一定条件的,应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事实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条件 四、对于请求权的基础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或行为,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 案例3-13:未招先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应按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确定工程造价 第四节被告应积极提供反驳证据 一、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与本案无关、被告并非本案承担责任的适格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一)被告与本案无关或被告并非本案承担责任的适格主体 (二)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三)从具体案例展现其适用 案例3-14:除在结算时因存有争议而声明保留的项目外,竣工结算报告经各方审核确认后的结算意见,属于合同各方进行工程价款清结的最终依据。一方当事人在进行结算时没有提出相关索赔主张或声明保留,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后又以对方之前存在违约行为提出索赔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二、提供证据否定原告主张的事实,尤其是否定原告诉讼请求依据的法律规定的事实 案例3-15:应提供证据否定原告请求权所依据的法律事实 三、侵权案件应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侵权责任系原告或他人行为所致;合同纠纷案件,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对违约责任和损失需承担一定责任,包括原告违约、原告对损失以及损失的扩大存在过错等 案例3-16:买受人一直拒不收房,对房屋长期闲置、损失扩大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在此情形下,二审判决酌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并无不当 四、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主张的本金过高或不完全属实,应予减少;提供证据否定或减少原告主张的损失赔偿金额,如证明原告主张的损失赔偿实际上并不存在或缺乏事实依据或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或赔偿金额过高;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主张的损失与被告违约(或侵权)行为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案例3-17:鑫龙公司未积极采取适当措施要求理工学院和六建公司明确停工时间以及是否需要撤出全部人员和机械,而是盲目等待近两年时间,从而放任了停工损失的扩大,就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提供证据否定原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或其证明目的 案例3-18: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虽具有免证性,却并非绝对而是相对的,当事人可以用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 六、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违约或被告的履行行为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或实施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即被告不存在违约或侵权行为 案例3-19:承包人在没有证据证明其每月提交了应付工程进度款数额以及发包人不及时足额支付进度款的情况下,其请求发包人承担月工程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七、合同纠纷案件,被告虽然存在违约行为,但被告系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因此被告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就此被告可提供相应的证据;侵权案件,被告虽然存在侵权行为,但本案存在原告故意、紧急避险、自甘风险或不可抗力等可免责的法定事由,因此被告无须承担责任 案例3-2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中,发包方的主要合同义务在于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施工方支付工程进度款,施工方的主要合同义务在于按照约定开展施工活动并保证按时向发包方交付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设工程。在双方的主要合同义务关系上,发包方按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是施工方按约开展施工活动的重要保证。如果发包方未能按时足额根据双方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难以要求施工方及时开展相关施工活动 第五节以实例为例:被告该如何核实原告证据、如何收集并提供反驳证据 一、孙某亿诉H三建公司、武汉市H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纠纷案基本情况 二、被告H三建公司代理律师接受代理后开展的工作——初步确定代理思路、查事实和收集证据 (一)确定本案的诉讼思路即设置多条抗辩防线,以该诉讼思路为指引,核实事实并收集相应的证据 (二)查原告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并收集提供相应的证据:对原告诉状中述及的每一个事实,逐一核实其真实与否,收集相应的证据;如果原告所述不属实或不完全属实,则收集相应的反驳证据 (三)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和核实 (四)查清本案的法律关系,包括有几重法律关系,各自关系如何,所核实的法律关系是否有相应的证据;在核实清楚上述事实的基础上,考虑本案是否遗漏当事人,是否需要追加当事人 (五)现场踏勘 (六)向经办人了解项目情况 三、查清事实后,案件存在的风险、可能的结果以及应采取的措施 (一)风险1:法院判决H三建公司向孙某亿支付的金额远远大于其从街道办取得的工程款,最终本案项目巨亏 (二)风险2:已经支付的款项,孙某亿不认可,且法庭不予支持,最终导致H三建公司多支付款项 (三)风险3:H三建公司需要根据《HD产业园某还建小区(二期)工程收尾协议书》直接向原告承担责任 四、程序方面所做的准备和工作 (一)追加当事人,即将肖某波追加为本案的第三人 (二)申请对案涉项目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三)鉴定的事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提出鉴定申请 (四)关于反诉 (五)关于管辖 五、证据的组织和提交 (一)结合本案法律关系,组织和提交证据 (二)以主体为据提供证据证明应认定为孙某亿收到或视为其收到款的证据以及金额 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和结算总价 (一)材料价差的鉴定结论 (二)签证金额 (三)H三建公司与街道办最终结算总价 七、对于法律关系通过可视化进行展示,让法官可以不需思考即能看到本案的法律关系、付款明细等 八、通过列表,将H三建公司与肖某波之间的结算、付款关系予以展示;将孙某亿收款予以展示 (一)H三建公司与肖某波之间的结算、付款关系列表 (二)肖某波与孙某亿之间的结算、付款关系列表 九、开庭举证质证后法庭认定并查明的事实 十、法院对事实认定的情况和判决结果 十一、律师点评(对全案综合点评) 第四章举证实务和运用 第一节提供证据的基本原则 一、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类 (一)按照证据的形式,分为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二)按照证据反映的事实是否有利于当事人对证据进行分类 (三)按照证据与当事人主张请求权的关联程度对证据进行分类 二、提供证据的基本原则 (一)提供证据的六大基本原则 (二)案例:证据提交原则在实务中的运用 案例4-1:债务人将主要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其关联公司,关联公司在明知债务人欠债的情况下,未实际支付对价的,可以认定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与此相关的财产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案例4-2:以被告的视角,通过个案对以上总结的提供证据的基本原则一、原则三和原则六如何运用进行论述 第二节举证规律 一、规律1:直接证据优于间接证据: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既有直接证据,也有间接证据,应优先提交直接证据,如直接证据足以证明,可无须提交间接证据;如直接证据存在瑕疵,需配合提交间接证据以弥补直接证据存在的瑕疵;如果缺少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则应尽可能收集并提交间接证据以证明案件事实 (一)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概念 (二)实务要点 (三)从具体案例展现其适用 案例4-3:如果直接证据存在瑕疵,则应补充提交间接证据以弥补直接证据存在的瑕疵 案例4-4: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如何尽可能运用更多的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以达到证明待证事实的目的 二、规律2:书证优先于证人证言:证明待证事实既有书证也有证人证言的,应优先提交书证,原则上无须提交证人证言 案例4-5:对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证明,依据的是书证、物证,以证人证言来证明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合同签订和合同履行几无作用 三、规律3:证据不是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好,关键在于提交的证据能形成证据链以证明其主张;证据与证据之间应相互印证,不应存在矛盾和冲突;证据与证据相结合能形成证据链证明待证事实和原告诉讼请求 案例4-6: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待证事实 四、规律4:证据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保持一致,不应存在矛盾和冲突 五、规律5:对方的陈述和证据如能证明己方主张,可以利用作为己方证据并提交法庭;对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如确认的事实为己方拟证明事实或该证据足以支持原告诉请)应当提交 案例4-7:事故发生后打捞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确认吊装过程中齿轮箱与联接轴发生碰撞,该份证据属于诉讼外的当事人自认。虽然其效力不能等同于《民事证据规定》第8条规定的诉讼中自认,可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但是作为当事人一方所作不利于自己的事实陈述,其依然具有相当证明效力 六、规律6:承担款项支付义务的一方应提供付款有关凭证,包括付款凭单、收据等 案例4-8:以原告方名义代付款,应取得原告同意的证明文件(如授权书、代付同意的证明等) 七、规律7:当事人单方加盖印章或签字的函件或文件,一般情况下不予提交,除非有证据证明对方在函件上签署意见且该意见对己方有利;或有证据证明向对方送达了该函件或文件 八、规律8:对待证事实的证明,证据的链条和推理的环节切忌过长,尽可能简单直接和明确 案例4-9:对待证事实的证明,证据的链条和推理的环节切忌过长,尽可能简单直接和明确 九、规律9:原告拟证明与被告存在某种关系或履行了某一份合同,则原告应尽可能提供与被告存在某种关系或与该合同履行有关的证据;相反,被告可不提供证据或提供与原告不可能存在某种关系往来或不可能履行某一份合同的证据 案例4-10: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十、规律10:特定行业、领域对市场主体准入、交易条件等有特别规定,且一旦违反将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如原告认为合同有效并根据合法有效的合同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的,一般应就合同主体、交易条件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举证,以证明合同合法有效 十一、规律11: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应提供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不是必须招投标的项目但亦进行了招投标,应提供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 案例4-1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应被认定为无效 案例4-12:不支持无效合同中约定总价下浮的案例 案例4-13:支持无效合同中约定总价下浮的案例 第三节各种不同类型证据的举证实务和运用 一、当事人陈述 (一)法律规定 (二)实务要点 案例4-14:陈述的事实不应超出证据反映的事实本身 案例4-15:陈述事实不应对事实本身进行评价和定性 (三)从具体案例展现其适用 案例4-16:代理律师应对案件基本事实熟悉掌握;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代理律师应能准确及时地将计算依据、过程进行陈述 案例4-17:陈述事实必须以当事人确认的证据为依据,如实陈述证据反映的事实 二、书证 (一)法律规定 (二)实务要点 (三)从具体案件展现其适用 案例4-18:没有双方合同的明确约定,也无被代理人对行为人的明确授权,更无相应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权代理被代理人收取投资款等事项的客观事实,因此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案例4-19:单位的证明仅加盖单位印章,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未在证明上签名或者盖章,该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原判决未采信该证明并无不当 三、物证 (一)法律规定 (二)实务要点 (三)从具体案例展现其适用 案例4-20:以不动产作为证据,现场查验并非法院审理案件的必经程序 四、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一)法律规定 (二)实务要点 (三)从具体案例展现其适用 案例4-21:微信聊天记录能够反映涉案软件研发情况,在雄狮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依据该“微信聊天记录”认定涉案软件研发情况,并无不当 五、证人证言 (一)法律规定 (二)实务要点 (三)从具体案例展现其适用 案例4-22: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系雇佣关系,其证言的证明效力不足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笔录 (一)法律法规 (二)实务要点 (三)从具体案例展现其适用 案例4-23:法院勘验笔录具有较强证明力,一般均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四节以实例为例:将对方证据为我所用 一、利用对方提供证据来证明己方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案例4-24:利用对方证据证明己方提供证据的真实性 二、以被告为视角,利用原告提供的证据推翻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4-25:被告应积极提供反驳证据,充分利用原告证据推翻原告诉讼请求 第五章证据的组织编排和展示 第一节证据的组织和编排 一、证据和证据目录的组织和编写 (一)证据目录应注明案由、提交人、提交时间、案号、所在的程序 (二)对于提交的证据,应编写页码;对于提交多组证据的,每组证据的序号和页码都应接续上一组证据的序号和页码,而不是每组证据重新编写序号和页码 二、证据的编排 (一)证据编排的目的 (二)证据编排常用方法 案例5-1:对于待证事项较多的,可以按具体事项编排证据 第二节在纷繁复杂的案件材料中,应归纳出案件关键事实并通过简单便捷的方式呈现给裁判人员 一、无论案件实和证据多么纷繁复杂,涉及案件的关键事实和证据并不多,应结合案件法律关系和双方争议焦点,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抽丝剥茧,归纳出与本案定案有关的关键事实和己方主张成立所依据的关键事实 二、合同纠纷中常见可以归纳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三、侵权纠纷中常见可以归纳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四、以实例为例,如何归纳案件主要事实和证据并向裁判人员呈现 案例5-2:将归纳的案件主要事实和证据通过列表的方式向裁判人员呈现 第三节以实例为例:针对具体争议焦点可将证据相应进行汇总并运用可视化图表将证据和案件事实进行展示 一、案件当事人及案由 二、原告诉请 三、法院认定事实情况 四、本案双方争议焦点 (一)争议焦点 (二)一审法院认定 五、一审判决结果 六、一审判决后,代理律师针对二审提出的诉讼策略 (一)本案系典型的未招先定案件,两份合同的签订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均应认定无效 案例5-3: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5-4:黑龙江鸿基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5-5: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银古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5-6:湖北泰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鲁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二)进一步收集和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为516合同 七、二审法院的认定和判决结果 八、申请再审 九、再审过程中对证据进行可视化的展示,通过可视化图表,结合再审意见,能让法官迅速了解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的主张以及该主张依据的证据和事实 十、最终结果 十一、律师点评(综合评述) 第六章质证 第一节应对证据的类型、内容以及反映的事实进行审核,围绕证据的三性进行质证 一、当事人陈述 (一)审核要点 (二)常用质证意见 (三)案例6-1: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二、书证 (一)审核要点 案例6-2:深圳市深沙贸易有限公司、深圳东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6-3:陈某浴与内蒙古昌宇石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二)常用质证意见 (三)案例6-4:如何在实务中对对方证据进行分析,找到其中对其不利的事实或己方要证明的事实(以上诉人广西Y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视角分析) 三、物证 (一)审核要点 (二)案例:对于当事人单方委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可参考以下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中的裁判意见进行答辩 案例6-5:当事人单方委托的机构出具的意见,因未纳入民事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不具有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 四、视听资料 (一)审核要点 (二)常用质证意见 (三)案例:一方举示电话录音光盘,未举示原始载体,对方对录音真实性未提出异议,认可录音的真实性,主动放弃对录音进行声纹鉴定,该录音证据可作为定案依据 案例6-6:重庆甲壳虫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薛某洋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五、电子数据 (一)审核要点 (二)常用质证意见 (三)案例:因电子证据保存于网站之中,只能从中导取相关数据作为证据,原审判决结合本案事实,依照民事诉讼优势证据规则和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对开户视频资料和交易结算记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无不当 案例6-7:韩某亮、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滨江路证券营业部期货经纪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 (四)案例:微信语音聊天记录,既没有显示系谁发出的该聊天语音,又没有该聊天语音的上下文情景,无法判断该证据的完整性,不能客观地反映事实 案例6-8:黄石市馨隆劳务有限公司、周某冬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证人证言 (一)审核要点 (二)常用质证意见 (三)案例: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单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当事人在一审、二审中的自认 案例6-9:泰宏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一)审核要点 (二)常用质证意见 第二节应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能否达到证明目的进行质证 一、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能否达到证明目的进行质证的重要性 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能否达到证明目的进行分析和质证可以采用的方法 (一)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能否达到证明目的,仅仅对对方证据进行简单的否认是远远不够的 案例6-10:当事人应就其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二)对证据能否达到证明目的可以采用的分析方法 第三节以实例为例:如何对证据进行审核和质证 一、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简单地否认,而应从形式和内容审查判断是否符合证据三性以及能否达到证明目的;尽可能运用原告提供的证据来证明被告观点 案例6-11:刘某福、秦某平诉H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二、应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逐一分析,如原告证据不足以达到其证明目的,可以运用可视化图表对结论进行展示并向法官呈现,以便法官无须思考即可明白被告的质证意见 案例6-12:广西W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W公司)与广西N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N公司)合同纠纷案 第七章鉴定 第一节鉴定意见的概念和作为证据的意义 一、鉴定意见的概念 二、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意义 (一)鉴定意见在诉讼中具有重要甚至决定性作用 (二)对于鉴定意见的异议,应尽可能在鉴定阶段解决,如鉴定人不采纳异议的,必须申请鉴定人到庭 案例7-1:在鉴定意见作出前后,一审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赴工程现场踏勘,鉴定意见依据充分、程序合法,一审、二审采用鉴定意见作为认定案涉工程造价依据并无不当 案例7-2:鉴定意见将不能成立的证据作为鉴定依据并出具意见,属于典型的以鉴代审,在对鉴定意见质证时务必提出 第二节举证与申请鉴定 一、申请鉴定是行使举证权利、履行举证义务的一种方式 案例7-3:适用事实推定应以待证事实无法直接证明作为前提条件 二、单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业咨询意见 (一)单方委托的专业机构作出的意见一般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案例7-4: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因未纳入民事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不具有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 (二)单方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意见,意味着负有举证责任一方完成了初步举证义务,相对方如不同意的,根据《民事证据规定》应有证据或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 (三)案例:经法院释明,当事人不同意重新鉴定,亦无相反证据推翻鉴定意见,鉴定机构据实鉴定,鉴定意见能够客观反映工程造价,故法院按照该鉴定意见认定案涉工程各部分造价,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7-5:经法院释明的事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院释明的事项办理 三、是否申请鉴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对不予委托鉴定事项作了专门规定 (二)是否应申请鉴定的判断方法 四、何时申请鉴定 (一)一般情况下应在一审期间提出鉴定申请 (二)二审再审程序申请鉴定的争议 案例7-6:申请鉴定属于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法律并未规定一审未申请鉴定的当事人不能在二审提出鉴定申请,当事人在二审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案例7-7:一审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对不按规定申请鉴定的后果作了明确的风险提示,路桥建设公司未向一审法院提出鉴定申请,在二审中申请鉴定超过了申请鉴定的期限,且委托鉴定的资料须经承发包双方共同确认,而该公司提交的证明工程造价的证据不为中交第一公司、公路工程公司所认可,并缺乏证明力,故对路桥建设公司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五、如何申请鉴定 案例7-8:认为对方提供的证据并非本人签字,应申请鉴定 案例7-9:侵权案件,原告应就损害事实与其主张的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 六、鉴定申请提出并为法院所受理后该如何准备材料 案例7-10:整理和提交鉴定材料的原则:让鉴定机构在最短时间内可以理解申请鉴定的目的、要点,引导鉴定机构按照当事人的设想完成工作 第三节对当事人提出的鉴定申请提出异议 一、结合案件证据和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无须鉴定 案例7-11:应尊重当事人对结算方式约定所体现出的意思自治 二、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事项并非专门性问题,不属于鉴定的范围 案例7-12:司法鉴定的对象只能是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不得对事实问题的法律性质作出认定 三、鉴于本案证据事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因此没有必要鉴定;或者申请鉴定的事项无论结果如何,均不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案例7-13:一审未准许工程质量鉴定不仅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而且影响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剥夺当事人的举证权利 案例7-14:《询问笔录》系单方陈述,且未经生效裁判认定,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 第四节对鉴定意见如何审核和质证 一、对鉴定的依据进行审核 (一)审核要点 (二)案例:人民法院组织双方选定鉴定机构后,该鉴定机构所依据的鉴材应由当事人质证方能进行鉴定,未进行质证,相关鉴定结论不应采信 案例7-15:成都嘉诚天下公共设施有限公司、四川华南金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二、将鉴定意见与己方答辩意见以及己方对申请鉴定一方主张的金额进行对比,对比遵循从大到小的顺序,找出之间的不同点,就不同点各自的依据、计算方法进行对比论证,分析判断鉴定机构的意见是否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计算依据和金额是否正确,是否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如认为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依据不足、计算金额有误,应提出反驳意见并将反驳意见依据的证据、证据来源附在意见后面提供给法庭 (一)找出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与己方答辩意见的差别并结合证据进行分析判断 (二)鉴定机构计算金额必须有相应的合同依据和法律规定,对于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规定的计算以及金额,应提出异议 案例7-16: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包括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和供选择性意见 三、鉴定机构如依据申请鉴定一方提供的证据出具了意见,而己方就该待证事实亦提供了相反证据或反驳证据,应要求鉴定机构分别出具意见,以供法庭参考 (一)对于鉴定事项,合同约定矛盾或鉴定事项中部分内容或证据矛盾,法院暂不明确要求鉴定人分别鉴定的,可建议鉴定机构分别按照不同的合同约定或证据,作出选择性意见,由委托人判断使用 (二)案例:当鉴定项目合同约定矛盾或鉴定事项中部分内容证据矛盾,委托人暂不明确要求鉴定人分别鉴定的,可分别按照不同的合同约定或证据,作出选择性意见,由委托人判断使用 案例7-17:在招、投标文件和案涉施工合同中均有“如果乙方清单报价中有通过不平衡报价获得超额利润的项目,在任何时候,甲方都有权对其不合理单价进行调整”的约定,虽然在招投标文件中该约定是在确定变更价款项下,而案涉施工合同中该约定是在价格调整方式项下,但不宜据此认定属于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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