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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私塾:《法律行为论》读书会问答
字数: 487
出版社: 北京大学
作者: 杨代雄 编著
商品条码: 9787301362082
适读年龄: 12+
版次: 1
开本: 16开
页数: 423
出版年份: 2025
印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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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法律行为论》获评2021年《法治周末》十大法治图书,位居中国知网“高被引图书TOP 1%(2019-2023)”榜单法学专著第13名,奠定了其在法学研究中的重要地位。本书源自《法律行为论》读书会的精彩研讨,由作者及其研究生以柏拉图式的对话模式,围绕书中的核心内容展开探讨。读书会通过提问、辩论、总结的方式层层推进,使书中的理论得到更细致的解读与检验,帮助读者更透彻地理解民法理论及其逻辑体系。 本书按照《法律行为论》的篇章结构设置讨论主题,以“问答会”形式呈现师生间的思维碰撞和学术交流。每一轮讨论通常以学生的提问为起点,导师引导分析,众人展开辩论,并在总结归纳后形成阶段性结论。这种深入的研讨方式不仅有助于厘清书中的关键概念、拆解并观察法律行为理论的内在构造,也鼓励读者在阅读过程中主动思考、参与推理,培养独立的法律思辨能力。 作为《法律行为论》的配套读物,本书不仅是对其精髓的再解读,更在此基础上延伸出更具动态性的学术讨论,某些在《法律行为论》中尚未得到充分探究的问题在本书中获得更为深入的考察,读者循着书中讨论的线索,也可以对相关理论问题予以进一步的思考与研究。本书为法学教育提供了一种新的学习方法示范,展示了如何通过读书会培养法律思维,鼓励在法学经典的框架内展开更广阔的思辨与探讨。本书展现出的学术讨论情景,具有极强的代入感,能给广大读者带来沉浸式的阅读体验。
作者简介
杨代雄(1976- ),男,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民商法专业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70多篇,出版专著4部,译著2部,民法典评注1部,教材多部。主持国家社科规划基金项目2项,部省级科研项目4项。2012年8月至2013年8月在德国科隆大学访学。2011年评为上海市“曙光学者”,2012年评为第五届上海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2021年出版的《法律行为论》获评2021年《法治周末》十大法治图书,2022年获得华东政法大学第四届杰出教学贡献奖,2023年获得华东政法大学优秀教材奖一等奖,2023年获得第十六届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
目录
第一章法律行为的价值基础 第一节 法律行为制度中的私法自治原则 问题一:对“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以外的私法上的其他效果”之理解 问题二:交互计算后的余额承认行为之性质 问题三:特别强制缔约与比较法上的一般强制缔约 问题四:《民法典》第494条第2款的强制要约 问题五:《民法典》第494条第1款与该条第2款、第3款的关系 问题六:一般强制缔约请求权类推适用物权法规则的正当性基础 问题七:强制缔约的分类与一般强制缔约的规范基础 问题八:以特别规范作为推导一般强制缔约请求权之规范基础的理由 问题九:证券法上强制要约的价值基础 问题十:对于私法自治之限制的体现 问题十一:《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与对合同期限约定自由的限制 问题十二:上门交易情形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的类推适用 问题十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与《民法典》第496条在保护力度上的差别 第二节 法律行为制度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问题一:普芬道夫、格劳秀斯与托玛修斯在错误的法律后果方面的观点区别 问题二:对普芬道夫认为的“重要”动机错误之理解 问题三:科隆电报案的处理 问题四:对耶林关于契约无效时损害赔偿责任之推导路径的理解 问题五:对“契约未缔结所带来的利益”之理解 问题六:科隆电报案中的侵权损害赔偿 问题七:耶林观点下的缔约过失责任之性质 问题八:建构性意思表示与宣示性意思表示之区别 问题九:包含论与卡纳里斯的观点(二元论)之区别 问题十:卡纳里斯在意思瑕疵情形中的观点 问题十一:信赖责任与合同责任的发生基础 问题十二:“有瑕疵法律行为的约束力”与“有瑕疵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含义 第二章 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类型 第一节 法律事实体系中的法律行为 问题一:事实构成的构成要件 问题二:行为与事件的区分 问题三:将自然事实划分为事件与状态的实践意义 问题四:不当得利在法律行为框架内的定性 问题五:雇佣关系的存续对应的法律效果 问题六:事实行为与表示行为以及准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差异 问题七:表示行为采纳意思表示概念而非法律行为概念的原因 问题八:不要因行为与在催款单上签字 问题九:宥恕的定性 问题十:对“一项自然行为受数重法律评价因而对应数项规范行为”的评价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概念与分类 问题一:“一个行为的当事人意欲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定性 问题二:当代德国民法学“轻概念、重实践”的学术风格 问题三:对法律行为用语之理解 问题四:以法律约束力抑或意思表示作为区分法律行为与一般社会交往行为的标准 问题五:广义的情谊行为概念有何意义 问题六:两种情谊行为责任之解释路径的对比 问题七:关于情谊行为责任限制的论证路径 问题八:第55页的情谊行为案例分析 问题九:为何已经存在合同关系时提供便利的行为通常不是情谊行为 问题十:彩票纠纷案中销售员忘记购买彩票的行为定性 问题十一:人际关系约定中注意义务之性质 问题十二:人际关系约定中保护义务的适用前提 问题十三:违反避孕约定的损害对象与损害内容 问题十四:预备协议的认定标准 问题十五:我国备忘录或者草约的立法问题 问题十六:备忘录或者草约之效力的变迁 问题十七:“刚性”保护人声明产生的替代权 问题十八:“刚性”保护人声明中替代权的理论基础 问题十九:表示意识是否为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 问题二十: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之间的逻辑关系 问题二十一:共同法律行为概念的厘清 问题二十二:以给付的相互关系为标准对多方法律行为予以分类 问题二十三:关于决议性质的学说辨析 问题二十四:决议性质的论证起点0 问题二十五:决议性质的二层递进论证——由复杂到简单再到复杂 问题二十六:决议产生之法律关系的衍生关系 问题二十七:仅具有形式意义的意思表示受领 问题二十八:是否允许投票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股东重新投票 问题二十九:股权、专利权、商标权等财产权变动之性质 问题三十:身份法律行为中财产法律关系变动之性质 问题三十一:处分行为的分类问题 问题三十二:关于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区分必然性的论证 问题三十三:相对保护禁令保护特定第三人 问题三十四:应以给付目的作为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问题三十五:死因行为与以死亡为条件的赠与之区别 问题三十六: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的理论基础 第三章 意思表示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意思表示的概念与构成 问题一:萨维尼的概念体系中关于真正的错误与不真正的错误之区分 问题二:“意思想要”与“意思想要什么”的辨析 问题三:对德国法上学说争议之理解 问题四:对否定说的评析 问题五:对行为意思否定说的评析 问题六:意思表示成立的意义 问题七:对病态意思表示构成中表意人过失之理解 问题八:对智能设备表意程序之理解 问题九:承诺函与刚性保护人声明 问题十:价款或者报酬条款与合同的成立 问题十一:第139页第2段与第3段的逻辑关系 问题十二:对当事人约定沉默构成同意或者拒绝之理解 问题十三:未指定承诺期限时合理期限长短的判断 问题十四:对不同沉默的辨析 问题十五:《民法典》第491条中的确认书与商人确认函之区别 问题十六: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与反向效力待定 问题十七:交叉要约与要约人的撤销权 问题十八:交叉要约与依沉默成立合同 问题十九:交叉要约与《民法典》第476条 问题二十:纯获利益合同中沉默的承诺效力在我国法上的解释依据 问题二十一:以意思实现方式为承诺与以沉默方式为承诺的比较 问题二十二:《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放弃继承与放弃受遗赠之区别 问题二十三:拟制表示与默示表示之区别 问题二十四:股东不购买行为存在意思瑕疵时的救济路径 问题二十五:意思实现在承诺之外适用于其他领域的必要性 问题二十六:构成单方法律行为的意思实现的认定 问题二十七:在回转寿司餐厅用餐是不是以意思实现方式成立合同 问题二十八:受要约人拒绝无须承诺的要约时有无通知义务 问题二十九:认定“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的解释标准 第二节 意思表示的发出与到达 问题一:“需受领的意思表示”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之间的联系 问题二:需受领的意思表示生效时点的变更及其解释规则 问题三:当面递交书面文件的定性问题 问题四:有意识制造风险之“有意识”与“参与意思”的关系 问题五:脱手意思表示的定性问题 问题六:以公告方式作出意思表示 问题七:悬赏广告的到达 问题八:对“公告发布时生效”之理解 问题九: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之数量 问题十:相对人的知悉可能性是意思表示的发出要件还是到达要件 问题十一:对“活信箱”之理解 问题十二:“进入相对人支配领域”与“通常可被相对人知悉” 问题十三:语言风险的分配 问题十四:系统与消极代理 问题十五:受领人提前知晓撤回表示的处理方案 第三节 意思表示的解释 问题一:意思表示解释是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问题 问题二:意思表示的发出与到达是否为意思表示解释的对象 问题三:法律行为的认定与结果导向的思维 问题四:明确的语义与其他情事 问题五:沉默与交易习惯的关系 问题六:推定抑或认定 问题七:撤回通知的效果 问题八:“white gold案” 问题九:第201页的“例外情况” 问题十:比较法视野下的意思表示解释规则 问题十一:意思表示解释应否采纳表意人的应有理解 问题十二:对“效力表示说”之理解 问题十三:客观解释一元论与主客观解释二元论中的学说观点 问题十四:对《民法典》第142条第1款的论证方法 问题十五:习惯、诚信原则与无相对人意思表示的解释 问题十六:如何理解理性人在一般交易领域的沟通、理解能力 问题十七:通过解释确定合同内容后陷入履行困境的处理 问题十八:“当事人的宗教与文化背景”为何属于“交易情境中的一般因素” 问题十九:“交易情境中的特殊因素”中第一点与第二点之区别 问题二十:补充性意思表示解释的运用 问题二十一:通过意思表示解释处理无效法律行为转换之性质 问题二十二:应当如何理解解释意思表示所依据的具体标准 问题二十三:意思表示解释与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关联 问题二十四:法律解释中的历史解释与意思表示解释中的历史解释的关联与区别 问题二十五:效力维持限缩之性质 第四章 意思表示瑕疵 第一节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问题一:“无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体系定位 问题二:真意保留的构成要件 问题三:《民法典》第134条第1款对于真意保留的适用 问题四:真意保留是否包含相对人有重大过失的情形 问题五: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否受到真意保留的影响 问题六:表意人戏谑失败是否为故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问题七:规范性解释所涉及的信赖保护 问题八:通谋虚伪表示是否为一种法律行为意义上的合意 问题九:关于象征性对价构成通谋虚伪表示之理解 问题十:当事人欲排除的经济效果与事实上效果之区别 问题十一:脱法行为的认定 问题十二:通谋虚伪表示无效的对抗规则是否可以直接导向权利取得 第二节 无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意思表示错误 问题一:一元论是否有实证法依据、是否合理 问题二:意思表示错误的“显著性”要件采何种标准 问题三:“较大损失”要件与“显著性”要件之间的联系 问题四:标的物同一性错误及其显著性 问题五:误击鼠标属于欠缺行为意思抑或欠缺表示意识 问题六:传达错误与代理人错误的区分 问题七:故意误传的处理 问题八:瑕疵担保责任是否应排除性质错误规则 问题九:“土地可以作为建筑用地”是否属于具有经济利用之可能性 问题十:在存在补充性解释或者其他债法救济手段的情况下,是否仍适用主观行为基础障碍理论 问题十一:关于“庆典取消案”的讨论 问题十二:德国法上的“请求调整合同”与我国法上的重新协商义务 问题十三: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9条第2句的讨论 问题十四: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是否为继续性合同 问题十五:动机或者经济目的是否可以纳入意思表示的内容 问题十六:是否允许开发商根据贷款担保合同主张解除权 问题十七:过失的不实陈述案是否属于共同设想 问题十八:为何在沉默意思表示中相对人更不值得保护 问题十九:沉默者应否享有撤销权 问题二十:沉默意思表示中意思表示构成要件的欠缺及其处理 问题二十一:本人因故不知除斥期间存在而未追认无权代理行为,是否可以主张错误撤销 问题二十二:“应当知道”是否属于重大过失的范畴 问题二十三:关于签名错误第一种情形的案例讨论 问题二十四:签名错误是否导致要式法律行为出现形式瑕疵 问题二十五:签名错误与脱手的意思表示 问题二十六:如何解释签名错误的第三种情形不可撤销 问题二十七:意思表示无效与不成立 问题二十八:主观行为基础障碍规则适用于计算错误 问题二十九:缔约过失中的废止合同请求权 问题三十:不提醒计算错误是否构成恶意欺诈 问题三十一:错误撤销与欺诈撤销之区别 问题三十二:缔约过失的合同废止与恶意欺诈撤销的评价矛盾 问题三十三:极端情形中的计算错误 问题三十四: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的二分:有时候多说话就能多一个撤销权 问题三十五:同意续租的沉默意思表示是否可撤销 问题三十六:处分行为中意思表示错误的特殊性 第三节 意思表示不自由 问题一:瑕疵担保责任与意思表示瑕疵的撤销权排除 问题二:相对人欺诈中不可能发生内容错误 问题三:消极欺诈对动机错误的保护不以有积极认识要素为限 问题相对人“知悉”告知事项重要性的判断标准 问题五:违法性认识错误是否阻却欺诈故意 问题六:消极欺诈中告知义务的认定 问题七:因欺诈陷于错误不要求欺诈是唯一的原因 问题八:欺诈构成要件中的违法性判断 问题九: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新增判决替代意思表示的规定 问题十:无相对人意思表示的欺诈规则适用 问题十一:无权代理人欺诈情形中欺诈行为的归属 问题十二:判断中介人欺诈属于相对人欺诈还是第三人欺诈的考量因素 问题十三:“相对人明知或者应知”在第三人欺诈规则中的构成性意义 问题十四:第三人实施身体强制时意思表示不成立 问题十五:违法性要件中的“目的违法或者不正当”与“违法、背俗”的关系 问题十六:“违法性”要件的内涵 第五章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成立 问题一:“一方请求履行而另一方提出履行时”可否作为意定要式履行治愈的时点 问题二:关于要式应作为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还是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的争论 问题三:履行治愈中的义务原则上不包含从给付义务 问题四:履行治愈的标准量化 问题五:继续性合同履行治愈的效力范围 问题六:履行治愈与默示废除形式约款的交叉 问题七:买受人付款后出卖人出具的收据不构成书面变更 问题八:未意识到行为正在背离形式约款且无可归责性的,不成立默示废除的意思表示 问题九:“撤回”法律行为的术语使用 问题十:“物权合意在交付前不具有约束力”的观点几乎不具有实践意义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生效 问题一:莱嫩的三分法的意义 问题二:《民法典》第143条的规范价值 问题三:无权代理的成立待定理论价值 第六章 法律行为的效力障碍 第一节 法律行为无效 问题一:是否有必要承认法律行为部分成立 问题二:部分无效模式或者全部无效模式在《民法典》第156条中的适用 问题三:法律行为统一体能否适用部分无效规则 问题四:量的可分性具体应用问题 问题五:特留份可分的概念含义 问题六:主给付义务的合同条款无效对合同整体效力的影响问题 问题七:主给付义务可分是否影响合同无效 问题八:婚姻被撤销后发现尚未分割的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问题九:意思表示错误的法律行为能否被认定为相对无效 问题十:相对无效的“相对”应如何理解 问题十一:“只有特定人才可以主张的”相对无效的适用空间问题 问题十二:欠缺必备条款是否导致合同无效 问题十三: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范围内是否需要考虑公序良俗因素 问题十四:《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但书的适用问题 问题十五:《德国民法典》第134条是否为纯粹的引致条款 问题十六:违反禁止性法律规范的法律行为应否由裁判者承受论证负担 问题十七:违反禁止性法律规范的法律行为应否由主张有效者承受论证负担 问题十八:违反禁止性法律规范的法律行为当事人论证负担的轻重 问题十九:《民法典》第153条类型化适用问题 问题二十:法律行为的履行行为违法与内容违法之区分 问题二十一:欺诈行为能否导致法律行为无效 问题二十二:公共利益与公序良俗的关系 问题二十三:法律行为无效的主观要件的必要性及双方背俗情形中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问题二十四:限制离婚自由协议的法律效力 问题二十五:限制继承人婚姻自由协议的法律效力 问题二十六:诈骗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问题二十七:赃物礼品回收问题的处理路径 问题二十八:处分行为违背公序良俗问题 问题二十九:违反物权法定原则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的问题 问题三十:《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7条的适用范围 问题三十一:无效法律行为效力转换中替代行为的瑕疵程度 问题三十二:无效法律行为转换中“缩减”之理解 问题三十三:效力维持限缩可否作用于单个的意思表示 问题三十四: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是否包括欠缺法定形式 问题三十五:无效法律行为转换规则是否适用于单个意思表示 问题三十六:行使法定解除权可否转换为行使意定解除权 问题三十七:未经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不能转换为连带保证合同 问题三十八:效力待定情形不适用转换的一般规则 问题三十九:动机背俗的法律行为无法适用转换规则 问题四十:背俗行为适用转换规则的道德风险 问题四十一:关于解释与转换之界限的论证 问题四十二:对司法解释进行类推的可行性 问题四十三:明知合同无效而给付与《民法典》第985条第3项的区分 问题四十四:《民法典》第157条与第500条的关系 问题四十五:《民法典》第157条的损害赔偿责任要求过错要件 问题四十六: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 问题四十七: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包括落空费用 第二节 法律行为效力待定 问题一:无权代理之权利配置规则可在何种程度上类推于无权处分 问题二:无权处分、无权代理与行为能力欠缺之区别 问题三:追认的溯及力与第三人保护 问题四:催告权的法律效果 问题五:撤销权的功能问题 问题六:关于诈术条款的讨论 第三节 法律行为可撤销 问题一:显失公平的功能问题 问题二:显失公平规则可否适用于附负担的赠与 问题三:显失公平规则可否适用于赠与合同 问题四:显失公平的主观要件 问题五:显失公平案例讨论 问题六:撤销权定性为形成诉权的正当性 问题七:部分撤销的考量因素 问题八:放弃撤销权的意思表示 问题九:撤销权的放弃是否为需受领的意思表示 问题十:撤销权消灭的法律效果 第四节 法律行为附条件与附期限 问题一:预先达成所有权让与合意与附条件法律行为 问题二:物权变动与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法律行为 问题三:对所附条件发生认识错误后撤销的效力 问题四:“背靠背条款”的法律性质 问题五:溯及力特约的债权效力说 问题六:条件成就的两种立法模式有无本质差别 问题七:条件的拟制成就 问题八:所有权保留买卖的“中间处分” 问题九:所有权保留买卖的溯及力特约 问题十:租金案例中的期限与清偿期之区别 第七章 法律行为的归属 第一节 法律行为归属的一般原理 问题一: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关系 问题二:法律行为在事实层面的归属 问题三:是否可将清偿行为认定为法律行为 问题四:债权准占有人规则与债权收据持有人规则之区别 问题五:无权代理中单方法律行为与多方法律行为的效力应否区分 第二节 代理的基本概念 问题一:无行为能力人为代理与传达之区别 问题二:主、客观说下代理与传达的意思瑕疵判断 问题三:被授权人补全空白证书与代理人签署合同之辨析 问题四:代理的公开性与代理权的区分 问题五:“显名”要件的必要性及意思表示解释原理在代理中的适用 问题六:显名原则的概念剖析 问题七:默示的显名代理中事后确定被代理人之情形 问题八:委托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相对人行使选择权的溯及力问题 问题九:共同行为说的缺陷 问题十:日常家事代理权与代理的关系 问题十一:消极代理的规则适用问题 第三节 代理的法律效果 问题一:代理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归属 问题二:代理人欲以本人名义,结果却以自己名义作出意思表示时如何撤销 问题三:被代理人意思瑕疵下授权行为的撤销 问题四:此部分标题的表述问题 问题五:通谋虚伪表示相对无效规则 问题六:特定物瑕疵下被代理人干预的时点 问题七:对特定指示的宽泛解释兼写作排布问题 第四节 代理权 问题一:对《民法典》第166条但书表述的疑问 问题二:对数人享有法定代理权情形的解释 问题三:共同代理人先后向相对人作出内容相同的意思表示,直到最后一个共同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法律行为才能成立且没有溯及力的理由 问题四:对其他共同代理人拒绝追认情形的处理 问题五:间接复代理存在的意义 问题六:复代理中的无权代理问题 问题七:真意保留的外部代理权授予行为效力判断 问题八:内部授权之通知与外部授权的辨析识别 问题九:日本民法学上对代理权授予性质的观点阐释 问题十:代理权授予无因性类比论证的反思 问题十一:外部授权中无因性论证的反思 问题十二:内部授权中认为法律行为具有效力关联的理由 问题十三:代理权授予有因性构造的论证 问题十四:将外部授权与内部授权的外部告知统一处理的可能性分析 问题十五:涉及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双方代理 问题十六:代理行为违反内部约束问题的解释进路:意思表示解释理论 问题十七:代理权的“外部授权”概念存在之必要性 问题十八:代理权授予行为的有因原则与代理权滥用规则 问题十九:串通代理与恶意串通的关系 问题二十:股东表决代理权的撤回权不允许意定排除之理由阐释 问题二十一:《民法典》第174条第1款第1项之具体适用问题 第五节 无权代理 问题一:缔约磋商在被代理人无意识的情况下被开启时构成缔约过失责任之可能性 问题二: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可否扩张于代理制度 问题三:相对人对于被代理人缔约过失责任与表见代理的选择权 问题四:违约情形中狭义履行辅助人责任的规范基础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问题五:《九民纪要》第20条的规范定位 问题六:关于瑞士法无权代理人责任的体例安排 问题七:表见代理制度之规范目的及诉讼对象选择 问题八:选择说与排他说在诉讼风险上之区别 问题九:无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否构成连带责任 问题十:对于以意思表示拘束力证成排他说之批驳 问题十一:本人承担表见代理责任的理论基础 问题十二:通过诉讼法的程序构造化解选择风险 问题十三:司法解释的变化能否证成我国诉讼标的识别标准的转变 问题十四: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中相对人善意标准的区分 问题十五:狭义无权代理中的相对人善意标准是否过于严格 问题十六:系统论中的要素能否等同于构成要件本身 问题十七:无权代理人债务履行责任受被代理人履行能力限制的解释路径 问题十八:无权代理人债务履行责任的范围限制 问题十九:无权代理人责任的方案选择 问题二十:无权代理人债务履行责任与履行利益损害赔偿的适用顺位 问题二十一:相对人明知代理人欠缺代理权的情形中代理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节 表见代理 问题一: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过错要件的证成 问题二:表见代理中的风险归责与过错归责 问题三:对“法伦理必要性”之理解 问题四:风险领域的划分 问题五:表见代理中相对人善意判断时点的论证顺序 问题六:对“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之前或者同时,相对人变成恶意的,相当于他已经接到了一项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之理解 问题七:恶意相对人发出承诺的效力 问题八:对意思表示归属与法律行为归属的理论选择 问题九:善意相对人能否撤销无权代理人的要约 问题十:应否对发出承诺时为善意的相对人予以保护 问题十一:通过签假名来逃避担保责任的理论归入 问题十二:推定相对人处于善意状态的合理性 问题十三:默示外部授权与容忍代理的区分 问题十四:法律行为归属与法律行为效果归属的区分 问题十五:表见代理的效果可否被撤销 问题十六:因第三人胁迫而授予代理权的问题 第七节 无权代表与表见代表 问题一:归属路径抑或错误法路径,拟制说抑或实在说 问题二:法人主观状态(善意)的判断依据 问题三:董事会决议与股东会决议之根本区别 问题四:被代表人责任归属与侵权法上用人者责任的关系 问题五:《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20条关于越权代表责任承担的规定 第八节 使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借名行为与冒名行为) 问题一:署名代理的界定及其与既有概念体系的关系 问题二:行为实施者意愿不存在的情形 问题三:名义载体意愿与相对人意愿在认定法律行为成立中的优先顺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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