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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江南的环境变动与社会控制
字数: 520
出版社: 广西师大
作者: 冯贤亮 著
商品条码: 9787559880277
适读年龄: 12+
版次: 1
开本: 32开
页数: 714
出版年份: 2025
印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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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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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深入探讨明清时期江南地区长期稳定与繁荣的内在机制。作者结合江南河湖密布、灾害频发的自然环境与官僚、士绅、地主、商人等阶层互相纠缠的复杂社会结构,分析中央政府、地方官府和民间力量如何通过政区设置、社会纷争、灾害应对、城市防护、行业保障、文化控制、民间信仰、乡约规范等手段,应付常态和变态下的环境问题,实施区域社会的较好控制。本书揭示了中央政府、地方官府和民间社会三方力量的协调机制,且地方士绅作用突出的特质,解答了江南赋役沉重但社会长期稳定的原因,提出了江南地区存在的成熟的社会控制与基层治理的模式,开启了江南史研究新范式。
作者简介
冯贤亮,复旦大学历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明清史、江南地区史、中国社会文化史等方面的教学和研究。出版有《近世江南的城乡社会》《河山有誓:明清之际江南士人的生活世界》《太湖平原的环境刻画与城乡变迁(1368—1912)》等著作。
精彩导读
在行业生活方面,作为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地之一,明清江南的行业集聚已经十分明显,行业公所广泛设立,行业互济十分普遍。随之而来的,便是劳资矛盾与地方保护主义。明清时期的江南已不时出现罢工行为(叫歇),在处理劳资矛盾中,政府的居中调停起了重要作用,但总体而言还是偏向资方;地方保护主义也是十分明显,地方政府对本地工商业十分保护,在辖地内,严厉打击外地商号与之竞争。 ——编者按 明清江南的行业集聚、工人抗争与地方保护 1.行业的排他性与自保性 从性质上讲,行业具有较大的排他性和自保性,这是行业生活的必然产物。 在同治九年春天,苏州府长洲县以织宋锦机为业的沈友山、王承忠、孙洪、戴梅亭、吕锦山、朱沛和等人,为遭同业的曹阿传和顾廷等另创行头、“借神勒捐”的问题,要求地方政府予以“究治”。到光绪四年(1878),曹阿传已身故,但有王沛等人“结党成群”,“喊歇停工”,又要“倡捐勒索”,致使同业“受累”,引起行业人员的不满。以沈友山等为代表的机业人员,最终获得了官方的承认和保护:以后如在苏州府的长洲、吴县、元和等地办事,有像王沛等一样,再另设“行头行规”,改立名目,“妄行派费,诈扰同业”,允许机业人员“指实禀县”,官方予以严办。 创于嘉庆年间的苏州元和县光裕公所,是由专业弹词评话的人员集合成立的。但是在民国年间,有社外说书人俞鹍扬等联合社外的露天说书艺人,在恒昌湖田的复兴园等茶室,高搭台面进行弹词评话的演艺活动。这必然影响了在当地说书业处垄断地位的光裕公社的利益。民国十二年(1923),全社联请苏州警察厅给予严禁,规定“凡社外之说书人等,不准于茶室搭台说书,以昭社内外之区别”。 又如,在苏州府元和县的徽、苏两帮烟业,也存在利益之争。后经元和县讯断,两帮在当地进行的公益事业“各归各帮办理,不准紊越派扰”。 前文述及的油麻业在同治年间的公议,所谓“相隔七十余家,方可开设油坊,以免争夺肇衅”,都有着行业生活中的明显排斥性。 在苏州府的吴县,以红木作专营大小梳妆粉镜、文柜等生意的孙明友、潘洪富、匡章正等,建有公所,遵循行规,与同业议定捐资办理善举等事,并于光绪十九年(1893)经苏州府及吴县、元和、长洲三县备案,同业恪遵,并无异议。不料,一向以做红木玻璃灯架、挂镜、插镜机架为业的徐阿四、陈安玉、强老虎等,与孙明友等人的行业毫无关系,而且“既不同行,又不出捐”,居然也“搀做洋镜小亭等物,在店售卖”,侵犯了经营梳妆粉镜、文柜生意的孙明友等人的利益。孙明友等上告当地官府说:“窃思红木业,各做买卖,身等亦不能越做灯架,岂容徐等乱章做卖?”并认为不能越业经营是“昔时议定之规,并非觊觎生妒”。而在光绪十九年官方所给的印示中,载有议规十三条。当地政府即裁定,凡红木作各同业人员,务必遵照规章十三条:“倘有外来同业,阻挠乱规,有碍善举情事,许即指名禀县,以凭提究。”此外,当地的水灶业因历年较远,久未整理,以致在民国六年(1917)间“城外有人违章添开”,而城内的公所要划分地域界限,店多人众。该业的赵行豪、黄荣炳、宣彩文、徐文淦等人就向当地政府提出了“同业悉照旧规,只准顶替,不能添开”的要求,得到了政府的允准。可见,即使是同一业行中的不同分派或分工,如有越行行为,也会引起同行的不满和指责,甚至诉诸司法。行业生活的自保与排他的特性十分显著。 同样地,在外地开办公所,也存在利益冲突问题,关键在于如何能够获得当地政府的承认和保护,从而排斥其他行业对本行业生活的侵扰。同治十一年(1872),由苏州商帮的沈时丰等人发起,在上海老北门内措资筹建了珠玉业公所。然而,自建立之日起,一直受到南京帮商人的“缠讼”。光绪三十四年(1908)九月间,当地政府判定苏、京两帮商人“各立市场”,并且“给示晓谕”,声明苏帮将公所暂借与京帮进行贸易,“限期五年”,要求京帮商人“从速措办地方,为乔迁之地”;如果逾期,苏帮可以“禀道勒迁”。苏帮又凑了二万六千二百洋元,在原公所对面购得旧屋,连地一亩五分,“建设市场,专为苏州各帮珠玉业贸易之所”。上海县府在宣统元年(1909)进一步作了批示,下令该处市场“系苏州珠玉各帮筹款建设,专为该帮贸易之所,不许京帮入内摆摊”。 2.行业内部的规范和调整 当然,行业内部的生活也需要时常协调。为了规范行业生活,维护本行业及其成员的利益,行业大多定有细密的行规条约。如苏州府吴县的纱缎业,曾在雍正元年(1723)制订了一些行规条约,并通过地方政府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作为行业生活的一个重要内容,互济是维持行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保障。无论是对外的援助或进行某项善举,还是在本行业内推行各项福惠措施,都是出于维护本行业发展的需要。而对本行业内部规约的重整,虽多有社会变乱的因素,但主要还是出于本行业发展壮大的考虑。吴县地方豆米杂粮业公所在清代已有设置,到民国初期,因年代久远,行规已经处于废弛状态。所以,在民国八年(1919)间就重整了本行业的内部规条,并刻碑勒石要求共同遵行。规约内容还得到了地方政府的允准。 在米业方面,江南的许多市镇以经营米业闻名,如枫桥市、长安镇、平望镇、新市镇、同里镇、皂林镇等。对于这些市镇米业的保护,也是官方所重视的。以吴江县的大镇盛泽而言,其米业专门建有公所。江南是万商麇集之地,各地负贩及外省商舶往来,本来是以枫桥、无锡两地米业为最盛,平望、同里等镇则次之;至于盛泽,专重丝绸业,从事米业的不过十分之二三。从乾隆、嘉庆至道光年间,盛泽米市之盛况已经不亚于平望诸镇。但在咸丰庚申间遭受兵燹后,“疮痍未复,市镇寥寥,间有挟赀招集商舶,逐蝇头利,亦复远不逮前”。同治七年(1868)夏天,地方上有人开始聚集同业人员为长久发展之计,捐资进行重建工作,到光绪三年(1877),终于建成了盛泽镇的米业公所,包括了36家米业同行。这是行业内部的重整调适工作,属于行业本身的保障行为。 道光年间,原籍溧水等县的王有源、俞士胜、陈秉孝、钱廷荣、邵全寿、刘纪煜等人,一起在苏州府长洲县开办水灶业。后因异乡人在苏州府的帮伙较多,而染病身故及患病无力请医调治的也不少。于是,经过同业吴培基等公议,捐资设立了公所,备棺殓之费,设公共义冢,以解决上述诸问题。但有内部店伙等人勾结外匪,借端索诈,酗酒滋事,公所同仁被迫向官方申请禁革,以保护同业的公共利益。元和县地方的水炉公所,也存在类似的问题,都得到了官方的一体照护,以更好地维续同业人员的经营活动,维护内部秩序。 布业方面,苏州府的布商戴志诗、李邦达等人,因同业遭受兵燹后,“孤苦无告者居多,甚至半为饿殍”,在同治五年(1866)秋就集合同业公议,“各伙友愿于辛(薪)俸内,每千捐钱十文,店主人亦复照数捐助,抵充办善经费”;这样积集一年,经费仍是不足,只好再行劝募,“各庄各坊交易内,每千捐钱两文”,汇存于公所,“按期分给月米钱文,兼助丧葬等费”;并在吴县城中街区购屋,置立了尚始公所。所有这些,都在同治八年(1869)取得了官方的认可,立碑予以示禁保护。同治七年,在吴县木渎镇经理布店的陈熙鼎等商人,因同业伙友大多无力经营,或年老失业,贫病难持,一遇病故,棺殓没有着落,或病故后孤寡无所依靠,衣食难周,就在该年经同业各友公议规条,创设了布业公所,“办理赒恤无力同业生养死殓各善举,公捐经费办善”。这样一直持续至光绪年间。 苏州府的面业公所在光绪四年(1878)因隔壁经营茶叶的盗卖了公所内一条弄堂而集会商议,向县里通禀存案,官方即“给示以碑”,予以保护。后因公所坍塌,要重修大殿,面业同行即公议由陆阿东负责向行友劝助,每位助以丕洋八角的包括陆阿东在内有46人(其中有一位捐助的是一元),捐助五角或三角的共计214人。公议还决定,“众友现做每日捐钱一文”。后在光绪二十八年(1902),因苏州府等地疫病流行,面业同行中传染得病身故的很多,公所即邀同业集议,将应办的一切同业善举认真处理,并将房屋倾圮的地方重加修葺,“所需经费仍由业等按月抽助,并不外募”;公所事务由商人代表轮流经理,为防止日常工作受到地匪游勇等人的滋扰,向官方提出保护的申请,得到苏州府衙的支持,并勒碑示谕地方。 3.行业之间的互济合作 实际上,并非只有一个行业可以完全独断本行业的经济生活。许多行业都采取了合作的姿态,以期获得更大利益,或者是稳定发展。 行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就会出现垄断之态,在意愿上实际想体现一种正统地位。在江南地区,许多行业排斥其他行业的介入,就存有这样的因素。如苏州府地区的金箔、银楼业,为免其他行业的觊觎之心,曾在道光年间要求官方予以保护,排斥任何有损本行业利益的“加价”等行为。当时有人倡议停收教徒三年,其煽惑散匠、羁众停工的意图,就被官府出面干预压制了下去。 然而,两个行业之间,即便性质并不完全相同,仍会存在互助的情况。如在道光二十四年(1844),苏州府吴江县府出面为胡寿康等人“设局捐济绸缎同业”的善举专门立碑,以示支持与保护。当地政府要求各地保和绸缎同业以及绡绸各庄人等永远恪守:“所有职监胡寿康等经置房屋作为公局,捐厘助济绸业中失业贫苦、身后无备及异籍不能回乡,捐资助棺,酌给盘费,置地设冢等善事。”并指出,如有地匪人等借端滋扰,以及年轻尚有可为、不应周恤而妄思资助、向局混索的,允许“指名禀候拿究”;地保如有徇纵,“察出并惩”。同年四月,邻近的湖州府乌程县,也奉苏州府移文,对胡寿康等的善举予以保护,要求乌程地方的绸庄按数扣交公局,每年刊入“征信录”造报上级,并立碑晓谕:“凡遇苏庄运贩绸匹,务按销货数目扣存汇交公局,以襄善事。” ——选自冯贤亮《明清江南的环境变动与社会控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5年4月出版
目录
绪论 江南的概念、环境与社会控制研究的界定 第一章 江南的生态环境及其内发展 第二章 江南行政区划的变迁 第三章 明清时期江南的基层系统 第四章 明代江南的疆界错壤问题及其影响 ——以嘉兴府嘉兴、秀水、嘉善三县的争田事件为中心 第五章 明末江南的大灾荒与社会应变 ——以湖州、嘉兴二府为例 第六章 明清江南的水利防护与社会调控 ——以湖州府的溇港管理为中心 第七章 晚明江南城市重建及其防护体系的构成 ——十六世纪倭乱在江南的影响 第八章 明末清初江南的地方防护与社会 ——以嘉善县等地的盗匪之乱为中心 第九章 明清时期江南的行业生活与互济行为 第十章 明清江南地区的意识形态及其政府控制 ——围绕佛教寺庙与民间相关习俗信仰 第十一章 结论:区域社会的环境变动及其控制模式 附录一 史料与史学:明清江南研究的几个面向 附录二 从寺庙到乡约局:明清江南的思想教化 附录三 “国家元气”:明清时期的富户阶层论述与地方社会 修订版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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