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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民法典

荷兰民法典

  • 字数: 1205
  • 出版社: 法律
  • 作者: 总主编:王轶//姚辉|译者:高圣平//夏沁
  • 商品条码: 9787519785543
  • 适读年龄: 12+
  • 版次: 1
  • 开本: 16开
  • 页数: 1076
  • 出版年份: 2024
  • 印次: 1
定价:¥248 销售价:登录后查看价格  ¥{{selectedSku?.salePr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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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内容简介
《荷兰民法典(译著) 》是国内初本全面翻译《荷 兰民法典》的译著。本译著 遵循《荷兰民法典》采用的 潘德克吞立法体系,首先区 分人法(第一部分和第二部 分)与财产法的一般规则( 第三部分),其次,在财产 法中区分物权(第五部分) 和债权(第六部分),最后 在债权中又区分一般规则( 第六部分)和特殊合同(第 七部分和第八部分)。最终 成果的基本内容通过系统的 整理荷兰民法典的荷兰文本 、英文文本以及中文文本之 间的表达差异,确定统一的 文本规范用语和术语表达, 从而完成了对整个文本校对 、翻译和统稿。
目录
第一编 自然人与家庭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姓名  第三章 住所  第四章 户籍   第一节 户籍员   第二节 户籍登记簿的保管   第三节 户籍证与证件的当事人   第四节 出生证与死亡证   第五节 户籍证的事后变更   第六节 特定司法裁判的登记证件   第七节 户籍证件及其副本、摘录的证明力   第八节 户籍证件的公开   第九节 户籍登记簿的增加、更正及事后变更   第十节 外国证件的登记以及命令制作替代出生证的司法裁决   第十一节 外国证件或者法院裁判有效性的确认裁决   第十二节 拒绝制作户籍证或者其他行为的法律救济   第十三节 变更出生证上性别说明的法院判决   第十四节 与户籍和国籍事项相关的咨询委员会  第五章 婚姻   一般规定   第一节 结婚的条件   第二节 结婚前必须办理的手续   第三节 结婚的异议   第四节 婚姻的缔结   第五节 婚姻无效   第五节之一 [2009年3月1日废止]   第六节 婚姻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五章 之一 登记伴侣关系  第六章 配偶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 夫妻共有财产[适用于2012年1月1日后]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夫妻共有财产的管理   第三节 夫妻共有财产的终止   第四节 因法院裁判而终止夫妻共有财产  第八章 婚姻协议[适用于2012年1月1日后]   第一节 婚姻协议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婚姻上的分享义务    第二节第一分节 婚姻上的分享义务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第二分节 期间性的分享义务    第二节第三分节 最终分享义务   第三节 [2003年1月1日废止]  第九章 婚姻关系的终止   第一节 婚姻关系终止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离婚  第十章 分居以及分居后终止婚姻关系   第一节 分居   第二节 分居后婚姻关系的终止  第十一章 血亲关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对通过婚姻而产生的父亲身份的否认   第二节之一 对通过婚姻而产生的母亲身份的否认   第三节 认领   第四节 父亲身份的司法确认   第五节 家庭身份的主张和争议   第六节 特别监护人  第十二章 收养  第十三章 未成年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赋予未成年人行为能力   第三节 儿童保护理事会   第四节 对未成年人行使监护权的登记  第十四章 对未成年人的照管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亲权    第二节第一分节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终止后父母的共同照管权以及离婚后父母一方的照管权    第二节第一分节之一 登记伴侣关系期间父母共同行使照管权    第二节第二分节 离婚以外的其他情形下由父母一方行使照管权    第二节第二分节之一 未成年母亲宣告成年后的照管权    第二节第三分节 父母对子女财产的管理   第三节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行使照管权的共同规定   第三节之一 父母一方与非父母共同行使照管权    第三节之一第一分节 父母一方和非父母依法共同行使照管权    第三节之一第二分节 法院裁决由父母一方和非父母共同行使照管权    第三节之一第三分节 父母一方和非父母共同行使照管权的共同规定   第四节 对未成年人实施监管   第五节 亲权的撤销和剥夺   第六节 对未成年人的监护    第六节第一分节 对未成年人监护的一般规定    第六节第二分节 父母指定的监护    第六节第三分节 法院指定的监护    第六节第四分节 法人监护    第六节第五分节 监护人的免职    第六节第六分节 无能力行使监护权    第六节第七分节 对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实施监管    第六节第八分节 剥夺监护权    第六节第九分节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管    第六节第十分节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财产的管理    第六节第十一分节 监护终止时提供账目  第十五章 与儿童交往和分享信息  第十六章 成年人监护  第十七章 抚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关于未成年子女、继子女的照顾和抚养费用的规定  第十八章 缺席、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一节 基于缺席主体利益而为的信托管理   第二节 失踪者   第三节 特定情况下的宣告死亡  第十九章 成年人信托管理  第二十章 成年人的保护性监管(保佐)   第二节 第8:1221条至第8:1299条 [预留]  第五部分 航空法  第十五章 航空器   第一节 航空器上的权利   第二节 航空器上的优先权   第三节 附则  第十六章 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第三节 航空? 每驮耸浜贤   第四节 连续运输  第十七章 第8:1421条至第8:1549条 [预留]  第六部分 铁路运输  第十八章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运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三节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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