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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原理/经典通读
出版社: 北京
作者: (德)黑格尔|译者:杨东柱//尹建军//王
商品条码: 9787200069617
适读年龄: 12+
版次: 1
开本: 16开
页数: 159
出版年份: 2007
印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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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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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在1818年任柏林大学教授时写的。该书于 1821年正式出版,系统地反映了黑格尔的法律观、道德观、伦理观和国家 观,也是人们研究黑格尔晚年政治思想的重要依据之一。 黑格尔的法哲学属于其哲学体系中的精神哲学部分。在黑格尔看来, 无论是自然哲学还是精神哲学,都是对逻辑学的补充与应用。法哲学作为 精神哲学中的客观精神同样也是对逻辑学的补充与应用。黑格尔认为,法 是自由意志的体现,真正的自由是受客观的、具有普遍性的法的限制的自 由。所以,自由在法中才能实现。他把这种法的发展分为抽象法、道德、 伦理三个环节,这三个环节构成了《法哲学原理》一书的主要内容。 第一环节:抽象法。黑格尔站在客观唯心主义的立场上,认为法的出 发点是意志,而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构成了法的实体和规定性。当 人们有了自由,也就有了权利。法就是自由意志的体现,而抽象法就是人 人都一般、自在的享有的权利。它有三个特点:第一,它要使人成为真正 的人,并且在对待他人的时候应充分尊重他人的权利;第二,每个人都有 自己的特殊性,即有各自的愿望、要求和利益等,但不能把这种特殊性作 为自由的规定性;第三,在抽象法中,只有“禁令”,也就是要以不侵害 人权为原则。 黑格尔对抽象法内容的论述是从所有权开始的。在黑格尔看来,所有 权就是财产权。财产是自由意志的最初体现,人只有占有财产,才能作为 真正的人而存在。如果人们没有能力取得和占有财产,那么他就失去了人 格的权利。因此,对财产权的拥有使得人的自由意志得以实现,而当财产 权让渡的时候,就产生了契约。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东西都可以通过订立 契约而实行让渡,只有物品、财产等实物可以让渡,而人格、普遍的意志 自由、伦理和宗教等是不可以让渡的。 抽象法的内容还包括不法,黑格尔把不法分为非故意的不法、欺诈、 犯罪。非故意的不法是主观上承认法而做出不法行为,一般不予处罚;欺 诈是把法当成一种假象,无视法的存在而做不法之事,应予以处罚;犯罪 则是不承认有法,视法律不存在。前两者都肯定法的存在,而犯罪从根本 上否定了法律,是真正的不法。黑格尔认为,仅用温和手段来对抗犯罪是 没有任何效力的,只有采用强制手段,即运用刑罚才能维护人们的自由。 至此,黑格尔运用辩证法从抽象法过渡到了犯罪,又由犯罪过渡到了刑罚 ,实现了肯定一否定一否定之否定的过程,这一过程就直接导向“道德” 环节。 第二环节:道德。黑格尔认为,道德扬弃了抽象法,进入了较高的阶 段。如果说抽象法是自由意志借助外物即财产来实现自身的话,道德就是 自由意志在内心的实现,即道德是主观意志的法。 道德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道德行为,即只有人们 出于自身的故意或目的时,人的行为才是道德的。第二阶段为动机与后果 ,即判断一个人的道德标准在于动机与后果的统一、主观内部意志与客观 外部行为的统一。如果一个人的动机是好的,但其结果是恶的行为,那么 这个人就不能算是道德的。从这一点出发,黑格尔还批判了凭借动机去否 定一切伟大事业和英雄的“心理史观”。第三阶段是善与良心。在这个阶 段,道德所追求的目的是“善”。“善”是被实现了的自由,也是世界的 终极目的,它表现为良心。良心又分为“形式的良心”和“真实的良心” 。前者反映了主观意志的特殊性,表现了人的特殊情欲和任性,不具有客 观性和普遍性,因而这种良心会走向“恶”。只有“真实的良心”才能避 免这种情况,因为它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统一。它已 经不是单纯个人主观的良心,而是客观精神的体现,已经进入了伦理领域 ,属于伦理范围了。由此,道德就转入了下一环节。 第三环节:伦理。自由意志在借助外物和内心分别实现自己后,就进 入了既通过外物又通过内心来实现自己的环节,即伦理。在这一环节,伦 理达到了抽象的法和道德的统一、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是客观精神的真实 实现。只有伦理才具有现实性,法和道德是没有现实性的,它们必须以伦 理为基础而存在。 伦理对于个人、民族和国家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就个人而言,伦 理作为客观精神是自由的实现,伦理的规定性就是个人的实体性和普遍本 质,它是人的第二天性,个人之所以具有自由就在于他体现了伦理的实体 ;就民族而言,伦理是各民族风俗习惯的结晶,是不成文的法,是永远正 确的东西,对后代具有熏陶和教育作用;就国家而言,国家是历史发展的 最终目的,是绝对精神发展的最高阶段,是宇宙精神的体现,它是自觉的 伦理实体,是实现了的自由。 黑格尔把伦理看成是一个精神性的、活的世界,认为它的发展经历了 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个阶段。家庭是伦理生活的最基本、最原始的自 然共同体。在家庭中,个人实现了自我提升,创造了一个超越他自己的生 命实体(家庭),随着时间的推移,家庭会逐渐解体,过渡到它的反面—— 市民社会。在市民社会里,每个人都是一个特殊的个体,他们只追求自己 特殊的利益,而不像在家庭中一样有一个超越自我的目标。在这里,伦理 似乎丧失了,但实际上,它还是支配着市民社会的。最后在国家中,伦理 才又充分体现了出来。国家是伦理理念的最终实现,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 性。国家高于个人,个人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 性。个人只有在国家中才能充分得到肯定,才是自由的。 此外,黑格尔还论述了国家制度。他认为,实行三权分立的君主立宪 制是最好的制度,并具体论述了君主权、行政权、立法权以及与此相关的 对外权力、国际法等其他问题,为当时的资产阶级国家辩护。 《法哲学原理》作为黑格尔晚年的一部著作,其中的思想包含了许多 合理的、有意义的因素。一方面,这些因素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提供 了前提条件。从方法论来说,黑格尔在论证其法哲学思想时把辩证法运用 得灵活自如,特别是运用否定之否定的方法来讨论政治、社会、伦理等问 题,这对马克思有一定的启发性。从内容来说,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国 家及其相关问题的论述为历史唯物主义的萌芽和产生提供了直接的理论前 提。所以《法哲学原理》是一部具有丰富辩证法思想,同时又为唯物史观 的产生提供直接条件的系统性论著。另一方面,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有着 许多可以借鉴之处,例如他的辩证刑罚论,对法与不法、法与道德的辩证 分析以及他的法治思想、司法理论、部门法理论,都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 体系的建立提供了重要依据。 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要看到黑格尔法哲学思想消极性的一面。首先 ,黑格尔是普鲁士王国的官方哲学家,他明确提出了哲学主要是或者纯粹 是为国家服务的观点,所以,黑格尔的法哲学主要是为普鲁士王国辩护的 。他宣扬君主立宪制是最美好的政体,并宣扬德国即将实现资产阶级与贵 族阶级的联合政权,以此来支持当时德国比较软弱的资产阶级,这正是他 最保守的表现。其次,黑格尔的法哲学是立足于客观唯心主义基础上的, 具有虚幻性。黑格尔把法哲学当作逻辑学的补充与应用,把国家制度等当 作伦理理念,这根本是错误的。他混淆了第一性与第二性的东西,颠倒了 现实与理念的关系。法哲学不是逻辑的补充,相反,逻辑学应是反映政治 、法律、国家等的现实发展的东西。再次,黑格尔法哲学中的“辩证法” 具有非辩证性。他只强调事物在变化发展过程中的量变,而否认事物变化 发展中的质变,主张改良,而反对革命。他还把国家制度看作是一种中介 ,用它来调和资本主义的矛盾,而无视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不可调和性, 否认矛盾的对立性。所以,这两点是与辩证法的特点格格不入的。 综上所述,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具有二重性,即具有积极性与消极性 。这两种特点是紧密交织在一起的,贯穿于黑格尔法哲学思想的始终。所 以,我们在对待黑格尔法哲学思想时也应采取辩证的、一分为二的态度, 不能将二者截然分开,更不能以偏概全,或将二者绝对对立起来。只有采 取科学的态度,我们才能正确地评价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并且抛弃其消 极性,继承和发扬其积极的一面。
作者简介
黑格尔,19世纪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近代欧洲最著名的辩证法大师。 黑格尔在科学、历史、神学和哲学的研究成果之上,建立了西方哲学史上最为庞大的客观唯心主义体系,强调逻辑和被称为“辩证法”的三元运动。其主要著作有:《精神现象学》、《逻辑学》、《哲学全书》、《法哲学原理》、《美学讲演录》、《历史哲学讲演录》等。
精彩导读
第一章 所有权 第23小节 人的意志最初只是一种抽象的意志,只具有抽象的自由,它必须在与 之不同的外部事物中实现自身的自由。这种外部事物是一种客观的不自由 的、无人格和权利的东西,是一种外在的东西。它不仅对于人而言是外在 的,而且它本身就是外在的东西。例如,时间和空间是外在的。我对某种 外在于我的东西所形成的直观就是感性直观。同样,动物也能直观,因为 它也可以把外在的东西作为其对象,而不是把它本身作为对象。从以上的 意义上说,占有权是一种外在于人的东西,人能够对其进行直观。人可以 在占有权中实现自身的自由,即使这种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但是人能够 在其中扬弃自由的抽象性,从而以一种理性的形式存在。 第24小节 物是一种外在的东西,能够通过占有它而实现一定的自由。但是,对 于精神技能、科学知识、艺术、宗教等精神领域的东西,我们能不能把它 们叫物呢?如果我们把它们叫物,那么,就意味着我们可以占有它们,并且 可以把它们进行转让或者交换。然而,它们又并不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一般 意义上的物,而是属于精神性的东西。尽管如此,精神性的东西还是可以 作为物的,因为精神性的东西可以通过表达而成为一种外在的现实性存在 。也就是说,精神性的东西在现实世界中也有它的存在形式。从这种意义 上说,精神性的东西也是一种物,只不过不是一开始就是,而需要通过表 现和转化。关于这一问题我们将在后面论述。 抽象法是以人本身及其自由借以实现的外在物为对象的。这种对象不 管它是怎么形成的,只要与人不同,并且可以与人相分离的东西就符合条 件。所以,科学知识、宗教等精神性的东西只有通过转化变成现实的东西 才能称得上是物,人们才能占有,才能被列入法律的范畴。至于人们经过 学习、研究而对某种精神、知识甚至自身取得占有,确切地说是掌握了这 些东西,这种所谓的占有并不是我们法律意义的占有,因而与我们所讨论 的毫无关系。 第25小节 人们对一切外物都具有绝对的权利,因为人们能够把它的意志体现在 外物中,使得外物具有我的特征。而外物也只有在我的意志中才得以存在 。它本身是没有任何目的和规定性的,是客观的,只有在我的意志中,它 才有自己的规定性。换句话说,我的意志使外物具有规定性与存在的意义 ,一切外物都是我的外物,一切外物都可以被我所拥有,如生物、动物等 。因为外物没有任何意志,而我有意志,并且我的这种意志是自在地、自 为地存在着的,我有权把我的意志外化到外物身上,或者说使外物变为我 的东西。我对外物的占有说明我是优越于外物的,我可以把我的意志、灵 魂给予它,因此我的意志是一种理想主义的意志。 第26小节 所谓占有就是我把外物据为己有。如果我是由于我的需要、冲动和利 益而把外物变为我的财产,那么我就具有特殊的利益。但如果把这种财产 当作一种满足需要的手段,那就不对了。问题的实质在于,财产是自由的 体现,占有财产是为了在财产中实现意志自由。 我的意志是一种单个人的意志。在占有权中,我的单个人的自我意志 对物的占有就具有单个意志的性质,从而表现为私人占有制。当然,多个 人的意志对物的占有就形成了共同占有制。不过,共同占有制也可以分解 为多个私人占有。至于我愿不愿意把我那一份保留在共同体中,这是很随 便的事。在这种占有制中,私人占有制是我实现自由的必需。例如,罗马 土地法中就包含有私人占有与共同占有这两种形式,而私人占有更合乎理 性,所以,应该不惜一切代价保护它。 然而,私人占有制并不是最重要的,它必须服从于法的较高领域即国 家。国家的利益是高于私人的,但是在我们这个时代,国家往往是与私有 制不冲突的,甚至国家主张建立私有制。而在某些国家中,情况并非如此 ,如柏拉图所主张建立的理想国即实行共有财产的制度,极力排斥私有制 。它把人们没有能力得到私有财产作为原则,从而侵犯了人格权,侵犯了 人们的私有权。它这样做的原因在于不理解什么是人的意志自由,不理解 法的自由本性,最终使得国家与私有制发生了矛盾。 P23-25
目录
编者的话 法的演进与自由的追求 ——《法哲学原理》导读 引论 第一编 抽象法 引 言 第一章 所有权 第一节 获得占有 第二节 占有物的使用 第三节 所有权的让渡 第二章 契约 第三章 不法 第一节 非故意的不法 第二节 欺诈 第三节 犯罪 第四章 抽象法向道德的过渡 第二编 道德 引 言 第一章 道德行为 第二章 动机与后果 第三章 善与良心 第四章 道德向伦理的过渡 第三编 伦理 引 言 第一章 直接的伦理精神——家庭 第一节 婚姻 第二节 家庭财产 第三节 子女的教育和家庭的解体 第二章 伦理精神的分化——市民社会 第一节 需要 第二节 司法 第三节 警察与同业公会 第三章 伦理精神的统一——国家 第一节 国家法 第二节 国际法 第三节 世界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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