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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刑法评注(第三版)

实务刑法评注(第三版)

  • 字数: 3500
  • 出版社: 北京大学
  • 作者: 喻海松 编著
  • 商品条码: 9787301361320
  • 适读年龄: 12+
  • 版次: 3
  • 开本: 32开
  • 页数: 2528
  • 出版年份: 2025
  • 印次: 1
定价:¥198 销售价:登录后查看价格  ¥{{selectedSku?.salePr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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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内容简介
《实务刑法评注》第二版自2024年1月出版以来,已届一年。一年多来,我国刑法司法层面规范更新较多:“两高”和有关部门发布多件新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以及指导性案例,均涉及刑法条文的适用。这就使得第二版《实务刑法评注》已不能充分满足刑事司法实务所需,修订推出第三版成为必然。第三版悉数增补最新刑法条文和司法规则(亦增补了此前遗漏的个别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并对原有规则作了衔接的必要技术处理、厘清规则层级,方便快速查找;同时,新增人民法院案例库部分参考案例和法答网、检答网部分答疑,增补法律适用问题答复、复函和《刑事审判参考》新增案例规则(截至第141辑第1623号案例),梳理收录《职务犯罪审判指导》(第2辑)相关内容 ,进一步系统完善刑法适用规则体系。作此修订后,第三版的篇幅略有扩充(增加约10万字),可以准确反映当下我国刑法及其适用规则的最新面貌。
作者简介
喻海松 ---------------------------- 喻海松,男,1980年生,湖南新邵人。法学学士(2003年,西北政法学院)、法学硕士(2005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2008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曾在德国马普外国刑法暨国际刑法研究所研修。现从事刑事司法工作,兼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获第十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独著《刑法的扩张》(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文物犯罪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环境资源犯罪实务精释》(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网络犯罪二十讲》(法律出版社2018年第1版、2022年第2版)、《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司法适用疑难解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编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实务刑法评注》(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第1版、2024年第2版)、《实务刑事诉讼法评注》(北京大学出版社2023年第1版、2025年第2版);发表论文近百篇。
精彩导读
《实务刑法评注》书摘——《刑法》第236条评注“形参案例规则提炼” 1. “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意思表示,作为认定其是否同意的唯一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综合认定。一般而言,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一)案发时被害妇女的认知能力……(二)案发时被害妇女的反抗能力……(三)被害人未作明确意思表示的客观原因……”(第1061 号案例)“行为人明知他人系采取暴力、胁迫手段迫使被害人表面‘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视为行为人违背被害人意志发生性关系。”(第979 号案例) 2. 以“其他手段”强奸的认定。“所谓‘其他手段’,一般认为应当包括以下情形:(1)采用药物麻醉、醉酒等类似手段,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无法抗拒后,再予以奸淫的;(2)利用被害妇女自身处于醉酒、昏迷、熟睡、患重病等不知抗拒或无法抗拒的状态,乘机予以奸淫的;(3)利用被害妇女愚昧无知,采用假冒治病或以邪教组织、迷信等方法骗奸该妇女的等。”(第281 号案例) 3.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认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3 号)第二条将“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规定为七项具体情形和一个兜底项“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对于‘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的把握,应与……前七种情形的社会危害性基本相当。结合司法实践情况,判断是否属于‘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仍要综合考虑具体案件事实,从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犯罪手段、侵害次数或持续时间、社会影响等方面综合把握。”而且,“对于未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后果的强奸案件,要……全面考察被告人的犯罪次数、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犯罪情节、社会影响,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兼顾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综合评判是否达到罪行极其严重的程度,该判处死刑的依法判处。” (第1568号)“刑法明确将‘奸淫幼女多人’规定为加重处罚情节,并未规定‘多次奸淫幼女’系加重处罚情节,显然二者有所区别,不能简单等同处理,应综合案件事实、犯罪情节进行判断。被告人……作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多次奸淫幼女,应当认定为‘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第1549 号案例)“利用教师身份多次奸淫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属于‘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第1437 号案例) 4. “二人以上轮奸” 的认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二人以上轮奸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认定是否属于‘轮奸’,不应以二人以上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强奸犯罪为必要,而是看是否具有共同的奸淫行为。”故而,与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轮流奸淫的可以成立轮奸。(第280 号案例)(2)就轮奸而言,“各行为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均违背被害人意愿”。因此,二被告人共同预谋,通奸后利用捉奸帮助他人强奸,“二人的行为都是共同强奸犯罪的组成部分,只是存在共同犯罪分工的不同,不影响强奸共同犯罪的成立”;但是,“不具备轮奸中每个行为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均违背女方意愿的条件……不能认定为轮奸”。(第395 号案例)(3)“只要各共同犯罪人具有轮流奸淫同一妇女的共同故意,对该妇女进行不间断的控制,即使二人或者多人前后实施奸淫时间间隔相对较长,甚至不在同一地点实施奸淫行为,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程度同被害人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段受到多人强奸的犯罪情形是相当的,被害人所遭受的痛苦和恐惧亦是相当的,故应视为与同一地点轮奸情形无异。”(第983 号案例)行为人实施强奸行为完毕离开现场后,其他帮助犯起意并对同一被害人实施轮奸行为的,“不具有犯意联络和协同行为,即不具有轮奸被害人的共同故意”,不成立轮奸。但是,“为……实施强奸提供帮助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的共犯,之后又单独实施强奸行为,完全符合轮奸的认定条件。”(第792 号案例)(4)“在共同强奸犯罪过程中,随着主犯……完成强奸行为,已经成立犯罪既遂,作为从犯的……也随之承担既遂犯的责任。”(第128 号案例)“对轮奸中一人以上强奸既遂,一人以上未遂的情形,由于各行为人均实施了轮奸行为,故首先应对各被告人以强奸罪定罪并按轮奸情节予以处罚。其次……按照强奸罪中认定既未遂的一般原理,即只要实行犯强奸既遂的,对其他共犯……都应按强奸罪既遂论。当然……对帮助犯、从犯一般应当依法给予从宽处罚,而对个人奸淫未得逞的共同实行犯也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第281 号案例)在轮奸案件中对强奸行为未得逞的,“是否认定为从犯,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未得逞者在案件中的分工、地位、作用、实际参与程度等多方面因素予以全面分析,不应仅仅从其是否完成自身的强奸行为进行片面认定。”(第790号案例)(5)“对轮奸幼女的行为应同时适用轮奸加重处罚和奸淫幼女从重处罚情节。”(第843 号案例) 5.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只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指行为人采取的暴力、胁迫等方法行为,直接导致了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如通过勒脖子的方法强奸,致使被害人因窒息而死亡,或者以殴打的方法强奸,致使被害人身体严重受损而死亡等;另一种是指行为人的性交行为即目的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如强奸直接导致被害人性器官受损、死亡等。” (第514 号案例) “对于强奸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杀死或者伤害被害妇女、幼女的,应分别定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按数罪并罚惩处。”(第982 号案例)“所谓因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除包括因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这两种常见的情形外,结合目前的司法实践看,还应包括因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怀孕分娩或堕胎等其他严重危害被害妇女或幼女身心健康的严重后果。”(第228 号案例)其中,“奸淫幼女造成幼女怀孕,确实会给被害人造成很大的身心创伤,影响幼女的健康成长。但同时还要看到,怀孕系强奸的附随后果,且发现怀孕的阶段及采取干预措施的不同,对被害人身心伤害大小存在很大差异,严重程度也有很大区别”。“因司法实践的复杂性,‘奸淫幼女致其怀孕’在何种情况下属于‘情节恶劣’,应当根据社会常识、常情,综合考虑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犯罪地点、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诸多因素,准确判断,以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第980 号案例) 6. 罪数的处断。(1)“为达到奸淫被害人的目的采取足以致死被害人的暴力手段,其实施的暴力行为系强奸罪的手段行为,故其行为构成强奸(致人死亡)罪一罪。”(第946 号案例)(2)“为寻求精神刺激,在同一时间内强迫他人对同一犯罪对象实施性交和猥亵行为供其观看的行为,应当依照吸收犯的处理原则,在强奸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中择一重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实施强制猥亵妇女行为与强奸行为的时间间隔较长,已经超过生理上二行为自然延续过程的,或者强奸对象与强制猥亵对象不是同一人的,则强奸行为与强制猥亵行为之间就不再具备吸收关系,不符合吸收犯的成立要件,不能再按照吸收犯的处理原则择一重罪处罚,而应当依照强奸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对其实行数罪并罚。”(第495 号案例)“前一阶段……共同实施奸淫……行为,此行为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共同构成强奸罪。后一阶段即在……中途外出回到客房后……又着手……实施猥亵行为,以发泄其性欲……成立强制猥亵罪……共同强奸行为完成后,另起犯意猥亵被害人,就不能被先前的强奸行为所包容吸纳,当然此猥亵行为更不是强奸行为的必然延伸,二者之间不存在吸收或者牵连关系。所以,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定两罪,而不是定强奸一罪。”(第128 号案例)(3)对于“被害人因躲避强奸在逃离过程中失足落水,行为人未实施救助,导致被害人溺水死亡的”,“在已经构成强奸罪(未遂)的情形下,还存在不作为的故意杀人行为,应当以强奸罪(未遂)和故意杀人罪两罪并罚”。(第834 号案例) 7. 刑罚的裁量。“判断奸幼型强奸案件是否达到‘罪行极其严重’的死刑适用标准,应当依照刑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司法审判经验,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着重从侵害对象、侵害人数、侵害次数或者持续时间、作案手段、危害后果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第985号案例)“长期多次强奸未满12 周岁的继女……造成……感染艾滋病病毒受重伤,且强奸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的行为严重挑战了社会伦理道德底线,应依法从重处罚并适用死刑。”(第1486 号案例)“202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明确将强奸罪作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要求法院不得主动开展调解……”“对于认罪认罚、达成谅解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以适度依法从宽……但是,鉴于此类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应当依法审慎确定适用范围与从宽幅度。”整体而言,“从严掌握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从宽幅度并慎用缓刑,通过‘宽中有严、严以济宽’实现犯罪预防的刑罚目的”。(第1495 号案例) 8. 婚内强奸案件的处理。“ 在一般情况下,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但是,夫妻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因此,不区别具体情况,对于所有的婚内强奸行为一概不以犯罪论处也是不科学的。”(第51 号案例)“如果是非法婚姻关系或者已经进入离婚诉讼程序,婚姻关系实际已处于不确定中,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从刑法理论上讲是可以构成强奸罪的。但是,实践中认定此类强奸罪,与普通强奸案件有很大不同,应当特别慎重。”(第20 号案例) 9. 奸淫幼女案件的处理。(1)主观明知的认定。“通常而言,认定行为人是否‘应当知道’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应当考虑行为人和一般人的认知能力水平,结合行为人作案时存在的各种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案件中,对行为人辩解‘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的例外情况应当从严把握。”(第978 号案例)(2)案件处理的政策界限。“司法机关在处理青少年之间自愿发生性关系问题上,一直坚持适度介入、慎重干预的刑事政策。”“成年犯罪分子强奸幼女,包括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和基于幼女自愿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一般情况下不适用缓刑,特殊情形例外。”“对于未成年人与年龄相当的幼女在正常交往恋爱过程中,因懵懂无知,一时冲动,自愿发生性关系,没有对幼女身心造成严重伤害的,如果构成强奸罪,确属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一般可以宣告缓刑。”(第981 号案例)
目录
《实务刑法评注》使用指南 第一编总则(第1—101条)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刑法的任务】 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 第四条【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 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一条【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第十二条【刑法溯及力】第二章犯罪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七条之一【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能力】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 第二十六条【主犯】 第二十七条【从犯】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第三章刑罚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刑罚种类】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赔偿优先原则】 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与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第三十七条之一【从业禁止】 第二节管制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 第三十九条【管制犯的义务与权利】 第四十条【管制期满解除】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与折抵】 第三节拘役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与折抵】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 第五节死刑 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第五十条【死缓变更】 第五十一条【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 第六节罚金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 第六十条【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一节量刑 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一般原则】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 第二节累犯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第六十六条【特殊累犯】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第六十八条【立功】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第五节缓刑 第七十二条【缓刑的对象、条件】 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 第七十四条【不适用缓刑的对象】 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第七十七条【缓刑考验不合格的后果】 第六节减刑 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 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 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第七节假释 第八十一条【假释的适用条件】 第八十二条【假释的程序】 第八十三条【假释的考验期限】 第八十四条【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 第八节时效 第八十七条【追诉期限】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九十条【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二条【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五条【重伤的含义】 第九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的含义】 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的范围】 第九十八条【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的界定】 第一百条【前科报告制度】 第一百零一条【总则的效力】 第二编分则(第102—451条)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 第一百零三条【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一百零四条【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一百零五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一百零六条【与境外勾结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一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罪】 第一百零九条【叛逃罪】 第一百一十条【间谍罪】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情报罪】 第一百一十二条【资敌罪】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章之罪死刑、没收财产的适用】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第一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罪】 第一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第一百二十三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第一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妨害安全驾驶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妨害药品管理罪】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第一百四十九条【竞合的适用】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 第二节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二条【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四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五条【准走私】 第一百五十六条【走私罪的共犯】 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规定】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证券罪】 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虚假破产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 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四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第一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第一百八十三条【保险工作人员骗取保险金的处理】 第一百八十四条【金融工作人员受贿的处理】 第一百八十五条【金融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的处理】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 第一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第一百八十八条【违具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第一百九十条【逃汇罪】 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五条【信用证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七条【有价证券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九条(删去) 第二百条【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 第二百零二条【抗税罪】 第二百零三条【逃避追缴欠税罪】 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 第二百零六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九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 第二百一十条【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相关发票的处理】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优先追缴税款、出口退税款】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 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 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 第二百二十七条【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 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第二百三十条【逃避商检罪】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二条【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 第二百四十四条【强迫劳动罪】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 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 第二百四十九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第二百五十条【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第二百五十一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第二百五十二条【侵犯通信自由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 第二百五十五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第二百五十六条【破坏选举罪】 第二百五十七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 第二百五十九条【破坏军婚罪】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儿童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第二百六十五条【盗窃罪】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 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罪】 第二百六十九条【转化型抢劫】 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 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袭警罪】 第二百七十八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冒名顶替罪】 第二百八十一条【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第二百八十二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 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有关犯罪的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二百八十八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的处理】 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催收非法债务罪】 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罪】 第二百九十六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二百九十七条【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 游行、示威罪】 第二百九十八条【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二百九十九条【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 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第三百零一条【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第三百零四条【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 第三百零六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 第三百零八条【打击报复证人罪】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第三百零九条【扰乱法庭秩序罪】 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 第三百一十一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第三百一十五条【破坏监管秩序罪】 第三百一十六条【脱逃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第三百一十七条【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三百一十九条【骗取出境证件罪】 第三百二十条【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 第三百二十三条【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 第三百二十五条【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第三百二十六条【倒卖文物罪】 第三百二十七条【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第三百二十九条【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第三百三十一条【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 第三百三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 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 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第三百三十七条【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 第三百三十九条【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 第三百四十四条【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第三百五十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第百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五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再犯】 第三百五十七条【毒品的定义及数量计算】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 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 第三百六十一条【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 第三百六十二条【特定单位的人员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处理】 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第三百六十五条【组织淫秽表演罪】 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 第三百六十七条【淫秽物品的界定】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三百六十八条【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 第三百六十九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第三百七十条【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第三百七十一条【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第三百七十四条【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第三百七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第三百七十六条【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第三百七十七条【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第三百七十八条【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第三百七十九条【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第三百八十条【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第三百八十一条【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八条【斡旋受贿】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处罚】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四条【公务、外交活动中的贪污】 第三百九十五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 第三百九十六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第九章渎职罪第 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枉法仲裁罪】 第四百条【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第四百零一条【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第四百零三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第四百零四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第四百零五条【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第四百零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四百零七条【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第四百零九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第四百一十条【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第四百一十一条【放纵走私罪】 第四百一十二条【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 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第四百一十四条【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第四百一十五条【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第四百一十六条【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第四百一十七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第四百一十八条【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第四百一十九条【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二十条【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界定】 第四百二十一条【战时违抗命令罪】 第四百二十二条【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 第四百二十三条【投降罪】 第四百二十四条【战时临阵脱逃罪】 第四百二十五条【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第四百二十六条【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第四百二十七条【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二十八条【违令作战消极罪】 第四百二十九条【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第四百三十条【军人叛逃罪】 第四百三十一条【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第四百三十二条【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第四百三十三条【战时造谣惑众罪】 第四百三十四条【战时自伤罪】 第四百三十五条【逃离部队罪】 第四百三十六条【武器装备肇事罪】 第四百三十七条【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第四百三十八条【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第四百三十九条【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第四百四十条【遗弃武器装备罪】 第四百四十一条【遗失武器装备罪】 第四百四十二条【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第四百四十三条【虐待部属罪】 第四百四十四条【遗弃伤病军人罪】 第四百四十五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第四百四十六条【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第四百四十七条【私放俘虏罪】 第四百四十八条【虐待俘虏罪】 第四百四十九条【战时缓刑】 第四百五十条【本章适用范围】 第四百五十一条【战时的界定】 附则(第452条) 第四百五十二条【本法的施行日期、相关法律的废止与保留】 附录 附录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附录二 刑法立法、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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