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导读
第三条 综合保护原则
“一站式”办案救助程序启动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应当及时通知检察机关和相关部门、组织的人员,检察机关和相关部门、组织应当指派有经验的人员与公安机关就询问、取证、未成年人保护等问题进行会商,形成询问及综合保护工作预案。
条文主旨
确立综合保护原则,旨在要求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办理之外同步启动对被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接到报案后协调相关部门同步开展被害人救助、安置、身心康复等工作,整合政府职能部门、群团组织、社会等各方资源和力量,形成有效的衔接转介机制,切实维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条文释义
所谓综合保护原则是指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司法手段,在办案中识别未成年人的需求,同时链接政府、社会等各方力量对未成年人提供全面帮助。实现这一目的需要多部门通力合作,建立个案会商的工作机制。个案会商指的是公安、司法、民政、卫生、教育、妇联等部门和相关组织的人员,通过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介绍各部门所掌握的信息资料,就个案目前以及将来可能存在的困境和风险因素、未成年人受侵害性质和严重程度、后续办案流程等问题提出专业意见,共同制定针对未成年人的个性化询问和救助帮扶方案。个案会商的方式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灵活选择,比如对于异地办案且时间较为紧迫的案件,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对于未成年人受侵害时间较短和相对简单的案件,也可以采用更为简易的方式进行会商。
条文论证
(一)确立综合保护原则的必要性
本条在最初的询问指引条文中被规定为“检警协作原则”。考虑到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除了公安和检察之外,还牵涉多个部门的职责范围,需要整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群团组织的力量,所以将“检警协作原则”调整为“综合保护原则”。
确立综合保护原则是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暴露出其家庭监护、成长环境出现了问题,仅靠司法手段或刑事案件办理难以实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全面保护。很多未成年人在案发后学习、生活状况不稳定,生活陷入了困境;有些未成年人尤其是低龄未成年人因性侵害犯罪而受到的伤害不会立刻出现,而是到青春期或者开始恋爱的时候,被害经历的影响开始显现,成为心理疾病及相应后果的诱发点(如自杀、自虐行为)。因此,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发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后,不仅要及时有效惩治犯罪,更要促进被害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的救助和保护。针对案件背后发现的一些家庭、学校、社会、网络等方面的问题,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支持体系的协同配合功能,全方位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确立综合保护原则是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应有之义。司法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检察机关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监督机关,参与未成年人诉讼活动的整个过程,在证据审查、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之外,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被侵害原因、家庭监护条件等信息,挖掘其背后深层次、根源性的问题,打破了传统性侵害案件办理的思维定式和固有流程。一方面,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对未成年人进行适当的照顾,从保障未成年人权利的角度规范司法行为;①另一方面,在刑事司法程序之外,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贯穿到后续复归社会的环节,更加契合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和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及规律,最大限度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优先保护,帮助其恢复正常生活。
确立综合保护原则是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从司法实践来看,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背后往往存在着广泛而又复杂的社会问题。针对新形势、新情况,需要在司法保护之外联动家庭、学校、社会、政府、网络等多方力量,以专业化的社会支持体系为支撑,能动履职,通过检察建议、公益诉讼、“家庭教育令”“督促监护令”等方式,健全前端保护机制,堵塞治理漏洞,主动融入社会治理大格局。只有这样,才能帮助未成年人顺利地完成社会化。这也反映出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方式的转型升级,综合审查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权益及公共利益是否遭受损害,解决多重法律关系交织的疑难复杂问题,通过个案办理推动社会治理机制的完善,从根本上改善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
(二)综合保护原则的要求
一方面,综合保护原则要求办案机关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 等多种手段,将对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延伸到各个部门,形成综合性法体系和工作机制。如检察机关将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归口未成年人检察部门统一办理,在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中,综合审查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权益及公共利益是否遭受损害。法院开展未成年人综合审判改革,一些法院将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集中纳入少年法庭审理,实现了未成年人审判“三审合一”。
另一方面,综合保护原则从宏观上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行指引,强调司法机关与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的密切配合,在办案机关之外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力量,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及时消除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各种不利因素,为未成年人复归社会创造良好的环境。如北京市检察机关与市公安局建立“一站式”办案救助场所及检警协作机制,对性侵害案件全部提前介入;上海市检察机关会同网信办、文化执法总队共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三方协同机制,研究制定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信息认定标准和执法规范;山东省检察机关与省妇联、省关工委建立机制,联合部署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专项行动,推动公安机关开通全国首个“110涉未成年人强制报告警情”专线。
(三)综合保护原则的实践情况
综合保护近年来取得了显著成效。有些地方建立了司法、福利、教育、医疗康复、法律援助、经济救助、家庭教育指导、就业培训等部门及社工参与的“一站式”办案救助机制。不过,实践中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还面临一些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未成年人司法工作人员对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理念认识不够深入,没有认识到帮助未成年人恢复正常生活也是其工作内容的一部分,存在重办案轻保护的现象。二是未成年人保护职能部门之间职责分工不明确,缺乏有效协同。三是社会专业力量难以发挥实质作用。四是前端保护机制不健全。对此,应当牢固树立综合保护理念,提高队伍建设专业化和专门化水平,借助社会力量,形成良好的联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