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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难译

刑法难译

  • 出版社: 法律
  • 作者: 刘宗路
  • 商品条码: 9787519795016
  • 适读年龄: 12+
  • 版次: 1
  • 出版年份: 2024
  • 印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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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内容简介
本书一共分为六大专题,每个专题聚焦一个《德国刑法典》(注:《德国刑法典(汉德对照)》,法律出版社2025年2月版,书号9787519795030,刘宗路译)翻译过程中的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看似解决一个专业的翻译问题,实际上是在分析很多相关的刑法学概念和实践问题。在每一个专题内,对于一个刑法专业术语的翻译,作者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比较分析了市面上较为知名的版本的翻译特点,辩名析理,并结合案例,妙趣横生,饶有趣味。
作者简介
刘宗路 曾于北京大学取得法学学士学位、德国弗莱堡大学取得法学硕士与法学博士学位,现从事刑法学研究。
目录
目 录 第1题 同义反复    ——以盗窃为例  一、盗窃就是“拿走”别人的东西 (一)犯行的名称 (二)犯行中行为人的核心动作  1.构成要件行为:“einem anderen...wegnimmt”  2.行为对象:“eine fremde bewegliche Sache”  二、“拿走”的目的 第2题 翻译还是改写?    ——以事实认识错误为例  一、事实认识错误是对事实的认识错误,而不是对规范的认识错误 (一)德国《刑法典》第16条的名称 (二)何为“对犯行事实情况的认识错误”? (三)“对犯行事实情况的认识错误”会产生怎样的法律效果?  1.其他中译本对“handeln”一词的回避   (1)徐久生版        ① 语法问题        ② 刑法问题        ③ 译本用语不统一的问题        ④ 结论   (2)何赖杰/林钰雄版  2.怎么翻译“handeln”一词?  二、与过失犯何干? (一)德国《刑法典》第16条第1款第2句应怎么译? (二)德国《刑法典》第16条第1款第2句不应该怎么译?  1.何赖杰/林钰雄版  2.徐久生版 第3题 句子结构与条款格式的取舍    ——以买卖人口为例  一、德文原文的条款格式与句子结构 (一)条款格式 (二)句子结构  二、法条文本的确切含义 (一)“买卖人口”的人到底干了什么?  1.正解  2.误解   (1)徐久生版        ① 作为立法技术的“项”        ② 对“项”这一立法技术的错误运用        ③ 错在哪里?   (2)何赖杰/林钰雄版 (二)“买卖人口”的人所进行的具体活动到底应该被叫作什么?  1.“anwerben”与“bef?rdern”  2.“weitergeben”  3.“beherbergen”和“aufnehmen”   (1)“beherbergen”   (2)“aufnehmen”  三、一个有关中译本的事实 第4题 罪名名称:直译、意译还是重起?    ——以“Nachstellung”为例  一、中文和德文的可译性  二、德国《刑法典》第238条所规定的“Nachstellung”到底是个什么“罪”? (一)厘清问题 (二)徐久生版:“追求”(罪) (三)何赖杰/林钰雄版:“跟踪罪”“跟踪骚扰罪” (四)我的翻译:“纠缠不放”(罪)  三、德国《刑法典》第238条译文中的其他问题 (一)对“nachstellen”的法律评价:“unbefugt” (二)“nachstellen”的程度:“geeignet”  1.语言层面  2.法律层面 (三)“nachstellen”的具体表现方式之一:威胁 第5题 具有特定法律内涵的概念:在外语与专业之间    ——以罪刑法定原则、共同犯罪、正当防卫以及紧急避险为例  一、所谓“罪刑法定原则” (一)条款的名称 (二)条款的内容  1.句子结构  2.改写句子打几折?   (1)姿态   (2)“行为”/“举止”(Handlung/Verhalten)与“犯行”(Tat)        ① 德语中的不同概念被笼统译为“行为”一词时意味着什么?        ② 德国《刑法典》第1条中的“Tat”   (3)德国《刑法典》第1条中的“bestimmt”        ① 其他版本的译文中存在的问题        ②“bestimmt”一词对德国的法律人意味着什么?  二、“共同犯罪”中的人们 (一)德国刑法中的“正犯”  1.德国《刑法典》第25条第1款的内容  2.德国《刑法典》第25条的名称 (二)德国刑法中的“教唆犯”  1.德国《刑法典》第26条的内容   (1)“教唆犯”就是“教唆”他人去犯案?   (2)“确定他人的犯行”还是“指使他人去实施犯行”?——一个比较难搞的直译   (3)“教唆犯”是指使他人去实施违法的“行为”还是违法的“犯行”?  2.德国《刑法典》第26条的名称:中文译文中对“犯”字的滥用 (三)德语里那个与我们所说的“共同犯罪”相对应的概念:从德国《刑法典》第29条说起  1.对“Beteiligte”的翻译取决于对“Teilnehmer”的翻译:请勿将“Teilnehmer”译为“共犯”!  2.“Beteiligte”不该怎么译?   (1)徐久生版:“行为人”   (2)何赖杰/林钰雄版与冯军版:“参与者”“参加者”  3.“Beteiligte”到底应该怎么译?  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一)正当防卫  1.德国《刑法典》第32条的名称  2.德国《刑法典》第32条第1款的内容   (1)主句:漏译问题   (2)关于“Tat”的定语从句:难搞的“geboten”        ①“geboten”不是“erforderlich”        ②“geboten”到底应该怎么译? (二)紧急避险  1.德国《刑法典》第35条的名称  2.德国《刑法典》第35条的内容   (1)第35条第1款第1句:紧急避险的基本构成要件        ① 句子主干        ② 状语之一:“in einer...Gefahr”       ③ 状语之二:“um die Gefahr...abzuwenden”   ④“Gefahr”的“时态”:如何翻译“gegenw?rtig”?   (2)第35条第1款第2句:紧急避险的附加条件        ① 第35条第1款第2句的句子结构以及本句与       第35条第1款第1句之间的关系        ② 对“zumuten”的翻译:所谓“期待可能性”   (3)第35条第2款第1句:针对紧急避险的事实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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