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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承明制:明清国家治理与社会变迁

清承明制:明清国家治理与社会变迁

  • 字数: 400
  • 出版社: 广西师大
  • 作者: 陈宝良|
  • 商品条码: 9787559875020
  • 适读年龄: 12+
  • 版次: 1
  • 开本: 32开
  • 页数: 467
  • 出版年份: 2025
  • 印次: 1
定价:¥98 销售价:登录后查看价格  ¥{{selectedSku?.salePr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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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内容简介
一部从社会史、文化史视角重新解读“清承明制”传统命题的创新之作,全景勾勒明清世俗化社会的全貌,深入考察明清国家治理与社会变迁的内在继承性。作者着眼于地方治理的繁难、人事制度的琐碎、社会群体的复杂、生活秩序的变动,通过对幕府、镖局、会馆、塾师、侠客化僧人、恋世尼姑等社会组织和群体的细致梳理,多维呈现了明清世风世情的世俗化特征与继承关系。本书结合宏观与微观多重视角,充分挖掘以文证史的潜力,生动的文笔与深刻的认识交相辉映,不仅是一部极具创见的明清社会史新论,更是一部兼具学术深度与通俗性的历史佳作。
作者简介
陈宝良,1963年生,浙江绍兴人。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兼任北京大学明清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明史学会理事。著有《中国流氓史》《明代社会生活史》《狂欢时代:生活在明朝》等。《明代风俗》获“第五届中国出版政府奖”;《明代士大夫的精神世界》入围中国图书评论协会“2017年度中国好书”。
精彩导读
阴司诉讼:重建法律公正的有力途径? 明初人瞿佑所作文言小说《剪灯新话》中《令狐生冥梦录》一则,记载了一位刚直之士令狐譔至阴司打官司的故事。 小说记道,令狐譔生平不信神灵,傲诞自得。凡是有人谈及鬼神变化、幽冥果报之事,他就大言加以驳斥。他有一位近邻乌老,家资巨富,尚贪求不止,而且“敢为不义,凶恶著闻”。一天,乌老病卒,死后三日再次苏醒。有人问他死而复生的原因,乌老则说:“吾殁之后,家人广为佛事,多焚楮币,冥官喜之,因是得还。”令狐譔听说之后,尤感不平,感叹道:“始吾谓世间贪官污吏受财曲法,富者纳贿而得全,贫者无赀而抵罪,岂意冥府乃更甚焉!”于是愤而作诗一首,道:“一陌金钱便返魂,公私随处可通门!鬼神有德开生路,日月无光照覆盆。贫者何缘蒙佛力?富家容易受天恩。早知善恶都无报,多积黄金遗子孙!”诗成之后的当天晚上,令狐譔在梦中被勾摄到阴司,后遭逼供。阴司据以为罪证者,即为令狐譔所撰诗作中“一陌金钱便返魂,公私随处可通门”一句。为此,令狐譔作了供辩。在辩状中,令狐譔本来相信,“地府深而十殿是列,立锉烧舂磨之狱,具轮回报应之科,使为善者劝而益勤,为恶者惩而知戒,可谓法之至密,道之至公”。换言之,地府之说的存在,理应改变“以强凌弱,恃富欺贫”的社会现实,使“上不孝于君亲,下不睦于宗党”,以及“贪财悖义,见利忘恩”之徒,在阴曹地府得到应有的惩罚。而事实并非如此,即地府“威令所行,既前瞻而后仰;聪明所及,反小察而大遗。贫者入狱而受殃,富者转而免罪。惟取伤弓之鸟,每漏吞舟之鱼”。地府号称公正,其赏罚之条,不宜如是。正因为此,令狐譔才大胆提出质疑。地府中的明法王览毕令狐譔的辩状,批道:“令狐譔持令颇正,难以罪加,秉志不回,非可威屈。今观所陈,实为有理,可特放还,以彰遗直。”仍下令复追乌老,置之于狱。这则故事大抵反映了下面一个事实,即地府中同样存在不公正。 尽管如此,明清时期的民间百姓还是相信,地府可以为他们的冤屈主持公道,所以才有大量阴司官司的事例出现。这种事例,同样在史料中可以得到印证。如明末的法律文书显示,原籍江西的医人萧德魁,住在广东已经多年,并与王遡琴为邻居。德魁家中有一使婢育英,因被遡琴挑逗而与之产生奸情。为此,萧德魁气愤不过,自认是“异乡孤踪,难与地方人角”,于是就选择了“不声之官而诉之神”,采用在城隍庙贴黄纸的方法,希望能得到神的公正待遇。这应该说是一种“情亦窘矣”的无奈之举,但也反映了民间百姓对神灵的崇奉。 清朝人李西桥在为明代无名氏所撰小说《包青天奇案》所作之序中,就包公判案进入公案小说的原因作了相当详细的分析。首先,他强调了听讼之难。他说:“明镜当空,物无不照,片言可折狱也。然理虽一致,事有万变,听讼者于情伪百出之际,而欲明察秋毫,难矣。”其次,正因为听讼或者说判案如此之难,所以才出现了包公这样的人物,甚至进入民间的传说或小说之中,以至千古之下,对包公其人闻风敬畏,遇到无头没影之案,即说“非包爷不能决”!进而言之,民间将包公说成是“阎罗主”,所以京城有“关节不到,有阎罗老包”之说。第三,清朝人明白地知道,所谓阴司,根本就是子虚乌有之事。那么,为何民间将包公称为阎罗王?正是因为包公刚毅无私,所以民间才以“神明况之”。李西桥进一步提出:“夫人能如包公之公,则亦必能如包公之明;倘不存一毫正直之气节,左瞻右顾,私意在胸中,明安在哉!”可见,还是公则明的道理。 至于阴司诉讼,按照民间的传说,其审理诉讼的程序也有一个等级层次,一般是先向当地的“社公”控诉。若是社公无法解决,则必须上诉到东岳行宫。小说《二刻拍案惊奇》为我们详细提供了这方面的证据。小说卷16记载了下面这样一件因为经济纠纷而引发的诉讼案件。 案件的原告方叫陈祈,是一个狠心不守分之人。被告方是一位富民,叫毛烈,平日贪奸不义,一味欺心,设谋诈害。两人一向交好。两人之交恶乃至诉诸公堂主要源于经济纠纷。原来陈祈家较为富裕,尚有三个兄弟。他害怕将来财产四人平分,就起了贪心,打算多占家产。为此,他就与毛烈商量。毛烈于是替他出主意,让他将好的田产暂且出典给他,就可以避免将来被均分。为此,两人就立下了文书,并请人做中间人,将田立券典给毛烈。考虑到这些田产将来都要取赎,所以典钱只收三分之一。 陈祈在将家产分割以后,就拿出赎田的银价,前来向毛烈取赎。拿出赎银后,毛烈借故原券不在,再过几日交还给陈祈。陈祈要求毛烈给一份收据,但毛烈还是百般搪塞。因为两人平日交好,陈祈就有点托大,不再要求收据。 过了两日,毛烈不再承认有典田之事。为此,陈祈将毛烈告到知县衙门。因知县得了毛烈的好处,且陈祈又拿不出典田的原始证据,于是被判败诉,甚至还被说“图赖人”。陈祈在受了冤枉之后,没处“叫撞天屈”,心中气愤,只好宰了一头猪、一只鸡,买了一对鱼、一壶酒,将这些东西拿到社公祠中,跪在社神前,直诉自己冤屈,相信天理昭彰,神目如电,替自己伸冤,在三日内给毛烈一个报应。到了家里,晚上得一梦,梦见社神对他说:“日间所诉,我虽晓得明白,做不得主。你可到东岳行宫诉告,自然得理。” 次日,陈祈写了一张黄纸,捧了一对烛、一股香,径往东岳行宫。陈祈一步一拜,拜上殿去,将心中之事,是长是短,按照在社神前时一样表白了一遍。到了晚上,陈祈又到了东岳行宫,再次诉告。 本来世间的一件经济诉讼案件,于是也就变成了阴间诉讼。其结局则是毛烈因为犯了欺心之事,被索命而死,而陈祈也死去七昼夜,去阴司走了一遭后,回还人间。但陈祈因起先就已“欺心”,所以被罚“阳间受报”,得了心痛之病,不得不将原先欺瞒的家产再分给三个兄弟,最后此病随身,终不脱体,结果还是将家产消耗殆尽。 小说的编者不厌其烦地渲染这一则故事,其目的无非说明诈欺之财不是很好受用的。“阴世比阳世间公道,使不得奸诈,分毫不差池”。毛、陈两人的显报,就是最好的例证。 ——摘自陈宝良:《清承明制:明清国家治理与社会变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5年2月
目录
“认真”新说(代自序) 上编 国家治理 第一章 博访利病:访察体制与地方治理 第二章 兴讹造言:谣传与民间信息传播 第三章 “无讼”抑或“好讼”:好讼社会的形成 第四章 阴曹地府:文学中的阴司诉讼 中编 制度溯源 第五章 佐治检吏:幕府人事制度 第六章 护卫重赀:标兵与镖局的起源 第七章 招徕乡人:会馆的起源及其功能演变 第八章 结万为姓:秘密社会与天地会的渊源 下编 社会群体 第九章 富不教书:塾师的生存状态及其形象 第十章 清客帮闲:无赖知识人的形象重构 第十一章 禅武僧侠:佛教僧人的侠客化 第十二章 花禅娼尼:尼姑的恋世情结及其世俗化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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