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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治理政府主导的法治化研究

环境治理政府主导的法治化研究

  • 字数: 186
  • 出版社: 知识产权
  • 作者: 余德厚
  • 商品条码: 9787513067669
  • 适读年龄: 12+
  • 版次: 1
  • 开本: 16开
  • 页数: 223
  • 出版年份: 2024
  • 印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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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内容简介
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法治化三大维度与元治理理论具有高度契合性。中国环境治理政府主导法治化需要将公共治理和协同治理通过政府元治理理论予以有效统合,以实现其治理的集成创新功能,其内在逻辑体现为建国以来中国环境治理由层级治理到公共治理的理论缺陷和元治理理论及其元治理理论治理框架下的协同治理理论能够对这一缺陷进行有效补位,以及与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体制制度对政府主导及其法治化提出的客观要求。 以元治理理论为分析工具来观察与审视中国环境治理中政府主导法治化的制度文本与运行实践,目前存在的核心问题是元组织治理职责不清而导致政府主导监管效率低下、元交换信息失真而导致企业主体自律治理失范,以及元约束机制缺乏不同主体间协调和配合的欠缺,其效能欠佳或功能失范的主要原因表现为元组织治理职责不清、元交换信息失真和元约束缺乏。对此,按照元治理理论,对中国环境治中理政府主导法治化可以从以下三个维度进行完善与构建。首先,界定政府主导下环境行政部门环境治理权力法治化的元组织职责分工体制。其次,构建企业主体统一高效监管法治化的元交换制度体系。再次,创设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环境治理法治化的元约束机制。 本书突出环境治理理念。如何实现环境的有效治理,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无论学者如何强调PPP模式的意义、如何强调社会公众以及社会组织的作用,研究最后基本都会指向政府责任。本书的创新之处就在于重新强调环境治理中的政府责任,特别是将其置于元治理视域下进行论析。元治理即治理的治理,元治理并不排斥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但更加重视和强调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性。根据元治理理论,政府在农村环境治理中的责任可以界定为:环境治理成本的承担者和多元治理体系的构建者,PPP模式的设计和监督者,社会组织参与治理的支持者和企业参与治理的引导者。
作者简介
余德厚,法学博士,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兼任中国自然资源学会会员、海口市人民政府等单位法规规章备案审查专家、江西理工大学中央苏区法制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重庆大学西部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近年来在《江西社会科学》《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法学杂志》等CSSCI 来源期刊及扩展版发表论文10余篇,主持省级课题3项。曾获海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1次、二等奖1次、三等奖若干。参与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级社科项目若干项。论文在中国法学会、最高人民法院等组织的征文、论坛活动中获奖50余次。
目录
目 录 1 中国环境治理政府主导法治化的基础概述 / 1.1 研究内容与问题意识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 / 1.1.3 问题意识与研究目的 / 1.2 研究现状与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现状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思路、方法与创新及不足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创新与不足 / 2 中国环境治理政府主导法治化的现状观察 / 2.1 中国环境治理政府主导法治化的制度文本 / 2.1.1 中国现行环境法律的体系构成 / 2.1.2 中国环境治理中的行政立法及政府责任清单 / 2.2 中国环境治理政府主导法治化的运行实践 / 2.2.1 中国环境治理政府主导法治化中政府主导的法治化实践 / 2.2.2 中国环境治理政府主导法治化下企业主体的法治化实践 / 2.2.3 中国环境治理政府主导法治化下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法治化实践 / 3 元治理理论与中国环境治理政府主导法治化的价值耦合 / 3.1 元治理理论的内涵界定及其配套理论 / 3.1.1 元治理理论内涵界定:政府主导型环境治理合法性理论基础 / 3.1.2 元治理理论的配套理论 / 3.2 元治理理论与中国环境治理政府主导法治化价值耦合的具体表现 / 3.2.1 治理主体:元治理结构理论 / 3.2.2 治理工具:元治理制度 / 3.2.3 治理动力:元治理权力配置 / 4 元治理理论观照下中国环境治理政府主导法治化的问题审视 / 4.1 元组织治理职责不清导致政府主导法治化的监管效率低下 / 4.1.1 元组织治理框架涣散导致治理效果不够突出 / 4.1.2 司法与行政权力的重叠 / 4.2 元交换信息失真导致企业主体法治化的自律治理功能失范 / 4.2.1 元交换体系的不统一导致企业责任标准体系混乱 / 4.2.2 元执行机制的随意性使检查监管效率低下 / 4.3 元约束机制缺乏致使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协同治理效能难以发挥 / 4.3.1 社会组织与公众共同参与欠缺下的公共治理效果不彰 / 4.3.2 社会组织与公众共同参与监督欠缺下的治理权力滥用 / 4.3.3 社会组织与公众无法参与和监督企业主体的环境治理 / 5 元治理理论观照下中国环境治理政府主导法治化的完善维度 / 5.1 界定政府主导下环境行政部门环境治理权力法治化的元组织职责分工体制 / 5.1.1 确立以环境行政部门为政府主导核心的元组织治理框架 / 5.1.2 建立公益诉讼理论下司法与行政衔接机制 / 5.2 构建企业主体统一高效法治化的元交换制度体系 / 5.2.1 制定科学统一的企业环境责任体系标准 / 5.2.2 设置规范高效的检查监管程序 / 5.3 创设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环境治理法治化的元约束机制 / 5.3.1 推进党领导政府主导环境治理的法治进程 / 5.3.2 优化以公共治理理论为指导的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政府监管的程序路径 / 5.3.3 形塑政府监管多元监督体系中社会组织和公众的监督合作模式 / 5.3.4 构建社会组织与公众参与和监督企业主体治理的有效机制 / 6 结 语 / 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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