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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二册)
字数: 284000
装帧: 平装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 王泽鉴 著 著作
出版日期: 2009-12-01
商品条码: 9787301158029
版次: 1
开本: 16开
出版年份: 2009
定价: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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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拙著民法研究系列丛书包括《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八册)、《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民法概要》、《民法总则》、《债法原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及《民法物权》,自2004年起曾在大陆发行简体字版,兹再配合法律发展增补资料,刊行新版,谨对读者的鼓励和支持,表示诚挚的谢意。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的写作期间长达二十年,旨在论述1945年以来台湾民法实务及理论的演变,并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促进台湾民法的发展。《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乃在建构请求权基础体系,作为学习、研究民法,处理案例的思考及论证方法。其他各书系运用法释义学、案例研究及比较法阐述民法各编(尤其是总则、债权及物权)的基本原理、体系构造及解释适用的问题。现行台湾“民法”系于1929年制定于大陆,自1945年起适用于台湾,长达六十四年,乃传统民法的延续与发展,超过半个世纪的运作及多次的立法修正,累积了相当丰富的实务案例、学说见解及规范模式,对大陆民法的制定、解释适用,应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希望拙著的出版能有助于增进两岸法学交流,共为民法学的繁荣与进步而努力。
作者多年来致力于民法的教学研究,得到两岸许多法学界同仁的指教和勉励,元照出版公司与北京大学出版社协助、出版发行新版,认真负责,谨再致衷心的敬意。很要感谢的是,蒙 神的恩典,得在喜乐平安中从事卑微的工作,愿民法所体现的自由、平等、人格尊严的价值理念得获更大的实践与发展。
作者简介
王泽鉴,1938年出牛于台北,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获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火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现任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专攻民法,丰要著作有《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册)、《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沦体系》、《民法概要》、《民法总则》、《债法原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民法物权》等。
目录
比较法与法律之解释适用
契约关系对第三人之保护效力
悬赏广告法律性质之再检讨
无因管理制度基本体系之再构成
无权处分与不当得利
赌债与不法原因给付
侵权行为法之危机及其发展趋势
违反保护他人法律之侵权责任
意思表示之诈欺与侵权行为
盗赃之牙保、故买与共同侵权行为
雇主未为受雇人办理加入劳工保险之民事责任
慰抚金
干扰婚姻关系与非财产上损害赔偿
地上权之时效取得
“动产担保交易法”上登记期间与动产抵押权之存续
断嗣与收养之效力
――“最高法院”1977年台上字第1340号判决之检讨
英国劳工法之特色、体系及法源理论
摘要
契约关系对第三人之保护效力
一、契约关系之相对性与涉他效力
契约系特定人为规律彼此间权利义务关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所创设之规范。契约系属一种法律上特别结合关系,其结合程度因契约类型而异。在买卖契约(尤其是现实买卖),当事人所负之义务,或为价金之支付,或为标的物所有权之移转,其结合关系较为单纯;反之,在雇佣契约等继续性契约,当事人所负之义务,例如劳务之提供或忠实、照顾义务,兼具属人性及继续性两种特质,其结合关系较为密切。
基于契约关系,债务人负有给付义务。给付除作为外,尚包括不作为,如夜间不弹奏钢琴。债务人给付不能,给付迟延,或不完全给付时,应依债务不履行之规定,就债权人所受之损害,负赔偿责任。
然而,在债之关系上,除给付义务外,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事人间尚发生保护、照顾、通知、忠实及协力等义务。此等义务并非自始确定,而是在契约发展过程中,依事态情况而有不同,故在学说上又称为“附随义务”(Nebenpflicht)或“其他行为义务”(weitereVerhaltenspflicht)。附随义务之主要功能,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并使债权人之人身或其他法益,不致因债务人之行为而遭受损害。故债务人违反附随义务,致债权人受到损害,构成加害给付者,应负赔偿责任。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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