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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导读

美国宪法导读

解密美国制宪细节,剖析美国宪法流变;美国宪法史权威毕曼教授,为你详细解读美国宪法文献。
  • 装帧: 平装
  • 出版社: 商务国际出版有限责任公司
  • 作者: (美)理查德·毕曼(Richard Beeman) 编著;刘雁 译
  • 出版日期: 2016-10-01
  • 商品条码: 9787100118040
  • 版次: 1
  • 开本: 32开
  • 页数: 281
  • 出版年份: 2016
定价:¥46 销售价:登录后查看价格  ¥{{selectedSku?.salePr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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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内容简介
《独立宣言》、《美国宪法》、美国宪法修正案,以及《联邦党人文集》是构成美国的很重要的宪法性文献。理查德·毕曼编著、刘雁编译的《美国宪法导读》对上述文献(《联邦党人文集》为选摘)进行逐段解读,细释了每一条款的法理依据、背后的争议与妥协,并对二百余年以来很重要的宪法性诉讼案例进行了简要介绍,以具体生动的方式呈现出美国宪法自创立至今的发展轨迹,并且从政治和历史两方面对美国宪法流变的深层原因进行了精微的剖析。尤为可贵的是,面对这样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话题,作者能够举重若轻地进行解读,使得本作既有极高的专业水准,又有较强的可读性,适合留学生,高校历史学、法学专业的师生,以及对美国文化感兴趣的读者。
作者简介
理查德·毕曼,有名历史学家,宾夕法尼亚大学历史教授,曾担任历史系主任、文理学院院长,以及美国国家宪法中心理事,宪法中心项目、展览和教育委员会,出版过七种专著,曾获得乔治·华盛顿图书奖、国家人文基金会研究员、牛津大学杰出教授等多种荣誉。
目录
文本说明
独立宣言
合众国宪法
宪法修正案
《联邦党人文集》摘选
第一章 美国宪法的革命性根源
第二章 为独立、自由和联合而战:邦联制下的政府
第三章 1787制宪会议:一次政府革命
第四章 关于批准的辩论,美国的第一次全民公投
第五章 在宪法之下建立政府,1789―1801
第六章 塑造美国宪法史的最高法院判决
延伸阅读建议
译后记
摘要
中文版序

 《独立宣言》、《美国宪法》,以及宪法最初的十条修正案,也就是我们所知道的《权利法案》,是美国历史上最受尊崇的文献。这些文献关系密切,其意义彼此相联。美国独立宣言由美国革命的重要领导人托马斯 杰斐逊起草,被1776年7月4日的大陆会议采纳,不仅标志着联合起来的美利坚将他们脱离大英帝国的决定正当化的最早努力,更重要的是,在文章的开始段落中,定义了一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对于美国理想进行了至关重要的明晰表述:
 “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造物者创造了平等的个人,并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则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任何形式的政府,只要破坏上述目的,人民就有权利改变或废除它,并建立新政府;新政府赖以奠基的原则,得以组织权力的方式,都要最大可能地增进民众的安全和幸福。”
人人生而平等,政府乃建基于被统治者的统一,政府的根本义务是为其所统治的人民提供服务,以及人民有权废除不提供这些服务的政府,所有这些理念,构成了美国政府和社会前行的起点。
 追随着《独立宣言》,原十三个英国殖民地,现在管自己叫“州”,着手创制世界历史上最早的成文宪法。大多数的州宪法除了对新生的独立政府的机制进行规定之外,还制定了“权利宣言”,对《独立宣言》中所说的“不可剥夺的权利”的性质进行了特别的表述——诸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在“市民武装“的语境下持有武装的权利,以及其他许多种权利。这些州宪法的实践是革命性的,尽管在许多情形下它们并未能打造出兼具效率与公正的政府,但它们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正是通过这一步,才能保证政府在服务于公共利益的同时,保护公众和个体的自由。
这之后不久,十三个即将独立的州编撰了《邦联条例》。尽管有人视之为美国第一部“联邦”宪法,但事实上,它赋予美国中央政府的权力少之又少,倒更像是十三个独立政体之间的协议,而非一个新生国家的宪法。它充其量也就是一个“友好联盟”,在其中,“各州保有其主权,自由,独立,以及未经国会、并由本条例说明赋予美利坚联合州的所有权力,管辖权以及权利。”尽管它交给中央政府许多重要职责,包括“共同防御,对国民的自由及其共同、普遍福利的保障”等等,它却拒绝赋予其必要的权力来执行这些职责,包括征税权和管理各独立州之间的商业的权力。最值得注意的或许是,《邦联条例》未能规定一位有能力为新政府带来活力和工作重点的首席行政官员。
到1786年秋,新产生的邦联政府遭受到财政危机的打击,同时,十三州之一的马萨诸塞出现颇具威胁的动荡,这两个因素使得一些“国家主义”的政治家们提议在宾夕法尼亚的费城召开一次“全体大会”,意图“修订”邦联条例,以强化中央政府的权力。1787年5月25日至9月17日,五十五位代表齐聚费城,这次会议不仅改变了美利坚国家的性质,还将产生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你在本书中将会读到,1787年夏齐聚费城州议会大厅的代表们面临着一个艰巨的任务。彼时的十三个“联合邦国”看起来是完全是一盘散沙。然而在不到四个月的时间里,他们取得了杰出的成就。他们起草的不仅是世界上最古老的,而且是最持久的宪法。它需要在两方面保持艰难的平衡:一方面,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另一方面,呵护和保卫个人自由。在美国历史上的大多数时期,它成功地做到了。它也为最嘈杂混乱的一种政治活动形式——大众民主带来了稳定性。对世界上所有国家而言,所面临的挑战都是巨大的:不仅仅要起草一部宪法,更要打造一种政府形式,使其能为国家提供稳定性,保证人民拥有足够水平的公民责任和自由。事实上,在今日世界运作中的一百五十余部宪法中,只有很少的一些成功地做到了这一点,即在政府权力与其所统治的公民的个人自由之间保持微妙的平衡。
1787年美国制宪会议的成功并不是必然的。当我们回望那个夏天美国“国父们”所做的一切,事情能有如此结局,几乎是一个奇迹。我们能够看到一些有助于他们取得这一杰出成就的因素,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当然是致力于加强美国政府的人们的领袖素质。主其事者是三十七岁的詹姆斯 麦迪逊,他来自弗吉尼亚州,是当时人口最多,也最强大的一个州。他不过五英尺稍多一点,骨瘦如柴,体质孱弱,身受忧郁症的折磨,公共演讲笨拙不堪。然而,麦迪逊拥有智慧、能量和政治天分,他即将推动一个全新政府形式的创建。
麦迪逊与来自弗吉尼亚和宾夕法尼亚的代表们密切合作,提出了一个提案,后来被称为“弗吉尼亚计划”。本提案呼吁整体废除旧的《邦联条例》,打造一个包括最高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在内的全国政府。尽管在9月17日出台的文献与最初的“弗吉尼亚计划”有很大不同,但正是麦迪逊细致的规划,和他精心准备的对强势中央政府的的辩护,使得大会走上了一条革命性的道路。
事实上,将近四个月的会期中,费城会议中常常矛盾重重,时有唇枪舌剑。几乎起草中的宪法的每一个方面,在代表中都有几十种不同意见。到1787年9月17日,也就是制宪会议的最后一天,最年长,也是赢得了美利坚每一州的每一位居民对爱戴和尊敬的两个人之一的本杰明 富兰克林(另一位是乔治 华盛顿),总结了会议代表们所面临的挑战。他提醒代表们,不论何时,“你召集一群人,希望能集中他们的智慧加以利用,你不可避免地也会集中他们的偏见,他们的激情,他们的错误观念,他们的地方利益,以及他们自私视角。”他承认宪法中仍有些部分他并不同意,然而,他说,“我年齿愈长,愈倾向于怀疑我自己的判断,而对他人的判断报以尊重。”接着他请求那些“仍对宪法持反对意见的代表们,对自己是否绝对正确保持一些怀疑。”当天出席会议的四十二名代表中,共三十九名在宪法草案上签了名,尽管其中许多仍然对宪法草案中的某些部分有着重要的反对意见。(事实上,看看今天美国国会成员们的行为表现,难以想象会有如此高比例的议员把自己对“完美”宪法的个人意见放到一边,而去签署这份文件——说实话,连达到多数都似乎不可能。)
在1787年夏季造成代表们意见分歧的有四个方面的问题,从那时到现在,仍然是它们将美国人划分开来。本书对宪法的注释以及正文中都会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不过在这篇序言中简略地介绍一下也许仍有益处,因为它们证明了这份228岁的古老文献在今天的重要性。
到目前为止最长久也最激烈的争议关乎拟议中的新生中央政府与当时独立的各主权州之间的关系。最尖锐的是较大、人口较多的州与较小、人口较少的州之间在新国会中的代表分配问题。会议最初的六周中,这个问题每天都在参会代表中造成分歧,最终的妥协方案是由“中等大小”的康涅狄格州提出的,即众议院代表人数按人口比例分配,而参议院中每州代表人数相同。对“康涅狄格妥协”的投票结果非常接近:五州赞成,四州反对,一州分歧。尽管双方票数接近,各州代表都接受来这一勉强多数形成的决议。事实上,“妥协”正是民主政治的精髓;尽管美国政治家之间经常有激烈的分歧,政府工作的目标之一正是要让少数派为自己努力争取,使得多数派的投票能够照顾到所有人的利益。
你将会看到,有许多问题与中央政府权力和州政府权力之间的关系相关,而这类冲突多是由一个含义模糊的词语来解决,即建立一个“联邦”系统。对于“联邦”的意义的争论,将美国政治领袖和普通民众一分为二,从1787年一直到如今。1861-1865年的灾难性的美国内战,不仅源自于南部各州的政治家们对于奴隶制的坚守,更源自于他们对各自州的权利的坚守,决策由此而出。令人愉快的是,最近的分歧远没有那么暴力。政府期间,国会通过了“医改”,为所有美国人提供医疗保险。很多人——包括共和党政治领袖和普通公民——都认为,这项政策违背了由各州自行就其公民的健康相关事务做决定的原则。美国最高法院——美国政府司法分支的最高机构最近以5-4判决,医改合乎宪法,但争论仍在继续,连同最高法院积极考虑之中的其他附加案件。因此,美国人民尽管在一般意义上同意对于“联邦”的意义的认识分歧采取妥协态度,对于这一概念内在的一些具体问题则仍然在争论。
 1787年费城代表之间的另一个争议问题是总统制的性质。对于邦联条例的“修订”中应该会包括创建一个行政分支,费城会议代表们并无异议,但对于该行政分支应该具有多大的权力,则分歧巨大。一个极端是宾夕法尼亚的代表詹姆斯 威尔逊和古沃纳 莫里斯,他们强有力地辩论说,需要一个强大而独立的行政部门为国家政府带来活力,而且对国会通过的任何立法还要拥有绝对的否决权。另一个极端则是康涅狄格的罗杰 谢曼,他认为“行政职务”只不过是“立法机构意愿的执行者”,谢曼认为,只要国会的多数在某一重要问题上与总统意见相左,国会应该有权免去总统的职务。如果谢曼的意见占了上风,美国政府就会是“议会制”而非“总统制”了。
跟代表们所面对的所有重要问题一样,只是在众多代表妥协之后,美国总统的性质才获得通过。在总统的权力与国会的关系上,代表们最终同意总统有对国会议案的否决权,但如获国会两院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支持,国会可以推翻总统的否决,即使总统反对,议案也将成为法律。除此之外,美国宪法中对总统权力的规定极为模糊。事实上,在两个多世纪的运行中,美国宪法的意义发生了多次显著变化,而总统权力的增长也许是其中最为重大的。美国革命军总司令,美国历史上最受爱戴的政治领袖,被一致推选为第一任美国总统,在他的两个四年任期中,他以制宪者们没能预料到的方式行事,扩充了总统的权力。对于有多少总统扩充了行政分支的权力,美国历史学家们众说纷纭,但他们的名单上都会有华盛顿,安德鲁 杰克逊,亚伯拉罕 林肯,西奥多 罗斯福以及富兰克林 罗斯福。当然,现任美国总统巴拉克 会有不同意见;事实上,共和党的反对者们已经宣称他过度使用行政权力,违反了宪法。目前还无法得知最高法院是否会审判此案,但不管他们审判与否,跟对滥用行政权力案的所有争端一样,最终的判决将来自这个国家的广大民众。
本序言以美国《独立宣言》中的名句开篇,其中包括美国历史上政治领袖所说出的最重要的一句,即“造物者创造了平等的个人”(又译为“所有人人生来平等”)。但是在1787年夏天费城的制宪会议上,十三个州中有六个——特拉华,马里兰,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南卡罗莱纳,以及乔治亚——不仅有着允许奴役非洲人的法律,而且,他们的经济以及几乎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都围绕着不平等的奴隶制开展,或许只有特拉华是个例外。尽管不管是“奴隶”还是“奴隶制”都不曾出现在宪法中,对于奴隶制要如何在美国这个新生国家中存在,代表们争论不休。宪法中有三个重要的妥协反映出了这些争论:一是决定一个州应有多少众院代表时,非裔美国人奴隶按照“五分之三个人”计算;二是允许国际奴隶贸易在宪法通过后继续存在至少二十年;三是所谓“逃亡奴隶条款”,本条要求非蓄奴州将在本州发现的逃亡奴隶送回给他们在蓄奴州的主人。这些妥协使宪法在蓄奴州得以采纳,但它们违反了美国历史上最重要平等之一原则。而且,它们持续地称为南方州和北方州之间的矛盾源头,直到北方打赢了内战,这些妥协才被抛弃。
内战之后最重要的宪法性行为 ,就是第十三、十四核十五修正案,正式在美国废除了奴隶制,为获得自由的奴隶提供“法律上的平等保护”以及各方面保障,并且保证投票权“不得因种族、肤色或以前曾是奴隶而。。。加以拒绝或限制。”第十三修正案立刻得到签署,但第十四、十五修正案在美国国内争论不休。不光是过去的奴隶在从前的蓄奴州中的投票权受到各种阻挠,还有妇女,不管是曾经的奴隶还是自由人,她们的投票权在美国各州都被剥夺,直到1920年第十九修正案通过。

从美国建国到美国宪法下所有公民机会平等,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这是一段矛盾重重的历史,有时充满悲剧性。许多非裔美国人一直感到他们并未享受到美国承诺的平等,不管是在经济机会领域,还是在更具争议性的第十四修正案所承诺的”法律的平等保护”方面。当前,由于多个城市的地方警察将非裔美国人作为逮捕和暴力对待的目标,非裔美国人被激怒了。最近,在密苏里的佛格森,俄亥俄的克利夫兰,甚至纽约,都出现了警察枪杀无辜的非裔美国人的案件。总统表达了他对公务人员这种基于种族的行为的不满,重申美国对平等的承诺以及美国宪法的平等法律保护。然而不管宪法多么受人爱戴,美国仍然是这样一个国家,无数的地方、县甚至州,可以对这部宪法的意义做出他们自由的、不那么平等的诠释。
国父们的第四个争议并不是发生在制宪会议期间,而是在制宪的最后阶段——即各州人民批准宪法期间,一些州所发生的争论。在四个月的漫长会议走向尾声时,弗吉尼亚代表乔治 曼森向大会提出,应增加一个“权利法案”,以保障美国公民的个人自由。由于一些州的宪法中已经有了这样的法案,曼森认为为联邦宪法增加这么一份文件应该毫不费力。不过其他人并不这么认为,他们担心对权利法案的辩论不大可能是个简短的工作,于是全体一致地将他的提案置若罔闻。
后来的事情证明,代表们对曼森提案的反对是一个严重的错误。因为当各州开始讨论是否签署宪法时,有的州坚持应该加上这么一份权利法案。詹姆斯 麦迪逊,作为新宪法的主要推动者之一,原本是反对曼森的提议的,但作为1787年第一届联邦议会的国会议员,他领头起草了一系列的修正案。参众两院对于修正案的数量和内容进行了四个月的辩论,在1789年9月24日同意了其中的十二条。最后,1789年12月15日,通过法案所需的三分之二的州批准了其中的十条,这就是后来人们所熟知和尊崇的《权利法案》。
本书的读者将会了解到所有这些修正案的内容及其复杂性,而根本性的个人自由,如宗教信仰、言论、出版自由,携带武器的权利,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等正是在这些修正案中得到阐述的。正如宪法本身,宪法这十条修正案的历史也是一个矛盾冲突不断的历史。尤其是自二十世纪中期至今,对于修正案中相对简略的文辞应该如何解读,美国政治家与最高法院之间一直有分歧。但与宪法的其他问题一样,异议和纷争最终都以妥协解决,因为不管美国人对于宪法的意义有怎样的不同,他们对宪法的尊重是一致的。
今日人们对宪法的热爱与争论中,有着意味深长的教益。这就是,美国的国家文献既不能自我驱动,也不能自我更正。它需要全体公民持续的关注和付出。在1787年9月,美国国父中的最年长者本杰明 富兰克林步出制宪会议大厅时,一群人走过来问他,代表们打造了一个什么样的政府。他的回答是;“一个共和国,如果你们能保持住它的话。”话虽简短,我们却不可低估它的本义:民主共和不仅仅是建立于人民同意的基础之上,它还依赖着人民充分了解信息之后的积极参与,来推动他们的宪法向前,并进一步走向开启了美国经验的1776年《独立宣言》中那些句子所欲打造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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