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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注释本(全新修订版)
字数: 137000
装帧: 平装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 著 100 译 10 绘
出版日期: 2025-01-01
商品条码: 9787519796440
版次: 4
开本: 其他
页数: 153
出版年份: 2025
定价: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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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权威性:权威机构出版,专业人士编写,法律文本标准实用性:重点法条注释,条文主旨提示,配套附录实用易用性:解读立法本意,注释精准易懂,开本便于携带
内容简介
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节录)工伤保险条例(节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节录)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作者简介
法律出版社,成立于1954年,是司法部直属的法律专业出版机构,享有“社会科学类全国一级出版社”、“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全国首批“数字出版转型示范单位”和“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是法律出版社旗下的专业法规编纂团队。法规中心以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为主要内容,分析研究立法主旨和读者需求,策划编纂适合办案实务、教学研究和一般大众实际需要的各类法律图书。法规中心长期与国家机关、法学院校及研究机构保持密切合作,拥有相关领域较为权威、专业的作者资源和编辑团队。近年来策划出版的畅销图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丛书”“法律法规全书系列”“法律单行本注释本系列”“学生常用法律手册系列”“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配套解读与实例系列”“最新法律法规小红书系列”等。
目录
目 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适用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及立法根据 第二条 适用范围及职业病定义 第三条 方针、机制和管理原则 第四条 职业卫生保护权 第五条 用人单位防治责任 第六条 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工伤保险 第八条 在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上控制职业病 第九条 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第十条 职业病防治规划 第十一条 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制定与公布 第十三条 社会监督和奖励第二章 前期预防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预防工作 第十五条 职业卫生要求 第十六条 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制度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制度 第十九条 特殊管理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 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保障资金投入 第二十二条 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二十三条 职业有害因素替代制度 第二十四条 职业病公告和警示 第二十五条 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 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治理 第二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职责 第二十八条 设备警示说明 第二十九条 化学材料及放射性物品应符合法定要求 第三十条 明令禁止使用 第三十一条 不得违法转移或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二条 知悉职业病危害 第三十三条 告知职业病危害 第三十四条 职业卫生培训 第三十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 第三十六条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三十七条 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 对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的保护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第四十条 工会职责 第四十一条 职业病防治费用 第四十二条 加强监督检查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四十三条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资格 第四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地 第四十五条 相关法规制定 第四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因素 第四十七条 提供资料及协助调查义务 第四十八条 对用人单位不提供资料等情况的处理 第四十九条 申请仲裁或依法起诉 第五十条 报告义务 第五十一条 职业病统计报告管理 第五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和再鉴定 第五十三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和诊断、鉴定费用承担 第五十四条 诊断鉴定委员会成员道德和纪律要求 第五十五条 疑似职业病病人的发现及诊断 第五十六条 职业病待遇 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障 第五十八条 赔偿 第五十九条 用人单位责任承担 第六十条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和用人单位变动 第六十一条 申请医疗生活救助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监督检查部门 第六十三条 监督措施 第六十四条 临时控制措施 第六十五条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 第六十六条 支持配合检查 第六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禁止行为 第六十八条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资格认定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防护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未按规定报告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责令限期治理、停业、关闭 第七十六条 生产、经营、进口国家明令禁用的设备和材料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越权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不按照规定报告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渎职责任 第八十四条 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用语含义 第八十六条 参照 第八十七条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管 第八十八条 施行日期附 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2018.3.11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节录)(2018.12.2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节录)(2012.12.2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6.10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节录)(2018.12.29修正)工伤保险条例(节录)(2010.12.20修订)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节录)(GB/T 16180—2014)(2014.9.3)职业病分类和目录(2013.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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