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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非营利性)税收法律政策研究与案例评析:以学生学费、住宿费等免税收入为视角

民办学校(非营利性)税收法律政策研究与案例评析:以学生学费、住宿费等免税收入为视角

  • 字数: 175
  • 出版社: 中国民主法制
  • 作者: 编者:何彬生//马贤兴|
  • 商品条码: 9787516236840
  • 版次: 1
  • 开本: 16开
  • 页数: 177
  • 出版年份: 2024
  • 印次: 1
定价:¥52 销售价:登录后查看价格  ¥{{selectedSku?.salePr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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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内容简介
全书分为上、下两篇, 共十二章节。上篇为理论篇 ,主要阐释非营利性民办学 校税收法律与政策理论问题 。一是税收的基本原则,包 括税收法定、税收公平、税 收正义等基本原则,这是税 收的逻辑起点;二是非营利 性民办学校的法律地位和非 营利性民办学校税收优惠权 利阐释,这是非营利性民办 学校税收问题的基础;三是 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税收法 律与政策进行检索梳理,并 运用法理学明确法律与政策 的适用规则;四是对同等税 收优惠待過遇、不征税规定 、免税规定的理解进行论证 ,并阐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税收待遇的实现与救济路径 ;五是从实体权利、程序权 利基本理论出发,对非营利 性民办学校免税资格问题进 行解析,明确财税主管部门 的相关内部文件无对外适用 效力。下篇为实务篇,主要 是以“长沙医学院税案”为研 析实案,运用司法适用思维 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费、 住宿费税收问题进行剖析, 得出其为免税收入而不应缴 纳企业所得税的结论。一是 对长沙医学院“天价税案”的 理性述评,阐明案件事实、 争议焦点以及解决意见;二 是征询专家、学者、法律实 务工作者、社会大众、当事 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费 住宿费税收问题的看法,并 凝练汇编成文。
作者简介
马贤兴,1962年2月出生,汉族,湖南浏阳人,法学硕士,高级法官;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中南大学、湘潭大学、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2011年全国政法系统优秀党员干警,湖南省省情与对策研究专家,2014年湖南省首届审判业务专家,2010年湖南省最具影响力法治人物,2011年湖南省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个人专著有:《政法职业心态建设漫淡》《心开路宽——职业人生与心态建设》;《对量刑建议提出时段的探讨》《公众人物名誉权、隐私权的限制》《舆论监督的保护与诉权滥用的遏制》《诉讼也要打假》《债权保护理念的反思与矫正》《处理民间借贷应破除身份主义和公章崇拜论》等数十篇理论文章在《人民司法》《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人民检察》《中国刑事法杂志》等中文核心期刊和全国性报刊发表;近年来在全国政法系统首倡政法职业心态建设,率先推动反虚假诉讼专项行动,引起了积极的社会反响,《人民日报》《法制13报》《人民法院报》等中央新闻媒体多次报道推介,并应邀到湖南、辽宁、广东、广西、贵州等高级人民法院和全国各地政法单位、党政机关、高等院校作“心态建设”和“虚假诉讼防治”讲座100余场。
目录
上篇 理论篇 第一章 税收的基本原则 一、税收法定原则 二、税收公平原则 三、其他基本原则 第二章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税收的理论阐释 一、营利性组织与非营利性组织 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律地位 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权利 第三章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税收法律与政策的适用规则 一、法律与政策的逻辑关系与适用边界 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税收法律与政策的梳理 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税收法律与政策的适用规则 第四章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税收待遇的理解与适用 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税收待遇的理解与适用 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有不征税收入的理解与适用 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有免税收入的理解与适用 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税收待遇的实现与救济 第五章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免税资格”问题辨析 一、免税资格与免税待遇的关系辨析 二、免税实体权利的“同等” 三、免税程序权利的“同等” 四、办理“免税资格”的部门内部文件不具有对外适用效力 五、办理免税资格的“财税[2018]13号通知”属于变相行政许可 下篇 实务篇 第六章 关于长沙医学院“天价税案”的理性述评 一、案情简介 二、关于案件的法律意见 三、案件焦点问题分析 四、关于妥善处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税收争议问题的建议 第七章 长沙医学院学生学费、住宿费涉税问题论析 一、长沙医学院依法应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待遇 二、长沙医学院的学生学历教育学费收入属于法定不征税范围 三、学历教育学生学费收入如不属法定不征税范围,也认定为免税收入 四、税务部门征税结论违反法律规定和基本法理 五、向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征收企业所得税会产生负面影响和不良社会后果 第八章 关于长沙“天价税案”几个问题的法理分析 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税收待遇,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 二、地方税务部门误读曲解上级文件 三、“财税[2008]151号”“财税[2009]122号”等规范性文件,亦违反《立法法〉精神,当属无效 四、“财税[2009]122号”等规范性文件和相关答复排除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适用 五、“财税[2018]13号”未协同民政部共同制定,有违《立法的法》规定 六、税务部门不依法确认该校纳税担保,属于选择性执法,试图剥夺学校行政复议和诉讼法律救济权利 第九章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应然为免税收入 一、何为《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7条规定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对于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公办学校作为不征税收入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作为免税收入是否矛盾? 三、学费、住宿费收入享受免税政策是否以政府举办或纳入财政管理为前提条件? 四、“财税[2009]122号通知”的合法性问题 五、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为非营利性收入 第十章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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