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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导读

案例导读

  • 字数: 230000.0
  • 装帧: 平装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 作者: 无 著 法律出版社专业出版编委会 编
  • 出版日期: 2014-03-01
  • 商品条码: 9787511858559
  • 版次: 1
  • 开本: 16开
  • 页数: 219
  • 出版年份: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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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案例导读(食品安全法及配套规定适用与解析)/案例导读与法律适用解析丛书》(作者陈焱)条文释义的观点来源于立法部门或司法部门对各个法条权威的解释,保证了条文释义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同时,尽量用通俗和简练的语言收集归纳观点,利于读者快速、准确把握法条的立法本质并运用。
《案例导读(食品安全法及配套规定适用与解析)/案例导读与法律适用解析丛书》对重点法条及生活中涉及问题较多的法条结合典型案例,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分析,通过案例回答了常见实践问题的处理。
法条下的案例均来源于权威部门公布的真实案例,而且多为近几年发生的典型案例。对案例的评析简洁明了,直指法律适用要点,使读者在轻松的阅读中提高学法、用法水平。
条文的配套规定力求全面,但又突出重点,强调实用性,便于读者一目了然找到最相关的配套规定。
目录
案例导读:食品安全法及配套规定适用与解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案例导读)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案例导读)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应当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社会责任)
(案例导读)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接受社会监督并承担相应社会责任
第四条(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案例导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局具有接受举报,查处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案例导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食品宣传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罚
第六条(管理部门之间加强沟通配合)
第七条(食品行业协会在食品安全法中的职责)
第八条(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普及与食品安全舆论监督)
第九条(食品安全研究)
第十条(社会监督)
(案例导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第十二条(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第十三条(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第十四条(食品安全检验和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方面密切配合)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第十七条(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公布警示)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八条(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原则)
第十九条(食品安全标准强制性)
(案例导读)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不能仅以产品外包装上未标注“QS”标志来认定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标准内容)
(案例导读)食品安全标准中生产许可和卫生许可应同时标注
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公布主体)
(案例导读)食品安全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整合现行食品强制性标准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二十三条(审查、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二十四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二十五条(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第二十六条(免费查阅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中的卫生要求)
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案例导读)禁止生产经营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案例导读)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而销售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案例导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相关证照
第三十条(鼓励小作坊、食品摊贩改进生产条件)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予以审查)
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身管理)
第三十三条(鼓励食品经营企业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案例导读)餐馆从业人员未获健康证明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受处罚
第三十五条(农业投入品管理)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进货查验记录)
(案例导读)农家大酒店经营不符卫生标准,食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食品出厂检验记录)
(案例导读)出口食品经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监督检验合格的应认定为符合质量规定产品
第三十八条(生产者的检验义务)
(案例导读)销售未经检验合格产品亦构成违法行为
(案例导读)对于国家规定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只能在保健食品中使用,如需要开发用于普通食品,应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食品安全性评估并申报批准
第三十九条(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案例导读)食品经营者履行食品查验和记录义务的免除十倍惩罚赔偿
第四十条(贮存食品)
(案例导读)生产者销售者未及时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致人损害应当赔偿
第四十一条(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的标注要求)
(案例导读)消费者超市购未标日期产品,商家被判十倍赔偿
第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明的内容)
(案例导读)食品未标示配料添加量,工商应予处罚
(案例导读)经营者为标明产品标准代号不能认定“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
(案例导读)食品包装标签上按国家标准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的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
第四十三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第四十四条(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
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程序)
(案例导读)超市出售问题食品消费者起诉获十倍赔偿
第四十五条(列入允许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应满足的条件)
第四十六条(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
(案例导读)销售添加“酒石酸氢胆碱”的奶粉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十七条(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第四十八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内容要求)
(案例导读)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不得上市销售
(案例导读)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第四十九条(食品经营者按照食品标签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第五十条(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以及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
中药材的物质)
(案例导读)销售明知含有国家明文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物成分的减肥保健食品,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五十一条(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
第五十二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在食
品安全方面的责任)
(案例导读)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等主体需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食品召回制度)
第五十四条(食品广告和食品推荐)
第五十五条(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推荐食品的连带责任)
第五十六条(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第五章食 品 检 验
第五十七条(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第五十八条(食品检验机构检验人)
第五十九条(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对食品检验报告共同负责)
第六十条(抽样检验)
(案例导读)特殊情况下,有关主体提出异议并要求复检可能会存在客观不能
(案例导读)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未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
第六十一条(自行检验、委托检验)
第六章食品进出口
第六十二条(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案例导读)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案例导读)获得检验检疫机构认证食品是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的产品
第六十三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所应当符合的要求)
第六十四条(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情况下,应采取的管理措施)
第六十五条(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代理商和境外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管理)
第六十六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按照规定印制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案例导读)预包装食品未加贴中文标签的不得进口
第六十七条(进口商应当建立购销记录)
第六十八条(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机构、通关手续及备案制度)
第六十九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职责)
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七十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七十一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急处置、报告、通报)
第七十二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行政措施)
第七十三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
第七十四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义务)
第七十五条(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八章监 督 管 理
第七十六条(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
第七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案例导读)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得提供餐饮服务
第七十八条(监督检查记录)
第七十九条(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八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咨询、投诉、举报处理)
第八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第八十二条(食品安全信息公布)
第八十三条(食品安全信息的报告、通报)
第九章法 律 责 任
第八十四条(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案例导读)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及餐饮服务生产经营环境不符合卫生要求,监督部门可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本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案例导读)将死因不明且未经检疫的动物尸体加工并销售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案例导读)销售蜂胶胶囊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六条(四种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七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违反食品进出口管理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违反本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行为人违法从事食品运输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人员,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和承担食品安全监管、检验职责的部门、机构,以及一些特定的社会团体违法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案例导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案例导读)销售过期食品退一赔十
(案例导读)非基于生活消费而购买商品不属于消费者
(案例导读)谢某与北京某百货商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导读)购货发票附注“假一赔一百”构成合同约定,合同双方需按约履行
第九十七条(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九十九条(本法中部分用语含义)
(案例导读)销售过期食品是否应当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
第一百条(本法施行的过渡性条款)
第一百零一条(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铁路运营中的食品安全与军队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特殊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授权国务院调整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第一百零四条(法律生效日期)
附 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7.8)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11.1)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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