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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补救判决研究
字数: 218000
装帧: 简装
出版社: 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
作者: 陈思融著 著
出版日期: 2019-07-01
商品条码: 9787519736149
版次: 1
开本: 其他
页数: 244
出版年份: 2019
定价: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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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行政诉讼补救判决研究》首先在博士论文收集的1991-2013年典型案例的基础上,补充了《行政诉讼法》修改后2015-2017年法院有关行政诉讼补救判决的案件材料,从补救判决的法律依据、基础、形式、位置以及内容等五个方面加以统计整理和法理分析,指出司法实践中适用该判决方式时存在的争议问题,充分展示出行政审判实践中“补救判决是怎样的”;其次是依据行政诉讼法理,对行政诉讼补救判决存在的正当性、功能性、请求权基础进行了深入探讨,揭示补救判决的应然要求,解决了“补救判决应当是什么”的问题;最后,从补教判决的判决对象、适用条件以及内容三方面对这一判决形式的适用作出较为深刻的分析,同时还研究了补救教判决这一判决形式在行政协议案件中的适用,由此揭示了“补教判决应当怎么用”的问题。
作者简介
陈思融,1983年生,重庆永川人;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在站博士后;研究方向: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在《中国法学》《中外法学》《中国行政管理》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十余篇。
目录
目录导论一、问题意识的形成二、文献梳理三、研究意义四、研究思路第一章行政诉讼补救判决的表达第一节法律文本中的补救判决一、补救:作为语言含义的追溯二、补救:作为法律语言的规范表达三、补救:作为行政诉讼判决主文的表达第二节司法实践中的补救判决一、案例样本概况(1991—2013年)二、补救判决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三、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补救判决的适用情况(2015年5月—2017年5月)第三节比较法上的补救判决一、作为给付判决的补救二、作为判决效力的补救三、两种形式的比较小结第二章行政诉讼补救判决的理论基础第一节补救判决的正当性基础一、补救判决不会造成司法权侵越行政权二、补救判决直接回应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节补救判决的功能性基础一、弥补撤销判决、确认判决解决争议的不彻底性缺陷二、实现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充分有效救济三、发挥行政判决的违法责任评价功能四、提高行政诉讼效率第三节补救判决的请求权基础一、信赖利益保护请求权二、结果除去请求权三、补充说明小结第三章行政诉讼补救判决的性质第一节补救判决的判决性质一、责令补救是一种判决形式二、补救判决是一种具有给付性质的判决形式三、给付判决不能替代补救判决的存在第二节补救判决的形式一、补救判决形式上的附随性二、补救判决的主判决类型第三节补救判决的双重性格一、补救判决的依诉讼请求作出的性格二、补救判决的依职权作出的性格三、补救判决是依诉讼请求判决和依职权判决的统一体小结第四章行政诉讼补救判决的适用第一节补救判决的判决对象一、行政判决的判决对象二、补救判决的判决对象第二节补救判决的适用条件一、被诉行政行为被撤销或以其他方式被否定二、被诉行政行为造成了不利益后果三、当事人结果除去请求权或者信赖利益保护请求权的成立四、不利益后果扭转的可得性第三节补救判决的内容一、包含特定内容的补救判决的可得性二、补救期限的确定三、补救判决内容的具体表达小结第五章补救判决在行政协议纠纷案件中的适用第一节行政协议补救判决与其他行政协议判决方式之间的关系一、行政协议补救判决与确认有效判决、继续履行判决的关系二、行政协议补救判决与赔偿判决的关系三、行政协议补救判决与解除判决、确认无效判决的关系第二节行政协议补救判决与单方行政行为判决方式之间的关系一、行政协议补救判决与撤销判决二、行政协议补救判决与确认违法判决三、行政协议补救判决与行政行为补救判决第三节行政协议补救判决的适用条件一、行政协议效力被确定二、行政协议或者围绕行政协议作出的单方行政行为造成了不利益后果三、围绕行政协议作出的单方行政行为被撤销或以其他方式被否定小结主要参考文献
摘要
总序法治昌明离不开法学兴盛,法学兴盛离不开法律学人的砥砺前行。浙江财经大学法学文库即是浙江财经大学法律人耕耘于法学领域成果的结晶。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成立于2002年, 2010年获得法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现有法学理论、宪法与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和国际法学5个学术硕士学位点和法律硕士学位点;学院法学研究力量雄厚,目前共有法学专业教师45人,教授12人,副教授15人,其中博士生导师3人,硕士生导师26人,浙江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2人,浙江省“151人才工程”人才5人,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3人,校中青年骨干教师7人。学院坚持实施科研强院战略,鼓励教师从事高水平的学术研究,激发了广大教师从事学术研究的积极性,整体学术水平有较快提升,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的科研成果。近5年,学院教师先后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56项,其中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项,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14项。教师先后在《法学研究》《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管理世界》《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政法论坛》等刊物上发表和转载学术论文300余篇,出版了专著和各类教材近40部,获得省部级等各类科研成果奖30余项。为展现浙江财经大学法律学人在法学研究领域辛勤耕耘取得的成果,扩大学术影响,助力法学人才的成长。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与法律出版社协商一致,设立浙江财经大学法学文库出版项目,集中出版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教师在法学研究领域取得的专著类学术成果。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与法律出版社本着鼓励学术创新、打造学术精品的追求,对申报列入文库出版计划的书稿精心选择,潜心打磨,以期展现浙江财经大学法律学人研究的最高水准。孔子云:人能弘道,非道弘人。周敦颐亦言:文以载道。我国的法治建设方兴未艾。弘法治之道在法律人,法律人弘道在法学论著。期盼浙江财经大学法学文库的出版能够为浙江财经大学法律人弘扬法治之道开辟新的天地。浙江财经大学副校长李占荣序陈思融是我指导的博士研究生,《行政诉讼补救判决研究》一书是她在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改完成的。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过程中,判决方式一直处于发展完善的过程中。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并没有涉及补救判决的内容,但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出于化解案件争议的需要,在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作出撤销判决同时,在部分案件的判决主文中也要求被告采取相应措施。针对司法实践中的这种状况,2000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58条、第59条中出现了“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的规范表述,初步确立了行政诉讼补救判决形式。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89年《行政诉讼法》进行修订,在第76条增加了“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的规定,从而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行政诉讼补救判决”的法定类型。在博士学习期间,陈思融在案例研讨过程中敏锐地把握了这一课题,并完成了博士学位论文。该书探讨的核心命题是,何为支撑行政诉讼补救判决作为一种独立判决方式的理论基础,以及该种独立判决方式应如何适用。在成书的过程中,陈思融首先在博士论文收集的1991—2013年典型案例的基础上,补充了《行政诉讼法》修改后2015—2017年法院有关行政诉讼补救判决的案件材料,从补救判决的法律依据、基础、形式、位置以及内容等五个方面加以统计整理和法理分析,指出司法实践中适用该判决方式时存在的争议问题,充分展示出行政审判实践中“补救判决是怎样的”;其次是依据行政诉讼法理,对行政诉讼补救判决存在的正当性、功能性、请求权基础进行了深入探讨,揭示补救判决的应然要求,解决了“补救判决应当是什么”的问题;最后,她从补救判决的判决对象、适用条件以及内容三方面对这一判决形式的适用作出较为深刻的分析,同时还研究了补救判决这一判决形式在行政协议案件中的适用,由此揭示了“补救判决应当怎么用”的问题。在我看来,以上研究内容,具有很强的问题意识,研究结论也与我国2015年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高度契合。相信该书的出版,对于推动我国行政诉讼判决类型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陈思融在南京大学跟随我读博期间,用心读书、刻苦钻研,取得了较大进步。《行政诉讼补救判决研究》一书的付梓,是其博士期间学术成果的集中体现。期待她不断努力,在学术的道路上继续刻苦前行!王太高2019年3月前言自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我国行政诉讼领域一直是通过判决形式解决权利保障问题的,行政判决方式的多寡及其完善程度,将直接影响权利保护机会的多寡以及权利保护的程度。我国行政诉讼判决的方式经历了一个不断扩充调整的过程,对行政诉讼各判决方式的深入研究也将为行政诉讼理论的发展以及行政审判实践的运行作出巨大的贡献。2014年修正的《行政诉讼法》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一种新的独立的判决形式——行政诉讼补救判决,如同行政诉讼撤销判决、变更判决、履行判决、确认判决等独立的判决形式一样,学界也有必要对补救判决予以深入研究。事实上,早在最高人民法院2000 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中就初步确立了补救判决这一判决方式(第58条、第59条),其也构成了行政诉讼补救判决的规范依据,但该规范依据仅规定了补救判决的适用情形,并简单涉及补救判决的内容,而对法院作出补救判决后的执行以及被告的补救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等问题都未作出任何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较多作出补救判决的案例,分析梳理这些案例,笔者发现在补救判决适用过程中,存在对其功能、形式、是否应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依据以及能否作出包含具体补救措施的补救判决等认识不清的状况。行政法理论界对补救判决这一判决形式也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尚未充分认识到补救判决规范依据规定的简单粗疏以及司法实践适用过程中存在的争议或疑问。由此,本书将围绕“补救判决是什么、补救判决应当是什么、补救判决应当怎么用”三个方面的问题展开研究。行政诉讼补救判决作为一种独立的判决形式,在我国有其存在的正当性,其作出并不会造成司法权侵越行政权,要求行政主体按照法院的指示承担扭转行政行为造成的不利益后果的权力,是行政审判权的当然内涵之一。当然,法院在作出补救判决时,是否可以指明具体的补救措施,这一问题可能会涉及司法权侵越行政权问题,但只要能妥当地设计补救判决所适用的案件类型和适用规则,严格审查“裁判时机成熟”这一要件,就不必担心司法权侵越行政权;补救判决所承载的弥补撤销判决、确认判决解决纠纷的不彻底性缺陷,实现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实效性救济,发挥行政判决的违法责任评价功能以及提高行政诉讼效率的功能,是补救判决区别于其他判决形式而独立存在的功能基础,以上独特功能的发挥突出了建立完善补救判决的必要性;而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保护请求权或者结果除去请求权,以及扭转违法行政行为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的不利益状态,则进一步体现出补救判决的功能领域所在。行政诉讼补救判决,是指法院在作出撤销判决或者确认判决的同时,依原告的信赖利益保护请求权或者结果除去请求权作出的,或者是法院基于保护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需要依职权作出的,要求行政主体作出相应的行为,以扭转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不利益状态的判决形式。其具有如下几方面特征:补救判决是一种具有给付性质的判决,补救判决的作出是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正面回应,在内容上主要体现为对原告信赖利益保护请求权或结果除去请求权的确认,并且具有可执行性;补救判决通常是附随于撤销判决、确认违法判决、确认无效判决以及确认合法判决而作出,其在形式上具有附随性;补救判决是依诉讼请求判决和依职权判决的统一体,原则上,依据“依诉择判”原则,行政诉讼补救判决通常情况下是依当事人的信赖利益保护请求或者结果除去请求而作出的判决,但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法院可以例外的依职权作出补救判决。只有在满足如下四个构成要件时,法院才能依诉讼请求或者依职权作出补救判决:一是被诉行政行为被撤销或以其他方式被否定,二是被诉行政行为造成了不利益后果,三是当事人的结果除去请求权或者信赖利益保护请求权成立,四是不利益后果扭转的可得性。当符合上述构成要件后,从有效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当允许法院作出包含明确具体的补救措施内容的补救判决。但同时必须考虑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权力分工所要求的对司法权的必要限制,应当通过“裁判时机成熟”原则解决法院在什么情形下可以作出包含明确具体的补救措施内容的补救判决的问题,以防止司法权侵越行政权。补救判决内容的表达是判决适用的最后阶段,其表达的若干技术性规则主要包括:“为何判决补救以及补救措施应当实现的效果”应记载于判决理由部分;补救判决的内容必须记载于判决主文中;不应只写“责令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在仅作出不包含具体补救措施的补救判决中,宜将补救措施所针对的当事人、针对的何种不利益后果以及补救期限于判决主文中具体表达出来,而对于包含具体补救措施的补救判决,除了明确上述事项外,还应明确被告应当采取的具体的补救措施内容;补救判决应于主文中写明“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补救判决中的补救期限应“以限定补救期限为原则,以不限定补救期限为例外”。以上内容和观点主要来自于笔者博士学位论文,自2016年进入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之后,笔者在博士论文的基础上对行政诉讼补救判决进行了延伸性研究,并获得了第60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一等资助。论文修订的内容主要体现为:一是增加了2015—2017年司法实践中适用补救判决的案例分析;二是增加了第五章“补救判决在行政协议纠纷案件中的适用”,对行政协议补救判决与行政行为补救判决之间的关系,以及行政协议补救判决的适用规则进行了研究。补救判决在行政协议领域的适用表明,行政协议补救判决与行政行为补救判决两者之间存在共性,也存在部分差异性。其共性体现为:一方面,两者均是以消除行政行为造成的不利益后果为功能目标的判决方式,两者均可以适用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更换、重作等凡是能消除行政行为造成的不利益后果的所有措施;另一方面,两者适用的首要条件均是行政行为被撤销或以其他方式被否定,即两者均是从判决方式。以上共性的存在,使行政协议补救判决存在的理论基础、性质、内容、判决对象等问题上与行政行为补救判决具有同质性。两者的差异性最主要体现为:行政协议补救判决的作出是以否认被告不履行行政协议这一违法的“不作为”行为为前提,而行政行为补救判决则是以否认被告某一“作为”行政行为为前提。这也是行政协议补救判决与行政行为补救判决在适用条件上存在一定差异的根本原因。行政协议补救判决的适用条件包括五个方面:行政协议效力被确定;围绕行政协议作出的单方行政行为被撤销或以其他方式被否定;行政协议或者围绕行政协议作出的单方行政行为造成了不利益后果;当事人结果除去请求权或者信赖利益保护请求权的成立以及不利益后果扭转的可得性。如今论文已经修订成书,即将付梓。在本书的完成过程中,得到了诸多老师与朋友的帮助。感谢我的博士生导师王太高教授,本书内容的成形离不开王老师的点拨与指导。感谢我的博士后合作导师章剑生教授,在我博士后研究期间,对本书内容的修改提供的诸多有益意见。感谢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刘宗德教授,在我于2017年台湾政治大学访学期间,对我学习上给予的诸多指导和帮助。感谢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和浙江省新型高校智库“浙江省地方立法与法治战略研究院”的资助,感谢法律出版社田浩编辑非常认真的工作,使本书得以顺利出版。陈思融201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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