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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全编
全面收录现行有效的全部法律、行政法规
字数: 5805千字
装帧: 精装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出版日期: 2016-02-01
商品条码: 9787511870773
版次: 1
开本: A5
页数: 2608
出版年份: 2016
定价:
¥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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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音乐的基础理论与应用
内容简介
(一)收录全面,内容丰富。本书全面收录了截至2015年10月以来公布的全部现行有效法律(含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行政法规,其中,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278件,行政法规613件。全书容量达570余万字,涵盖了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
(二)分类细致,专业指引。本书根据各领域实际情况划分诸多小类,便于读者根据需要查找;并通过目录中的字体区分不同效力级别的文件,其中,法律为宋体,行政法规为仿宋体,法律解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为楷体。并在目录中详细标明了该法律文件的修改情况,便于读者确定所使用的版本。
(三)多种索引,方便查询。本书特设按分类索引、按拼音索引、按时间加令/国务院令索引等多种检索方式,竭力为读者提供很为方便的查询服务。考虑到部分文件同时涉及两个以上的分类或职能,将其收录在正文中很适合的位置,同时对于其可归入的其他位置在目录、正文中都予以指引,避免出现只翻正文可能出现漏查的情况。
作者简介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是法律出版社旗下的专业法规编纂机构。法规中心以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为主要内容,分析研究立法主旨和读者需求,策划编纂适合办案实务、教学研究和一般大众实际需要各类法律图书。法规中心长期与、法学院校及研究机构保持密切合作,拥有相关领域较为、专业的作者资源和编辑团队。
目录
一、宪法及相关法
1.宪法(1-1)
2.立法制度(1-10)
3.选举制度(1-23)
4.国家机构(1-35)
(1)人民代表大会(1-35)
(2)人民政府(1-53)
(3)人民法院(1-55)
(4)人民检察院(1-61)
5.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66)
6.特别行政区制度(1-73)
(1)香港特别行政区(1-73)
(2)澳门特别行政区(1-89)
7.基层群众自治制度(1-101)
8.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1-105)
9.其他(1-113)
二、民商法
1.总类(2-1)
2.债权(2-8)
3.物权(2-31)
4.侵权责任(2-44)
5.婚姻家庭(2-48)
6.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2-54)
7.商事主体(2-56)
8.外商投资(2-121)
9.商事行为(2-138)
(1)证券、期货(2-138)
(2)保险(2-199)
(3)票据、信托(2-218)
(4)海商(2-228)
10.知识产权(2-246)
(1)著作权(2-246)
(2)专利(2-263)
(3)商标(2-283)
(4)其他(2-300)
三、行政法
1.总类(3-1)
2.机关事务、机构编制(3-35)
3.人事、监察(3-41)
(1)公务员(3-41)
(2)干部、专家(3-56)
(3)企事业单位(3-64)
(4)监察(3-68)
4.外交(3-77)
5.国防(3-84)
(1)综合(3-84)
(2)军事设施、武器装备(3-87)
(3)武装力量(3-104)
(4)教育、动员(3-130)
(5)其他(3-139)
6.国家安全(3-148)
7.公安(3-155)
(1)综合(3-155)
(2)户籍管理(3-168)
(3)治安管理(3-172)
(4)消防管理(3-216)
(5)道路交通管理(3-222)
(6)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3-242)
(7)禁毒管理(3-245)
(8)监所管理(3-256)
(9)出入境和边防管理(3-260)
8.海关(3-278)
(1)综合(3-278)
(2)进出口货物、物品与关税(3-298)
(3)加工贸易与保税监管(3-308)
(4)口岸管理(3-312)
9.司法行政(3-314)
10.民政(3-330)
(1)区划地名(3-330)
(2)民间组织管理(3-334)
(3)社会事务(3-343)
(4)社会救助(3-349)
(5)救灾(3-356)
(6)优抚安置(3-358)
11.教育(3-369)
(1)综合(3-369)
(2)教师(3-373)
(3)基础教育(3-377)
(4)高等教育(3-384)
(5)民办教育、职业教育、合作办学(3-396)
(6)语言文字(3-409)
(7)其他(3-410)
12.科学技术(3-420)
13.环境保护(3-439)
(1)综合(3-439)
(2)海洋环境保护(3-444)
(3)水污染防治(3-472)
(4)大气污染防治(3-484)
(5)固体废物污染防治(3-496)
(6)噪声污染防治(3-509)
(7)核与辐射安全(3-513)
(8)其他(3-539)
14.文化、文物(3-551)
(1)文化(3-551)
(2)文物(3-566)
15.新闻出版广电(3-586)
(1)新闻出版(3-586)
(2)广播电影电视(3-603)
16.体育(3-616)
17.卫生和计划生育(3-627)(1)医疗机构、医务人员(3-627)
(2)疾病防治(3-639)
(3)卫生保健(3-669)
(4)血液管理(3-680)
(5)计划生育(3-684)
(6)中医药(3-693)
(7)其他(3-696)
18.食品药品监督管理(3-717)
(1)食品安全(3-717)
(2)药品、化妆品监管(3-743)
(3)医疗器械监管(3-770)
19.旅游(3-777)
20.气象(3-792)
21.地震(3-802)
22.档案、保密(3-822)
(1)档案、地方志(3-822)
(2)保密(3-830)
23.华侨、民族、宗教(3-838)
(1)侨务(3-838)
(2)民族事务(3-841)
(3)宗教事务(3-843)
四、经济法
1.总类(4-1)
2.发展和改革(4-6)
(1)价格管理(4-6)
(2)招标投标管理(4-14)
(3)环境与资源(4-25)
(4)能源(4-32)
(5)电力(4-59)
(6)粮食(4-76)
(7)其他(4-83)
3.国有资产监管(4-86)
4.财政(4-97)
(1)财政(4-97)
(2)会计(4-127)
5.审计(4-137)
6.税务(4-146)
(1)税收征管(4-146)
(2)所得税(4-161)
(3)货物和劳务税(4-179)
(4)财产和行为税(4-187)
7.金融(4-197)
(1)中央银行(4-197)
(2)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与监管
(4-206)
(3)外汇管理(4-235)
8.国土资源(4-243)
(1)土地资源(4-243)
(2)矿产资源(4-262)
(3)海洋资源(4-279)
(4)地质(4-287)
(5)测绘地理信息(4-299)
9.住房和城乡建设(4-310)
(1)城乡规划(4-310)
(2)城乡建设、风景名胜(4-318)
(3)建筑市场、建设工程(4-340)
(4)房地产市场(4-359)
(5)住房公积金(4-372)
10.交通运输(4-375)
(1)公路运输(4-375)
(2)铁路运输(4-393)
(3)民用航空运输(4-408)
(4)水路运输(4-448)
(5)海事(4-471)
(6)邮政(4-500)
11.水利(4-510)
(1)水资源与水利管理(4-510)
(2)水库移民(4-544)
(3)水土保持(4-551)
(4)防洪抗旱(4-558)
12.农林牧渔(4-571)
(1)综合(4-571)
(2)种植业(4-603)
(3)畜牧业(4-611)
(4)渔业(4-646)
(5)林业(4-661)
13.工业和信息化(4-693)
(1)工业与原子能(4-693)
(2)信息化(4-698)
(3)烟草专卖(4-714)
14.商务(4-720)
(1)国内贸易(4-720)
(2)对外贸易(4-730)
(3)外商及港澳台同胞投资(4-759)
(4)对外合作(4-768)
15.工商行政管理(4-774)
(1)工商登记(4-774)
(2)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4-796)
(3)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市场规范管理(4-804)
(4)广告(4-818)
(5)商标(4-824)
16.质量监督检验检疫(4-825)
(1)质量监管(4-825)
(2)计量(4-856)
(3)出入境检验检疫(4-866)
(4)标准认证(4-890)
17.统计(4-901)
五、社会法
1.人力资源(5-1)
(1)劳动用工(5-1)
(2)公务员、专家(5-37)
2.安全生产(5-37)
3.社会保障(5-79)
(1)社会保险(5-79)
(2)社会救济(5-99)
(3)社会公益(5-99)
4.特殊群体保障(5-104)
六、刑法
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1.刑事诉讼(7-1)
2.行政诉讼(7-26)
3.民事诉讼(7-32)
4.非诉讼程序(7-59)
摘要
编辑出版说明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目前,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的统计,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共240部、行政法规706部、地方性法规8600多部。2011年9月至今,新的法律、行政法规不断出台,大批法律、行政法规密集修改,失效法规的清理工作也在持续进行。
为满足社会各界对法律法规学习、了解、查阅的需要,我们精心编辑出版了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全编》。本书具有以下特点:
(一)收录全面,内容丰富。本书全面收录了截至2015年10月以来公布的全部现行有效法律(含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行政法规,其中,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278件,行政法规613件。全书容量达570余万字,涵盖了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
(二)分类细致,专业指引。本书根据各领域实际情况划分诸多小类,便于读者根据需要查找;并通过目录中的字体区分不同效力级别的文件,其中,法律为宋体,行政法规为仿宋体,法律解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为楷体。并在目录中详细标明了该法律文件的修改情况,便于读者确定所使用的版本。
(三)多种索引,方便查询。本书特设按分类索引、按拼音索引、按时间加令/国务院令索引等多种检索方式,竭力为读者提供最为方便的查询服务。考虑到部分文件同时涉及两个以上的分类或职能,将其收录在正文中最适合的位置,同时对于其可归入的其他位置在目录、正文中都予以指引,避免出现只翻正文可能出现漏查的情况。
相信本书能为读者工作、学习带来方便。
由于编者水平所限,还望读者在使用过程中不吝赐教,提出您的宝贵意见,以便本书继续修订完善。
编者2015年11月
编辑体例说明
一、关于体例划分
本书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体例为主线,分为宪法及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编。由于法律法规数量庞多,只有细分为更细的小类,才能便于读者查询。
(一)宪法及相关法、民商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编。基本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的描述分类。
(二)行政法、经济法编。根据国务院部委设置划分小类,使之对应相关机关职能。由于法规编纂相对滞后于国务院部委改革进程,过去的行政法规汇编中可能会出现未能体现新设置部委职能的情况。如发改委对应的职能过去往往被分解在工商、环保、资源、农业等小类中;工信部对应的职能过去往往被分解在商务、邮电等小类中;住建部的职能过去往往被拆分在行政法(城乡建设)和经济法(建筑)小类,等等。本书根据现有的国务院部委设置,对所有行政法规进行了重新梳理和归类,使之更适应现行工作的需要。
(三)社会法编。兼考虑上述两种分类标准。
二、关于行政法规的收录
本书收录的行政法规,以1988年5月31日、2002年1月1日为界限,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8年5月31日以前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法制建设尚不健全,行政法规与国务院其他文件一起发布,有的性质不明确,有的地位不凸显。本书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07年《关于征求现行行政法规清理建议的公告》所确定的行政法规范围予以确定文件性质,并收录其中现行有效的文件。
第二阶段:1988年5月31日至2002年1月1日
1988年5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改进行政法规发布工作的通知》,规定:国务院发布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签署发布令;经国务院批准、部门(含部、委、行、署、直属机构、国家局)发布行政法规,由部门主要领导人签署发布令。并于6月3日发布了第1号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此后直到2001年年底,我国一直有两种形式发布的行政法规:一种是以国务院令形式发布的条例、规定等,一种是国务院批准,由各部委发布的行政法规。本书对这些行政法规全部予以了收录。
第三阶段:2002年1月1日后
2001年11月16日,国务院公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行政法规一律由国务院令公布施行。自2002年1月1日起,国务院批准、各部委发布的行政法规不再出现。截至2015年10月底,国务院已经发布了662个国务院令 ,除少量关于人事任命的外,绝大多数都是行政法规。其中既有新公布的行政法规,也有关于旧行政法规的修改决定。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近年来国务院对行政法规的修改更为密集,往往一次性地修改几十甚至上百部行政法规。本书收录的,都是行政法规修改后的最新文本。对于修改后删除的条款,修改决定处理结果为该条款删除后,其后条款序号不顺延的,保留该条文并用删除线表示;修改决定处理结果为该条款删除后,其后条款序号顺延的,则删除该条款,后面的条款序号依次更正。
三、关于法律法规的题注信息
法律法规的题注,是指法律法规标题下面标明制定的机关和批准的时间,并用括号括起来的部分。题注表明了法律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其在整个立法体系中的等级地位。最初的法律法规题注主要包括批准或发布机关、批准或发布日期、发布文号或令号(令号中包含了发布机关)、施行日期。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健全,法律、法规的修改日趋频繁,有的法律修改多达十几次(如刑法),修改三次以上的法律、法规也有相当数量。此时将每次修改的依据、批准、发布、施行、文号等情况全部列明,则会较为繁乱;同时大量修改信息居中排列在法规标题下并用括号括起来,其纷杂程度也可能影响读者快速查阅。故本书在题注格式上改用1.2.3.分项列举的方式,使之更清楚明了;在题注内容选取上则采用以下原则:
(一)对于没有修改的法律、法规,遵循原有的题注规则处理。法律的题注包括通过日期及机关、发布日期及令号、施行日期;法规的题注包括批准日期及机关(如有)、发布日期及令号、施行日期。需要注意的是,有的法律、法规是自其发布之日起施行,此时不再单列施行日期,直接采用“发布施行”或“公布施行”。
(二)对于有修改的法律,分两种情况:有修改决定的为修正,题注包括首次通过的日期及机关、修正的日期/机关及依据;无修改决定的为修订,题注包括首次通过的日期及机关、修订的日期及机关、发布修订的令号、修订后的施行日期。如同一部法律同时涉及修正、修订两种情况的,分别按照上述标准列明题注;如最后一次修改不属于修订的,修订令号和施行日期不列出。
(三)对于行政法规的修改,除个别特例外,均称“修订”,分为四种情况:一是以国务院令颁布、由修改决定修订的行政法规,题注包括首次批准的日期及机关(如有)、首次发布的日期及令号、修订的日期/令号及依据;二是以国务院令颁布、无修改决定直接修订的行政法规,题注包括首次批准的日期及机关(如有)、首次发布的日期及令号、修订的日期及令号、修订后的施行日期;三是国务院批准、部委发布、国务院修订的行政法规,题注包括首次批准的日期及机关、首次发布的日期及令号、修订的日期/令号及依据;四是国务院批准、部委发布、部委修订的行政法规,题注包括首次批准的日期及机关、首次发布的日期及令号、批准修订的日期及机关、发布修订的日期及文号。如同一部法规同时涉及上述两种以上情况的,分别按照上述标准列明题注。
此外,由于法规发文时所用“发布”、“公布”并不统一,本书题注中保留发文时的原貌。
编者201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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