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用市场化的方式解决危困企业问题危困企业的出现是市场经济的常态,对不同类型危困企业的处理是目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难点、重点。危困企业是经济中的常态现象,在任何市场经济国家,包括在一些非市场经济国家都是如此。“危困企业”是一个比“僵尸企业”更大的概念,“僵尸企业”应该被包括在“危困企业”中。危困企业可以分为3种类型:第一种叫“资困企业”,是指现金流短缺,在短期内发生偿付性危机的企业;第二种叫“债困企业”,是指负债太重,债务利息甚至超过本金,陷入难以摆脱困境的企业;第三种叫“营困企业”,这种企业的困境往往是由经营管理特别是成本控制上出现问题而引发的。对这3种类型的危困企业,采取的措施应该有所差别。危困企业的处置都涉及投资并购。对投资界来说,要尽量避免“危僵企业”,要从危困企业中,找到那些有生机、有投资机会的“危机企业”。在中国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阶段,各地区领域都出现了上述3种企业,这已成为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个主要障碍。对危困企业的处置,已成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难点,其对于整个宏观经济的改善和经济结构的调整都非常重要,这也是我国下一阶段要着力改革的方面。危困企业在中国存在于3个领域中,这3个领域的危困企业在政策面或者法律面的特点不同。第一个领域是政策面的危困企业,即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都在着力解决的“僵尸企业”。目前,钢铁和煤炭两个行业去产能的实际效果不是很好。根据发改委主持的部际联席会议上透露出来的信息,在这两大领域中,钢铁产能只“去”了47%,煤炭产能只“去”了38%。我国2016年的全年去产能的任务,粗钢产能是4500万吨,煤炭是2.5亿吨,现在一半都没有完成。目前,政策面做得不是很顺利,这里有很多原因。首先,对于政策面和去产能以及经济发展的关系,很多地方存在认识误区。例如,有人错误地认为,产能如果保护下来,对地方经济发展有利,是一种政绩。但更重要的原因是,各界对于去产能的工具,特别是对政策工具、金融工具的认识不够。最近债务违约频发,如东北特钢,地方政府希望通过债转股的方式解决其与债权人的矛盾,但在该过程中严重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除东北特钢外,还有一大批债券违约,违约数额都在几十亿元、几百亿元,中央层面要着力处理好这个问题。第二个领域是资本市场的危困企业,主要体现在上市公司大量ST公司中,其中,相当一批可以称为危困企业。这些企业连年亏损,企业在经营上、债务压力上和短期资金链上都出现了问题。这些企业的利润连续几年为负数,本来应该退出资本市场,但是我们在监管理念上和法律环境上都没有做到这一点。另外,上市公司的“壳资源”还有价值,这就出现了危困企业的上市公司通过拼命给资产负债表注水的现象,而且很多ST公司都存在注水问题。同时,资本市场也存在巨大机会,有些危困企业还存在投资价值。例如,山东山水水泥资产状况不错,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了问题,而且内部在管理和市场的关系上出了问题。这样的企业还是很好的企业,如果能够争取正确的方式、工具,问题就能解决。当然,如果法律更加严格,便应对上市公司中一些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采取清算措施。在上市公司中,像中核钛白那样,天时、地利、人和都具备,并能从危困中走出来的案例,还是比较少见。很多企业都是“危僵企业”,投资界要注意避开。第三个领域是法律领域的危困企业,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类是《公司法》第十章第181~184条中的企业,这些企业现在有一个新的概念——应年报未年报企业。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将年检制度改成年度申报制度,原来未年检的注销和吊销制度取消了。我国现在应年报企业为1741万家,但2015年年度申报的是1430多万家,意味着有接近300万家企业没有年度申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把它们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这里确实存在不属于危困企业的企业,主要是没有债务但没有经营的企业,但也包括大量“僵尸企业”与营困型的中小企业。《公司法》中的危困企业可以更多地采取市场方式来做。第二类是《企业破产法》上的危困企业。《企业破产法》第2条涉及的企业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或者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可能的,这些企业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采取重整的方式。综上所述,法律领域的危困企业,在《公司法》上往往采用重组的方式解决,在《企业破产法》上则往往采取重整的方式来解决。对于上述三个领域的危困企业,处理方式有所不同。政策性危困企业大致,是停产、半停产、经营连年亏损,不能清偿到期负债,靠政府补贴或者银行续贷来维持的企业。目前,对这类政策领域的危困企业,我国采用的是“多兼并少破产”的方式,对此笔者并不是很赞成。采用“壮士断腕”的手段可能更好。当然,目前我国东部、中部、西部、南北各地情况不一样,应有不同的对策,要“一企一策”。对于这样的企业,现在有一些政策层面的支持,中央政府拿出1000亿元解决职工安置问题,各地也主要是争取这样的政策支持。而资本市场领域和法律层面的危困企业,则要通过市场手段来解决。在危困企业政策层面要关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要利用民间资本和民间力量。关于处理危困企业,国资委、发改委、财政部、工信部都采取了很多措施,但目前措施中有很大的欠缺,即市场的力量。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要起决定作用。但我们在危困企业处理中,恰恰忽视了市场的力量,没有利用民间资本的力量。国资委在央企中梳理出400多家“僵尸企业”进行兼并重组等处理,但在这些“僵尸企业”的处置中,恰恰没有和混合所有制结合起来,没有和民间资本、民间投资结合起来。如果我们引入民间资本,采取市场方式,应该能够更好地解决危困企业的拯救问题。第二,要用法律方式、法律思维、市场方式、市场思维来解决危困企业问题。20世纪90年代解决危困企业主要是通过行政方式,这种解决方式的后遗症现在仍然存在。大量危困企业的处理都是地方政府通过省长、市长办公会议,用红头文件解决的。而这些红头文件有的过几年就不算数了,有的甚至当时就是违法的。很多企业拖到现在还有烂账、坏账、拖账,很多法律争讼都是因为过多地运用行政手段而产生的问题。目前,危困企业一定要用市场手段、法律手段处理,应该避免上一轮的处置方式。第三,改善政策环境。在危困企业处置中,政府要有契约精神,不能先“开门迎客”,然后“关门打狗”。地方政府要全力以赴帮助危困企业救助者解决职工安置、债务问题,让投资者放心;要着力搭建投资环境、经营环境、司法环境。在司法环境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建立破产审判庭、企业重整信息平台等一些措施。但更重要的是,地方政府应打造一个适宜的市场环境,这对于危困企业救助至关重要。本书在编纂过程中我的好友——在通用汽车、美国航空公司、世界通讯公司、安然公司、雷曼兄弟公司等美国近30年来所有著名的破产案件中发挥举足轻重作用、曾被纽约时报评价为“美国最杰出破产法律师”的Harvey R. Miller离我们而去,对此笔者表示沉痛的哀悼。同时,感谢重庆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杨临萍院长、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刘向民局长、Edward I. Altman和Lynn M. LoPucki等作者的赐稿,这些高质量的稿件为本书增添了成色,使本书熠熠生辉。感谢张钦昱博士对稿件的统筹和编排;感谢刘颖、武卓、龚新怡、张彧通博士对优秀文章和作者的引荐和联系;感谢戴玥、汤怀恩、毕莹对文章的校对。衷心感谢法律出版社财经分社沈小英社长、刘晓萌编辑对本书的宝贵意见和悉心编辑,使本书高质量地及时付梓。读者若有感悟、问题或建议,欢迎关注“破产法快讯”微信公众号(微信号:insolalerts),致信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chinainsol@cupl.edu.cn)或在中国破产法网(www.chinainsol.org)的“留言讨论区”中留言。我们期待得到您的反馈与支持!李曙光2017年4月于蓟门法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