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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分割与传承

上市公司股权分割与传承

《人在律途》《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律师业务》作者团队又一力作!以案说法,为企业家及家族企业提供财富安全保护与规划!
  • 字数: 706千字
  • 装帧: 精装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 作者: 贾明军,吴卫义 主编
  • 出版日期: 2016-06-01
  • 商品条码: 9787511895004
  • 版次: 1
  • 开本: 16开
  • 页数: 649
  • 出版年份: 2016
定价:¥168 销售价:登录后查看价格  ¥{{selectedSku?.salePr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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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内容简介
本书是中伦律师事务所贾明军律师团队近几年工作经验的总结。全书围绕婚姻、继承对公司企业、特别是拟/上市公司股权的影响展开,从实战业务的角度,全面、细致地阐述了拟/上市公司股权在面临婚姻家庭影响时的处理,很多经验、心得是靠前次公开发表,很好具有实用性。
从体例上看,从股权价值到股权分割,再到股权传承涉及的私人财富工具的应用,由浅入深、由低到高的撰写思维,可供读者、尤其是资本市场的专业人士参阅借鉴。从内容上看,本书不仅有鲜活的案例,更是有资本市场领域与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交叉实例的问题剖析及应对方案,本书用深入浅出的行文方式,将目前私人财富规划领域很前沿的内容呈现在广大读者面前。
作者简介
贾明军,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在加入中伦前,他是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兼管理合伙人。贾律师是华东政法大学特聘教授以及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的客座教授。贾律师还曾被评选为第三届上海市很好青年律师。贾律师有超过16年私人财富法律管理的实务经验。因为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贾律师能够更好地结合诉讼实务和财富管理需求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维权策略和防范建议,已为众多知名企业家及家族企业提供了大量财富安全保护与规划的法律服务。贾律师已连续四年被Chambers&Partners评价为亚太地区“私人客户/财富管理”一等律师。贾律师擅长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特别是涉及境内外上市公司股权分割与继承案件,至今代理了靠前50余件PRE/IPO企业股东因婚姻、继承而导致的股权分割案,并担任多个全国有名企业的家族顾问。曾经为多名中国排名前100的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法律服务。客户主要为上市公司的主要股东、大型国企的不错管理人员、大型私企的所有人以及各界名人等。贾律师的著作包括《人在律途》《法院审理股权转让案件观点集成》《富人离婚的36个计策》《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律师业务》等。

吴卫义,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律师曾经服务于大型的国有企业并且担任该企业的法律顾问,拥有丰富的企业法律服务经验。2006年至今则长期专注于为私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诉讼事务经验。吴律师能够很好地结合诉讼经验和公司法的经验为私人客户提供全面的维权策略和财富规划建议。吴律师的客户多为上市公司的主要股东、大型国企的不错管理人员、大型私企的所有人以及各界名人等。吴律师的服务范围主要包括婚姻和继承等家事案件的诉讼和非诉讼服务。同时也为私人客户提供家族公司股权架构设计、调整、财富保护和传承的规划方案等。吴律师擅长于重大、疑难的案件,曾多次为境内外上市公司的主要股东解决婚姻、继承等问题。吴律师的著作包括《战争与和平——教你如何撰写离婚协议书》、《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司法观点集成》、《法院审理股权转让案件司法观点集成》、《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律师业务》等,其中《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律师业务》一书于2014年再版,成为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工具类书籍。吴律师是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并且是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课题组成员、全国律协《律师办理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课题组成员以及全国律协《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修改)律师专家组成员。并荣获2011-2012年度静安区靠前律师荣誉称号。
目录
第一章配偶一方作为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股权与夫妻、家庭与家族财产
一、婚姻关系中的股东权利与义务
(一)婚内单方受赠股权的财产属性认定
1.受赠股权的法律性质
2.关于“指定赠与”的逻辑可否适用到工商登记的观点交锋及意义
(二)婚前股权婚后增资的性质认定
(三)离婚诉讼中审计、评估的可能性
1.离婚诉讼中提出审计评估申请的“肯定”说
2.离婚诉讼中提出审计评估申请的“否定”说
3.具体司法实践操作的问题及纠纷预防
(四)公司章程与夫妻财产
(五)设立中公司的责任与股东及配偶的连带责任
(六)公司财产区别于家庭财产的独立性
(七)“一人公司”债务与家庭财产的关系
(八)借款出资及第三方垫资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
(九)境外持股架构的特殊性
(十)离岸信托持股的表现形式
二、继承关系中的股东权利与义务
(一)未成年人作为公司发起人的资格问题
(二)不同类型公司的股权传承
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
2.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继承
(三)未成年人继承企业股权的路径及纠纷预防
1.传统的方式继承
2.信托的方式继承
3.协议安排的方式继承
(四)未成年人继承股权的其他相关问题
1.税费的承担
2.公证手续的办理
3.股权表决权安排
4.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
5.一致行动协议安排
第二节股权结构与夫妻、家族财产
一、直接持股与间接持股
(一)配偶一方直接持股的表现形式
(二)配偶一方间接持股的表现形式
1.通过国内法人间接持股的情况
2.配偶通过离岸公司持股的情况
二、夫妻双方持股的表现形式
(一)境外上市公司中夫妻共同持股的情况
1.开世中国(HK.01281)直接持股与间接持股结合模式
2.恒大地产(HK.03333)夫妻均通过离岸公司间接持股模式
3.龙湖地产(HK.0960)夫妻均通过离岸信托间接持股模式
4.蓝色互动和鼎丰集团单方控股但披露配偶权益的公司架构
5.500彩票网(NYSE:WBAI)夫妻分别通过自己的信托控制公司模式
6.陌陌(NASDAQ:MOMO)配偶放弃主张共同财产权益的典型案例
7.蓝汛(NASDAQ:CCIH)家族信托和各自BVI公司的组合持股模式
(二)境内上市公司中夫妻共同持股的情况
三、信托持股
(一)利用信托传承家族企业财富的现状分析
(二)利用信托传承家族企业财富的案例分析
1.龙湖地产利用信托传承家族企业的方案设计
2.玖龙纸业利用信托传承家族企业的方案设计
3.中国多金属利用信托传承家族企业的方案设计
4.龙光地产利用信托传承家族企业的方案设计
四、基金会持股
(一)中国首善曹德旺的河仁慈善基金会
1.河仁慈善基金会的由来
2.河仁基金会持股的模式
(二)邵逸夫的家族慈善基金
1.邵氏家族资产构成
2.邵氏家族资产控制体系
第三节特殊股东与夫妻共同财产
一、隐名股东和挂名股东
1.以投资行为作为确认要素
2.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作为确认要素
3.以登记机关登记内容作为确认要素
4.配偶一方是否为隐名股东的认定
5.配偶一方作为“挂名股东”的定性问题
二、股权代持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一)股权代持的概念和相关法律规定
1.股权代持、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
2.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
3.关于股权代持的法律规定
(二)夫妻财产在股权代持中的认定
1.股权代持中实际出资人的权益认定
2.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3.股权代持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三)股权代持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影响及纠纷预防
1.夫妻财产的查明风险
2.夫妻财产的举证困难
3.实际出资人恶意转移财产
三、冒名股东
(一)冒名股东的概念及法律规定
(二)婚姻案件中冒名股东的处理及纠纷预防
四、虚拟股东
(一)虚拟股东的概念及法律规定
1.虚拟股东的概念
2.虚拟股东的股东资格
3.确认虚拟股东资格案如何确认诉讼主体
4.公司提交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
(二)婚姻案件中虚拟股东的处理
五、一致行动人
(一)一致行动人的法律规定
(二)成为一致行动人的法律效果
(三)配偶双方互为一致行动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六、A类股票、B类股票
(一)京东(NASDAQ:JD)上市股票同股不同权的情况分析
(二)去哪儿网(NASDAQ:QUNR)上市股票同股不同权情况的分析
七、对学校的出资
(一)民办学校出资的分割
(二)教育法“一揽子”的修订对民办学校出资分割的影响
(三)民办学校出资分割的案例及纠纷预防
八、配偶一方在基金中的份额
(一)基金份额的概念
(二)基金份额处分的特殊规定对夫妻财产权益的影响
九、配偶一方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
(一)《合伙企业法》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竞合
1.《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2.《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
(二)配偶一方作为不同类型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异同
第二章股权价值
第一节股权价值在夫妻、家庭与家族财产中的体现
一、股权价值的组成
(一)静态股权所对应的公司资产价值
1.实收资本
2.资本公积
3.盈余公积
4.未分配利润
(二)股权转让时的股权价值
1.收益现值法
2.重置成本法
3.现行市价法
4.清算价格法
(三)股东所获得的分红
二、婚姻案件中股权价值确定的一般方法
(一)以注册资本金为基础计算相应股权的价值
(二)以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为基础计算股权的价值
(三)以审计评估后的价值为基础计算股权价值
第二节不同类型公司的股权价值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离婚时股权价值的认定
(一)离婚案件中涉及公司股权司法审计的原因
1.夫妻双方对公司股权的价值能协商一致
2.夫妻双方对公司股权的价值不能协商一致
(二)离婚案件中公司股权司法审计的申请流程
1.提出委托司法审计和评估申请
2.确定司法审计的鉴定机构
(三)离婚案件中公司股权司法审计的操作程序及争议防范
1.司法审计的范围
2.司法审计的会计期间
3.要求股东提供相关会计凭证
4.审计的费用和时间
二、上市公司股东离婚时股权价值的认定
(一)股价不应作为离婚股权分割的仅有计算标准
1.锁定期(禁售期)直接影响上市公司股票实质价值
2.股价市场浮动直接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价值
3.其他股东、投资人对持股主体的认可度间接影响股票价值
(二)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与离婚案件处理
1.财务报表分析的原则
2.财务报表分析的内容
3.财务报表分析对离婚案件的影响及纠纷预防
(三)境外上市公司股权价值的认定
1.离婚时对应不同公司存续阶段的股份价值确认方法
2.VIE结构的特殊规则对股权价值认定的影响
第三节公司不同发展阶段的股权价值变化轨迹
一、公司上市过程中股权价值的认定
(一)引入投资人的股份购买价值参考
(二)公司内部公允价值评估的参考
二、公司上市后股权价值的认定
(一)通过壳公司持股的认定
(二)通过经营性实体持股的认定
三、公司退市后股权价值的认定
(一)离婚案件中涉及的“粉单”市场的股票价值认定
1.美国粉单市场介绍
2.粉单市场上市公司案例
(二)离婚案件中涉及公司私有化的处理
1.中国概念股私有化现状与原因分析
2.涉及私有化公司离婚案件实例分析
四、红筹回归后股权价值的认定
(一)红筹回归概述
(二)拆除红筹架构过程中的家事因素影响
1.“股权控制”架构分拆过程中的家事因素影响
2.“协议控制”架构分拆过程中的家事因素影响
第三章配偶身份救济及其他影响股价的因素
第一节其他影响配偶股东权利的因素
一、股东国籍的变化
(一)公司设立后股东国籍变更对公司及股权的影响
(二)公司增资时股东国籍变更对公司及股东股权的影响
(三)股东国籍变更后受让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对公司及股东股权的影响
(四)国内上市公司股东身份变更后对公司及股权的影响
(五)海外上市公司股东身份变更后对公司及股权的影响
(六)VIE模式下股东身份变更后对公司及股权的影响
二、股权质押
(一)股权质押相关法律规定
1.现行法律法规对股权质押的一般性规定
2.现行法律法规对股权质押的特殊性规定
3.现行法律法规对于股权质押生效条件的规定
(二)股权质押对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
1.股权质押的概念及可操作性
2.配偶一方利用股权出质常见的形式
3.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三)股权质押后非持股配偶的法律救济及纠纷预防
1.直接分割瑕疵股权
2.提起股权质押合同无效的诉讼
三、股东个人担保
(一)投资过程中的被动担保
(二)交易过程中的主动担保
四、存托凭证
(一)中国概念股与存托凭证
(二)存托凭证的特殊结构与夫妻财产权属认定
五、股票期权
(一)关于股票期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实践做法
(二)关于国内对境外获得股票期权的规定
1.股权激励计划范围变得更加宽泛
2.对“境内公司”和“境内个人”进行重新定义
3.操作程序相对简化
4.外汇登记的变化
5.个人以自有外汇参与股权激励
6.变更登记与注销登记
(三)境外上市中的股权激励问题
1.上市前7号文对境外上市企业的影响
2.上市后7号文对境外上市企业的影响
六、股权的特别约定
(一)境外上市公司中关于“同股不同权”的约定
(二)一致行动人
第二节配偶一方基于“股东”身份的诉讼救济
一、股东知情权诉讼
(一)股东知情权诉讼的法律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
2.股份有限公司知情权
(二)股东知情权诉讼的争议问题
1.股东知情权的主体
2.股东知情权的范围
3.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前置程序
4.股东知情权的委托
5.股东知情权的行使
(三)股东知情权诉讼在离婚案件中的运用
二、股东代表诉讼
(一)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律特征
1.股东代表诉讼具有代表性
2.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要“适格”
3.股东代表诉讼原告权利有限制
4.股东代表诉讼有前置程序
5.股东代表诉讼的利益归属是公司
6.股东代表诉讼需有明确的范围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律程序
1.董监高侵害公司权益时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程序
2.其他人侵害公司权益时股东提起诉讼的程序
(三)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律问题
1.股东代表诉讼的管辖问题
2.股东代表诉讼的案由问题
(四)股东代表诉讼在离婚案件中的运用
三、公司证照返还诉讼
(一)公司证照、印鉴概述
1.公司证照
2.公司印鉴
(二)公司证照返还诉讼的法律规定
1.《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2.《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3.《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
(三)公司证照返还诉讼在离婚案件中的运用
第四章配偶名下股权转让的效力
第一节股权转让法律适用及司法实践
一、配偶单方转让公司股权效力认定
(一)关于股权转让效力的相关法律规定
1.《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2.《合同法》关于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认定
3.《证券法》关于股票转让的法律规定
4.《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转让的规定
(二)法院对于配偶单方转让股权效力的司法实践
1.“相对有效”的判决
2.“相对无效”的判决
二、配偶单方转让股权案的特点
(一)诉争股权标的额相对较大
(二)持股配偶男性居多
(三)转让时夫妻关系已恶化
(四)受让方与转让方关系“亲密”
(五)股权转让价款较低或无对价
三、律师处理纠纷时应把握的要点
(一)把握公司的历史及财务报表情况
(二)把握受让人与转让人的关系
(三)把握股权受让方合理对价的支付
(四)把握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
2.《民通意见》的相关规定
3.《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4.《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5.《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相关规定
6.《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
7.《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
8.《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四、法院审理配偶单方转让股权案件比较分析
(一)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两起案例
1.最高人民法院×号案与48号案件的基本情况
2.最高人民法院×号案与48号案件不属于“同案不同判”
3.最高院×号案与48号案件的律师分析
(二)法院认定股权转让无效的要件探析
1.诉争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股权转让方属于无权处分
3.股权受让方受让股权不构成善意取得
(三)该类案例涉及的法律适用分析及纠纷防范
1.关于法律适用的问题
2.关于辨清“对内、对外”两个法律关系的问题
3.关于“擅自”转让认定的问题
4.关于受让方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标准的问题
五、配偶权益受损害后的救济途径与防范
(一)股权回转
(二)婚内分财
(三)损害赔偿
第二节家事代理权在股权转让中的考量
一、家事代理权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
(一)家事代理权概述
(二)家事代理权的司法实践
二、私人印鉴章与个人签名的效力
(一)从是否系自身行为的推断性后果来看二者的异同
(二)印章历史使用记录的作用
(三)夫妻之间协议只有印章的问题分析
(四)关于夫妻一方关联人持加盖有另一方印章的“欠条”等法律效力问题
三、夫妻“特殊”关系与公司“特殊”内部治理
第三节“特殊”股权转让效力的认定
一、配偶一方名下的境外股权置换
(一)境外股权置换典型案例
(二)股权置换对夫妻共同财产性质的影响
二、“多重”股权转让的效力认定及维权途径
三、股权控制与“VIE”搭建过程中涉及的股权转让风险
(一)搭建“股权控制”架构的主要流程及家事因素的影响
1.简化国内实体公司的股权结构
2.控股股东在境外设立独资控股公司
3.设立多层SPV架构
4.上市主体分配股份
5.红筹架构的境外部分与境内部分的连接
6.引入投资人
7.控股股东设立股权信托
(二)搭建“协议控制”架构的主要流程及家事因素的影响
四、装入境外信托的股权争议
第四节股权转让过程中的税收问题
一、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收
(一)内资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
1.企业所得税
2.营业税
3.契税
4.印花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股权转让的税收
1.“外转内”型的股权转让
2.“内转外”型的股权转让
3.“外转外”型的股权转让
4.“间接转让”型的股权转让
(三)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税征收
1.个人股权转让行为的情形
2.股权转让收入确定的一般情况
3.股权转让收入确定的特殊情况
(四)中国税务局向中国纳税居民境外所得征税案例分析
二、上市公司股票转让过程中的税收
(一)企业和个人在股票转让过程中的税收
1.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二)离婚时办理股票过户时的税收
三、不同股权结构持股方式下的税收
(一)自然人直接持股
1.公司运营阶段的征税
2.资本运作阶段的征税
3.投资退出阶段的征税
(二)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
1.限售股转让的征税
2.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
(三)通过公司间接持股
1.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免税条件
2.投资退出时的双重税收
第五章股权的分割和继承
第一节婚姻、继承引起股权分割的表现方式
一、单方擅自转让股权引起的婚内分割股权
(一)婚内分割财产的法律规定
1.“婚内分财”无法可依的尴尬
2.特定条件下“婚内分财”时代来临
(二)婚内分割财产的司法实践
1.配偶单方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案例
2.股权转让中涉及的委托持股及代持
3.一方擅自转让股权引发婚内分财的法律适用难点
4.上市公司的股票保全
5.上市公司避免股东纷争影响公司业绩的考量
6.上市企业控股公司的股权分割及救济
二、离婚引起的股权分割
(一)离婚分割股权的法律渊源
1.《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2.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离婚引起股权分割的实务处理及纠纷预防
1.公司股权分割的一般法律规定
2.离婚股权分割方式
3.股权分割诉讼中的心理对抗及调解要点
三、传承引起的股权分割
(一)家族企业内斗引发的传承纠纷
(二)传承规划中的股权分割
(三)股权传承的紧迫性
(四)家族企业传承“瓶颈”
1.“创一代”与“继任者”之间矛盾突出
2.家族企业开放程度相对较低
3.管理体制方面倾向“专制”
4.家族成员关系相对复杂
5.避讳遗嘱等身后财产安排
第二节不同类型公司的股权分割方式
一、有限公司及合伙企业的股权分割
(一)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1.《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
2.其他司法解释的规定
3.股权出资额及收益
4.出资比例不等于财产约定
(二)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权分割
1.《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
2.司法实践中的处理
(三)合伙企业份额的分割
1.《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
2.司法实践中的处理
(四)学校资产在离婚时的分割
1.资本青睐民办学校
2.出资人对投资办学的“回报”表现形式及途径
3.目前司法实践对于国内学校出资的争议裁决
二、(拟)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割
(一)交叉法律关系的适用
1.较一般有限公司更多的限制条件
2.配偶之间的股权分割是否适用“转让”的规定
(二)限售期内的股票分割
1.《公司法》的规定
2.其他相关的规定
3.上市公司与新三板股票锁定期的限制规定的总结
(三)通过大宗交易实现股权分割
(四)通过非交易过户实现股票分割
(五)上市公司股票分割难点及应对策略
1.婚前股票在婚后的亏损如何处理
2.配偶离婚时股票的分割请求权能否限制
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应否包含实际控制人的夫妻关系状况
4.新三板挂牌业务中实际控制人认定
三、上市公司的股权继承及纠纷防范
1.上市公司的“股权托管”
2.遗嘱与上市公司股权传承
3.遗嘱与配偶权益
4.遗嘱信托公证
5.关于“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6.企业家应高度重视遗嘱的撰写
7.实际控制人重要的身体健康状况与信息披露
四、“VIE”模式中境外特殊公司的股权分割
(一)境外公司股权涉及分割的司法实践
1.香港联交所关于VIE结构披露私人信息的要求
2.实际控制人的婚姻、继承问题对企业经营的风险
(二)VIE架构股权分割的风险因素
1.一方擅自转移公司股权的风险
2.境外上市公司和境内实体公司股权价值不确定的风险
3.引发其他关联诉讼的风险
(三)家事因素在红筹私有化和回归A股过程中的影响与纠纷防范
1.红筹回归过程可能出现的家事因素影响
2.红筹回归可能产生哪些影响
3.如何防范和解决家事影响的因素
4.公司资本运作不同阶段的影响
第三节股权分割对(拟)上市公司的影响与防范
一、股权分割致使公司股价波动
(一)影响上市公司股价的因素
1.宏观因素
2.微观因素
(二)实际控制人或股东离婚对上市公司股价的影响
1.大股东离婚信息导致股价下跌
2.大股东离婚传闻引发股价波动
(三)婚变致股价下跌是否属于信息披露的内容
1.法律、法规的规定
2.证券监管机构核查婚姻家庭信息义务确立之辩
二、股权分割影响(拟)上市公司经营发展
(一)保持“一致行动”关系或持股比例较低不影响公司的情形
(二)离婚影响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地位的情景
(三)离婚影响拟上市公司核心资产交易是否合法
(四)离婚导致企业IPO被否
(五)离婚影响VIE结构法律关系认定
(六)大股东离婚影响企业IPO进程的可能性及应对
1.大股东的离婚致命影响IPO
2.律师代理案件时的策略与应对
三、继承对(拟)上市公司的影响与防范
(一)实际控制人突然去世导致IPO被否
(二)继承导致拟上市公司陷入僵局
(三)实际控制人突然去世导致IPO受阻
(四)发起人股东去世未对IPO造成影响
第四节婚姻对境外上市互联网公司的影响与预防
一、2015年境外上市互联网公司概况
(一)互联网公司迈步“入股”与“并购时代”
(二)“中概股”的“私有化”之潮似乎势不可阻
(三)上市大股东结婚“财富规划”之事万众瞩目
(四)阿里并购“优酷土豆”之再提“土豆条款”
二、互联网公司及股东的特点与离婚股权分割的关系
(一)互联网公司流动资产高、固定资产少
(二)互联网公司股东年龄趋于年轻化
(三)上市后股价波动可能性更大,股东个人财富可能像“过山车”
(四)自2013年开始,互联网公司热衷“试水”A股
三、互联网公司上市路径与离婚股权分割
(一)自然人/机构投资人直接持股模式
1.“自然人+机构投资人”持股型
2.“法人+机构投资人”持股型
3.“自然人+法人+机构投资人”类型
(二)境外上市模式
1.境外部分
2.境内部分
3.签署VIE协议
(三)国内持证核心公司股权结构模式
四、离婚实务中财产分割的难点
(一)管辖的问题
1.能否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
2.“锁定期”内是否受理分割请求
3.争议标的在境外能否管辖
4.境外上市公司股票转让能否受理问题
(二)证据收集与提交问题
1.股权结构证据
2.财务数据证据
3.监管审批证据
4.外国法查明及股权证据收集问题
(三)婚姻、协议效力问题
1.婚姻效力问题的认定
2.离婚协议书效力的认定
(四)互联网公司股权转让的问题
1.股权转让效力认定
2.股权双重转让效力认定
3.境外上市公司持股BVI公司赠与信托的效力认定问题
(五)互联网公司股权确认
1.未上市互联网公司的股份
2.上市互联网公司“锁定期”内的股票
3.上市公司流通股票
(六)私有化的股权架构问题
(七)A、B投票权对应的股票夫妻财产权益问题
五、互联网上市公司股权分割现状
(一)在股份支配上,对抗呈“男强女弱”
(二)在争议标的上,争议财产大多属海外财富
(三)在诉讼成本上,诉讼及律师费用代价高昂
(四)在诉讼解决途径上,易滋生关联案件,审理漫长
(五)在案件处理上,非法律因素影响较大
1.受一方当事人“不正当”手段影响
2.受公司在商界的竞争对手影响
3.受媒体不全面报道的影响
(六)在离婚纠纷期间,上市公司容易引发经营动荡
六、互联网上市公司家事影响趋向与防范
(一)随着互联网上市公司数量的增加,婚姻纠纷必然不断涌现
(二)互联网公司股东会高度重视婚姻对公司股权的影响
(三)当事人会更多地从以往案例中吸收经验教训
(四)从涉案金额上看,未来离婚标的额会再创新高
(五)从风险规避上看,婚姻关系对企业影响的筹划会更早
(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涉家事化”的可能和趋势
(七)企业家事律师呈介入化趋势
第五节律师对离婚导致股权案的阶段处理
一、立案阶段
(一)级别管辖法院的确定
1.最高院关于管辖的规定
2.立案管辖的实践操作
(二)涉外婚姻案件的管辖权选择
1.国外管辖的“连结点”
2.中国人民法院管辖权的确立
3.境内外“同案不同判”的可能性
二、审理阶段
(一)法律适用的不同观点
1.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之辩
2.境内外法律选择适用之辩
(二)关于司法鉴定的问题
三、其他因素对股权纠纷处理的影响
(一)媒体与社会舆论
1.慎用媒体
2.媒体是把“双刃剑”
(二)社会“资源”的整合
1.公众人物不当行为的负面影响
2.PE、VC关注的“土豆条款”
3.离婚影响的其他社会主体
(三)案件中涉及刑事责任的考量与防范
1.人身关系类的刑事罪名
2.财产关系类的刑事罪名
3.避免因婚姻家庭问题而引发刑事纠纷
第六节IPO新股发行改革对婚姻、继承业务的影响
一、《新股发行意见》的主旨思想对家事案件的影响
1.“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的影响
2.“股票发行审核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影响
3.“强调市场参与各方的归位尽责”的影响
4.“自主定价、自主配售”的影响
5.“明确民事赔偿责任”的影响
6.“强化公众监督”的影响
二、《新股发行意见》的具体新政对家事案件的作用
1.招股文件预披露时间促使提前获知信息更为及时
2.提高信息质量促使股权结构更趋清晰
3.“老股减持”新政有助于离婚协议达成
4.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对离婚协议有影响
5.发行人赔偿责任有利于离婚案件弱势一方的心理对抗
6.加大监管力度,切实维护“三公”原则亦是利好
7.其他有利于婚姻案件弱势一方的相关规定
第七节婚姻法司法解释对股权纠纷处理影响及防范
一、关于婚姻登记瑕疵诉讼“不予受理”规定对股权纠纷处理的影响
二、关于“婚内分财”规定对股权纠纷处理的影响
三、关于个人婚前财产婚后收益性质认定对股权纠纷处理的影响
四、关于“离婚协议生效条件”规定对股权纠纷处理的影响
五、其他两部婚姻法司法解释对股权纠纷处理的影响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股权纠纷处理的影响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股权纠纷处理的影响
1.第十一条明确了婚前股权婚后收益为共同财产性质
2.第十五条明确了股票的分割处理可“根据数量按比例”直接分割
3.第十六条规定了一方为股东的股权分割处理方式
4.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了非法人资格企业中的共同财产分割方式
第六章私人财富管理与婚姻协议
第一节婚姻协议
一、婚前协议
(一)婚前协议概述
(二)婚前协议的特点
1.法律赋予了缔结婚姻时双方自由约定处分财产的权利
2.婚前协议的内容不仅仅局限于财产的分配
(三)签订婚前协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协议双方的背景调查
2.协议双方的财产情况调查
3.根据双方移民及国籍潜在变化而约定相关事宜的处理
4.协议双方未来孕育后代的可能性
5.其他程序性的约定
(四)签订婚前协议的误区
1.为何“富家女儿”也愁嫁
2.签订协议是否是对“感情的不贞”
3.二代签订婚前协议有哪些“误区”
4.婚前协议是家族财富管理的必须工具
二、婚内协议
(一)婚内财产协议概述
(二)婚内财产协议的特点
(三)婚内财产协议的起草
(四)婚内财产协议中的常见问题
1.夫妻财产约定的适用法律原则调整问题
2.婚内财产约定的时间、生效时间和范围问题
3.婚内财产约定的撤销和无效问题
4.约定后一方不履行的问题
5.约定的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问题
6.夫妻履行扶养、抚养义务可否协议免除的问题
7.财产约定中包含离婚时财产分割或赔偿条款的效力问题
(五)婚内协议的约定与“土豆条款”的对比
三、离婚协议
(一)起草离婚协议书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对离婚协议范本进行补充
2.把握和处理好离婚协议中最常见的问题
3.离婚协议中的约定要有处理问题的原则
4.细化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和实际操作规范使其更具操作性和适用性
5.离婚协议的具体约定应当可以履行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6.不要轻易变更或重新撰写离婚协议书
7.起草离婚协议书时减少他人参与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二)离婚协议书签订时容易出现的问题
1.离婚协议书签字是否就生效
2.离婚协议内容表述不清晰的问题
3.离婚前后有多份离婚协议书的问题
(三)涉及上市公司股票的离婚协议的签署难点
四、分居协议
(一)分居协议概述
(二)起草分居协议时应注意的问题
1.如何认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
2.分居协议书签订但需有证据证明实际履行
3.涉外离婚诉讼中法院对分居协议,分居声明的态度
4.分居后的夫妻扶养、未成年子女抚养以及财产问题
第二节“VIE”架构下婚姻协议的效力与风险防范
一、境外“VIE”架构与“VIE”架构之间的特殊联系
(一)利润输送路径
(二)容易被忽视的境内VIE公司权益
(三)精确表述境外权益的困难
(四)设立信托后引起的财产权益复杂性
二、境外上市红筹架构中涉及的特殊协议类型
(一)配偶同意函
(二)“土豆条款”
1.离婚前转移财产可能需要承担的法律风险
2.土豆网CEO离婚催生“土豆条款”
3.签订财产协议可减少负面影响
三、婚姻协议中对于争议管辖权和适用法律的选择
第七章信托工具的应用
第一节信托架构概述
一、私人信托的主要结构
(一)委托人
(二)信托财产
(三)受托人
(四)受益人
(五)保护人
(六)信托契约
(七)意愿书
二、设计信托架构的目的
三、信托架构设计的主要方法
(一)了解并发现委托人的根本需求
(二)熟悉不同信托财产所在地和信托设立地国家的法律
1.信托法
2.财税法
3.家庭法
4.公司法
5.证券法
(三)懂得运用其他财富管理工具,提供综合方案
第二节境内信托与海外信托
一、我国信托的分类
(一)民事信托
(二)营业信托
(三)公益信托
二、国内信托登记与信托效力
三、境内外家族信托的不同发展
四、海外信托的主要结构
(一)离岸信托条款的基本框架
(二)离岸信托条款设计分析
1.基本条款(DispositiveProvision)
2.受托人的权利
3.受托人的义务
4.保护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信托和其他财富管理工具的综合运用分析
一、信托与控股公司
二、信托与基金会
三、信托与保险
第四节跨境信托设立及击穿的可能性
一、婚姻、继承因素影响境外信托的共性特点
(一)信托设立的财产特点
1.通过离岸公司(OffshoreCompany)持有上市公司股权
2.离岸公司直接(股权)或间接(协议)控制境内资产
3.离岸公司股权面临潜在风险
(二)信托架构搭建的时间特点
1.上市前搭建信托架构
2.上市后搭建信托架构
(三)信托设立是否合意的法律后果
1.合意搭建视为对共同财产的合意处理
2.单方搭建需要综合评判信托效力
(四)信托委托人身份国籍的影响
1.选择外籍的现状
2.外籍对信托争议管辖法院的影响
(五)信托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1.中国境内法院对于境外信托的管辖
2.一定条件下境外法院受理管辖的条件
3.英国最高法院案例的影响
(六)处理跨境财产争议的成本问题
1.普遍采用“跨国律师团”诉讼
2.时间成本消耗较多
二、境外信托效力及目的击穿及防范
(一)中国首例“境外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无效案”
(二)东加勒比海高等法院所做的财产“披露令”
(三)配偶一方已将上市公司股票单方装入信托的救济
(四)英国最高法院“击破配偶一方以法人财产为保护壳”的案例
(五)法院直接击穿以信托结构为形式的夫妻资产隔离案例
三、境外信托设立风险的“痛点”
(一)设立信托的时机
(二)与配偶的合意
(三)法院禁令、披露令的处理
(四)离岸信托的独立
四、跨境信托架设风险及规避
(一)实际控制人设立信托的时机选择
(二)实际控制人擅自设立信托的风险
(三)设立信托方式的选择
(四)信息披露不实的风险
(五)离岸信托的独立性
五、跨境信托架设的律师建议
(一)设立离岸信托时应充分咨询境内外专业律师
(二)在夫妻关系恶化时期应尽量避免相应的资本运作
(三)审慎对待法院禁令、披露令
(四)充分协商解决财产争议
六、红筹上市家族跨境信托搭建
(一)龙光集团家族信托案例介绍
(二)龙湖地产股东之合意境外信托介绍
第八章其他财富法律管理工具的应用
第一节架设基金会
一、基金会概述
二、我国目前基金会的发展
三、信托、基金会、遗嘱的联系与区别
(一)二者的性质不同
(二)财产独立性不同
(三)成立方式和要求不同
(四)财产运用范围上的区别
(五)二者的监督机制不同
第二节保险工具的应用
一、保险进入“E”时代
二、发展迅猛的“大额人寿保单”
三、新型人寿保险及作用
四、浙江高院司法文件对保险工具的影响
五、香港保险概述
第三节婚姻继承与移民、税收
一、婚姻关系中的移民问题
(一)管辖权问题
(二)法律适用问题
二、继承关系中的移民问题
(一)“双重国籍”问题
(二)遗产税问题
三、全球资产配置中的移民问题
(一)企业性质问题
(二)税务与财产披露问题
四、国籍对上市公司股东的影响
五、国际收支与纳税申报
(一)《办法》明确了中国居民有申报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的义务
(二)《办法》明确规定非中国居民也有申报的义务
六、外国人在华居住时间的纳税义务判定
(一)居住时间不超过90天或183天的纳税义务判定
(二)居住时间超过90天或183天但不满一年的纳税义务判定
(三)居住时间满一年但不超过五年的纳税义务判定
(四)居住时间超过五年的纳税义务判定
第四节股权“重组”工具的应用
一、股权“重组”的意义
二、股权“重组”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
三、股权“重组”案例分析
第五节赠与工具的应用
一、配偶、亲属之间的赠与
(一)赠与配偶的情形
(二)赠与子女的情形
二、赠与非血亲、姻亲的情形
第六节财富法律管理的综合应用
一、财富法律管理与律师业务
(一)“繁荣喧嚣”与“落地扎根”
(二)私人财富法律管理与律师“专业化”
(三)“合作与发展”的关键词
二、“传统”财富管理法律“工具”
(一)遗嘱与协议工具
1.遗嘱
2.协议
(二)诉讼工具
(三)保险工具
1.“表里不一”的保险
2.保险在财富传承中应用广阔
3.老龄化时代促成人寿保险大业
(四)信托工具
1.谨慎、积极地看待国内财富传承类信托“试水”
2.并非“万能”的海外信托
(五)移民工具
1.移民已进入高净值客户的“中后期”业务
2.移民也是家族财富管理配置的必要工具
(六)股权重组工具
(七)基金会架设工具
(八)节税与家族办公室工具
三、财富法律管理工具的对接与综合应用
(一)深精研究,永无止境
(二)工具整合,高超技艺
摘要
序言一
37年前,改革开放的序曲正式奏响。37年后的今天,中国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无数的奇迹正在华夏神州上演。回顾改革开放后近40年的发展,中国经济秩序的不断完善和商业环境的日渐成熟孕育出大批优秀的商业领袖、企业家。民营资本的迅猛发展逐渐成为整个经济发展的基石与动力。
商业环境的完善永无止境,影响商业的因素也日趋复杂。或许放在10年前,很难想象婚姻家庭会给经济和商业带来何种影响,但近些年层出不穷的婚姻、继承问题影响上市公司的案例不断警示着管理层和企业家自己。企业的基业长青需要兼顾商业和企业家个人问题。
贾明军律师编著的《上市公司股权分割与传承》一书凝聚了其在家事因素与商业运作交叉领域卓越的研究成果,结合由其自己经办的案例和近些年对此类典型案例的深入研究,从家事这个过往被忽略但实际非常重要的方面剖析当下商业运作中的另一类风险,并提供了系统性的解决方案。当今市面上对于此类问题的系统性研究成果非常稀缺,而本书将成为这个领域的重要引导。
综观其他发达国家对于本书主旨的研究成果不难发现,个人尤其是企业家群体的婚姻、继承问题在商业社会中的影响程度丝毫不亚于企业如何制定发展战略等问题,甚至在企业发展初期就会提前进行统筹和安排。中国商业社会的发展虽然迅速但依然有很多上升的空间,或许还有很多企业家对于个人问题会影响企业发展的现实没有足够的认识。因此,希望本书的出版能够成为正在解决或未来可能会遇到该类问题企业家的重要借鉴,同时也为中国未来的经济发展打下更坚实的基础,为创造更和谐的商业环境做出重要的贡献。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序言二
这是第二次为贾明军律师的书作序,之前是为他主编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律师业务》一书作序,而该书在出版以后被业界认可为婚姻律师的工具书,在2013年再版后,反响也十分热烈。如今再次为贾律师的著作作序,我欣喜地发现贾律师在婚姻法和其他法律领域,尤其是商事法律的交叉研究已经获得了丰硕的成果,我也预感到本书对于当下的婚姻案件司法所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
家庭是和谐社会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基本单位,而《婚姻法》《继承法》则是调整这种关系最重要的法律。正如同志对于1950年《婚姻法》曾做过的经典论述:“婚姻法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的切身利益,其普遍性是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之一。”而在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过程中,婚姻关系的方方面面都在悄然发生着变化,尤其在传统的家庭关系以外,婚姻、继承等家事因素渗透进经济、商业的运作中,起到或正面或负面的影响。
贾律师的《上市公司股权分割与传承》一书建立在婚姻、继承等基本法律的基础上,结合《公司法》《证券法》等商事法律,从婚姻、继承对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影响的角度,突破性、系统性地予以分析并给出解决方案。该书的意义和特点有三:一是从主题来看,具有现实性。该书结合社会的经济发展,适应了婚姻家庭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了指导。二是从体系来看,具有系统性。三是从内容上来看,具有实用性。该书以案说法,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西方国家的相关经验寻求解决纠纷的途径。
总之,本书结合当下的社会和经济环境,是一部具有较强的时代性、实用性和开拓性的论著。本书的问世有利于解决时下复杂、疑难的家事案件,在维护平等、和睦和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同时,减少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
中国婚姻法学会名誉会长
序言三
贾明军律师是我们中伦律师事务所2015年引进的合伙人,过去对贾律师的了解是建立在其在婚姻家事领域的造诣上,主要是对其业务的了解:从单纯的婚姻家事诉讼领域到企业与家事交叉业务领域,再到私人财富管理领域,贾律师一步一个脚印逐步走向财富规划与法律风险防范的前沿。
2015年1月1日,贾律师正式加入中伦的大家庭,我对贾律师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本书是贾律师加入中伦后,继《人在律途》后又一专业著作。贾律师努力、勤奋且善于总结、研发。本书从婚姻继承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角度切入,将资本市场领域与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紧密结合,其全面性、专业性是难得可贵的。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无论是创业初期的雏形阶段,还是发展时期的再融资及并购阶段,抑或是创业“一代”向“二代”的传承规划阶段,都无可回避企业主婚姻、家庭因素的影响,如何使企业“常青”,也是家族企业历久弥新的话题。
从本书的体例上来看,从股权价值到股权分割,再到股权传承涉及的私人财富工具的应用,由浅入深、由低到高的撰写思维,可供读者、尤其是资本市场的专业人士参阅借鉴。
从本书的内容上来看,该书不仅有鲜活的案例,更是有资本市场领域与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交叉实例的问题剖析及应对方案,该书用深入浅出的行文方式,将目前私人财富规划领域最前沿的内容呈现给广大读者。
期盼本书能够成为婚姻家事领域律师学习的蓝本,也相信本书能够成为资本市场领域律师在为客户提供更为全面的股权设计、融资方案及风险防范时可供参考的依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自序
自1997年考取律师资格、从事律师工作以来,我在“律师”这个神圣的工作岗位上,已经耕耘了18个年头。特别是2003年“转战”上海,来到中国最大、最国际化的这座城市执业13年来,我始终如一地专注婚姻家庭律师业务。2008年,我申报的《婚姻与继承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预防》课题,有幸入选了“上海市静安区优秀拔尖人才课题计划”。此后的几年,我一直受静安区政府的课题资助,这对于我个人和团队来说,无疑是巨大的荣耀和鼓励!
也是自2008年开始,我的团队开始处理涉及(拟)上市公司
本书中的“拟上市公司”,是指已经有券商辅导的准备IPO的企业或以IPO为目标的企业(包括尚未改制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准备或已经挂牌“新三板”的企业。的婚姻、继承案件,这是一个涉及婚姻法、继承法、证券法、财税法、公司法、合同法、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英美法等“一揽子”法律学科的交叉、复合型的业务领域。我的力量是有限的,幸好,我有一支非常优秀的团队,我们同样沉浸于对专业的痴迷和律师工作的热爱!研究三年后,我们的课题《婚姻与继承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预防》即荣获2011年北京大学与上市公司行业研究中心评选的二等奖;我们研究了六年并经过发展和充实后的这一课题,荣获了上海市律师协会首届“学术大赛”优秀奖!
学术必须扎根于实践的土壤才能鲜活有生命力,学术出于实践,并且应当服务于实践。在过往的几年里,我的团队处理了涉及60余家(拟)上市公司(含“新三板”)股东婚姻与继承的问题,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们的学术成果也如小溪涓涓,汇成江湖,现在终于可以展现在大家面前了,这对于一名“技术派”律师来说,是无比荣耀的!
中国的资本市场,汇聚着一大批优秀的家族企业,每个有影响力的家族企业背后,都渗透着对经济、税收、就业及行业发展的影响,这些企业股东的婚姻、继承问题,实际上不仅仅是他们自己的“私事”。由于“公众”公司的特点,他们的“家事”有些时候就是“公事”,是影响广大投资者利益的公众事件,在处理时,需要考虑社会与法律因素的综合影响。对于承办律师来说,必须要应对有更高综合能力要求的挑战。律师的执业水平,要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与完善。
最近5年,是中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的5年。政府不断改革出新,让人充满期待。从国内的证券市场来看,在主板上,每年因股东离婚而发布的股权变动公告以及公开的诉讼争议的案例都不在少数,并呈上升的趋势。争议主要集中在公司主要股东的婚姻问题引起的上市公司股权分割或股权变动。当然,其中也不乏因为离婚直接影响公司上市或重组的案例。
相比于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曝出离婚纠纷的案件更多一些。主要原因在于中小板上市公司民营企业的比例更高一些,自然人直接持股的结构占多数。不过,在中小板已经上市的公司股东面临离婚问题后,很多是通过协议的方式达成离婚股权分割合议的,这对于公司来说,影响相对较小。
创业板的地位,是仅次于主板市场的二板证券市场。创业板企业在上市门槛、监管制度、信息披露、交易者条件、投资风险等方面和主板市场有一些区别。随着创业板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新型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其中不乏存在大股东离婚隐患的案例。同时,因为创业板的市盈率较高,因此往往股东离婚案件的标的巨大。
“新三板”近两年发展“生猛”,至2016年年初,已经有约5000家企业在“新三板”挂牌,而2014年年底,这个数字只有1572家!相对于主板和“二板”市场,“新三板”的企业中,股东的年纪更为年轻,在上市前后面临离婚的概率性更大,虽然股权结构的稳定性相对主板和“二板”的要求弱一些,“新三板”更强调企业发展的持续经营能力,但大股东股权结构的不稳定或分割的潜在风险性,同样可以对三板上市挂牌达到“一票否决”的影响程度!目前,我们接触到的案例大部分都是在挂牌之前发生的离婚案件,虽然三板挂牌程序相对较快,但实际控制人面临离婚问题时处理起来也很复杂,甚至会失去上市的最好时机。从实践中来看,目前“新三板”挂牌前的有限公司注册资金都相对较低,甚至有些拟登陆的公司还未“股改”,大股东就面临离婚的问题。而大股东离婚,必然直接涉及公司估值的问题,以及是否加入“新股东”的问题,引发公司持续经营的不稳定因素。
从境外资本市场来看,以香港、美国资本市场为代表,是最受中国民营企业青睐的上市选择地。
以香港为例,20多年以来,中国企业赴港上市一般通过H股或“红筹模式
“红筹模式”是指境内公司将境内资产/权益与股权/资产收购或协议控制(VIE)等形式转移至在境外注册的离岸公司,而后通过境外离岸公司来持有境内资产或股权,然后以境外注册的离岸公司名义申请在境外交易所(主要是香港联交所、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等)挂牌交易的上市模式。”上市。H股上市多年来基本为国企采用,而“红筹”上市则是众多民企所钟情的渠道。在赴港上市企业股东的离婚“和谐”处理中,以龙湖地产股东(HK.0960)最为典型。该公司2009年11月在香港主板上市,实际控制人吴某曾经是《福布斯》杂志2010年3月榜单的“中国第一女富豪”。公司上市三年后的2012年11月发布公告,披露了实际控制人吴某和丈夫蔡某已协议离婚。从数百亿元共同股权的分割方式来看,双方采用境外信托分别持有,不仅没有影响双方财富的递增,而且也几乎没有给上市公司造成负面影响,是最“和气”和“理性”的“分手”。
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纽交所”)也是中国民企钟爱的上市所在地;纳斯达克(NASDAQ)更汇聚着中国大部分优秀的网络公司。2011年,被业界戏称为“中国上市公司股东离婚元年”,就源自拟赴美上市的“土豆网”大股东离婚案,以至于研究者在引述案例时,都会将“土豆网”股东离婚案作为最典型的案例加以分析。赴美上市公司无论是从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则还是实际发行股票的方式都与港股有较大的差别。在具体案件的操作中,管辖权和适用法律等问题,也因为上市所在地不同而有差距性,具体内容读者可以在本书之后的章节中获悉。
新加坡与英国伦敦的证券交易所,也是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重要挂牌地。目前,新加坡证券交易所在中国企业海外上市数量排名中位居第三,仅次于中国香港和美国,大股东的离婚案件,也同样值得研究和防范。
本书是我和我的团队近几年工作经验的总结。全书围绕婚姻、继承对公司企业、特别是拟/上市公司股权的影响展开,从实战业务的角度,全面、细致地阐述了拟/上市公司股权在面临婚姻家庭影响时的处理,很多经验、心得是第一次公开发表,非常具有实用性。
如果说2007年首版、2013年再版的《婚姻家庭纠纷律师业务》(法律出版社)是对于常规婚姻家庭案件的指导用书的话,那么,这本《上市公司股权分割与传承》,则是对婚姻家庭的细分市场、即股权分割传承的专门撰写与实践经验的汇总归纳。这个跨越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在2011年,我还与韩璐律师合著了《法院审理股权转让案件观点集成》(中国法制出版社),其实质,就是向再精细、专业化发展的阶段性学术成果。
应该说,本书不仅传统法律服务技术到位,而且还详细描述了大量新颖的、前沿的法律服务业务。正如婚姻家庭业务,是一个传承而新兴的业务领域。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客户需求的提升,伴随全球化的大势,如何为客户提供更专业、全球化、综合化的婚姻家庭服务,本书,就是前沿律师业务的总结和设想的综合体现。
2016年3月30日,全国九届律师代表大会在人民大会堂隆重召开。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用一十名话概括了中国律师面对的任务和机遇。我们面临一个律师大显身手的时代,专业律师崛立潮头、展现风采的时代来临,让我们一起加油努力,做好律师、做好律师事业!
感谢江平、巫昌祯教授,他们两位“法学大家”虽八十多岁高龄,但却在我近几年办理的重大、复杂案件中,仍一如既往地给予我指导、并欣然为我继续作序,是我毕生有幸的“良师”;感谢法律出版社的冯雨春女士,对于我新著出版给予的大力支持与帮助,是我毕生有幸的“益友”;感谢中伦律师事务所张学兵及乔文骏、倪勇军律师等各位领导、同事以及业界各位好友的鼎力支持,特别感谢中伦律师事务所郭克军、李艳丽两位律师分别从国内、跨境资本市场的不同角度对本书进行的审校,感谢“笨鸟俱乐部”的各位同行人!感谢我的妻子及家人,对我很少照料家务的理解及对我工作的坚强支持!特别感谢华东政法大学的李瀚文、林怡静以及我的助手张心仪精心而又细致的校对,团队成员高洁对本书英文翻译工作所做的贡献,这些工作都为本书添光增色。正如刘桂明老师所言:“说你行、让你行、比你行的人,都是贵人”,再次感谢,我的“贵人”、我的家人们!
贾明军律师201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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