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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天关系和谐与环境保护法的完善

人天关系和谐与环境保护法的完善

  • 字数: 181千字
  • 装帧: 平装
  • 出版社: 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
  • 作者: 徐祥民 著
  • 出版日期: 2017-11-01
  • 商品条码: 9787519716059
  • 版次: 1
  • 开本: A5
  • 页数: 214
  • 出版年份: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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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内容简介
徐祥民著的《人天关系和谐与环境保护法的完善》以近二十万字的篇幅来解答“法律怎样去创造人天和谐价值,对人才去怎样的措施才是得当的?”这个问题。全书分为“上篇——环境利益与社会和谐”与“下篇——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的环境法”两篇,论证充实,有条有理。
作者简介
徐祥民,又名徐进,男,1958年生于山东汶上。历史学博士,法学博士,泰山学者。现任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院长、教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海洋大学海洋发展研究院研究员。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兼法律思想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山东省法学会副会长兼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山东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海洋法学会常务理事等学术职务。曾任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海洋大学校长助理、法学院院长。主要研究领域有法律史学、宪法学、环境资源法学。
目录
上篇环境利益与社会和谐
第一章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人类与自然的和谐
一、不断发生的环境事件已经构成对社会和谐的巨大威胁
二、缓解人与自然的矛盾需要人类的克制
三、按人与自然和谐的要求完善我国的环境法
第二章人与自然和谐,是检尺也是目标
一、历史负值观
二、“人与自然和谐”既是评价尺度,也是建设目标
三、“双轨制”生活
第三章从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的内在统一看法制建设的任务
一、科学发展观是根据“新的发展要求”提出的战略指导思想
二、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的内在统一
三、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法制建设
第四章道法自然与环境保护——由自然资本投资引发的法学思考
一、自然资本的“发现”
二、“法自然”,尊重自然规律
三、以自然规律为遵循的人类生存发展之道
第五章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法制保障
一、人与自然和谐——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应有状态
二、环境法——通向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法律轨道
三、顺应自然——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环境法的基本特征
第六章从环境问题到环境危机——不断深化的认识与渐次暴露的严重性
一、值得探寻的“环境危机”
二、“环境问题”的原初含义:自然环境问题
三、自然环境问题之外的环境问题
四、环境问题的本质特征
第七章环境利益的本质属性
一、环境利益构成三要素
二、环境利益的本质特征:环境品质
三、环境利益不是环境消费利益
下篇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的环境法
第八章关于修改环境法的八点看法——人与自然和谐的视角
一、环境法应当是保护环境的法
二、环境法应当以全部人类环境行为为调整对象
三、环境法应当是所有国家机关共同承担环境保护职责的法
四、环境法应当首先是评判政府决策行为的法
五、环境法应当有与之相适应的审判制度
六、环境法应当是所有主体广泛参与其实施的法
七、环境法应当是一个法律体系
八、建立环境政策基本法
第九章我国《环境保护法(1989)》的修改应当从立法目的入手
一、《环境保护法(1989)》的立法目的设定存在明显缺陷
二、科学发展观为设定环境法的立法目的提供了理论依据
三、依科学发展观拟定环境法的立法目的
第十章以“人与自然和谐”为依准修改环境法的思路
一、环境行为
二、环境损害
三、调整手段
四、法律部门
五、环境影响程度
第十一章环境质量目标主义——关于环境法直接规制目标的思考
一、非法行为惩罚主义环境法的不足
二、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实践中的总行为控制制度
三、环境质量目标主义: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环境法的理想选择
四、环境质量目标主义环境法的建设任务
第十二章保护海洋环境应当坚持的若干原则——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建设的个案研究
一、以海定海,关注长远利益,生态保护优先原则
二、以海定陆,海陆协调,分步推进原则
三、特域特法,一般法和特别法相结合原则
四、体制服从事务,多种管理模式并用原则
第十三章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应当坚持的若干原则——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建设的国际参照
一、普遍合作原则
二、一致行动原则
三、惠益共享原则
四、谨慎开发原则
五、强制保护原则
后记
摘要
序和谐是一种重要的社会价值。夫妇和谐、婆媳和谐、姑嫂和谐、妯娌和谐、叔侄和谐等都是家庭生活的重要价值追求。和谐价值早已不只是家庭生活中的价值。一种更具广泛意义的和谐——社会和谐随着种种社会不和谐的不断暴露和加剧,成为各种社会群体、社会团体的价值理想,进入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等学问的价值榜单。在今天的中国,社会和谐更被看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被确定为作为领导党的中国共产党的“不懈奋斗目标”(《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和谐决定》)。社会和谐是以自在的社会群体和自为的社会团体为价值主体的价值,同时也是以不同社会群体、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为价值体现的价值。在把和谐作为价值目标的社会运动劈波斩浪、高歌猛进的过程中,和谐价值又增添了新门类——人与自然和谐。这是人类进入工业文明时代以来,尤其是进入20世纪中期以来,先是频繁爆发,后来是普遍发生、广泛存在的环境问题创造的价值需求,是在深度上已经构成环境危机的这个历史时代必然提出的价值需求,是在人与自然不和谐的人天关系状态下进行价值思考而自然产生的结论。在我国,这种价值需求凝结为“努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同志2005年4月2日在第21个全民义务植树日的谈话)这一政治目标。家庭和谐、社会和谐、人天和谐,这三者都可以称为和谐价值,但它们之间却存在明显的不同。它们其实是三种不同类型的价值。家庭和谐,从根本上来说,是对血缘、婚姻关系的美好期待,是以坚强的血缘、婚姻纽带为实现基础的价值目标。它发端于人的自然本性,是人的自然本性的社会摹写。家庭和谐这种价值既是血缘、婚姻关系的需要,也是巩固血缘、婚姻关系所追求的目标。必然处在一定血缘之中的多方,处于婚姻关系之中的双方,都既是家庭和谐价值的“收益”(详见拙作《环境利益的本质特征》)者,又是这种价值的创造者。在价值与价值主体之间的关系上,家庭和谐价值集中表现在这个“既是……又是……”的判断之中。社会和谐是社会群体或社会团体间关系的和谐。社会和谐价值所服务的关系,包括城市人群与乡村人群之间的关系、就业者与无业者之间的关系、有良好受教育条件的群体与缺少受教育条件的群体的关系、具备良好医疗条件的人群与不具备这样的条件的人群之间的关系、享受着先进文化成果的人群与享受不到先进文化成果的人群之间的关系、高收入人群与低收入人群之间的关系,在我国还有东西部的关系等,都是两个对应群体之间或在被某种社会利益牵连在一起的多个群体或团体之间的关系。这类关系的基本特点是:在两个对应的群体中或在多个存在利益牵连的群体中总有一方处于优越地位,而另一方处于粗劣低微地位。比如,一方是高收入者而另一方是低收入者,或者一方是具备良好医疗条件的人而另一方是不具备这样的条件的人。我国所谓的城乡差别、东西部差别等都包含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强弱关系、先进与落后的关系等。用孔子的话来说就是“寡”与“多”的关系,“贫”与“富”的关系。社会和谐价值就是面对“寡”“多”悬殊、“贫”“富”大异及其所引起的“不均”、“不安”而产生的防止“不均”,避免“不安”的价值理想。社会和谐价值的实现,在服从另一种更重要的价值(或可称之为发展价值)的前提下,需要两个方面的努力:一方面,提升“寡”“贫”方(也就是《和谐决定》所说“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另一方面,削减“多”“富”方。虽然“寡”“贫”方存在“提升”的要求和动力,但削减却不是“多”“富”方的要求。这一方不会自然产生自我贬抑的动力。社会和谐价值是只有通过社会共同体的必然有所扬有所抑的制度安排才能实现的价值。一扬一抑是实现社会和谐价值的基本方法。人天和谐已经超出了人际关系、社会关系的范畴。它与家庭和谐、社会和谐的最直观的区别在于,后两者都是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而在人天和谐这一价值关系中,只有一方是社会主体,其另一方是自然,或称大自然。人天关系是“非对称”的。人利用自然、改造自然、消耗自然,人的行为单向地影响自然,而自然是被利用、被改造、被消耗的对象,是人的行为的承受者。人和自然没有共同话语,没有交流平台。自然对人既没有“多”“富”的优势,尽管人们可以用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之类的词语描述大自然的丰富;也没有“寡”“贫”的抱怨。在人天之间,永远都不会发生“不均”“不安”之类的情况。人天和谐这一价值是在人类行为已经或将要造成对人类生存发展所需要的自然环境的严重破坏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价值需求。这种价值的建设者只有人这一方,因为自然是无语的。人既无法向自然表达其所爱所恨,也无法与大自然建立有所扬有所抑的协议。人天和谐这种价值主要不在于在当下的有用性,而是对以后的人类生存发展的意义。这种价值得以实现的唯一出路是人类的自抑。家庭和谐、社会和谐、人天和谐是三种不同的和谐价值。法律具有创造这三种价值的功能,但法律却不能沿相同的路线、用相同的方法去实现对这三种和谐价值的创造。因为家庭和谐这种价值既是血缘、婚姻关系的需要,又是巩固血缘、婚姻关系所追求的目标,因为血缘、婚姻关系中的双方或多方都既是家庭和谐价值的“收益”者,又是这种价值的创造者,所以,法律只需要顺从血缘、婚姻关系的需要,按照这种需要采取一些巩固、促进的措施,就可以为人们创造出家庭和谐价值。社会和谐价值是贫富、强弱、众寡各方“相安”的价值,这种价值既是社会整体的需求,作为实现社会和谐方法的“提升”也与“寡”“贫”方的需求相一致,法律要创造社会和谐,除了推动发展,造成对“寡”“贫”方的提升之外,必须采取措施抑制“多”“富”方,扬升“寡”“贫”方。人天和谐是因人类活动严重影响作为人类生存发展条件的大自然而引发的价值需求。法律可以创造出这种价值,但法律却不可以通过给大自然提供行为规范或设定奖惩的办法来实现和谐,消极顺应自然的本性也无助于人天和谐的实现。法律只能对人天关系的一方——人做工作。法律能否保证实现人天和谐价值,决定于且仅决定于其对人采取的措施是否得当。法律怎样去创造人天和谐价值,对人采取怎样的措施才是得当的?我承担的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课题“和谐山东建设的前提——人与自然和谐”(05JDF03)和作为课题结项成果的本书,就是解答这个问题的尝试。希望本书中的一些看法能引发更多的思考。徐祥民2016年12月28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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