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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原理与规范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原理与规范

马怀德教授、陈瑞华教授、周汉华教授倾情推荐!对证明责任的概念与体系、证明表针、证据能力、证明力进行全新分析
  • 字数: 228000
  • 装帧: 平装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 作者: 阎巍著 著
  • 出版日期: 2018-09-01
  • 商品条码: 9787519730406
  • 版次: 1
  • 开本: 16开
  • 页数: 282
  • 出版年份: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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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编辑推荐
★释解证明责任的概念与体系 ★明确证明标准的构建原理与分类★深入研究证据能力与证明力★阐明行政诉讼的证明程序与过程
内容简介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原理与规范》着眼于我国的现实审判需求,紧密结合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在借鉴吸收国外证据制度和理念的基础上,对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据能力、证明力等问题作出了全新的分析和讨论。
作者简介
阎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后、副研究员,现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主审法官,长期致力于行政审判理论研究和审判实务,参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获得“中央国家机关最受欢迎法治人物”和“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等荣誉称号。
目录
目录第一章行政诉讼的证明责任第一节证明责任的核心理论一、证明责任问题的由来二、证明责任的概念与分类三、证明责任的功能及其内部关系四、证明责任分配的依据第二节我国行政诉讼证明责任的现状一、客观证明责任需要进一步明确二、主观证明责任功能发挥不够充分三、非典型职权探知主义对证明责任功能发挥的不利影响第三节对完善我国行政诉讼证明责任问题的思考一、完善证明责任需要回答的几个前提问题二、在诉讼类型化的基础上完善客观证明责任体系三、充分发挥主观证明责任在诉讼程序上的功能第二章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第一节证明标准的本质一、概念、推理与经验二、共同观念、一般经验与共同判断三、从共同判断到证明标准第二节证明标准的分类及其依据一、证明标准的逻辑属性二、证明标准的理论划分三、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各国的证明标准及成因分析四、决定证明标准的因素第三节我国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一、我国是否应当确立明确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二、确立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科学思路三、建立与我国行政诉讼环境相适应的证明标准第三章行政诉讼证据的证据能力第一节证据能力的取得一、证据能力的逻辑属性——证据的关联性二、证据能力的客观属性——证据的真实性第二节证据能力的排除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二、传闻证据规则三、好人规则四、最佳证据规则第三节证据能力中的预备性问题一、预备性问题的证明责任二、预备性问题证明标准的域外视野三、我国预备性问题的证明标准第四章行政诉讼证据的证明力第一节证明力的基本概念第二节评价证明力的方法和路径一、自由心证的概念及其对象二、自由心证的尺度三、自由心证与证明力规则第三节对我国行政诉讼证据证明力制度的反思一、未严格区分证据能力与证明力二、未区分证据能力层面的真实性与证明力层面的真实性三、对部分证据的证明力作出了不恰当的规定第五章行政诉讼的证明程序第一节证据的提出与收集一、举证期限与证据失权二、证据的发现与出示三、证据特权第二节证据的核实与认定一、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二、证人及当事人的具结三、询问第三节庭审的组织一、主张责任及相应的法律制度二、庭审主导模式三、基于证据问题的上诉与再审审查寄语
摘要
序2019年元旦刚过,就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阎巍法官的来电,邀请我为他即将出版的新书写一篇序言。粗粗看了一下书稿,发现这是一部以行政诉讼证据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术专著。我平生治学,主要以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法、司法制度为研究领域,对于行政诉讼研究甚少,而对于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运用问题,则几乎是一个外行了。但是,通读全部书稿,再加上与法官当面进行交流后,我发现这部书稿不仅在行政诉讼证据实务分析方面颇有新意,而且对于证据法基本理论的开拓也作出了贡献。最终,我答应在这部书稿前面写上一些文字,就权当是为读者做一点导读工作吧。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核心。为规范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运用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曾颁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行政诉讼证据的运用规则。但是,随着实践和理论的不断发展,在整个行政诉讼制度发生重大改变的情况下,原有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掣肘,严重影响了法院行政审判的公正性和高效性。相比之下,英美国家在证明学、判例学、修辞学、概率学、证明心理学、认识论等基础上构建的证据制度,激活了普通法诉讼机制的内在生命力,形成了独树一帜的证据规则体系。而以德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也形成了一套概念完善、逻辑严密、论证精细的证据学理论。在此背景下,结合最新理论研究成果,对我国现有行政诉讼证据制度进行完善,已经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共同呼声。本书着眼于我国的现实审判需求,紧密结合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在借鉴吸收国外证据制度和理念的基础上,对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据能力、证明力等问题作出了全新的分析和讨论。首先,本书重新界定了证明责任的相关概念。证明责任相关概念用词的不统一,在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层面都造成了极大的混乱。本书从证明责任一词原有的概念体系入手,分析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不同背景下证明责任的内涵,界定了提证责任、说服责任与主观证明责任、客观证明责任的内涵和外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证明责任的现状和不足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构建我国行政诉讼证明责任体系的设想。其次,本书对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作者提出,证据要转化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需要经历三个阶段:证据材料、证据和定案证据。在从证据材料到定案证据的过程中,法院最终采信的证据必须同时具备两种证据品格:一是证据能力,也就是在法律上能够为法院所接纳的证据资格和条件;二是证明力,也就是在经验上和逻辑上能够发挥证明作用的能力。证据能力由关联性、证据载体层面的真实性以及其他适法性条件所决定。而证明力则由证明价值和证据事实层面的真实性所决定。在证明力所包含的两个侧面中,证据所反映的案件事实层面的真实性是对证明力的一种“定性”规定。一个证据真实与否,不存在程度的高低强弱问题,而只存在真或假的问题。与此不同,证明力的证明价值则带有“定量”的特性,一个证据的证明价值固然存在着有无的问题(实质关联性),但在大多数情况下,那些具有关联性的证据也还存在着关联性高低强弱的问题。因此,与证明能力不同,证据的证明力主要是一个事实问题。之后,本书对证据资格的排除规则进行分析,并且明确了好人规则、传闻规则、最佳规则等等。有意义的是,作者指出,合法性并不是证据的必然属性,非法证据排除只有在证明价值与证据因违法带来的负面利益相比较,后者更值得人们关注和考虑的情况下,违法或不当的证据才应当被排除。再次,本书重新构建了我国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体系。长久以来,证明标准是否应当明确以及如何明确,一直是行政诉讼领域一个具有争议的话题。作者提出,虽然证明标准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但是只有有了相对明确的证明标准,证明责任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诉讼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行为也才具有可预测性。那么,这个证明标准应该是什么呢?本书在分析了证明标准的来源和本质之后,认为特定诉讼领域证明标准的决定性因素不应当是案件处理结果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的大小,而是该诉讼所要维护的社会秩序及其所要坚守的价值目标。在此基础上,作者结合审判实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以明显优势标准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则性证明标准,以限制人身自由以及责令停产停业和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领域提高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以及在特定情况下的或然性标准为例外的证明标准体系。最后,本书从行政诉讼证明的程序角度对证据的准备、出示、庭审模式等进行了论述。在证据的出示与裁决部分,作者引入了中间裁决的内容,力求证据的出示更有效率;在证明模式部分,作者探讨了大陆法系的法官主导模式与当事人主导模式的利弊,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应当增强当事人主导事实调查的比例和控制权的问题。阎巍博士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名员额法官,在繁忙紧张的办案工作之余,勤于思考,笔耕不辍,经过数年的积累,最终写成了这部分量很重的学术著作。这是一件可喜可贺的事情!我愿意向读者郑重推荐这部学术佳作,也期待作者严守职业底线,追求公平正义,将自己的理论总结运用到司法实践之中,既成为一名有良知的大法官,也成为学有所成的法律专家。是为序。北京大学法学教授、长江学者  陈瑞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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