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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残障者法律人格的民法保护
字数: 410000.0
装帧: 平装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张莉 著 著
出版日期: 2015-06-01
商品条码: 9787511878199
版次: 1
开本: 16开
页数: 455
出版年份: 2015
定价: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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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音乐的基础理论与应用
内容简介
张莉所著的《特殊残障者法律人格的民法保护/民法的传承与创新》分为总论、分论两部分,其中第一至四章是总论部分,概括论述特殊残障者法律人格研究的理论基础、特殊残障者法律人格的特性、特殊残障者法律人格民法保护的现实基础与理论价值以及特殊残障者法律人格民法保护的基本理念与主要内容等;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是分论部分,分别针对连体人、植物人、性别障碍者的法律人格问题以及权利保护问题展开研究。
作者简介
张莉,女,1969年2月出生,籍贯福建省尤溪县,法学博士。现为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在《法学研究》《政法论坛》《法学》《清华法学》等核心刊物发表论文三十六篇,出版专著二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一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一项,省部级社科项目五项。作为子课题负责人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一项。获省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二项,三等奖二项。2011年入选“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12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12年被评为“福建省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2013年入选“福建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特殊残障者法律人格研究的基础理论
第一节 法律人格的基本内涵
一、法律人格的基本内涵
二、法律人格基本内涵的内在关系
第二节 抽象人格和具体人格
一、“抽象性”是法律人格的最本质特征
二、“具体性”是法律人格的现实特征
三、从抽象人格到具体人格的转变是民法人格制度现代发展的必然结果
四、具体人格对民法人格制度的意义
第二章 特殊残障者及其法律人格之特性
第一节 特殊残障者的概念
一、残障者的概念
二、特殊残障者的概念
第二节 特殊残障者法律人格之特性
一、主体身份的混合模糊
二、权利能力开始与终止的界限不清
三、行为能力的欠缺
四、行为能力补正制度的缺失
五、责任能力的限制
六、人格权益的激烈冲突
第三章 特殊残障者法律人格民法保护的现实基础和理论价值
第一节 特殊残障者法律人格民法保护的现实基础
一、特殊残障者存在的客观现实性
二、特殊残障者权益纠纷挑战现行民法
三、特殊残障者法律人格研究是解决特殊残障者权益纠纷的前提
第二节 特殊残障者法律人格民法保护的理论价值
一、尊重人权
二、彰显民法的人文精神
三、追求社会正义和和谐
四、完善现行民法法律人格制度
第四章 特殊残障者法律人格民法保护的基本理念和主要内容
第一节 特殊残障者法律人格民法保护的基本理念
一、以“残障的社会模式”理解残障者
二、以资源平等实现残障者的平等权
三、以多元、宽容尊重残障者的自我决定权
四、以特殊法律权利保障残障者的权利
第二节 特殊残障者法律人格民法保护的主要内容
一、确定特殊残障者的人格
二、完善我国民事身份登记制度
三、确定特殊残障者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四、确定特殊残障者的民事行为能力
五、构建现代成年监护制度
六、确定特殊残障者的民事责任能力
七、完善特殊残障者的责任承担制度
八、制定特殊残障者权益保护的特殊规则
第五章 连体人的法律人格及其保护
第一节 连体人的概念及其法律问题
一、连体人的概念
二、连体人权益纠纷的典型案例
三、连体人权益纠纷引发的民法问题
第二节 连体人主体身份的确定
一、连体人主体身份确定的意义
二、连体人主体地位的不同观点
三、连体人主体身份的确定
第三节 连体人个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及始终
一、连体人拥有各自独立、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连体人民事权利能力开始标准的确定
三、连体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标准的确定
第四节 连体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及补正
一、连体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
二、连体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补正制度
三、连体人监护制度的构想与设计
第五节 连体人的责任能力及其责任承担
一、连体人民事责任能力及其责任承担的特殊性
二、连体人民事责任能力的确定
三、连体人的民事责任承担
第六节 连体人的人格利益及其权利冲突
一、连体人人格利益的共有及其行使规则
二、连体人的权利冲突及其协调规则
第七节 连体人的出生权及其保护
一、连体胎儿出生的权益纠纷及伦理争议
二、连体胎儿的法律人格
三、连体胎儿人格利益的保护规则
第八节 连体人的分离权及其保护
一、连体人分离引发的伦理争议及法律难题
二、分离权的法律属性
三、分离权的行使及保护的基本原则
第六章 植物人的法律人格及其保护
第一节 植物人的概念及其法律问题
一、植物人的概念
二、植物人权益纠纷的典型案例
三、植物人权益纠纷引发的民法问题
第二节 植物人的法律人格地位
一、植物人法律人格地位的争议
二、植物人法律人格地位的确认
第三节 植物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植物人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的争议
二、植物人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的法理依据
三、植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模式
第四节 植物人的监护制度
一、现行植物人监护制度的不足
二、完善植物人监护制度的建议
第五节 植物人生命健康权的保护
一、植物人生命健康救治的案例和争议
二、植物人终止救治的内涵
三、植物人适用终止救治的基础
四、外国(地区)植物人终止救治的立法及其借鉴
五、植物人终止救治的法律规制
第六节 植物人婚姻权和生育权的保护
一、植物人的结婚问题
二、植物人的离婚问题
三、植物人苏醒后婚姻的法律效力
四、植物人的子女抚养问题
五、植物人的生育问题
第七节 植物人财产权的保护
一、植物人财产权利保护的现状
二、植物人财产权保护现行立法的不足
三、植物人财产权保护的域外立法及其借鉴
四、植物人财产权保护的立法建议
第八节 植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保护
一、植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权利行使的主体问题
二、植物人损害赔偿金的确定、支付和变更问题
三、植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七章 性别障碍者的法律人格及其保护
第一节 性别障碍者的概念及其法律问题
一、性别障碍者的概念
二、性别障碍者权益纠纷的典型案例
三、性别障碍者权益纠纷引发的民法问题
第二节 性别障碍者的人格地位
一、性别障碍者人格地位之演进
二、性别障碍者人格平等之实现
第三节 性别障碍者的性别确定
一、性别的法律意义
二、一般自然人性别的确定
三、性别障碍者的性别确定
第四节 易性症者的性别变更
一、易性症者性别变更的理论基础
二、易性症者性别变更手术的法律规制
三、易性症者变性后的性别变更登记
第五节 变性人婚姻权的保护
一、变性人结婚问题
二、婚姻终止——婚后变性选择分离之情形
三、变性后的婚姻——婚后变性不分离之情形
四、因变性导致婚姻消灭的损害赔偿
第六节 变性人亲权的保护
一、变性人是否可以人工生殖或收养子女
二、变性人与其子女的父母子女关系
三、婚姻终止后变性人的监护权和探望权
第七节 变性人性自主权的保护
一、性骚扰的性别色彩
二、变性人遭遇性骚扰保护的困境
三、完善性骚扰制度,保护变性人的性自主权
第八节 变性人隐私权的保护
一、变性人的隐私权纠纷及其隐私权保护的特殊性
二、变性信息应纳人隐私的范畴
三、变性人变性信息隐私权保护的若干重要规则
结语:“民法典”应关注特殊残障者的法律人格
一、构建民事身份登记制度,确定特殊残障者的法律人格
二、采用多元化的标准,确定特殊残障者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三、借鉴现代成年监护制度,补正特殊残障者的欠缺行为能力
四、规范责任能力制度,适当减轻或免除特殊残障者的责任承担
五、制定权利行使的具体规则保护特殊残障者的特殊权益
参考文献
后记
摘要
前言 现实中,有一些人是我们法律从未加以关注或即使注意到了也未加以思考的对象。他们就是这样一群游离于我们视线之外的特殊主体:他们天生残障或处于生死未卜状态;他们追求自我,却在道德观念的夹缝中载沉载浮;他们在理想与现实的巨大落差中备受煎熬,他们尝尽了人情的冷暖和歧视……也许很多人会对他们视而不见,但是他们却真实地存在于我们的周围,并引发一场又一场的官司。2000年英国“连体姐妹朱迪和玛丽分离案” 2000年8月英国曼彻斯特圣玛利医院出生了一对连体女婴朱迪和玛丽。这对连体婴儿从腹部以下相连,虽然各有各的器官;但妹妹玛丽的心脏和肺没有正常的功能,她们拥有共同的主动脉,但四只脚则长在连体的右方即姐姐朱迪一方。这对连体婴儿以朱迪的心脏为支撑生命的动力。医生预测,这对连体婴儿如果不加以分割,朱迪的心脏将在6个月内衰竭,两人必定双双死去。但是如果加以有计划的分割,虽然玛丽必死无疑,但至少可以拯救朱迪的生命。父母由于宗教与道德上的信念反对分离。然而,医院认为与其让两个孩子都死掉,不如至少挽回其中一个的生命。由于父母的反对,医院只好把这起奇特的案件交给了英国的最高法院。参见徐冰川:“连体姊妹生死抉择”,载《北京青年报》2000年9月27日版。引发了一场全世界法官都难以裁决的争议——一个关于连体婴儿分离权的争议;2004年,美国“植物人特丽案” 美国的夏沃·特丽1990年因饮食失调,体内钾元素失衡,导致心脏停顿,引起脑部缺氧受损,虽然获救,但变成了植物人。她能自己呼吸,但无法主动进食。其丈夫和监护人迈克尔不堪重负,向佛罗里达州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拔去夏沃的进食管、对其实施安乐死,而夏沃的父母坚决反对。1998年,双方闹上法庭,开始长达7年的法律抗争。其间,特丽·夏沃的进食管曾两度被拔除,后又根据州议会紧急通过的法令而两次重新插上。2005年3月18日,佛罗里达州法庭第三次裁决拔掉特丽·夏沃的进食管。之后,国会对这起案件进行干预,授权联邦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联邦法院的法官2005年3月22日做出裁决,拒绝给特丽·夏沃重新插上进食管的要求。23日上午,亚特兰大巡回上诉法院也拒绝下令将特丽·夏沃的进食管重新插上。随着她的安然离去,引发广泛关注的“安乐死”案也终于落下了帷幕。然而,从特丽的家人到美国民众,乃至国际社会,为此所引发的争论也远没有结束。参见李焰:“特丽·夏沃案掀起美国‘生死’之争”,载《华盛顿观察》2005年3月30日版。也吸引了全世界普通民众的关注——一个关于植物人的命运到底掌握在谁手里的思考预示着人们对自己未来命运的思考;2010年,香港“变性人婚姻诉讼案” 中新网2010年8月9日电:据香港明报报道,一名男子4年前接受变性手术成为“真女人”后,2008年欲跟男友注册结婚,但遭婚姻登记官以其出世纸记录仍是“男性”而拒绝。为捍卫爱情,她指责婚姻登记官的决定是侵犯《基本法》及《人权法》保障结婚及成家立室的权利和自由,实属违宪,入禀高院申请司法复核,挑战现行婚姻法。案件编号为HCAL120/09。参见李娜:“香港变性人司法复核争婚权称心底渴望当妈妈”,载http://www.chinanews.com/ga/2010/08-10/2457683.shtml,2010年8月10日上传。再次引发人们对性别自主的争议——变性人的性别认定以及是否可以结婚育子问题实际上透视着一个社会对人性的宽容。连体人、植物人、性别障碍者等这些特殊残障者已经形成了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群体,并一步步走进公众的视野。虽然这些人在数量上占绝对的少数,但我们不能因此忽略他们的存在,更不能忽视他们的权益。如何对待他们,如何规范他们的行为,如何解决他们的权利冲突,如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是法律,特别是民法理论与实践所应考虑的问题。 之所以将他们称为“特殊残障者”,首先是因为他们的确在身体上或心理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属于残障者的概念范畴,但之所以是“特殊”,是因为他们在主体身份的确定上,在行为能力的归属上,在监护制度的保护上,在民事权利的行使上,都不同于一般的残障者。一般的残障者虽然在生理或形体上也有这样或那样的缺陷,和正常人不一样,但法律已经注意到他们,他们在法律上都有确定的地位和确定的权利,法律在处理他们的时候没有根本的困难。但这些特殊残障者是法律所没有预见到的,正如法国著名哲学家、思想家米歇尔·福柯所言:“当他们出现的时候,法律被质疑,法律无法运转。法律被迫对自身的基础或自己的实践提出问题,或者沉默,或者放弃,或者求助于另一个参照系,或者发明一种决疑论。” [法]米歇尔·福柯:《不正常的人》,钱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8~60页。这种“特殊”实际上表述着另一种障碍——法律适用的障碍。 之所以对法律适用造成障碍,内在的原因在于:这些人的法律人格本身存在较之常人的差别;外在的原因则是因为法律制度本身的缺陷。因此,我们既要研究这些人法律人格的特性以及这种特性给法律造成的障碍,还要研究我们的法律如何修正以应对这些障碍。 本书正是从民法的具体人格的角度出发,以法律人格的基本制度——主体制度、民事权利能力制度、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监护制度以及各种人格权益为内在线索,以连体人、植物人、性别障碍者等特殊残障者的法律人格为外在框架,借助法学、生物学、伦理学、社会学、医学等相关知识,运用比较法、法律实证主义分析法、利益法学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系统探讨这些特殊残障者的法律人格及其权利保护的障碍和出路。全书分为总论、分论两部分,其中第一至四章是总论部分,概括论述特殊残障者法律人格研究的理论基础、特殊残障者法律人格的特性、特殊残障者法律人格民法保护的现实基础与理论价值以及特殊残障者法律人格民法保护的基本理念与主要内容等;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是分论部分,分别针对连体人、植物人、性别障碍者的法律人格问题以及权利保护问题展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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