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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

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

  • 字数: 380千字
  • 装帧: 平装
  • 出版社: 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
  • 作者: 彭本利,李爱年 著
  • 出版日期: 2017-06-01
  • 商品条码: 9787519710798
  • 版次: 1
  • 开本: A5
  • 页数: 337
  • 出版年份: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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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内容简介
彭本利、李爱年著的《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理论与实践)》靠前部分对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的背景意义、靠前外研究现状、全书的结构等进行简单介绍。第二部分深入分析了排污权交易的发展及其趋势,指出排污权交易在其发展过程中呈现出交易产品多样化、交易范围扩大化、交易主体多元化、排污权金融化、地方积极实践等趋势和特点。第三部分从经济学、管理学以及法学理论等层面多角度分析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基础,探寻排污权交易制度起源、运行与价值追求的理论体系。第四部分深入分析了排污权交易的基本范畴,包括富余环境容量资源、排污权、排污许可证、排污权交易及排污权交易模式选择等,构建了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基本范畴体系。第五部分运用法学理论深入分析了排污权交易法律关系,明确了排污权交易制度动态运行机理。第六部分全面分析了排污权交易的适用条件,包括排污权交易的基本条件和排污权异地交易的特殊条件。第七部分就我国各地排污权交易实践以及地方立法活动的现状、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实证研究。第八部分从立法、监管等方面提出了我国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作者简介
彭本利,男,湖南新化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硕士,中山大学管理学博士,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玉林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兼广西环境与资源法学会常务理事。2015年被聘为玉林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玉林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顾问。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资源法学,已在《法学评论》、《法学杂志》、《东北大学学报》等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主持《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机制研究》等多项省部级课题,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流域一体化治理的法律机制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环境法制研究》、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碳交易法律制度研究》等多项国家课题。参与《中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研究》、《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与靠前环境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21世纪实用法学系列教材)》、《环境保护法学》等多部著作、教材的编写。曾获玉林师范学院青年教师优质课三等奖,“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很好指导老师”,玉林师范学院首届社会科学很好成果三等奖、第二届社会科学很好成果一等奖,广西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诉讼法学研讨会研讨论文二等奖等多项奖励。
李爱年,女,湖南师范大学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环境法学博士点、硕士点学术带头人,法学院副院长。湖南师范大学法学硕士、哲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2005~2006年教育部公派美国加州州立大学San Bernardino分校访问学者。兼中国法学会环境与资源法学分会常务理事,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副主任委员(副会长),湖南省环境资源法学会会长,湖南省第二届“121人才”入选学者。主要研究领域为环境法学基础理论与环境法学制度研究,在《光明日报》、《现代法学》、《法学评论》、《中国软科学》等刊物发表论文80余篇;出版《自然资源保护法初论》、《环境法的伦理审视》、《生态效益补偿法律制度研究》独著3部,合著《可持续发展与靠前环境法》、《法治保障生态化:从单一到多维》2部;主编《环境法》、《环境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等教材6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2项和省部级项目13项,获第十二届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很好成果三等奖,长沙市第九届社会科学很好成果二等奖、湖南省教学成果二等奖、湖南省社会科学界第三届学术年会特等奖、湖南师范大学首届“靠前师德标兵”、湖南师范大学第七届教学名师奖。
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的现状
第三节 研究的内容和方法
第二章 排污权交易的发展及其趋势
第一节 排污权交易在各国的发展
第二节 排污权交易发展趋势
第三章 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经济学理论基础
第二节 管理学理论基础
第三节 法学理论基础
第四章 排污权交易的基本范畴
第一节 富余环境容量资源――排污权交易的前提
第二节 排污权――排污权交易的标的
第三节 排污许可证――排污权交易的凭证
第四节 排污权交易――基于环境容量资源的环境经济政策
第五节 排污权交易与排污收费、环境税的比较
第六节 排污权交易模式
第五章 排污权交易法律关系
第一节 排污权交易法律关系的含义
第二节 排污权交易法律关系的特征
第三节 排污权交易法律关系的构成
第四节 排污权交易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第六章 排污权交易的适用条件
第一节 美国《清洁空气法》对排污权交易条件的规定和启示
第二节 排污权交易适用的基本条件
第三节 排污权异地交易适用的特殊条件
第七章 我国排污权交易的应然与实然
第一节 我国实施排污权交易的应然性
第二节 我国实施排污权交易的实然性
第八章 我国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 我国实行排污权交易的障碍
第二节 完善我国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原则
第三节 完善我国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建议
结语
附录排污权交易地方规范性文件
参考文献
摘要
自序排污权交易不仅确认了环境容量资源的稀缺性和有偿使用的特点,而且利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充分调动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在交易过程中政府、企业、公众形成良性互动,从而较好地体现了环境法治理念的更新和污染治理机制的创新。排污权交易自美国最早实施,在世界范围内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进行试点,试点的范围不断扩大,排污权交易的地方性立法也越来越多。特别是2014年4月新修订通过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已进入全面推广实施阶段,排污权交易作为排污许可证制度的一种市场化实施机制,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李爱年教授在我国较早开始研究排污权交易的相关问题,从2000年开始即相继指导胡春冬、杨薇、程凌香、詹芳等硕士研究生进行研究,并于2003年在《中国软科学》与胡春冬合作发表了《排污权初始分配的有偿性研究》。本书的写作也正是在这些基础上进一步研究的结果。理论和实践是辩证关系,理论源于实践又超越实践,理论可以对实践活动、实践经验和实践成果进行批判性反思、规范性矫正和理想性引导。“实践活动作为追求自己的目的的人类历史过程,人类的历史发展过程也就是实践活动的自我超越,即历史地否定已有的实践方式、实践经验和实践成果,又历史地创造新的实践方式、实践经验和实践成果。在实践自我超越的历史过程中,理论首先是作为实践活动中的新的世界图景、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和目的性要求而构成实践活动的内在否定性。这种内在否定性就是理论对实践的理想性引导。”孙正聿:《理论及其与实践的辩证关系》,载《光明日报》2009年11月24日第11版。排污权交易方面我国理论界虽然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但是仍缺少对排污权交易的法理分析,还没有系统建立排污权交易的基本范畴体系,排污权交易动态运行的法律机理也还不甚清晰。实践层面,我国经过多年的试点已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地方立法也有诸多探索,但还缺乏对我国排污权交易的经验和教训的全面考察,并较少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深入研究中国语境下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特殊性。因而,我们试图从理论和实践两个维度对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进行全面深入地分析和探讨,并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建议。环境容量、环境容量资源、富余环境容量资源、排污权、排污许可证、排污权交易等都是重要的基本概念,它们回答的是排污权交易的前提——交易何以发生、交易的标的——交易的实质是什么、交易的凭证——交易的形式和载体是什么。从法律上明确界定这些概念既是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理论基础,也是进行排污权交易实践的逻辑起点。同时,排污权交易也是一个复杂的动态过程,交易的条件、模式,交易主体的资格、主体间权利义务的内容以及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都有着特殊的运行要求,需要理论的抽象和概括。实践层面的发展,使得排污权交易有了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如交易产品的多样化、交易范围的扩大化、交易主体的多元化、排污权的金融化等,这些反映在立法上要求明确交易标的、扩大可交易污染物的范围、完善排污权交易市场主体制度、发挥排污权的产权功能等。针对排污权交易过程中存在的不合理行政干预以及交易平台定位不清等情形,则需要在完善监测,确定全过程监管的同时,妥善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确保交易的独立性、合理定位交易平台等。虽然本书对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在排污权交易发展的趋势和特点、基本范畴体系、法律关系以及对地方立法的实证考察等方面进行了探索,提出了一些创新性研究成果。但是,由于受作者研究能力、研究时间以及研究资料的诸多限制,已经取得的研究成果只是初步的,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也有许多领域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希望借本书的出版,能得到各位专家的批评指正。作者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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