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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一本通

著作权法一本通

包罗“著作权法”万象,重点法条+裁判要点,法学教研、知识产权司法实务、司法考试,《刑法一本通》系列工具书
  • 字数: 287千字
  • 装帧: 平装
  • 出版社: 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
  • 作者: 王迁 主编
  • 出版日期: 2018-06-01
  • 商品条码: 9787519722715
  • 版次: 1
  • 开本: A5
  • 页数: 308
  • 出版年份: 2018
定价:¥35 销售价:登录后查看价格  ¥{{selectedSku?.salePr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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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内容简介
王迁为了更好地帮助法官、律师、教师、学生及其他法律实务工作者系统全面地掌握著作权法的规范体系,快速、有效地查找著作权法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很好不错案例,法律出版社特邀华东政法大学王迁教授按著作权法体例编写了《著作权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总成)》,希望帮助读者在较短时间内,以较高的效率掌握和精通著作权法。
作者简介
王迁,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版权协会常务理事和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常务理事,曾任上海2010年世博会知识产权咨询专家;是北京市不错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等多家法院和检察院咨询专家。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并被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入选教育部“新世纪很好人才支持计划”。被评为“全国知识产权保护拥有影响力人物”“第四届上海市很好中青年法学家”“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中国版权产业风云人物”“上海市曙光学者”和“上海社科新人”。获得“上海市十大杰出青年”提名奖。出版专著《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和《论“基因歧视”及其法律对策》,发表学术论文和评论百余篇。曾获得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很好成果奖著作类二等奖、论文类三等奖,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三等奖。主持过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青年项目,以及司法部、教育部、文化部和国家版权局课题与大量横向课题。参与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起草工作,是《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专家委员会成员。在2012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缔结《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而召开的北京外交会议和2013年为缔结《马拉喀什条约》而召开的马拉喀什外交会议中,任“起草委员会”委员和中国代表团成员。在华东政法大学主讲的“知识产权法”和“著作权法”课程均为上海市精品课程。被评为“全国很好教师”,获得“霍英东青年教师奖一等奖”。独著《知识产权法教程》《著作权法》和《网络版权法》等教材。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立法目的
第2条 中外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第3条 作品及其分类
第4条 行使著作权不得违法
第5条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第6条 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立法授权
第7条 著作权的行政管理机关
第8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9条 著作权人
第10条 著作权的内容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11条 作者与著作权的归属
第12条 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第13条 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第14条 汇编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第15条 电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第16条 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第17条 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第18条 美术作品原件展览权例外
第19条 著作权的继承和继受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20条 保护期不受限制的权利
第21条 著作权的保护期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22条 合理使用
第23条 编写出版教科书法定许可
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24条 著作权许可
第25条 著作权转让
第26条 著作权出质
第27条 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
第28条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
第29条 依法使用他人作品不得侵犯作者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30条 出版合同
第31条 专有出版权
第32条 作品的交付及重印、再版
第33条 投稿和转载、摘编
第34条 图书出版者对作品的修改、删节
第35条 演绎作品中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
第36条 版式设计权
第二节 表演
第37条 表演者对著作权人的义务
第38条 表演者权的内容
第39条 表演者权的保护期
第三节 录音录像
第40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著作权人的义务
第41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表演者的义务
第42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内容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43条 广播组织对著作权人的义务
第44条 播放已经出版录音制品法定许可
第45条 广播组织权的内容
第46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电影作品和录像制品时的义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第47条 侵权行为和法律责任(一)
第48条 侵权行为和法律责任(二)
第49条 侵权赔偿
第50条 诉前禁令和财产保全
第51条 诉前证据保全
第52条 司法没收
第53条 复制品合法来源抗辩的举证责任
第54条 违约责任
第55条 著作权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第56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57条 “著作权”与“版权”的关系
第58条 “出版”的含义
第59条 保护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政立法授权
第60条 著作权法的溯及力
第61条 施行时间
附录 网络服务提供者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
摘要
序 “一本通”系列是由法律出版社组织各领域的专家编写的系列丛书,因其实用性、系统性和完整性,在众多读者中拥有很好的口碑。当法律出版社学术分社分社长孙东育提出应编写《著作权法一本通》时,我感到确有必要。首先,《著作权法》虽然条文不多,一共只有61条,但法律规范极为抽象、复杂。读者仅仅阅读条文本身,很难透彻地理解其中的含义。例如,《著作权法》第40条第3款规定了“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何为“使用……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该规定允许直接翻录他人已制作的录音制品么?将音乐录制成录像制品,能否同样适用该法定许可?“他人已合法录制”仅仅是指录制完成,还是指录制后发行录音制品?制作录音制品之后,可以对其进行复制、发行和通过网络传播么?对于这些问题,法条本文没有给出明确的回答。为此,本书提供了较多数量的典型案例,便于读者了解法院是如何从高度概括的法律用语中解释出具体含义的。这对于培育法律人的核心竞争力——法律解释能力也显得非常重要。同样以“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为例,本书选取的有关该法定许可的案例,从各方面对其含义进行了阐述,对上述问题都提供了解答。这对于读者学习和正确适用《著作权法》是有所裨益的。其次,我国《著作权法》对于源于外国的作品的保护,必须符合《伯尔尼公约》等国际条约的要求,同时对本国国民保护原则上不应低于对外国国民的保护水平,以免出现不合理的超国民待遇。这就意味着《伯尔尼公约》等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虽然不能直接在我国适用,但对于《著作权法》相关条款的解释具有参考作用。因此,在学习《著作权法》时,应当了解国际条约的规定。为此,本书汇集了国际条约的相关条款,供读者了解《著作权法》中相关规定的来源,也便于以国际条约为参考进行法律解释。例如,在阅读了《伯尔尼公约》第14条“根据文学或艺术作品制作的电影作品以任何其他艺术形式改编,在不妨碍电影作品作者授权的情况下,仍须经原作作者授权”的规定后,就更容易理解书中“《最后的贵族》案”的判决思路。最后,在《著作权法》之外,还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司法批复等规范性文件,其重要性甚至不亚于《著作权法》本身。将这些配套规定按照《著作权法》的条文顺序相应地汇集在一起,能够帮助读者系统地掌握有关著作权的法律规范。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在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著作权案件中,与网络有关的纠纷占到了一半左右。但《著作权法》中仅有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及对侵权责任的原则性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共同侵权责任及诸如“通知与移除”等规则,都是由授权立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因此,本书在附录部分设置专论,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有关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条款为中心,汇集相关规定和案例,希望能够帮助读者理解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的保护规则。“一本通”系列的其他著作深受读者欢迎的一大原因,是其能够与时俱进,不断修订完善。我也希望以它们为榜样,根据立法的修改和司法实践的发展适时修订《著作权法一本通》,帮助读者在较短时间内,以较高的效率掌握《著作权法》。王迁2018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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