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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之源泉

正义之源泉

许章润作序,跨越东西方文明,法学大家吴经熊的法哲学巨著
  • 字数: 294000.0
  • 装帧: 精装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 作者: 吴经熊 著;张薇薇 译 著
  • 出版日期: 2015-09-01
  • 商品条码: 9787511882738
  • 版次: 1
  • 开本: A5
  • 页数: 416
  • 出版年份: 2015
定价:¥58 销售价:登录后查看价格  ¥{{selectedSku?.salePr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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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内容简介
本书是吴经熊先生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于美国的西东大学教书时,所写成的可以谓为吴先生最为集中而纯粹地论及他的法哲学思想的专门学术著作,体系严谨、法哲思紊密、内容生动活泼,法律哲学和司法哲学、基督宗教思想兼及中世纪经院哲学思想的自然法学论证、美国司法文化理解和中国哲学文化理解,都达到了一个糅合、大同和通汇的气质与旨趣的高度。全书文笔妙曼、生动诙谐、真挚坦白,在法哲学探讨之中渗透出人生和灵修境界,亦可为宗教和哲学学术界参考。
吴经熊先生在本书中,以阿奎那的经院法哲学和基督教教理为根基,将正义的自然法基础,作一番追根溯源之法哲学探究。可以说,相信耶稣、相信上主,与吴先生同时相信的自然法和正义的源泉,乃是一体的、一统的。全书且以英美普通法的理解脉络、从圣经文字,映照到正义与自然法的实在,而将自然法理解为一种法的正义观,都可从伦理、良心、衡平、公正、真善美等维度,以及心理学、司法哲学与普通法史等角度予以检验和论证之。
读者可从全书正文内容中的自序,即吴经熊先生之于自己的法哲学之总括描述,第一部分普通法法史的自然法正义观念的梳理,第二部分圣经经文的映证,尾声部分的正义与真善美之关系,得到一个全面的观感与体会。
作者简介
吴经熊先生,是十九世纪末至二十世纪中期,活跃于中国的法政界、教育界和文化界的一代法学大师、法律和政治的改革家、社会名流、文学和艺术家。他出身浙东、求学于东吴大学法科与密歇根大学法学院,与时国际一流法学家鸿雁往来(如世所知的霍姆斯大法官、卡多佐大法官,庞德、斯塔姆勒等法学家和哲学家),真挚而自由平等地交往,乃开一代“超越东西方”之风气,时为中国人中最早可在国际舞台上,拥有真正的参与精神和平等姿态的华人法学家。
吴经熊先生,谙熟多国语言,中外文学术和创作能力皆备,且文字情操、品位雅集,不论政论、法论还是文论,三位一体者,一时抑或至今无两无匹者也。吴先生为中国的宪法、法政(主要是民国期)敢开新声,勇于承前启后,且追求世界大同,乃慰藉众生的法律和神学铸造的心灵所赋。
吴先生尝撰有吴氏宪草,尝为上海临时法院大法官、几就司法部长,且曾为驻罗马公使,又为虔诚的天主教徒且撰有灵修作品。故而,从政、灵修和大隐,皆三位一体者,一时况后世,无两无出无追者矣,叹斯夫。
吴先生文心雕龙、蔚为大观,这温良书生、龙凤日月之姿,尝为中国自晚清迄新中国,于世界东西方颠沛流离,为书生乎,为难民乎,为世界公民乎,身份难为,乃中国文化大同于世界之初试与黯然之逍遥。吴先生一代民国法学家、知识分子和文人,将以重新被发现之历史时代意义,昭示于中国和世界,虽暌违于东西方,然余响而不绝声。
张薇薇,尝求学于杭州西子湖畔、北京海淀燕园,获得法学博士学位。于《中外法学》、《法律科学》、《政法论坛》、《北大法律评论》、《读书》、《浙江社会科学》、《新华文摘》等学术刊物上,发表法学学术论文三十多篇。译者思路较为开阔、心灵时有诗情,有新诗诗歌集:《心之悦:镜春园诗歌小札》面世。
惟其初次之译,时有拙笔,功夫不足,更待方家指教。
目录
序言一些基本之概念
对于一种法哲学之需要
作为自然法与实证法混合之人法
法之定义
永恒法
自然法
人法
法学中的自然与艺术
人法之渊源
唯理主义、唯意志论与唯实论
个人主义、集体主义与人格主义
第一部分自然法与我们的普通法
小引
第一篇普通法在其故乡
第一章普通法:摇篮中的小基督徒
第二章大宪章
第三章布拉克顿时代
第四章从《年鉴》到托马斯·莫尔
第五章克里斯托弗·圣杰曼
第六章莎翁笔下之自然法
第七章柯克
第八章霍特
第九章曼斯菲尔德
第十章自然法之逍遁
第二篇普通法在新大陆第
十一章美国对于普通法之继受
第十二章建国国父们的自然法哲学
第十三章十九世纪之个人主义
第十四章于理性主义与个体主义之反击
第十五章朝向人格主义
第二部分在基督的学园第十六章基督与法
第十七章法官中的法官
第十八章法律智慧之本源
第十九章辞与意
第二十章价值之序阶
第二十一章自然法与实证法
第二十二章法与衡平
第二十三章源头与终了
第二十四章逻各斯逻辑
第二十五章自然与恩典
尾声法之艺
正义与真
正义与善
正义与美
附录
索引
译后记
摘要
序一 我的父亲,吴经熊先生(1899—1986),一个年方二十二弱冠之中国法律学生从巴黎写给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大法官(1841—1935)的信笺,笔端洋溢着理想主义的热情,对这位将自己归为羽翼怜惜的八十多岁的老人说道: 我将在巴黎尽力而为;尽我所能地读与写;尽可能深刻地观察和思考。作为一名中国人,我有一个祖国要拯救,我有一群人民要启蒙,我有一个种族要高举,我有一个文明要现代化。吴经熊先生的英文自传Beyond East and West,Sheed and Ward, 1951,第91页。吴树德先生之序自英文写就,相关引用处也乃直接从吴经熊先生之英文自传中所出。其之中译本《超越东西方》(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由国内宗教学和哲学学者周伟驰先生以博雅而自由灵动的中文译出,参见中译本,第95~96页。——译者注 的确,一封青春的、热情洋溢的信,却蕴藉着他理想主义情结的内核,描摹出吾父的杰出的头脑(卓越的心智),特别是博大的胸臆。不管过去几十年所有那些可怖的事情在席卷、吞噬他自己的国家和世界,他从未离弃的首先是他对于学习的天然情愫,还有随之深沉的宗教信仰,这两者都在他胸襟中点燃了不可熄灭的火光,极大地燃起和浇铸了他的灵智。就在这封给霍姆斯大法官的信里,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这一个萌发生长的法律心愫,其主要关注点是要坚定不移地找寻普适真理,直到发现真正的正义与仁慈——而所有都如此令人震惊与诧异的——正在耶稣基督的伟大心灵里。 假如国家主义的到来有助消除家族之间的血仇,国际主义结束国家之间的战争是否还是不可能的呢?而这种战争在我看来无异于大规模的血仇。吴经熊先生的英文自传Beyond East and West,Sheed and Ward, 1951,第92页。《超越东西方》,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7页。——译者注 作为实用主义者和现实主义者的霍姆斯,他经见了许多战争,并未分享家父这般的理想主义情结,而且可能已经让自己习惯了作为年长者的那些核心法律哲学,他知道他会不得不去什么地方追寻灵感(inspiration),在一个迂回的路上,他稍后会发觉,已经完全被“实践的、理性的、人性的和进步类型的圣托马斯(阿奎那)和苏亚雷斯(Suarez)所主张的自然法哲学”所证实,以及为教皇列奥十三和庇护十一在十九世纪晚期的那些通谕所体现了。吴经熊: Fountain of Justice: A Study in the Natural Law, Sheed and Ward, 1955,第142页及以下。 认识到霍姆斯批判自然法则(the law of nature)的片面性,年轻的吴经熊,他虽然很清楚霍姆斯从未成为自然法的倡导者,然而他还是热忱期望并大胆地尝试将其美国导师与朋友带入自己的思考路径,正如一个二十多岁的青年振翅欲飞但还停留在雏鹰阶段。回顾这段历史,令人诧异的是,在这位年长者的影响下,这位年轻人并没有落入霍姆斯追随者之列;另一方面,由于被赋予了强大的意志力与独立人格,每一种迹象都表明,他会循自己所思所想去开拓新路。1922年1月8日,仍在巴黎的父亲大胆地写道: 法学者,一般讲来,他们在运用术语方面倾向于保守,他们不会放下他们自己的“自然法”,除非我们让他们知道,他们只是看到了自然法的背影——正如摩西仅仅看到上帝的背影——而我们对于自然法的视野,正如天主的面容,是一直闪亮的、生动的、充满内心情感的表达,回应外在变化的,且关注着人类之福祉(the welfare of Humanity),这是更为真实的自然法的视景。同上书,第142~143页。 在这里,我父亲加上了一条有启发性的评论:“我这么写当时觉得是对自然法的新观点。但当三十年后,我开始学习圣托马斯的法律哲学,我感到仿佛一颗小小的橡子,在我心中蓦然间长成了一棵辉煌的橡树!”吴经熊: Fountain of Justice: A Study in the Natural Law, Sheed and Ward, 1955,第143页。 他如此敬爱并尊重他的老朋友,也深深珍惜他们之间广泛的通信对话——这跨越十二个年头的一百一十多封信笺;然而,当我还在大学时,我父亲一次曾私底下跟我说,他并不认为霍姆斯拥有最一流的头脑。这听来是非同小可的震惊。在家里,霍姆斯的名字被我们孩子们赋以极大的尊敬,并且在我们幼年童心里,我们认为他不可能犯错。起初我并不知道是什么使我父亲这么谈及霍姆斯以及这位老人思维上的什么方面令他发现了贫瘠。后来,当我坐在他中国哲学的讲堂,我渐渐开始对他可能所意味的有了更好的理解。无论在家里或在听他讲的任何一门课上——其内容涵盖孔孟儒家、老庄、佛禅或中国诗——当说到祖先的智慧与思想时,乃父喜欢用“浸润通透”(penetrating)来描述祖先智慧的一些面相。甚至作为一名年轻法学者,他不能容忍任何缺乏思想与情感深度的事物。对他而言,一个杰出的心灵应当是如此浸润而通达的——它预设了一种智慧,即能从那不可言说之神秘源头来发现理念的那种智慧。 这个本源,我们可能将之视为永恒之道或上帝(Eternal Tao or God),从终极上“无法被言说”,然而若没有这个源,所有的理念(ideas)都会没有方向、没有锚地,四散漂去。从霍姆斯那里,虽然他找到了盎格鲁—美利坚传统中的杰出的导师和专家,但他(霍姆斯)所缺的正是心灵的某种深度以及真正地能视人性为整一(而不分离)的一种普适眼光。对于我的父亲来说,法律并非仅是一种功用或是警察国家(police state)之鹰隼(treacherous arm)——其主要功能是为了维持一个极权的社会秩序,或是强权政府迫切地要保存其权力的强有力的武器;对家父来说,法律既是艺术又是科学,两者紧紧地联结于一个位格(human person)的心灵,一个不仅仅是协助去制约,而更是为了让社会和人变得更好或甚至臻于完善的准则或纲领。换言之,法——如同任何其他的风纪教养(discipline)——在教化整个民族、民人上充当了至关重要的角色。 可能在中国的思想里,没有什么比这种不容置疑的信奉(belief)更为重要:任何事物都根植于一种无法探知的源头,它也正是一个真正统一的人的生活或社会和谐的基础。由中国至上的经典教育(a superb classical Chinese education)所培养大,家父甚至在选择修习法律之前能有幸汲取到亚洲所能提供的最好资源——而这些以及他出众的心智在一起极大地奉献于一个非同寻常的法律头脑(the exceptional legal mind)的形成,且更为重要的是,一个整全人格的养成(the complete person he matured into)想起了东吴大学之校训:“养天地正气,法古今完人。”今存于苏州大学校内之二校门上。——译者注。只有这个才能解释心智的成熟以及心灵的温存与深邃,而依赖于此他能使自己勇于面对并评价伟大的霍姆斯。从青年至老年,这种道德与精神的力量从未离弃过他。 甚至是作为一个在法律如何运作方面受训的年轻人,他拥有罕见的少小崭露的沉思气质——较少为外在动机和目的所驱使,而是遵从内在生命——那是由生命的完整视景所奔涌而来的。如同所有真正的不拘于职业的思考者,他天然地被指引去找寻任何地方他所能找到的根脉与滋养。有人怀疑是因为他那相当的独一无二的精神和心理构造,使他脱离于他的时代——生养他并使他心智成熟的时代。所有的实证主义者、功利主义者、实用主义的、心理分析的、理性主义者和个人主义的思想流派,包括各种各样的政治上的极权主义思潮,充斥于十九世纪晚期以及二十世纪的大部分岁月,持续地要吞噬掉几乎所有领域——甚至当我们即将进入二十一世纪的第二个十年亦复如是。虽然他悉心审视过并很好地理解了每一理论的作用、优势与局限,但它们对于他的天性来说依然是异质的——他清楚它们的无法避免之困境(culdesac),并最终会逐渐消陨其智慧之能量。 最使我吃惊的甚或是他最初写给霍姆斯的那些信中,他从未在观念里表现出稚气。他天赋有能力直觉地抓住那些有用的教益:法律不能仅仅建立于达尔文主义或斯宾塞主义“适者生存”的原则上——它对他来说,都不过是丛林规则里的所有人性被拽入到我们现时代而已,特别目睹了在一些国家暗中实施的、丑恶的种族灭绝作为政府政策的一部分。我相信,如若我的父亲活到今天,他会说,人性对“神圣的”误用或错置,将不可避免地失却或遗弃所有在自然的和世俗层面(生活维度)中好的事物。深深根植于自己本国的传统——特别是自然法如它在《孟子》中所广泛、大量地推导的,以及在托马斯主义传统和教皇通谕的核心思想里,父亲总结出一个主要观点——虽然在我们的时代已经褪色、黯淡如一种普遍的法律模型——而“一种天主教的法律哲学,其既非集体主义的,亦非是完全个人主义的”。吴经熊:Fountain of Justice: A Study in the Natural Law, Sheed and Ward, 1955,第150页。 对于人和法之间关系的至为重要的问题,他把它置于人格和法的议题的共同尊严的笼罩之下,这会防止法律仅仅沦为服务于社会机器的压迫的和堕落的人类的工具。在这里,他有关手段与目的立场以及使用批判原则的方法之逻辑说服力,再明白也不为过了: 法律是为人所制定,而非人为了法律如何。所以,最终法律的目的不能缺失了人这个目的。什么是人之终极目的?正如圣·托马斯的观点,它是三重的:对于美德的实践、人与人之间的友谊以及成就神的美意(the enjoyment of God)——“人类生活与社会的终极目的是上帝”。法的作用是双重的。积极地看,它最有效的是要获得那些能导向目的实现的外在条件。消极地讲,它必须给人以自由去追寻构成他的正当幸福的三重目的。同上书,第149~150页。 甚至在法律里,矛盾在于法律是一种不整全的和危险的工具——尤其在一些头脑强硬的政府的手中——如果(将法)从所有人法与伦理所源出之处的目的论或背景中分离出来。因为正如我父亲所说的,“所有人法必然注定是要爱上帝与爱邻人。”吴经熊: Fountain of Justice: A Study in the Natural Law, Sheed and Ward, 1955,第150页。而对于基督徒而言,这归根结底地构成了两个最大的犹太-基督教的诫命。(对于我们来说)有意思的是,或者说关键是在于能够实现它们(如我们上述所引用的话)——它们也能被很好地运用到孔、孟中去。 我父亲是一个文艺复兴式的人,他从不让自己成为这样一个人——其生命与信仰只是让他成为一个过程(a matter of course)。他所有的卷轶浩繁的著作和他的友情过从——他细致、悉心呵护的——无误地导向一个整全而普遍的人性、远离二十世纪所流行的那些主义,如我们已经在上文所提到的。有一些已经在反乌托邦的事业(dystopian enterprises)里导致了无声的人间悲剧,甚至制约了人类那些最基本的潜能。 霍—吴的友谊告诉我们很多他们两人的事。在我父亲这里,尽管他们深挚的友谊跨越了代际、文化与传统,以及并非最不重要的语言文化方面的差异,然而,让我最为讶异的是,他能一直保持某种客观中立和不偏不倚,不让霍姆斯引导他去完全接受主要是霍姆斯主义式的法律命题——一种主要根源于实用主义、实证主义和功利主义的法律体系。这有很多的原因:一个原因可能在于父亲既从功能上又从形而上的角度理解理性,通过这个他分别看到,法律科学的演化以及圣灵的造化(very operations)。本能上他觉得,没有超验与神的基础的法律——让人吃惊的是,拥有这种洞见是在他转向天主教之前的几乎二十年间——会成为软弱的为最坏国家机器所掌控滥用的工具。 他知道这种危险在于混淆了目的与手段,结果是退化为完全不尊重人,并进而不尊重社会。我们不必沉湎于上个世纪的许多浩劫、大屠杀(holocaustic events)——这个世纪,在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的言辞里,是黑暗年代(dark times),而不幸的是,它继续着并没有削弱——从那里我们经见了对于人性之大肆伐挞、遍布在这个受苦的地球上。我们继续去攀爬、匍匐着去寻找生活的任何一方面微小的优越感或特权,而并非由一些宽宏的理性与普世的价值所引导,却深深地为“血族复仇”所影响,它不间断地威胁、撕裂我们的身心。我的父亲于二十三年前在台湾逝世,在法律荒漠化的现状里,他的声音是孤独的。 让我们去看这同一封信,它提供给我们这么多乃父如青年人一般的冲劲(élan)。他或许看起来似一个英雄崇拜者,虽然事实上他对他的英雄以极大的热忱的言辞——而我相信若再回顾去看,却不乏悲剧性与预言。让我们注意,在他写作的那个时候——不论霍姆斯其年高德劭,事实上已真正地被视为西方世界的一颗最有影响力的法律心智——“我恳求您,阁下,为了您的更年轻的后辈们以及为了人性的利益——给我们一个证据,一个遗赠非为金钱所能衡量的——有助于拯救无数的人的生命和灵魂免于不必要的毁灭。”它写于“一战”以后的仅仅四年里——一场很多人相信是会“终结所有战争”的战争——而少有人怀疑大规模的武械冲突,在范围上会不可想象地席卷整个地球,且仅仅在短短几年之后又长出它鄙陋荒诞的触须。 这封伟大的有启发性的信件之最后一段,捕捉了他的善感的心并预见到吴在其三十多岁接近四十岁时为深沉的宗教信念所引使。他无甚羞怯地对霍姆斯说——如同对待一位平等地位的、有胸怀的朋友——“我们年龄相差悬殊,但永恒(Eternity)与年月流逝又有何干呢?我们出生之地相隔万里,然而对于寰宇(Universality)来说洲和洋又算得了什么呢?我切望着阁下您的友谊,因为天意使我们心意相亲;阁下您是天赋童心不减的老人,我则是生有老人之心的少年。”吴经熊先生的英文自传Beyond East and West(Sheed and Ward, 1951),第92~93页。参见吴经熊:《超越东西方》,周伟驰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8页。——译者注 0在《正义之源泉》(Fountain of Justice)中能发现这么多丰盛的智慧,是他宗教转向(religious conversion)后之特别丰硕的果实,这真是一次根本性的转向(metanoia)——一种灵魂上的精神与道德的转变——集中体现在他本初直觉的最深处——他从经典的根基所学到的,特别是在中国传统经典那里学到的;对他而言所反映得最为丰富的本国传统那里,得到了最高的肯定和确证。在成为一名天主徒后,如他在他精神性的自传《超越东西方》(Beyond East and West)中所写的,他将自己本国传统资源中的精华部分,带到他所受洗的宗教以及普遍性道德里,这就帮助他丰富和复活了新的与旧的,并综合了对他来说构成东方和西方所能给予对方的那些最好的方面。 法律,可否为诗?它应该能而且确实当如是,如果你是吴经熊的话你会发现——他总会不可避免地从有机的、动态的和普适的视角看待事物。从《正义之源泉》中最生动可爱的段落之一发现,一个人仅仅需要通过检验他关于普通法的说法就能确信:对他来说,法律并非如我们大多数人所体察的那样,仅仅是法律。接下来是一段诗性的史诗(rhapsody),并不像是在任何东方的或西方的法律文献中所能找到的;从某种精神看来,这段话可能正适用于法律职业——如希波克拉底誓言(Hippocratic oath)曾经长期地对于医师职业的意义那样;然而,这段话在语言和纯洁意象(Edenic images)上之美感可能超越了后者。这段话很长,但我愿意在整体感的实现上去引用它——这难道不像是英文的罗曼诗、威廉·霍兹华斯(William Wordsworth),或者中国诗人艺术家王维,在他们各自描摹大自然时所可能描写或摹画的吗? 在普通法的神秘园(enchanted garden)里,有许多隐藏的小丛林雀跃着您的心灵、焕发着您的精神,而同时也会诱使走到一些新的路上去。它并非一个封闭的园地,而是一个一边不断地有野地、山丘和河流,而另一边则会引到街道和集市上去。起初,除了迷失于迷宫似的路与小径,你感觉不到什么;你希冀去发现一些路标,但是你无功而返。然而日日徜徉于园中,让你开始逐渐地熟悉一些地方的兴味以及园子里始终变幻着的情致,结果你不可避免地越来越为其所着迷。你开始去神化一些模糊的标记,然而好奇的因子从未消失,因为它看起来随着天气变化并且随着新季节的来临呈现出新的景致。可能你会发现一些人为设计的痕迹在这里或那里,但是你没有能力确切说出:在哪儿自然中止而艺术发生。你没能找到一个普遍的设计,除非它可能来自自然的或神秘的天意(Providence)的规划。你所发现的并非立即而整体地逻辑一贯,而是一个不停息的有机的变迁,日复一日地更生。吴经熊:Fountain of Justice: A Study in the Natural Law, Sheed and Ward, 1955,第96~97页。 置于一个合适视角之下,《正义之源泉》确是一部爱的杰作;它于20世纪50年代中叶、我父亲生命的鼎盛之年首次在美国印行出版,它在我的心里——是一部试图去拯救那些对于当代世界具有攸关所需的尝试;一种激进地看待人生阴暗面的眼光——对那黯淡的而失去荣光的法律界与法律职业,并疾呼要从给予根与新叶以生命的本源(Source)处去理解。如果这部书最终将会在他出生的祖国和自己的同胞那里被读到和讨论;我亲爱的父亲,他知道将会多么高兴。更为重要的是,作为一个为中国传统经典所滋育成长的人,对于父亲他的生命和记忆来说,我们所做的将是荣耀的——并满怀憧憬地,如果在不远的将来——他与中国智慧的男男女女所深切地分享的人文主义之梦想,能够充分地付诸实践。 当父亲作为一名年方二十二岁的青年人在巴黎给霍姆斯大法官写信的时候,他毫不怀疑地认为,作为蕴藉于一个伟大的个体生命,他所预见和热切期望的大的志向——去拯救、启蒙、提升和现代化——会在某一天被热烈地接受,并成为一种非常的先锋和鼓声来驱策我们这个民族前进。 吴树德中国文化大学(台湾) 荣休教授 序二 一座文化孤城的灵性自白 先生大著,成书于异国他乡漂游岁月,适值故国新旧鼎革之际,则其内心之忧戚孤苦,遥望文化神州之苍茫独立,可想而知。乘桴浮于海,天宇海疆,苦度余生,是那一辈华夏学人中年以后,不少人的被迫选择,而造成一波文化难民现象。当年西东大学法学院同事回忆,彼时“约翰·吴”身着中式长衫,时常踽踽独行于校园,沉默寡言,一意徘徊,可为其写照。 是啊,区区之地,暂寄萍踪,一腔心事,宁与谁说!因而,仿佛落拓不羁的形貌,看似格格不入之举止,展露的实乃郁郁乎之人格,一座文化孤城的苍苍冥冥,岂惟衣冠,岂在身外。今日捧读大著,时空悬隔,究迹原形,犹闻心声,真所谓时间无情,而历史有意,仿佛间,先生魂魄回归故里,华夏文脉又接上了头。 抑或,纵便人事阻隔,斧钺交加,而一脉如缕,精神不屈,宁能断乎! 此时此刻,冥想先生异国他乡飘零岁月,不禁感念世间黄土,予书生一席之地,好歹落脚,倒为我华夏神州保留下读书种子。 其实,吴先生一辈,可谓夹缝中人,处新旧之际,置中西两端,辗转徘徊,欲有所建树,而终究裹挟于时代大潮,甚至,为湍急汹涌的时代大潮所吞噬。盖因遭逢前所未有的古今中西时代,他们对于中西两端皆有体贴,于古今利病多所觉察,特别是对人性善恶尤有感受,而比同时代人多理解一点,更往前看一步,则同情既深,痛苦也更为深彻,绝非一面倒的乐观天真或者决绝愤懑所能打发,也就不是高歌猛进或者披裘负薪所能解决。因而,浊世奔走,行志古今,难分难舍,归去两徘徊。做一点是一点,走一步算一步,将无限心愿落实于洒扫应对,于俗世杂务尽心尽力中安顿身心,构成了吴先生一辈的大致人生。回头一看,真是个人在世间,时代弄人。而此中隐曲,无法通达于时代,难以晓谕给苍生,遂化转为纸上风云,于日乾夕惕中积攒斯文,而期期于重缔中华文明的意义世界。“日知其所亡,月不忘其所能”,描摹其形貌,概乎其心迹。前文说“一腔心事”,此为一端也。 因而,先生大著,用于明堂辟雍的高鼻深目学子课书,首先“照着讲”,讲述那一方水土的法意忧思、灵肉情愫,由此搭建起一个心灵忆旧的精神天梯,为天涯孤旅建造了一个暂泊的港口。此为常业,非恃德生公之才华始可为者。关键是后面的“尾声”,看似轻忽,实则衷心所在,志在“接着讲”,而为这一趟思想旅程收束,终落实于归置人事而料理人世、造福人生而慰藉人心之法意根本。由此努力,则法律这一人事与神事,恰如吴先生所述圣托马斯的话,遂成“一门引导与规范人类生计生活之艺术。”前文所谓“一腔心事”,此亦一端也。 也正是在此,先生循沿圣托马斯主义理路,铺展其法意,呼应于人意,温文谦和的思绪内里,却是不折不扣的中华文明底色。在他心中,法律以正义为旨归,为此鹄的,真善美俱出,为法律塑身定型,图的还是造福人间。毕竟,如其所论,在道德与德性层面,正义至高无上。经由恩典的帮助,基督要求世人去培育一种更为丰茂浩瀚的正义理念,此种正义理念,先生夫子自道,“不过是爱的别称罢了。”由此,法律因为秉持普世之爱,方始以正义为本质,而普世之爱无远弗届,降临每一凡尘个体,要求法律时刻不忘给予每一个体以公道。首先是公道,最终还是公道,公道即爱,爱才是这个世界的永恒福音。法律无爱,即为恶法。 但是,吊诡在于,如先生夫子自道,虽说在上主那里,爱与理性,正义与仁慈,善与美,早已浑然一体,然而,此在人间之芸芸众生凡夫俗子,却并非皆能、皆愿将此特质混融身心、和合为一。盖因它们彼此关联,指向一个统一的本体论之源,却各有畛域,各司其职,因而,时有龃龉,令凡俗无所适从,身心失调,也就怪而不怪。是啊,为真之事抑或不好,好的抑或不美,导致所谓合法不合理,合理不合情,合情不合法,诸如此类,让我们灵肉分裂,精神错乱。此于大转型之古今中西时代,尤为凸显,道出的是人间乱象,潜隐的却是理性与谵妄、人性与兽性、此在与彼岸的激烈争执。而且,放眼望去,俗世人生,一个有限度的世界,为有限理性所建造,在这里,“好的品质并不能充分成长至圆满,且很少能够合而为一”,注定一切纠结,冥冥皆有定数。也就因此,法学家沉潜其间,含咏神俗,缝缀事实与规范,将它们牵引联合,终于养育出仁爱信义公道和平的灿烂花朵,既为志业,更是天职,却也是可遇、可求却终究常常不可得。毕竟,人世错乱而有情,确由真善美构成,虽说并非时时处处均得将此终极价值之三维“充盈整全”,但它们倔强成长,散布于每一点滴。这不,真,为正义之基石;善,为正义之目的;而美,正是美呢,则构成其本质。 在此,吴先生喟言,“一件法律或判决之正义,取决于它是否建基于真,其是否导向一个善好的生活,以及其气度意向能否合乎臻达那终极之所归”。如此这般,公义如日月普照人世,在“法律是事实与理念、神性与人性的交汇域,如那莲花般,它把根深植到淤泥里,但却开出朝向天籁的圣洁花朵”;如此这般,万民庆幸,和平在大地,“颤抖钦佩于如此美妙的宇宙中之生之悦乐”。约莫十年后,先生回归华夏,再度以“正义”为题开讲,援引肴子所谓“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为此结题,而痛斥人间恶法之“刻薄寡恩”,则前后相连,一脉牵引,所谓“一腔心事”者,原来在此。 职是之故,假题“正义之源泉”,仿佛陈说往事,缕叙圣道,而其实,不外“花果飘零”之际,一座文化孤城之灵性自白,伟大的自我申说之苍凉与欣悦也! 而万流归宗,中华文化之存亡与中国人生之安危,普世冷暖和人间祸福,构成了一切法意与人意之所在,更是天意和神意之所终。前文所谓“一腔心事”,归根结底,此为荦荦大端者也!否则,要那些法律呀,上主呀,神神鬼鬼,唠唠叨叨,做什么?! 译者心驰东西,体悟神意和天意,还原人意与法意,上天入地,感通连贯,苦心经营,代为先生言声,允为隔代知音。而译笔雅致,气韵生动,意象清远,高山流水,想德生公在天有灵,亦必欣慰于吾道不孤。今日华夏,日新又新,早非德生公飘泊之际所能比拟。但是,安宁和平,繁荣幸福,仁爱诚信,公平正义,依然是还必将是天地之经纬,也是人性之所归,而为政制和法制必当依循之轨辙。如此,则新译刊布,一卷在手,人意盎然,法意肃然,天意皓然,而著者有福,译者有功,读者有幸,怡怡然,泱泱乎,好一个美好人世间也! 一袭长衫,气象万千,魂兮归来,吾土钟磬齐鸣矣。 许章润2015年7月,盛夏,于北京 序三 今天突然被邀请为《正义之源泉》(The Fountain of Justice: A Study in the Natural Law)写序,引起很矛盾的反应。多年来我努力的范围不是法律或法律哲学而是设法在大学的环境中活出中西文化的交流与中国文化与基督信仰的结合。所以我怕我能表达的配不上那么重要和有意义的一本书,但另一方面我非常高兴,能看到这本大作的出版。 大概是五十年以前,我念高中的时候,第一次听到吴经熊的名字。他的自传,或更好说,他信仰发展故事的名字,《超越东西方》(Beyond East and West)当时已给我很深的印象。我忘记,到底有没有看那本书,但对吴先生生活戏剧性的发展从那时有初步的了解。二十年以后,我再一次碰到《超越东西方》,是我家乡阿尔卑斯山脉小山村的老神父借给我看。当时,我在台湾已待过十一年多,这次我一下子把它看完,而深受感动,感到好像找到一个知己。我马上找吴先生其他的著作而找到了《爱的科学》(The Science of Love: A Study in the Teachings of Therese of Lisieux),就是描写小德兰(St.Therese of Lisieux)精神的一本小册。小德兰,这十九世纪末年年轻法国修女的自传曾非常感动吴经熊而让他皈依天主教,吴先生把《正义之源泉》献给的第二个人“德兰”就是她。我是被《爱的科学》感动,而我脑子里只有一个问题:公元1940年代初在《天下月刊》(T’ien Hsia Monthly)所发表的这篇文章,能不能代表吴先生成熟的思想或是它后来还经过重要的变化?因当时找不到别的著作,只能问他自己,一个天主教辅仁大学哲学博士班的韩国学生带我到吴先生的家听课,下课后吴先生请我到他的图书馆而我很快就提出我的问题,他的答复:“这就是我的思想。”我们还谈了蛮多别的问题,而最后他送给我几本书,其中也有《正义之源泉》英文版。 一年以后我被邀请在奥地利工作两年,接着我就决定在维也纳大学念哲学博士,我决定研究吴经熊先生思想的发展。不过,本来想尽可能快写完一篇论文就回去台湾。收集资料成了一个相当大的问题,我需要不少不同地方与国家朋友的帮助。但当时我看了吴先生第一篇文章:《古代中国法典与其他中国法律及法制思想之原始资料选辑》\[Readings from Ancient Chinese Codes and Other Sources of Chinese Law and Legal Ideas,Michigan Law Review, 19,(1921), pp. 502-536.\],是他的博士论文,我跟当时霍姆斯大法官一样,感到这个人非常有才能,而我决定:无论我需要多少时间,我要好好地研究他。我用了两年的时间才详细地看完主要的资料而开始写,又过了一年半,我的指导教授表示,我写的为一篇论文够了。所以我的论文实际上介绍吴先生比较早期的法律哲学思想。虽然从本来想写的来看我还没有写到一半,我回台湾以后还是先努力于翻译我的论文,我认为在学术界它可以成为认识吴先生的基础。 吴先生非常聪明,头脑清楚得很,有很强的分析能力,但他也很有心,有丰富的感情,更有很灵敏的直觉。他的知识包罗万象,他更有多面的生活经验,最后达到一种交响乐的和谐。吴先生在中国文化里的根很深、很深,但他又那么自然地在西方文化中行动。我还没有遇到另一个中国人让我那么活跃地感到,他深深地了解我的文化。不过,最妙的地方是,他看清楚,中西都是在发展中,而未来的问题不是谁比另一个强,而是怎么达到“超越东西方”,能为全人类着想,找到整合。 《正义之源泉》能代表吴经熊最成熟的法律哲学思想,它是智慧的结晶。以一个中国人的心和很活泼的时代意识他体会西方大的传统的精神,与这精神为法律、为道德、为社会生活的重要性。从法律哲学来讲,重点好像是吴经熊对自然法理念的诠释,实际上中心的问题是我们对生命,特别对人的一种体验。吴经熊很清楚地指出三条可能发展的路:集体主义(collectivism)、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和人格主义(personalism)。最后一个是最不容易翻译与解释的一个词,有人把它翻成“位格主义”,因每一个人是“一位”,是一个有尊严但也有责任的人。这是活路。吴经熊看得很清楚,这对人的体验跟耶稣基督有很深的关系。吴先生在这方面的表达与发挥非常重要,特别因为西方近代的许多思想家忽略和忘记这个文化的根。或许从来没有一个人像吴经熊那么深地看而那么清楚描写耶稣与法律发展的关系。 《正义之源泉》是我们时代非常需要的一本书。当时间一到,它会发挥它的影响力,本书有多少话让读者一次、再一次停下来,反思默想。无论政治、经济、科技多快地发展,关键问题最后还是我们怎么看人、怎么做人。 田默迪200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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