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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研究

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研究

  • 字数: 220.00千字
  • 装帧: 平装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 作者: 王伟 著 著作
  • 出版日期: 2015-04-01
  • 商品条码: 9787511877178
  • 版次: 1
  • 开本: A5
  • 页数: 215
  • 出版年份: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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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内容简介
王伟编著的《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研究》以金融商品交易为中心,以金融商品、金融服务者、金融消费者为切入点,界定了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分析了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的必要性基础,在考察各主要国家和地区顺应金融混业经营金融法制革新基础上,对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的基本范畴进行解构,明确了违反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的法律责任,并对我国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制度之立法引人及路径选择进行探讨。预期达成以下研究目的:(1)提供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的基础理论,从金融商品交易法律关系的角度,界定金融商品、金融服务者与金融消费者,界定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从法学与经济学寻找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的理论支撑;(2)分析各主要国家与地区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立法趋势,总结其共有的立法经验:(3)以利益衡平原则界定说明义务的范围,确立具体的、可操作的说明义务的履行要求;(4)服传统民法请求权基础的不足,确立金融服务者违反缔约说明义务的特殊侵权责任;(5)探寻我国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制度统合立法的具体路径。
作者简介
王伟,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民商法学硕士,民商法学博士。在《学习与探索》《学术交流》《法律适用》等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近二十篇,主编教材一部,参编教材一部。主持黑龙江省社科基金项目、黑龙江省新世纪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以及哈尔滨工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资助计划,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等多项课题,并多次获得黑龙江省社会科学很好科研成果奖。
目录
导论
一、研究缘起
二、研究现状
(一)对具体金融机构说明义务的研究
(二)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研究
(三)对金融服务法的研究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一)比较分析方法
(二)历史分析方法
(三)规范分析方法
(四)案例分析方法
第一章  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之基本问题
一、金融服务者的界定
(一)背景:金融商品概念的提出
(二)界定:金融服务者的含义
(三)延伸:金融消费者的划定
二、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的界定
(一)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的概念
(二)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的辨析
三、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的必要性基础
(一)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的法理依据
(二)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的经济学分析
第二章  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之立法考察及启示
一、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的立法考察
(一)英国法上的说明义务
(二)美国法上的说明义务
(三)欧盟法上的说明义务
(四)日本法上的说明义务
(五)韩国法上的说明义务
(六)我国台湾地区“法”上的说明义务
二、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的立法启示
(一)说明义务之统合立法:金融服务法的兴起
(二)说明义务之监管模式:功能性监管的确立
(三)说明义务之规则构建: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核心
(四)说明义务之责任归属:民事责任的强化
第三章  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之基本范畴
一、适合性原则――说明义务履行的准入点
(一)适合性原则之内涵
(二)适合性原则与说明义务之关系
二、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的积极义务
(一)说明义务的范围――重要事项
(二)说明义务的履行要求
(三)说明义务的例外
三、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的消极义务
(一)缔约说明之禁止
(二)保底条款之禁止
第四章  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违反之法律责任
一、违反说明义务的类型
(一)未为说明
(二)不实说明
二、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违反的私法责任
(一)请求权基础之分析
(二)域外最新立法之参考
(三)特殊侵权责任之确立
(四)惩罚性损害赔偿之思考
三、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违反的公法责任
(一)行政责任
(二)刑事责任
第五章  我国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制度之引入
一、我国现行的金融业经营模式与监管体制
(一)我国现行的金融业经营模式
(二)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
二、我国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相关立法评析
(一)现行立法
(二)立法缺陷
三、我国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制度的路径选择
(一)说明义务统合立法之必要性
(二)说明义务统合立法之模式选择
(三)说明义务统合立法之功能监管
(四)说明义务统合立法之制度构想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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