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聚文网。 登录 免费注册
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设想与制度设计

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设想与制度设计

  • 字数: 230千字
  • 装帧: 平装
  • 出版社: 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
  • 作者: 刘旭 著
  • 出版日期: 2018-01-01
  • 商品条码: 9787519717995
  • 版次: 1
  • 开本: 16开
  • 页数: 260
  • 出版年份: 2018
定价:¥49 销售价:登录后查看价格  ¥{{selectedSku?.salePrice}} 
库存: {{selectedSku?.stock}} 库存充足
{{item.title}}:
{{its.name}}
精选
内容简介
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是我国新时代司法改革战略部署中带有全局性、先导性和前沿性的重大议题。我们更要在传统的“去地方化”的思路之外,从国家整合、法制统一、权利救济和程序正义的多视角,发现此项改革对于建设法治国家的深远意义。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凝聚了对我国法治理想与现实、未来图景与当前路径的关切,这一改革既落实到人、组织、财政等具体改革事项,同时还覆盖了包括理念、制度及其实施的系统性的多层面。
作者简介
刘旭,法学博士,南京师范大学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特邀研究员,现就职于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在“政治与法律》《中国司法》《郑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等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参与撰写及公开出版了《法治城区建设工作典范》《法治的衡量与实现——法治指标体系及应用研究》等多部著作,参与承担国家、省、司法部等发布的课题十余项,获“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奖”一等奖、“河南省科技进步奖”二等奖、“河南省社会科学很好成果奖”二等奖等多项奖励。
目录
导言
第一章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意义阐释
第一节多区域单元条件下国家整合的意义
一、法治整合与非法治整合的类型划分
二、司法整合与代议制立法整合的区别
三、跨行政区划法院作为法治方式整合的主要平台
第二节区域规则差异化基础上法制统一的意义
一、区域治理与地方性规则
二、多元规则体系与法制统一
三、跨行政区划法院作为构建及维系法制统一的载体
第三节区域内以及跨区域的权利救济的意义
一、区域内部的权利损害风险及其救济
二、流动性增大环境中权利的跨区域保护
三、跨行政区划法院作为实现权利救济的信用中介
第四节国家治理层级体系程序正义的意义
一、程序正义作为国家治理的根本立场
二、民主及代议制实践中的程序正义问题
三、跨行政区划法院作为外观上正义的完整体现
第二章跨行政区划法院及其司法区的总体设计
第一节设置跨行政区划法院及其司法区的考量因素
一、案件性质的因素
二、案件集聚的因素
三、便利诉讼的因素
四、司法资源的因素
第二节跨行政区划法院及其司法区的研究综述
一、分院制及其司法区划分思路
二、巡回制及其司法区划分思路
三、区划合并的司法区设计思路
四、以上多种改革思路的比较和借鉴
第三节跨行政区划法院及其司法区的设计方案
一、设置跨行政区划法院及其司法区的主要思路
二、设置跨行政区划法院及其司法区的指导方针
三、设置跨行政区划法院及其司法区的具体举措
第三章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法官选任
第一节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背景下法官选任的现状
一、法官选任的规范调整架构
二、法官选任改革的主要动向
三、改革背景下法官选任的突出问题
第二节跨行政区划法院法官选任的域外经验借鉴
一、美国法官选任的制度构成及类型分析
二、英国法官选任制度及构成分析
三、德法两国法官选任模式及构成分析
第三节跨行政区划法院法官选任的制度设计
一、旨在破除本地性的改革举措
二、旨在破除繁复性的改革举措
三、旨在破除等级性的改革举措
第四章跨行政区划法院的组织构造
第一节跨行政区划法院组织机构变革面临的问题
一、法院组织机构改革的历程回顾
二、法院组织机构现状的特征总结
三、法院组织机构改革的主要动向
四、法院组织机构设置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跨行政区划法院组织机构设置的比较观察
一、英美为代表的审判组织形式
二、法德为代表的审判组织形式
第三节跨行政区划法院组织机构的改革构想
一、委员会类型机构的改革
二、业务庭类型机构的改革
三、行政科室类机构的改革
第五章跨行政区划法院的经费保障
第一节跨行政区划法院经费保障改革的背景
一、法院经费保障体制的历史演进
二、法院经费管理的现状及动向
三、法院经费保障面临的问题
第二节跨行政区划法院经费保障的域外做法介绍
一、美国联邦及州的经费保障体制
二、欧洲主要国家的法院经费保障体制
第三节跨行政区划法院经费保障机制的设想
一、法院预算和经费管理平台的搭建
二、法院预算和经费监督机制的形成
三、法院经费保障改革进程的实施
结语
后记
参考文献
摘要
总序当代中国正处于一个持续的深刻的转型与变革过程之中。这场社会转型与革命,给我们这个时代的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带来了极其复杂而重大的变化。伴随着从传统的高度集中的总体社会向现代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多元社会的巨大转换,当代中国也在经历一个从人治型的法律秩序向法治型的法律秩序的大转换、大转型的历史性的过程。这是又一场伟大而深刻的法律革命,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革命性过程。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战略部署。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第一次专门审议通过了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重大战略抉择必将给当代中国社会变革、国家发展与法制现代化的进程提供强劲的动力,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中国是一个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的东方大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进程,在我们这个幅员辽阔的国土空间范围内呈现出既内在统一又各具特色的鲜明的区域性特征,构成了变革时代的区域法治发展的具体生动的法治场景。建设法治中国的历史性任务的提出,不仅为区域法治发展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逻辑,也为区域法治发展实践开辟了广阔的空间。从本质意义上讲,法治中国建设昭示着国家法治发展的基本走向,意味着法律文明价值体系的巨大创新,反映了我们这个民族的从法律思想、法律制度到法律实践、法律行为的各个领域变化的多方面进程,进而确立与全球法治发展进程相协调而又充满浓郁的民族意味的制度安排、价值观念及其生活准则系统。很显然,作为法治中国进程的有机构成要素的区域法治发展,乃是法治中国建设在国家的特定区域范围内的具体实现,是从传统的总体社会向现代的多元社会转变这一特定过程中法律文明及其价值基础的历史转型在特定地域的展开过程。因之,区域法治发展与国家法治发展在基本性质、主体内容与目标任务诸方面,都是内在一致、并行不悖的,不存在一个脱离国家法治发展的历史进程的孤立的区域法治发展。这就是说,国家法治发展与区域法治发展之间具有内在的统一性,这种统一性意味着在国家法治发展的进程中,不同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不可能是处于互不相关、绝对排斥的状态,因而必定会构成国家法治发展这个“总体”;意味着区域法治发展与国家法治发展乃是国家法治的发展与命运的共同体,国家法治发展这个“具体总体”统摄着区域法治发展这个具有丰富关系的“许多规定”,区域法治发展必须以推动国家法治发展、建设法治中国的总体战略为依据和准绳,必须以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和权威为基本前提;也意味着在不同的区域法治发展进程中确乎存在内在的统一性,存在共同的必然的区域法治发展的运动规律,这就要求我们从不同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中,努力探寻区域法治发展的共同的普遍的规律。应当看到,在建设法治中国的时代进程中,区域法治发展亦具有鲜明的多样性的品格。从广泛的法律文化意义上讲,人类社会的法律文化是多彩多姿的。不同民族或国度的法律文化,在不同条件的作用下,总是循着特定的路径发展演化。在同一社会形态之内,不同国家的经济、文化和思想发展水平是不一样的,它们的国家型态和政治体制方面也有着差异,每个国家又有其特定的历史发展、风俗习惯和民族传统特点,况且这些国家所处的地理位置、自然条件、人口状况等也不尽相同。这些复杂的因素,势必会使法律文化的运动呈现出五彩缤纷、丰富多样的历史特点。对于法治中国进程中的区域法治发展来说,它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具体性。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法治发展的进程,乃是一个由一定的国家法律制度、法律体系及其法律实践、法律行为、法律思想、法律心理所联结而成的运动之网。作为这面运动之网上的每一个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都独具个性,并且这种个性不是仅仅具有相对意义的特殊性,而是一种不可绝对重复的个别性。尽管在区域法治的发展进程中,不同区域法治发展之间常常会有“惊人的相似之处”,但也只能是“相似”而已。正因为不同的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富有如此鲜明的个性色彩,所以当下中国的法治发展和区域法治发展进程才呈现出这般的丰富多姿。诚然,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特别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加快推进,区域法治发展的历史个性有可能逐渐减弱,但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表明,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并没有因此而变成呆板划一的堆积。伴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历史进程,区域法治发展的内容与形式只会愈来愈绚丽多样。这是毋庸置疑的客观趋势。我们应当深入把握法治中国进程中的各种不同类型的区域法治发展的特殊逻辑,进而深刻揭示多样性的区域法治发展的特殊的本质性特点。因此,毫无疑问,当代中国的法学研究,应当密切关注自己的时代所提出的种种问题,参与到生动的现实的法律生活之中,反映并阐释时代提出的重大法律问题,使之成为法的时代精神的体现。面对着变革时代的区域法治发展这一法治中国进程中的一项重大法治议程,我们有必要从理论、历史与实际的结合上,深入研究建设法治中国对于推进区域法治发展提出的全新要求,努力探寻区域法治发展的多样性统一的运动样式,悉心把握区域法治发展的基本性质、总体目标、主体内容、动力机制与实现路径,着力探讨法治中国进程中的区域法治发展的鲜活的样本,比较考察不同区域法治发展的生动实践类型,进而概括与揭示区域法治发展的一般原理和基本规律,以期为推进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法治中国、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奉献绵薄之力。2014年初,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东南大学法学院、苏州大学法学院、扬州大学法学院和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共同设立了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为了推动当代中国区域法治发展理论与实践研究的深入扎实的开展,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组织编辑《区域法治发展研究丛书》。这项学术事业,得到了全国法学界同仁们的热情关心、指导和支持,得到了江苏高校协同创新计划的专项经费资助,得到了南京师范大学、东南大学、苏州大学、扬州大学、江苏省社会科学院等单位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也得到了法律出版社领导和有关编辑的鼎力相助。在此,我们谨致以诚挚的谢忱。公丕祥2014年11月于南京

蜀ICP备2024047804号

Copyright 版权所有 © jvwen.com 聚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