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聚文网。 登录 免费注册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规则体系研究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规则体系研究

  • 字数: 220000.0
  • 装帧: 平装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 作者: 陆剑 著 著
  • 出版日期: 2015-11-01
  • 商品条码: 9787511886712
  • 版次: 1
  • 开本: A5
  • 页数: 279
  • 出版年份: 2015
定价:¥32 销售价:登录后查看价格  ¥{{selectedSku?.salePrice}} 
库存: {{selectedSku?.stock}} 库存充足
{{item.title}}:
{{its.name}}
精选
内容简介
本书以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历史考察、法律解读和社会实证为基础,探讨如何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消灭等具体制度,并对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进行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
陆剑,江苏扬中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民商法学博士后,法学博士。先后在《法学》、《法商研究》、《社会科学》、《中州学刊》、《江汉论坛》、《农村经济》、《中国农村研究》、《私法研究》和《法律和社会科学》等杂志发表论文二十余篇,出版专著一本;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一项,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一项,主持省部级项目四项。
目录
引言
第一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历史与法律实证考察
第一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历史实证考察
第二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实证考察
第二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运作现状的社会实证研究
第一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证调查的理论前见和样本介绍
第二节 集体建设用地制度运行现状:基于农户调查问卷的分析
第三节 实证调查的总结与思考
第三章 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第一节 丰村土地概况及农地制度运作现状
第二节 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入市"的实践图景
第三节 乡镇企业建设用地的历史变迁与启示:基于丰村的实证研究
第四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物权法构造
第一节 基本概念的法律界定与类型化
第二节 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
第三节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重构
第五章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的权利配置问题
第一节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权利配置的一般理论
第二节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的集体与成员权利配置问题
第三节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集体与使用权人的权利配置
第六章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的国家管制问题
第一节 土地法律制度中国家管制的一般理论
第二节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国家管制的路径
第三节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国家管制的主要问题
第四节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国家管制的完善
第七章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的法律规制
第一节 集体建设用地制度市场化改革的价值与意义
第二节 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的法律障碍及其成因分析
第三节 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的法律规则体系
附录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条例》的法条设计
参考文献
后记
摘要
总序 历经几回寒暑,走过数载春秋,南湖畔的中南法学在不断精心酿造中步步成长。中南法学的影响与日俱增,这离不开长江边上这座历史悠久、通衢九州的名城武汉,更离不开中南法律人辛勤耕耘、励精图治的学术精神。中南学子源于各地聚集于此,又再遍布大江南北传播法学精神,砥砺品格、守望正义的同时也在法学和司法实践部门坚持创新、止于至善,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纵观中南法学的成长史,从1952年9月成立中原大学政法学院,到1953年4月合并中山大学、广西大学、湖南大学的政法系科,成立中南政法学院,后至1958年成为湖北大学法律系,1977年演变为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转而于1984年恢复中南政法学院,又经2000年5月的中南财经大学与中南政法学院合并至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已然积淀了50年的办学历史。虽经几度分合,但“博学、韬奋、诚信、图治”的人文精神经过一代又一代中南学人的传承而日臻完善,笃志好学的研习氛围愈发浓厚。中南法学经过几十年的积累,其学术成果屡见丰硕。“南湖法学文库”这套丛书的编辑出版,就是要逐步展示中南法学的学术积累,传播法学研究的中南学派之精神。 中南法学经过数十载耕耘,逐渐形成了自成一格的中南法学流派。中南法律人在“为学、为用、为效、为公”教育理念的引导下,历练出了自有特色的“创新、务实”的学术精神。在国际化与跨地区、跨领域交流日益频繁的今天,中南法学以多位中南法学大家为中心,秉承多元化的研究模式与多样性的学术理念,坚持善于批判的学术精神,勇于探讨、无惧成论。尤其是年轻的中南法学学子们,更是敢于扎根基础理论的研习,甘于寂寞;同时也关注热点,忧心时事,活跃于网络论坛,驰骋于法学天地。 从历史上的政法学院到新世纪的法学院,前辈们的学术积淀影响深远,至今仍给中南法学学子甚至中国法学以启迪;师承他们的学术思想,沐浴其熠熠生辉的光泽,新一辈的中南法律人正在法学这片沃土上默默耕耘、坚忍不拔。此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推出这套“南湖法学文库”,作为中南法学流派的窗口,就是要推出新人新作,推出名家精品,以求全面反映法学院的整体科研实力,并使更多的学者和学子得以深入了解中南法学。按照文库编委会的计划,每年文库将推出5~6本专著。相信在中南法律人的共同努力下,文库将成为法学领域学术传播与学术交流的媒介与平台,成为中南法律人在法学研习道路上的阶梯,成为传承中南法学精神的又一个载体,并为中国法学研究的理论与实践创新做出贡献。 晓南湖畔书声朗,希贤岭端佳话频。把握并坚守了中南法学的魂,中南法律人定当继续开拓进取,一如既往地迸发出中南法学的铿锵之声。 是为序。 吴汉东 2011年2月1日 序 陈小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农地法律制度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被视为新一轮农村制度改革的政治宣言,在理论和政策上取得了一系列新的重大突破,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其中关于涉农问题的改革决定则关系到农村土地制度的未来变革之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最大的亮点之一便在于将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即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或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我国此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从集体建设用地切入意义重大,这一制度改革的关键不仅在于宣示之价值,更在于如何践行与操作,即如何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新规则体系。该体系的构建,目的在于统筹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平衡增量建设用地与存量建设用地,实行统一城乡规划,遵循统一法律规则,确定统一的价格原则,建设统一交易平台,强化统一管理制度,最终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缩小长期以来的城乡差距,为持续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提供制度支撑。陆剑博士在较长时期坚持对农村土地研究的基础上,聚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这一热点问题,其论述重点在于如何构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规则体系,可谓凝聚要领,回归本源。 在我看来,陆剑博士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制度研究具有三大特点: 首先,秉承社会实证研究的方法,深入实践,了解实践。本书仍采用我所在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农地法律制度研究中心实施十余年的社会实证研究方法,特别是运用田野调查方法去真正了解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运作的现状。2012年7~8月,陆剑博士和我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项目编号:09& ZD043)“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法律制度研究”课题组成员先后前往黄石市下陆区和大冶市、黄冈市黄州市和浠水县、咸宁市咸安区和嘉鱼县、武汉市江夏区和蔡甸区、孝感市孝南区和安陆市、襄阳市襄州区和南漳县、荆门市沙洋县和东宝区、宜昌市猇亭区和枝江市,以及潜江市等地开展集体建设用地问题专项调研,每个县(市、区)选择2个乡镇,每个乡镇选择2个行政村,共计72个行政村,每个行政村选择6户,共发放问卷432份,回收问卷432份。2014年7月,陆剑博士和其他农地中心成员又先后在湖北省宜昌市宜都市、夷陵区、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和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以深度访谈方式,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出台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新问题进行补充调研,两次区域性的相关大数据,正是陆剑博士从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坚实基石。 其次,以民法学特别是物权法的学科知识为铺垫,以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集体成员权理论为基点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制度问题进行研究。充分认识到,就当下我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改革而言,必须首先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性地位不可动摇。无论改革步伐急缓如何,农村集体所有制及其实现的法权制度,即集体所有权仍被坚持和强调,并视为一切中国农村制度改革的大前提。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保障成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利,是在党的政策文件中首次提及,于法律制度层面,重点则在于厘清且保护其真正在实体上的财产权利和程序上的参与权利。据此,借助物权法制度中用益物权制度的基本原理,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本性进行深入检讨与制度设计,并恢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私权品格,通过农民集体成员权制度真正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能够体现农民意志,壮大农民集体和惠及农民个体。 最后,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法律视角构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法律规则体系。集体建设用地制度的改革方向,是在国家严格控制下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直接入市,这也将成为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增加其成员收益的助推器,对于缩小城乡差距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与现实价值。通过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重构、利益的回归,做实做强集体土地所有权,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益,以农村土地权益特别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代表的集体财产权的实现,可为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和增强农民持续增收能力奠定物质基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法律规则体系的设计也应以促进和达成农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进而服务于该社区全体成员为基点目标。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规则体系研究之课题,是陆剑博士在我的大学法学(民商法学)博士后流动站脱产勤学三年所形成的最终学术成果,然仍有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未得回应,某些结论还须打磨,但作为一名“80后”年轻法学学者,陆剑博士难得有这样能耐住清贫、寂寞又饱含深情与理性的学术兴趣,近五年来每年致力于坚持用脚丈量着乡村的土地,由此去体会中国农民的苦楚,为改变这个群体的命运进行深入的理论和制度研究,令人宽慰和欣赏。我认为,法学界真的需要一批这样有理想激荡、懂知行合一、醉心于中国问题解决的朴实的年轻人。 陆剑博士在博士后研究期间先后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湖北省博士后科技活动项目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第五届博士后科研基金项目等项目支持。这本书的最终完成也得到了上述研究项目的支持。我作为他的合作导师,为他学术理论和精神气质上已有的成就自豪高兴,对他往后的成长期待满怀。

蜀ICP备2024047804号

Copyright 版权所有 © jvwen.com 聚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