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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注释本)(根据新修改决定修订含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注释本)(根据新修改决定修订含监察法)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修订,附刑事诉讼法新旧条文对照,含监察法、六机关规定、刑事诉讼规则、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法律专家审定并撰写适用提要,重点法条条文注释、提炼主旨
  • 字数: 502000
  • 装帧: 平装
  • 出版社: 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
  • 作者: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著
  • 出版日期: 2019-02-01
  • 商品条码: 9787519730970
  • 版次: 7
  • 开本: 32开
  • 页数: 550
  • 出版年份: 2019
定价:¥28 销售价:登录后查看价格  ¥{{selectedSku?.salePr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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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编辑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优选人民法院、优选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优选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刑事诉讼法》新旧条文序号对照表
内容简介
本书以2018年10月26日很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为中心,经过全面修订,通过条文注释的形式对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内容进行讲解,全面且详细地介绍我国刑事程序的体系框架、主要内容等,并收录六部委规定、刑事诉讼司法解释、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监察法共五个很主要的文件。这是一本主要面向普通大众与实务人士,供其查阅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内容,遵守司法秩序、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实用型法规工具书。
作者简介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是法律出版社旗下的专业法规编纂机构。法规中心以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为主要内容,分析研究立法主旨和读者需求,策划编纂适合办案实务、教学研究和一般大众实际需要各类法律图书。法规中心长期与机关单位、法学院校及研究机构保持密切合作,拥有相关领域较为非常不错、专业的作者资源和编辑团队。
目录
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编 总则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条 立法目的第二条 本法任务第三条 公检法职责分工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职权第五条 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第六条 诉讼基本原则第七条 三机关相互关系第八条 法律监督第九条 诉讼语言文字第十条 两审终审第十一条 审判公开及辩护原则第十二条 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制度第十四条 保障诉讼权利第十五条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第十六条 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第十七条 外国人刑事责任的处理第十八条 刑事司法协助第二章 管辖第十九条 立案管辖第二十条 基层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 中级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 不错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 级别管辖变通第二十五条 审判地域管辖第二十六条 共同管辖处理第二十七条 指定管辖第二十八条 专门管辖第三章 回避第二十九条 回避事由和方式第三十条 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第三十一条 回避的决定及效力第三十二条 其他人员的回避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第三十三条 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第三十四条 委托辩护人的时间第三十五条 指定辩护第三十六条 值班律师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侦查期间的权利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会见通信权第四十条 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权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据权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证据展示义务第四十三条 律师调查取证权第四十四条 辩护人行为禁止第四十五条 被告人拒绝与更换辩护人第四十六条 诉讼代理第四十七条 诉讼代理人的范围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第四十九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权第五章 证据第五十条 证据及种类第五十一条 举证责任第五十二条 证据的收集第五十三条 办案机关法律文书的证据要求第五十四条 取证主体、对象及妨碍取证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 重调查、不轻信口供第五十六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五十七条 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排除非法证据职责第五十八条 非法证据调查程序第五十九条 证据合法性证明第六十条 严格排除原则第六十一条 证言的审查判断第六十二条 证人的资格与义务第六十三条 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第六十四条 特殊保护措施第六十五条 证人作证补助制度第六章 强制措施第六十六条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性规定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第六十八条 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的条件第七十条 保证人的义务及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第七十二条 保证金的确定及缴纳第七十三条 退还保证金第七十四条 监视居住的条件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的执行第七十六条 监视居住期限的折抵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第七十八条 监视居住监控方式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期限和解除第八十条 逮捕的权限划分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第八十三条 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第八十四条 公民扭送第八十五条 拘留的执行第八十六条 拘留后案件的办理第八十七条 提请批准逮捕第八十八条 审查批准逮捕程序第八十九条 批捕权第九十条 审查批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及对其审查处理第九十二条 不批捕的复议、复核第九十三条 逮捕的执行第九十四条 逮捕后案件的办理第九十五条 羁押必要性审查 第九十六条 不当强制措施的变更与撤销第九十七条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权第九十八条 羁押期限届满的强制措施变更第九十九条 超期强制措施的变更与解除百条 侦查监督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百零一条 附带民诉的提起百零二条 附带民诉的保全措施百零三条 附带民诉的调解与裁判百零四条 附带民诉的审判组织第八章 期间、送达百零五条 期间百零六条 期间的耽误与恢复百零七条 送达第九章 其他规定百零八条 有关用语的解释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章 立案百零九条 立案侦查百一十条 接受立案材料百一十一条 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要求及保护措施百一十二条 对立案材料的处理百一十三条 立案监督百一十四条 自诉案件的提起第二章 侦查节 一般规定百一十五条 侦查的任务百一十六条 预审百一十七条 申诉控告情形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百一十八条 讯问主体和地点百一十九条 讯问地点、时间百二十条 讯问程序百二十一条 讯问聋、哑人的要求百二十二条 讯问笔录与书面供词百二十三条 录音录像第三节 询问证人百二十四条 询问地点与个别询问百二十五条 询问前的告知百二十六条 询问笔录与书面证言百二十七条 询问被害人第四节 勘验、检查百二十八条 勘验、检查的主体与对象百二十九条 现场保护百三十条 持证勘验、检查百三十一条 尸体解剖百三十二条 人身检查百三十三条 勘验、检查笔录百三十四条 复验、复查百三十五条 侦查实验第五节 搜查百三十六条 搜查的对象百三十七条 协助义务百三十八条 搜查证百三十九条 搜查要求百四十条 搜查笔录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百四十一条 查封、扣押的对象百四十二条 查封、扣押清单百四十三条 扣押邮件电报百四十四条 查询、冻结财产百四十五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解除第七节 鉴定百四十六条 鉴定的启动百四十七条 鉴定的程序与要求百四十八条 鉴定意见的告知及异议百四十九条 精神病鉴定的期间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百五十条 技术侦查措施的范围和批准手续百五十一条 技术侦查措施期限百五十二条 技术侦查措施的执行和保密义务百五十三条 隐匿身份侦查、控制下交付百五十四条 证据转化第九节 通缉百五十五条 通缉第十节 侦查终结百五十六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及其延长百五十七条 特殊侦查羁押期限百五十八条 重大复杂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百五十九条 重刑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百六十条 侦查羁押期限计算的两种特殊情形百六十一条 辩护律师意见听取百六十二条 移送审查起诉百六十三条 撤销案件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百六十四条 自侦案件的法律适用百六十五条 自侦案件中的拘留、逮捕百六十六条 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处理百六十七条 自侦案件中逮捕的时限百六十八条 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第三章 提起公诉百六十九条 公诉权百七十条 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案件的处理百七十一条 审查起诉的内容百七十二条 审查起诉的期限百七十三条 审查起诉的程序百七十四条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百七十五条 补充侦查百七十六条 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提出量刑建议百七十七条 不起诉的条件和程序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决定书的宣布和送达百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百八十条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百八十一条 酌定不起诉被不起诉人的申诉百八十二条 符合特殊条件的撤销案件、不起诉第三编 审判章 审判组织百八十三条 合议庭组成百八十四条 合议庭评议原则百八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第二章 审程序节 公诉案件百八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百八十七条 开庭前准备百八十八条 审判公开原则及例外百八十九条 出庭支持公诉百九十条 开庭百九十一条 法庭调查百九十二条 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义务百九十三条 强制作证及拒绝作证的责任承担百九十四条 证人、鉴定人作证程序百九十五条 出示物证和宣读证据性文书百九十六条 休庭调查百九十七条 调取新证据百九十八条 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百九十九条 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第二百条 评议、判决第二百零一条 认罪认罚案件采纳检察院指控罪名和量刑意见第二百零二条 判决的宣告与送达第二百零三条 判决书第二百零四条 延期审理第二百零五条 法庭审理中的补充侦查第二百零六条 中止审理第二百零七条 法庭笔录第二百零八条 审理期限第二百零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的监督第二节 自诉案件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范围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诉案件的受理、审理程序第二百一十二条 自诉案件的调解、和解和撤诉第二百一十三条 反诉第三节 简易程序第二百一十四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第二百一十五条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第二百一十六条 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第二百一十七条 简易程序询问被告意见第二百一十八条 简易程序法庭辩论第二百一十九条 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第二百二十条 简易程序的审限第二百二十一条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第四节 速裁程序第二百二十二条 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第二百二十四条 速裁程序案件的法庭审理规则第二百二十五条 速裁程序审理期限第二百二十六条 速裁程序转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第二百二十七条 上诉的提起第二百二十八条 抗诉的提起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诉案件被害人请求抗诉第二百三十条 上诉、抗诉的期限第二百三十一条 上诉的程序第二百三十二条 抗诉的程序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二审的全面审查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审审理的方式和开庭地点第二百三十五条 第二审公诉人阅卷和出庭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后的处理第二百三十七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第二百三十八条 审程序违法导致的重审第二百三十九条 重审程序第二百四十条 对裁定的第二审第二百四十一条 重审的期限计算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审的其他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审期限第二百四十四条 终审判决、裁定第二百四十五条 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保管与处理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核准权第二百四十七条 死刑核准程序第二百四十八条 死缓核准权第二百四十九条 死刑复核的合议庭第二百五十条 死刑复核处理结果第二百五十一条 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二百五十二条 申诉人的范围及申诉的效力第二百五十三条 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事由第二百五十四条 提起再审的主体、理由第二百五十五条 再审法院第二百五十六条 再审的程序第二百五十七条 再审强制措施第二百五十八条 再审期限第四编 执行第二百五十九条 执行依据第二百六十条 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的执行第二百六十一条 死刑令签发及死缓执行第二百六十二条 死刑交付执行及执行停止第二百六十三条 死刑执行程序第二百六十四条 死缓、无期、有期徒刑、拘役的执行第二百六十五条 暂予监外执行第二百六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第二百六十七条 不当监外执行的监督第二百六十八条 监外执行的终止第二百六十九条 社区矫正第二百七十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第二百七十一条 罚金刑的执行第二百七十二条 没收财产刑的执行第二百七十三条 新罪、漏罪的追诉及减刑、假释第二百七十四条 对减刑、假释的监督第二百七十五条 错判及申诉的处理第二百七十六条 执行的监督第五编 特别程序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百七十七条 未成年人犯罪审理原则第二百七十八条 法律援助第二百七十九条 社会调查程序第二百八十条 逮捕措施慎用原则第二百八十一条 适当成年人在场制度第二百八十二条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第二百八十三条 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第二百八十四条 附条件不起诉的撤销情形第二百八十五条 不公开审理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记录封存第二百八十七条 其他规定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百八十八条 和解情形第二百八十九条 和解协议书第二百九十条 和解协议书的效力第三章 缺席审判程序第二百九十一条 缺席审判的案件范围、条件和管辖第二百九十二条 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第二百九十三条 委托辩护、指定辩护第二百九十四条 判决书的送达和上诉、抗诉第二百九十五条 重新审理第二百九十六条 被告人因病不能出庭的缺席审判第二百九十七条 被告人死亡案件的缺席审判第四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百九十八条 没收违法所得情形第二百九十九条 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程序第三百条 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结果第三百零一条 终止审理情形第五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三百零二条 强制医疗适用条件第三百零三条 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第三百零四条 强制医疗案件审理程序第三百零五条 强制医疗案件审理期限及救济方式第三百零六条 定期诊断评估制度及强制医疗措施解除第三百零七条 强制医疗法律监督附则第三百零八条 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监狱的侦查权附录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12.26)一、管辖二、辩护与代理三、证据四、强制措施五、立案六、侦查七、提起公诉八、审判九、执行十、涉案财产的处理十一、其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12.20)章 管辖第二章 回避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第四章 证据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第三节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第四节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第五节 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第六节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第七节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第八节 非法证据排除第九节 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第五章 强制措施第六章 附带民事诉讼第七章 期间、送达、审理期限第八章 审判组织第九章 公诉案件审普通程序节 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第二节 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第三节 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第四节 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第五节 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第十章 自诉案件审程序第十一章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第十二章 简易程序第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第十四章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第十五章 死刑复核程序第十六章 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十八章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节 死刑的执行第二节 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第三节 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第四节 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第五节 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第六节 缓刑、假释的撤销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开庭准备第三节 审判第四节 执行第二十一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二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十三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十四章 附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10.16修订)章 通则第二章 管辖第三章 回避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第五章 证据第六章 强制措施节 拘传第二节 取保候审第三节 监视居住第四节 拘留第五节 逮捕 第六节 强制措施解除与变更第七章 案件受理第八章 初查和立案节 初查第二节 立案第九章 侦查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第四节 勘验、检查第五节 搜查第六节 调取、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第七节 查询、冻结第八节 鉴定第九节 辨认第十节 技术侦查措施第十一节 通缉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第十章 审查逮捕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审查批准逮捕第三节 审查决定逮捕第四节 核准追诉第十一章 审查起诉节 审查第二节 起诉第三节 不起诉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节 出席审法庭第二节 简易程序第三节 出席第二审法庭第四节 出席再审法庭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节 刑事立案监督第二节 侦查活动监督第三节 审判活动监督第四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第五节 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第六节 羁押和办案期限监督第七节 看守所执法活动监督第八节 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监督第九节 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第十五章 案件管理第十六章 刑事司法协助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人民检察院提供司法协助第三节 人民检察院向外国提出司法协助请求第四节 期限和费用第十七章 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12.13)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 管辖第三章 回避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第五章 证据第六章 强制措施节 拘传第二节 取保候审第三节 监视居住第四节 拘留第五节 逮捕第六节 羁押第七节 其他规定第七章 立案、撤案节 受案第二节 立案第三节 撤案第八章 侦查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第四节 勘验、检查第五节 搜查第六节 查封、扣押第七节 查询、冻结第八节 鉴定第九节 辨认第十节 技术侦查第十一节 通缉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第十三节 补充侦查第九章 执行刑罚节 罪犯的交付第二节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第三节 剥夺政治权利第四节 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第十章 特别程序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节 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第十三章 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第十四章 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3.20)章 总则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第四章 监察权限第五章 监察程序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附录二《刑事诉讼法》新旧条文序号对照表
摘要
编辑出版说明当今社会,法律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晦涩的专业术语,艰深的法律理论,庞杂的立法体系,这些法律与生俱来的特点,却都成为了读者理解、掌握法律的障碍。为了解决这个矛盾,本社特组织编辑出版了这套法律注释本系列丛书。除了法律文本为权威标准文本外,还优选限度地突出了本套书的实用性与易用性,本套书有以下特点:(1)专业人员编写。本丛书皆由相关法律专家编写,内容准确,并力求语言通俗,使普通大众读者能轻松地理解。(2)重点法条注释。对重点法条进行条文注释,且每个条文都提炼出条文主旨,帮助读者准确理解法条内容。(3)相关配套规定。书末附录一些较为重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使读者在使用中更为方便、实用。需要说明的是,本丛书中“适用提要”“条文主旨”“条文注释”等内容皆是编者为方便读者阅读、理解而编写,不同于国家正式通过、颁布的法律文本,不具有法律效力。本书不足之处,恳请读者批评指正。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2019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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