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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贝卡里亚刑法思想的传承和超越

对贝卡里亚刑法思想的传承和超越

  • 字数: 182000.0
  • 装帧: 平装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 作者: 姜敏 著
  • 出版日期: 2010-08-01
  • 商品条码: 9787511810144
  • 版次: 1
  • 开本: A5
  • 页数: 206
  • 出版年份: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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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内容简介
贝卡里亚是刑法学界家喻户晓的伟人,《论犯罪与刑罚》是誉满古今的经典名著。此人此书传承的思想引领了几个时代的刑法学,并继续教育着21世纪的刑法学人。贝卡里亚对封建刑法进行了无情的批判,并建立了功利主义刑法体系。贝卡里亚以“趋利避害”为基本特征的“需要”人性观,是其论证犯罪和刑罚的理论根据,亦是其功利主义刑法体系建立的思想基础。他借助社会契约展开功利主义刑法体系构建,从理论上论证了刑罚权源于公民权,实现了刑罚权起源之历史性转变。这一历史性转变导致了刑法理念革命性改变——从“国家本位”转向“公民个人本位”,在理论上实现了刑法领域“人之解放”。为保护公民个人权利,针对封建刑罚的残酷、肆意、野蛮、擅断,《论犯罪与刑罚》建构了三大公理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均衡原则和刑罚人道主义原则,这在当时的影响巨大。但由于时代的局限、贝卡里亚对君主的妥协和保守,决定了他认识不到人民的力量,所以一直期望君主能制定出良好的法律保护人民的权利,这在实践上决定了公民权利的保护最终将是南柯一梦。笔者在解读贝卡里亚思想的同时,对《论犯罪与刑罚》进行了反思,认为要在实践上真正保护公民的权利,实现“公民个人本位”之司法民主思想,就应把普通公民都认同的最基本的道理、最基本的是非观、最基本的善恶观、最基本的人类感情,即常识、常理和常情,作为判断刑法是否合理与正当的标准。
作者简介
姜敏,四川广元市人。本科毕业于四川外语学院,通过专业英语八级考试。硕士、博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通过司法考试。现为西南政法学大学法学院教师,西南政法大学毒品犯罪和对策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院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学、比较刑法学。在《中国刑事法杂志》、《法学杂志》、《甘肃政法学院学报》等各种刊物上发表文章40余篇。

 
目录
内容摘要
前言
第一章 贝卡里亚生平和《论犯罪与刑罚》产生的时代背景
第一节 贝卡里亚生平简介
第二节 《论犯罪与刑罚》产生的时代背景
一、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要求
二、意大利当时司法的黑暗
三、意大利当时政治的黑暗
四、启蒙运动对意大利的影响
第三节 主要启蒙思想家们的刑法思想
一、启蒙思想家的罪刑均衡思想
二、启蒙思想家的罪刑法定思想
三、启蒙思想家的死刑观
四、启蒙思想家反对单纯思想为罪
五、启蒙思想家刑罚目的观
小结

第二章 贝卡里亚功利主义刑法思想体系构建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贝卡里亚刑法思想建立的人性基础
第二节 “趋利避害”是人性的本质特征
第三节 “趋利避害”的刑法观实质是功利主义的刑法观
第四节 贝卡里亚对封建刑法“虚伪功利主义”之批判
小结

第三章 贝卡里亚功利主义犯罪观评述
第一节 贝卡里亚认为犯罪是人“自由意志”选择结果
一、刑事古典学派之自由意志简论
二、贝卡里亚犯罪原因:自由意志抑或机械决定
三、自由意志和趋利避害之关系
第二节 贝卡里亚犯罪的判断标准——“社会危害
一、犯罪是对社会契约的违反
二、“社会危害”: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
三、贝卡里亚重视行为人之主观因素
第三节 “社会危害”作为犯罪判断标准的价值取向——功利主义
小结

第四章 贝卡里亚的功利主义刑罚观
第一节 刑罚权根据——公民权让渡
一、贝卡里亚前的刑罚权神授观
二、贝卡里亚刑罚根据之社会契约观
第二节 刑罚最终目的——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
第三节 刑罚直接目的——预防犯罪
第四节 预防犯罪目的之原则保障
一、刑罚及时性原则
二、刑罚必要性原则
三、刑罚确定性原则
第五节 预防犯罪的其他方式
小结

第五章 贝卡里亚刑罚人道主义的建构
第一节 贝卡里亚对封建刑法非人道性的批判
一、刑法人道性的根本宗旨:尊重人性
二、批判当时法律的落后和不合理
三、以罪刑法定反刑罚之随意和擅断
四、以罪刑均衡反刑罚之残酷
五、质疑刑法对人类感情的践踏
第二节 反对愚昧,提倡教育和科学
第三节 《论犯罪与刑罚》的刑罚人道主义表现
一、希望立法之正当和合理
二、禁止法官释法,防止司法权侵犯立法权
三、呼吁刑罚的宽和
四、抨击刑法的不平等
第四节 人道主义和功利主义的统
小结

第六章 贝卡里亚刑法思想的发展、缺陷和超越
第一节 贝卡里亚刑法思想的发展
第二节 贝卡里亚刑法体系留下的问题
一、出路何在:禁止法官释法和刑法必须解释之困惑
二、公民命运如何:基于立法者制定的“虚伪功利”之法
三、如何破冰:罪刑法定导致的法条和现实可能的僵局
四、标准谁定:公民权利是否受保护的判断
五、“社会普遍意志”如何获得:基于“社会普遍意志的抽象性
第三节 贝卡里亚刑法思想的缺陷
一、社会契约这一前提的假定导致对其结论的怀疑
二、抽象人性论导致对人性认识的不具体
三、对刑罚确定之追求导致对文字的迷信
四、贝卡里亚对统治阶级的妥协和保守
五、贝卡里亚认识不到公民本身的力量
第四节 对贝卡里亚刑法思想的超越
一、从贝卡里亚刑法思想出场路径之目的开始
二、刑法应遵循公民都认同的常识、常理、常情
三、以常识、常理、常情解释刑法
四、司法民主之制度保障——“陪审团”制度
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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