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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论集
字数: 308000.0
装帧: 平装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王保树 主编 著
出版日期: 2015-05-01
商品条码: 9787511879783
版次: 1
开本: 16开
页数: 193
出版年份: 2015
定价: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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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是有关商法的专题研究文集,涉及商法总论、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等,聚集了国内商法学领域的研究专家学者,对商法中各个问题进行的深入研究。
作者简介
王保树,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会长。
目录
信托法特辑
以商事信托法路径审视日本信托法制
我国事实信托法律关系的类型化研究――兼评日本利益衡量理论
商事信托的新发展与法律应对
信托“双重所有权”问题之证伪
商法基础理论
营业转让中债务承担规则的域外比较与中国镜鉴
“合伙”词义考释:兼谈法律移植中域外制度与本土概念内涵错位的困境
商法专题研究
规制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律和经济分析
法经济学视角下的公司机会规则分析
论股东协议的法律适用――以股东协议的性质及内容为分析起点
先公司合同责任之承担――以尊重当事人意思为中心
股权回购立法态度考量
违反报批义务的损害赔偿――以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为例
上市公司杠杆收购中财务资助的法律问题
证券私募的制度本质及其法律概念的建构――兼论我国证券法上证券私募概念的重构
新三板做市商制度及做市商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国外商法
美国金融体系的改革与发展――对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的反省
美国不同表决权股份演变史――兼论对我国的启示
韩国类别股制度的变迁及现行立法的特征――以新旧法对比为中心
美国公司法上的公司机会判定标准研究――以经典案例为解说
摘要
卷首语 王保树教授为什么令我们尊重 我是王保树教授上个世纪90年代培养的弟子,博士毕业后不久又获得机会来清华法学院执教,那时先生已于一年前应清华大学校长王大中院士之邀请,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调入,担任复建清华大学法学院之重任。正是这个机缘,我成为王保树先生众多弟子中最幸运的一个,追随先生20年,亲历了先生治院、治教、治学的整个过程。在先生仙逝之际,吾辈顿首痛哭,惟有以文字聊发寄托哀思之情。 早期的清华法学人才济济、名师辈出。复建法学院时正值清华吹响了向世界一流大学迈进的号角,作为首任院长,这注定了先生承担了历史的重任,那是历代清华学人交付的沉甸甸的责任。正如时任清华校长的王大中院士在法学院复建大会的讲话中指出,清华大学法学院的复建“是清华大学发展史上一件具有重要意义的大事,也是清华大学建设世界一流综合性大学的一项重要举措,标志着清华大学的法学教育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先生深知责任之重大,不敢有丝毫的懈怠。先生秉承梅贻琦校长提出的“所谓大学者,非谓有大楼之谓也,有名师之谓也”的办学思想,延揽海内外贤才,为清华法学再创辉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了不辱清华这块金字招牌,先生为此殚精竭虑、煞费苦心,与同仁一道提出了“入主流,有特色”的发展思路,在继承历史和弘扬传统的基础上,致力于改革创新,突出国际化特色。复建后的清华法学院曾是国内唯一一家开设英美普通法系列课程的法学院,是国内第一个针对外国学生开设中国法硕士学位项目的法学院。清华的国际化,尤其是英美法方面,走在国内各大法学院的前列,形成了清华法学鲜明的特色。学院的发展,倾注了先生太多的心血。为使学院有一个学术交流的平台,在几乎停止办刊的情况下,争取社会资源,先生创办了《清华法学》。复建后的法学院在短短的几年间,就迅速发展成为国内有实力和影响力的法学院。先生卸任院长职位后,仍继续支持法学院的各项建设和发展。法学院在先生心目中,是永远的家园。 王保树先生是杰出的法学教育家。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先生就指导了一批批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任教于清华法学院后,为了践行教书育人,先生以身作则,坚持所有教授为本科生授课,将最优质的教育资源向学生倾斜。我们可以骄傲地说,清华法学院的本科生是最幸福的。作为法学院最早的一批博导,从争取到第一个民商法博士点开始,先生就以民商事权利的多重保护为切入点,聚集了法学院各个学科的优势共同发展,足见先生的胸怀、智慧和聚合力。在学生的培养上,先生强调理论联系实际,强调既要学习国外经验更要了解中国国情,强调既要有宏观视野也要重视细节。先生对学生的指导十分严格,但又循序渐进。我至今仍依稀记得,先生对我博士论文每一个细节的追问,都令我深思,令我茅塞顿开,一直到我交出合格的论文,先生才予以肯定。那些经先生亲自指导的学生对此感同身受,都能说出很多感人的故事。那些聆听过先生课程的同学至今都能回忆起先生所列举的那些实例是怎样将深奥的商法基础理论地阐述出来…… 王保树先生更是一位卓越的法学家。作为中国商法的开创者和奠基人,先生对商法学的贡献是有目共睹的。从先生主编并直接撰写的《中国商事法》和其中的总论,到后来出版的专著《商法总论》,先生系统地阐述了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商人、商行为、营业与营业转让等概念,真正奠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商事法基础理论。其中先生对中国商事立法的呼吁迄今都是商法学者共同努力的方向:即除有个别单行商事法律外,还需要具有一般性调整特征的《商事通则》。商事通则不应追求商法典结构,不代替民法在整个私法中的一般法地位,只是商法内具有一般法意义的商事法律。为了践行商事部门法,先生特别强调商事裁判思维所应具备的理念,包括应当尊重商人和商事交易的特殊性;尊重商人自治和章程等自治规则;要尽可能促进交易、方便交易;要注意外观主义的适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要注意企业维持原则的适用等等。而在先生的一系列讨论公司制度的论文中,积极倡导公司自治、重视公司治理目标的实现、呼吁公司的社会责任。此外,先生一直是民商事法律起草、修改的主要参与者或者主导者,多次参与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中国证监会、商务部、最高法院的相关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的讨论。最难能可贵的是,在先生的组织领导下,许多商法学者共同参与,发起了大规模的商事通则立法调研和公司法修改的研讨活动,最终出版了《公司法修改专家意见稿》和《商事通则建议稿》,其中有相当内容都为立法或者司法解释所吸收。 作为经济法学学科建立的开拓者与改革的倡导者,先生也是我国最早从事经济法研究的学者之一。先生最早指出,苏联的经济法学家拉普捷夫对中国经济法的形成影响很深,而他的经济法理论是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格格不入的,因此要对苏联拉普捷夫的经济法理论和与之相应的经济法观念进行全面系统的批判和清理。为此,先生开创性地提出“社会公共性”理论,从先生的《经济法》一书中发展到《经济法原理》一书时趋于成熟,“社会公共性”不仅是区分经济法与其他相关部门法的本质范畴,而且是经济法所应追求的价值目标。此外,在竞争法领域,先生在1989年11月汉堡举行的康采恩法国际研讨会上最早提出反行政垄断问题,并在此后专文阐述,指出行政垄断由于是滥用行政权力的结果,和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要求是根本冲突的。不削除行政垄断,就没有充分的竞争,就不可能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自2012年起,王保树先生其实已经从教学一线上退下来了,但先生依然关心法学教育、商事法研究,特别是《商事通则》的立法。即使于抱病在身以后,先生仍然出席各种重大的商法研讨会。所以,许多学界同仁根本不知晓先生身体有恙,只要先生能出席并发表真知灼见,会议主办者和参与者都会感到收获良多。这次民法总则的起草再次点燃了先生长期以来一直积极推进《商事通则》立法的信念,并抱病参加了2015年6月13日在北京杏林山庄召开的第三次关于民法典的编纂与商法建设研讨会,再次呼吁应当在民法典编纂的视角下一体考虑《商事通则》的起草。但是,病魔并不知晓先生的使命,硬要把先生拖向天堂。 先生虽然走了,但风范永存,先生留下的宝贵精神财富,会激励我们在法治之路上一路前行。 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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