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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的本质

版权的本质

  • 字数: 171000.0
  • 装帧: 平装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 作者: (美)莱曼·雷·帕特森(Lyman Ray Patterson),(美)斯坦利·W.林德伯格(Stanley W. Lindberg) 著;郑重 译 著
  • 出版日期: 2015-10-01
  • 商品条码: 9787511884077
  • 版次: 1
  • 开本: 16开
  • 页数: 209
  • 出版年份: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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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内容简介
本书为解读版权法和个人使用版权材料的法律权利提供了崭新的视角。传统理论认为版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作者的私有权利,然而本书作者认为授予作者权利只是版权功能的一部分,其最终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即通过激励作者创作,促进知识的创新和传播来增进社会福利。本书通过拓展合理使用原则,提出并论证了一个新观点——版权法是保护使用者权利的法律。
作者简介
莱曼·雷·帕特森(Lyman Ray Patterson,1929―2003),著名版权学家和历史学家,佐治亚大学法学系教授,其代表作包括《版权的历史透视》(Copyright in Historical Perspective)和本书。本书率先指出了版权的宪法基础和公共领域的至关重要性。帕特森去世后,以他的名义命名的“帕特森版权奖”专门用于奖励对美国版权宪法目的、合理使用与公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目录
序 1
致谢 1
1版权在美国人生活中的作用
第一部分不同语境下的版权
2初始阶段的版权:出版商的权利
出版商的版权
版权与审查制度
《安妮法》
公有领域的产生
3版权变化:作者的权利?
米勒诉泰勒案
唐纳森诉贝克特案
4美国宪法中的版权:政策
促进学习政策
保持公有领域政策
保护作者政策
暗含的接触权
519世纪的版权:原则与规则
有限保护原则
法定垄断原则
市场原则
合理使用原则
接触权原则
个人使用原则
公共利益原则
62世纪早期的版权:199年版权法
录音制品的强制许可
复制权
雇佣作品原则
72世纪晚期的版权:1976年版权法
1976年版权法的前提条件
普通法版权的废除
版权保护观念的变化
印刷版权与电子版权
合理使用原则的法典化
第二部分版权问题透视
8版权的本质
9版权与言论自由权
版权在言论自由发展中的作用
版权对言论自由权的威胁
言论自由与所有权
1版权法中拟制与谬误的作用
11复制权的范围
对现行权利授予的分析
版权原则与政策的相关性
经济学思考
第三部分权利平衡
12作者权利的法:人身权利
普通法背景
人身权利与美国遵守《伯尔尼公约》
人身权利与美国法
政策考量
13出版商的权利:垄断权
作为贸易规则的版权
原始权利与派生权利
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
14使用者权利的法:个人使用与合理使用
个人使用
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原则
合理使用原则的适用
合理使用原则与未发表材料
合理使用原则与新通信技术
第四部分结论
15美国版权的未来
作者的人身权利
企业主的销售权利
使用者的学习权利
索引
译者后记
摘要
序 这本书需要被写出来并且被阅读。据我所知,没有其他哪本法学书籍像这本书一样:为以版权历史与宪法根基为背景来解释美国1976年版权法提供了分析框架。这是莱曼·雷·帕特森(Lyman Ray Patterson)教授和斯坦利·W林德伯格(Stanley WLindberg)编辑所提出的独特分析视角。我熟悉帕特森教授对版权法研究、版权政策制定与版权文献作出的重大贡献。在阅读本书后,我很高兴对林德伯格编辑的作品亦有所了解。 我作为前国家立法委员,超过30年的职业生涯都致力于美国版权法的制定,我清楚地知道尽管是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却是司法机关在解释法律。我的经验是——至少在版权领域——法院并不总是按照立法者的本意来解释法律,因为立法者与法官必然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待法律问题。立法者制定法律时将社会看作一个整体;而法官裁判的却是特定个体之间的纠纷。在制定版权法时,国会首先从美国宪法知识产权条款出发。然而,在裁决版权案件时,法官从单个案件的事实出发,再回到(并通常止于)版权法。大多数法官相信国会是无辜的,假定国会在通过法律时是按照宪法的授权。但是这样的假定如果被用来代替法律规定的分析就太出格了。国会只有在版权条款允许的情况下才能正确地制定版权法,法院只有依据版权条款才能正确地解释版权法。 我们必须提醒自己立法与司法机关是独立且自治的,受到民主社会中不同压力与程序的约束。国会决策时是多数主义,而法院反对多数主义。在通过立法时,国会总是受制于政治压力以及特殊利益集团的游说。政治活跃、老于世故且知识渊博的人组成并代表着版权产业;他们在法律允许的行为范围内力图说服国会。承认游说者和律师塑造了诸多版权法的文字只是正视现实,但有些塑造非常微妙,法官不仅有权,而且有义务考虑立法过程中特殊势力的影响。 此外,法律解释问题常常涉及国会做了什么,而非国会打算做什么。但是要确定前者通常必须考虑后者。大多数词都是多义词,选择多种含义中的哪一个可能使法律解释产生重大的差别。然而奇怪的是,法院一直不太愿意介入对1976年版权法的文本解释。我相信其主要原因是缺乏作为起草和解释版权立法之基础的基本框架。本书的重要性在于提供了这一框架。 当我谈及版权基本原理,我指的是构成一切版权问题基础的基本命题、政策和原则。尽管英美法系版权有450年历史,但其基本原理甚少被提及或系统阐述。甚至版权最基本的问题——版权的本质,仍然存在争议。问题在于版权到底是一项自然法上作者的专有权还是社会赋予的有限法定垄断。两种理论各有支持者,每一方都提出许多论据支持其主张。本书作者认为只有将版权视为赋予的有限法定垄断才能成为健全完整的版权法的基础。本书作者基于简单但根本的洞见而提出的论点非常有说服力,即版权法必须协调社会中三个群体的利益:作者、传播者(包括出版者)与消费者。 当然,这三个群体的人基于不同的目的而使用版权材料。作者为了创作新作品而使用版权材料;传播者在市场上传播版权材料;消费者在家庭、教室和办公室使用版权材料。概括而言,对于版权材料作者进行创造性使用,传播者进行商业性使用,消费者进行个人使用(可能具有或不具有商业含义)。 由于创造性使用和个人使用版权材料可能与传播者控制商业性使用的目标产生冲突,平衡利益冲突就不是件轻松的任务。不同群体成员在不同时期的不同立场使得问题更加复杂。例如,作者可能希望自由地免费引用他人作品,但可能并不愿意自己的作品被这样无偿引用。出版商可能希望出版他人书籍的一部分,但并不愿意支付报酬。只有消费者的立场是始终如一的:希望免费使用材料。当然,版权法是涉及信息流通以及自由社会生命线的事实使得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在全球化市场中,商业性的含义一直在迅速扩张。 这些问题的复杂性要求依据基本政策与基本原则来处理问题。作者主张版权不能被主要视为一种财产权,因为财产本质上是财产所有人与其他人之间的一个双边概念。只有版权被视为法定授权,其规范性才能多于专有性。我认为作者的观点是正确的,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版权出现悖论:旨在鼓励信息传播的法律概念反而被用作审查工具。 合理使用原则最能体现出这些问题的争议,它可能是国会制定1976年版权法时面临的最大难题。现在回想起来,我们可能太依赖于一个19世纪的概念来解决20世纪的问题。即便如此,如果我们依据基本原理来解决问题,成为法律的合理使用规定可以很好地运行。如果法院认识到合理使用是一个包含创造性使用、竞争性使用和消费性使用这三种使用的通用术语的话,这是可以实现的。 序言并不是界定这些概念的场所,本书对其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我认为只有将1976年版权法作为一个整体并且依据美国宪法知识产权条款进行解读,本书观点才是成立的。细心的读者将会理解这一点。 帕特森教授和林德伯格编辑并未提供版权问题的所有答案,但是他们做了更重要的事——使读者能提出正确的问题。一般而言,本书有助于提升对版权法的理解,但更重要的是它为立法和司法程序的参与者提供了直接帮助,无论他们代表私人利益还是公共利益。 作者的某些问题是发人深省的,他们只做了初步的回答。我并不赞同书中所写的一切。但是我强烈感觉到本书有助于在这些问题上进行充分且有见地的讨论,这种讨论是国会作出明智平衡的决策与联邦法院作出合理判决从而符合版权法的基本原理所必需的。 我把这本书推荐给版权律师、立法者、法官以及版权旨在使之最终获益的所有人,即美国公民,他们为了促进自身学习而使用版权材料,但却没有说客在国会为其请求在家庭、学校、图书馆和办公室进行个人使用的权利。 罗伯特·W卡斯滕迈耶(Robert WKastenmeier)美国政治家、众议院议员(1959—1991年),民主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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