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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外债务重组
字数: 484千字
装帧: 平装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王卫国,郑志斌 主编
出版日期: 2017-01-01
商品条码: 9787511899361
版次: 1
开本: 16开
页数: 445
出版年份: 2017
定价: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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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我国在经历过20世纪90年代大规模企业困境和企业拯救高潮之后,再次面临在经济结构调整背景下凸现的企业困境问题的严峻挑战。现行立法除了《企业破产法》所建立的司法重整、和解及清算制度外,还没有建立完整的法庭外重组制度体系。与此同时,在实务层面,法庭外重组正在企业、银行和政府的参与下如火如荼地展开,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实现法庭外债务重组的规范化、制度化已是势在必行。本书从靠前惯例、靠前现状及各国立法和实务的视野,围绕法庭外重组中发生的诸多深层次问题,结合立法规定与实践经验,探讨建立多层次的债务重组体系,所提供的信息和意见对推动我国法庭外债务重组立法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对我国正在开展的企业拯救实践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作者简介
王卫国,1951年生人,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兼任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和企业重组研究中心执行理事长,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委员会委员,靠前破产学会创始会员,东亚企业破产重组协会中方。1994年以来,参加《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企业破产法》等许多重要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起草、制定、修订的专家论证工作。著有《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破产法精义》《中国土地权利研究》《中国证券法破产法改革》《现代财产法的理论建构》《论重整制度》《债务重组与企业脱困》等数百万字著述。
郑志斌,1965年生人,吉林大学法理学博士。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不错合伙人,钱伯斯中国破产法律执业排名靠前级别。中国投资协会常务理事,中投危困企业投资并购联盟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靠前破产协会会员,东亚破产重组协会中国区副会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委员、特聘专家委员,很高人民法院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建设小组成员。参与《企业破产法》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的立法工作。
目录
中国20世纪90年代的企业拯救实践王卫国
世界银行法庭外债务重组研究资料
法庭外债务重组郑志斌刘玥译贺丹审校
国内实务研究
预重整的制度框架分析和实践模式探索金春任一民池伟宏
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制度在国内债务重组运行中的机制研究
沙涛
困境企业的法庭外债务重组
胡利玲
中国二重债务重组模式的启示
张婷
英 美 文 献
“系统重要性”金融公司的重组——对《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第二章:有序
清算职权的分析[美]迈克·麦克德莫特(Marka Mcdermott)
大卫·图莱斯基(Davidm Turetsky)著
苏洁澈姚起慧刘诚田彧译
苏洁澈刘诚校
庭外处置[美]康拉德-杜伯斯坦(Honorable Conrad B.Duberstein)著
苏洁澈胡悦译苏洁澈校
日本文献与规则
事业再生程序中多数决的适用
[日]高木新二郎著吴色君席修举陈景善译
法庭外再生程序——“事业再生ADR程序”
[日]濑户英雄著吴色君席修举芦超译
《法庭外债务重组指引》的框架
[日]今川嘉文著崔延花译
事业再生ADR的指引
[日]清水祐介著席修举吴色君陈景善译
《以特别认证ADR程序为基础的企业再生程序规则》
王茵茹邓琪陈景善译
《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利用与促进法》邓琪陈景善译
《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利用与促进法施行规则》
邓琪陈景善译
《产业竞争力强化法》
吴色君陈景善译
《经营者担保准则》席修举陈景善译
韩国研究及规则
韩国法庭外债务重组制度陈景善
《企业重组促进法》
吴守根整理朴文峰李慧璟译陈景善审校
会议纪实
第一届中国法庭外债务重组论坛纪实
摘要
序言:建立多层次的债务重组制度体系
按照世界银行及国际通行的惯例,困境企业的拯救方式以司法介入程度为标准,可分为法庭外重组与司法重整两类。前者是指在法院外通过当事人自愿协商进行重组,也称非正式重组、法庭外重组;后者则指依据破产法通过破产重整程序,在法院主导下进行企业拯救。前者主要是依靠企业自身与债权人、投资人进行谈判,在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的框架下,对企业进行债务调整和资产重构;后者是依托司法权的介入和保护,按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对资产、负债和经营等进行有序整理。实践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困境情况以及外在经济条件,选择不同的风险化解机制。司法重整固然具备司法保护、程序规范透明以及重整计划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优势,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包括对公司自治的限制、对债权人权利行使的约束、企业负面信息的公开、较高的成本,以及重整失败后直接转入破产清算的风险等。因此,司法重整不是企业重组的唯一选择,尤其是在早期拯救和小企业拯救的情况下,司法重整往往不是优先选择。
相比之下,法庭外重组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较少司法干预,程序便捷,方法灵活,成本较低,对企业商誉和商业秘密的影响较小,谈判失败后可以通过破产重整等司法程序再谋拯救。正是这些优势的存在,法庭外重组在各国的困境企业拯救实践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近年来,我国有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法庭外债务重组缓解财务压力,减轻债务负担,实现了“浴火重生”。例如,熔盛重工、中钢集团均通过多种债务重组手段“以时间换空间”,在减轻企业债务负担的同时,维护了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实现了多方共赢。
世界各国对于法庭外重组建立了诸多规则,以完善相关的制度体系。与此相比较,我国在法庭外重组的制度构建上还有一定差距。例如,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立及运行机制、庭外程序与庭内程序的有效衔接、庭外重组的金融工具等问题,均有待明确和规范。为适应和满足我国目前大规模的企业拯救需求,对法庭外重组的制度化进行全面深入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特编辑出版本书,旨在借鉴国内外权威学者及实务界专业人士的研究成果,结合我国的立法规定和实践经验,探讨法庭外重组解决方案,提出完善法庭外重组制度的建议,寻求化解债务危机的路径和方法。
本书首先以世界银行《法庭外债务重组》展示国际法庭外重组的最新研究及趋势,随后以国内法庭外重组的制度及实务研究成果,呈现庭外重组在国内的发展和经验。其中,《预重整的制度框架分析和实践摸索》探讨了当前法庭外重组的先进应用模式,以及法庭外重组与司法重整的衔接模式;《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制度在国内债务重组运行中的机制研究》介绍了金融债权人作为法庭外重组的重要主体在参与重组过程中的制度性管理和建设;《困境企业的法庭外债务重组》分析了法庭外重组在危机企业救治中的应用;《中国二重债务重组模式的启示》以“二重模式”为样本,分析了法庭外重组在国内的最新实务。
本书还提供了两篇文献翻译稿,以反映英美法国家法庭外重组的发展及现况。其中,《“系统重要性”金融公司的重组》介绍了美国于2010年通过的影响金融服务业的法案。新法案旨在提高金融稳定性,降低风险,以减少系统性崩溃的可能性,对于我国目前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庭外处置》则以美国《破产法典》的条款为基础,从借贷双方的角度分析了法庭外重组的利弊。
本书提供了由长期参与庭外重组实践的专家介绍日本和韩国法庭外重组规则的资料。其中,在日本的资料中可以看到:关于日本政府在泡沫经济崩溃后发布“紧急经济对策”并成立“有关法庭外债务重组指导方针研究会”的情况;关于最新的事业再生ADR程序法的详细说明与分析,尤其是在庭外重组中导入多数决原则的做法;关于庭外重组规则与法定重整制度之间的协调以及政府参与和民间自律性组织机构发挥的作用,等等。尤其是最新推出的日本庭外重组指南的框架,可以给我国构建庭外重组制度带来有益的启发。韩国的资料重点介绍了《企业结构调整促进法》的立法变化历程。该法经多次修订,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类型的企业,基于该法参加法庭外债务重组程序的债权人范围也扩大到所有的金融机构,以实现通过企业结构调整改善金融市场稳定的目的。
目前,我国在经历过20世纪90年代大规模企业困境和企业拯救高潮之后,再次面临在经济结构调整背景下凸显的企业困境问题的严峻挑战。而现行立法除了《企业破产法》所建立的司法重整、和解与清算制度以外,还没有就法庭外重组建立完整的制度体系。与此同时,在实务层面,法庭外重组正在企业、银行和政府的参与下如火如荼地展开,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可以肯定,实现法庭外债务重组的规范化制度化,已经是时不我待,势在必行。本书从国际惯例、国内现状及各国立法及实务的视野,围绕法庭外重组中发生的诸多深层次问题,结合立法规定与实践经验,探讨如何建立多层次的债务重组体系,所提供的信息和意见对于我们推动法庭外债务重组立法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对于我国正在开展的企业拯救实践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是为序。
201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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