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帕斯奎拉·皮斯顿纳玛尔塔·维拉尔·埃斯库拉无论在国际社会、欧盟区域,还是在各国之中,应对气候变化、保护环境和确保可持续地发展都是各级政府优先考虑的问题。各国的立法者都面临巨大挑战:如何建立起一个能源领域的财税机制,使其既能确保安全、持续、环保的能源供应,又能惩罚污染、鼓励高效技术?欧盟目前所实施的是一套综合性的法律制度,即在促进能源自由化的宗旨之下,将一些部门的环境监管措施与竞争法律制度相结合,其基本目标是要建立一个真正具有竞争力的能源内部市场,而更深层次的战略目标则是要让欧洲消费者能够以合理的价格、在不同的天然气供应者和电力供应者之间作出自由选择。与此同时,欧盟也需要确保所有的能源供应商都能获得欧盟市场准入(特别是进入欧盟的零售内部市场),因此就需要发挥国家援助制度的规制作用。由于欧盟各成员国在国内法中对能源税收制度的规定并不一致,而且一些成员国的税收制度存在较大差异,这就形成了竞争壁垒,可能阻碍欧盟实现其能源内部市场目标。因此,一些经济学家、环保人士和税收专家在研究如何对环境征税时,不仅分析了税收制度的适用范围,也研究了税收制度对各类被监管行业(如水、废弃物和能源行业)的影响等问题。但是对于能源税收与竞争法律制度(特别是竞争法本身)之间的关系,至今还未给予充分的研究。因此本书的目的之一是要弥补对这方面研究的欠缺,所以本书的两位主编请来了欧洲乃至世界各地的专家,通过集中发表一些经专家外审后的专业论文,来共同研究全球各国是如何解决对能源征税这个难题的。为了实现该目标,本书将研究重点放在了欧盟应如何解决这个难题上,包括使用欧盟法律中已有的相关规制措施,以及在欧盟的“超国家”法律制度之下,如何禁止成员国在内部市场中提供非法国家援助,并且要推动建立一系列可持续的环境保护目标等。本书的研究成果具有跨学科性,其将税法、环境法和能源政策中的相关内容汇集到一起,综合地分析所有的相关因素。而且本书也是欧盟让·莫奈项目(Jean Monnet Project)的一项研究成果。Jean Monnet Project:“Energy taxation and State aid control: looking for a better coordination and efficiency (ETSA-CE)”, 553321-EPP-1-2014-1-ES-EPPJMO-PROJECT, coordinated by Prof. Marta Villar Ezcurra,CEU San Pablo University.该项目的国际团队通过与世界各国知名研究人员和专家合作,获得了具有创新性的研究成果。荷兰国际财税文献局(IBFD)负责本书的协调和编辑工作。书中的若干篇论文还获得了欧盟委员会教育和文化部支持,于2015年1月29日和30日发表在荷兰国际财税文献局与圣帕布洛大学(CEU San Pablo University)欧洲研究所在马德里联合举办的研讨会上。本书由五部分内容组成,紧密围绕在结合使用能源税收制度和国家援助制度时,在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已遇到的问题和潜在问题。在对这五部分内容进行排序时,本书遵循了先研究一般性问题再研究具体问题的逻辑顺序。第一部分先分析国家对税收制度和环境领域进行干预的模式,并且对一些关键性模式做重点分析。第二部分探讨税收干预措施应以获得财政收入为目标还是应以保护环境为目标。第三部分集中分析国家援助制度中那些以环保为目的而实施的能源税收减免措施。第四部分则主要从国家援助制度和欧洲理事会第2003/96/EC号指令角度入手,讨论如何提高环境要素的重要性。第五部分所研究的是能源税收与竞争力之间的关系,旨在解决碳泄漏风险。本书站在全球立场上来讨论这个主题。首先,玛尔塔·维拉尔·埃斯库拉(Marta Villar Ezcurra)在本书第一章中描述了当前在能源领域存在税收减免措施与国家援助制度之间的兼容性问题,还描述和引用了其发展趋势和相关判例。她提出要提高环境保护力度,就需要对如何解释“环境税收”“选择性”等关键法律概念达成共识,而且她强调应在欧盟层面制定和实施一套综合性制度。1.探讨国家对税收制度和环境领域进行干预的模式在探讨国家对税收制度和环境领域的干预模式时,需要先确定应使用的理论方法,再进行实证研究。因此,玛利亚·特里萨·索勒·罗奇(Maria Teresa Soler Roch)和伊丽莎白·吉尔·加西亚(Elizabeth Gil Garcia)在第二章中指出,进行理论分析的目的是要探索应如何设计和实施针对环境保护的国家干预措施,因为税收优惠措施能产生一定的积极效应,既能保护环境、改善环境,也能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建立起一套“绿色税收”制度,通过影响纳税人行为来纠正负面的外部效应。因此,两位作者在本章中探讨了若干税收措施解决方案,旨在既能确保国家可以获得一定的额外财政收入,同时又能在实现环保目标与遵循税法原则之间找到平衡点。紧接着该理论探讨的是对三个实际案例所做的研究。珍妮特·米恩(Janet E. Milne)在第三章中首先分析了美国联邦政府所实施的能源税收优惠措施,这些措施的目的包括鼓励节约能源、提高能源效率和鼓励使用可再生能源。虽然美国并未在联邦税收制度中通过征税来提高化石燃料价格,但是在制定法律、设计相关技术措施和政策时,美国政府还是充分地运用了税收优惠措施。在本章中米恩所分析的美国经验,能代表的是那些在实施国家干预措施时可以不受国家援助制度约束的辖区实践。米凯尔·斯科·安德森 (Mikael Skou Andersen) 随后在第四章中描述了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国家的一些创新模式。毋庸置疑的是,这些创新模式可作为一些国家设计和实施试点措施时的参考案例。安德森重点分析的是斯堪的纳维亚国家中针对能源使用和污染物处置方面所实施的税收措施,其中虽然丹麦重视的是能源税收,瑞典则更重视的是碳税,但这两个国家在实施税收措施时却取得了一些相似的效果。当然,鼓励使用可再生能源这个问题本身就非常复杂,同时再考虑到丹麦和瑞典之间的差异、电力行业内部的差异,以及能源在转型过程中对各类载体的不同比重需求,这个问题就更加复杂了。最后,苏斯·罗德里格斯·马尔克斯(Jesús Rodríguez Márquez)在第五章中描述了西班牙征收环境税的情况,并且探讨了其发展趋势。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最近在一份报告中写道:“对于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未涵盖的行业”,西班牙必须“在对其所征收的燃料税收中加入一些碳税因素”。马尔克斯虽然赞成对财税体制进行绿色改革,但是他认为西班牙正在进行的改革是不合时宜的。2.对能源行业征税:应以获取财政收入为目标还是以保护环境为目标?为了回答此问题,何塞·罗扎斯 (José A.Rozas)在第六章中依据欧盟法律制度分析了西班牙对电力生产征税的实例,旨在探讨实施税收措施能取得的正面效果和反面效果。西班牙的电力税收制度非常复杂,所以正是分析该问题的一个好案例。西班牙的电力税收制度由三个部分组成:(1)对电力供应征收的消费税,其要素与其他消费税类似;(2)对电力生产行为征税和对水力发电行为征税;(3)对使用核废弃物发电和对核废弃物存储行为征税。此外,除了在国家层面征收以上税种之外,西班牙各地方政府同时也征收一些地方性税收,征税理由是该地区遭受气体排放所造成的污染、电力资产(如发电厂和交通设施)对其自然景观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是它们面临被污染或影响的风险。费德里卡·佩特纳(Federica Pitrone)在第七章中探讨了应如何设计欧盟的能源税收制度,她重点关注的是在能源税制度中纳入环境因素的利弊。通过回顾能源税收的起源和发展历史,佩特纳强调应在财政目标和环境目标之间找到平衡点,才能实现欧洲的能源目标和气候变化目标。随后在第八章中,爱丽丝·皮洛特(Alice Pirlot)分析了环境类能源税边境调整(BTA)的可行性和局限性。她详细分析了环境类能源税边境调整的概念和五种模式,并且指出国际贸易法中对BTA规定了一些法律限制,也应注意那些可能妨碍环境保护的非法律因素。作为第二部分的收官之作,龙英锋在第九章中分析了在全球气候变化之下,碳税边境调整对中国的挑战及其应对措施。他提出作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措施之一,有必要建立一套结合碳税和碳交易机制的综合性机制,因为碳税能有效弥补碳交易机制的缺陷。同时他也质疑,为何该综合性机制到目前为止还不能被广为接受,当然他也承认只有当该机制能被证明可以有效应对气候变化时,才能够在实践中被更大范围地予以采用。3.国家援助措施:为保护环境目的而实施的能源税收减免措施该部分研究的是那些为了环保目的而实施的能源税收减免措施,因为这些税收减免措施同时也可能会构成国家援助措施。在第十章中,赫罗尼莫·马约尔(Jerónimo Maillo)分析了关于“国家援助”概念的通知草案,探讨了国家援助制度的基本原理,并且提出应在内部市场理论的基础上,再开发出一些有说服力的理论(并不放弃内部市场理论基础);同时他提出,由于当前更重视的是微观经济问题,在监管措施方面呈现出了更为严格的发展趋势,这势必导致出现更多的私人执法和(有限的)权力下放现象。因此有必要继续研究这些发展趋势,它们能反映该领域的发展前景。在第十章的研究基础之上,埃斯特拉·费雷罗·塞里特(Estela Ferreiro Serret)在第十一章中分析了税收的环境目的、是否可以将环境目的作为证明税制设计具有合理性的理由,以及如何设计税制才能使其符合一般性要求。塞里特分析了欧洲法院针对国家援助制度的三起环境税收案件,提出应在税收制度中选择性地纳入一些具有环境目的的要素,同时也应通过评估税制的基本内容来证明这些要素的合理性、是否符合环境目的以及其实施效果。对于如何使用税收减免措施,玛利亚·安帕萝·格劳·鲁伊斯(María Amparo Grau Ruiz)在第十二章中指出,那些针对环境税收减免措施的国家援助制度,也应能适用于规制那些与能源相关的税收优惠措施。但是,对于环境税收减免措施,往往只是从形式上来考察这些措施是否具有纠正危害环境行为和提高环境保护的效果,因此不能直接使用这些环保目标来考察能源类税收优惠措施,而是应建立起一套专门的法律框架来规定哪些能源税收减免措施可以免于适用欧盟国家援助制度,例如制定一些专门性指南或者在《一般性禁止及豁免条例》中进行具体规定。随着欧盟委员会在处理国家援助方面的经验不断增长,也应不断地扩大《一般性禁止及豁免条例》中关于免除类别的范围。之后,卡泰丽娜·韦里尼(Caterina Verrigni)在第十三章中分析了将“污染者付费原则” 作为欧共体环境政策基石之一的作用以及相称性原则。实际上,就环境问题而言,只有在使用最少的援助措施就能实现所追求环境目标时,这种援助措施才是符合相称性原则的。换言之,必须将援助限制在能达到环保目标所需的最低限度之内。韦里尼认为,意大利经验反映出环境税制最终是要脱离成员国的税收管辖权范围,因为若继续与各成员国国内法律制度绑定在一起,环境税制将难免会受环保主义和突发事件的周期性影响,导致税收制度混乱、不连贯,甚至会造成生产过剩现象。与这些问题相比,保护环境这个目标反而将是次要的。4.国家援助和欧洲理事会第2003/96/EC号指令:提升环境因素的重要性在第四部分中,阿尔瓦罗·安东·安东(lvaro Antón Antón)在第十四章中从国家援助制度角度,分析了综合使用税收减免措施和可再生能源供应义务的可行性。通过研究欧盟推广生物燃料的历史、主要措施、西班牙经验以及配额制度,安东提出第2003/96/EC号指令并未考虑到生物燃料的特性,因此造成了生物燃料产品的税负要高于传统化石燃料税负。所以安东认为有必要减轻生物燃料能源的税负,建议至少欧洲理事会在修改《能源税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到生物燃料产品的特殊性。之后,在第十五章中,洛伦佐·德尔·费德里科(Lorenzo del Federico)和西尔维亚·乔治(Silvia Giorgi)探讨了通过实施税收减免措施来协调能源税收制度与排放交易机制的可行性,以及该税收减免措施与《欧洲联盟运作条约》之间的兼容性。他们强调欧盟委员会在该领域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回顾了欧盟委员会的行动目标,并且在审查了欧盟委员会的动议是否符合其目标之后,他们探讨了免费配额和拍卖配额机制本身是否也构成税收减免措施。最后他们分析了欧洲法院判例,旨在探讨禁止提供国家援助制度是否能与环境保护这个基本目标兼容。5.能源税收与竞争力:解决碳泄漏风险在第十六章中,维森特·洛佩斯·伊波·梅尔(Vicente López-Ibor Mayor)指出,能源效率是欧盟能源内部市场的标杆,能源服务是欧盟能源内部市场的新驱动力,因此有必要平衡竞争对生产效率和环境可持续性发展的要求。梅尔分析了欧盟的能源效率法规以及成员国在能源服务监管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并且总结了欧盟委员会关于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效方面的一些专项通知,他所得出的结论是应使用一些无须偿还的融资工具来支持成员国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效。最后,爱德华多·特拉韦尔萨(Edoardo Traversa)和塞巴斯蒂安·沃尔夫(Sébastien Wolff)在第十七章中探讨了欧盟法律对制定高效能源税收政策的影响。无论是在欧盟层面还是在成员国层面,目前其所关注的都是货物自由流通(《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110条)以及欧盟在增值税方面的统一税率和减免措施。因此,作者们认为在探讨将税收措施作为能源政策的一项工具时,如何平衡欧盟的内部市场目标与可持续的、安全的、高效的能源政策目标,具有很大难度。本书已经完成了同行评审程序。我们感谢各章节作者,也感谢各位评审人。我们还要特别感谢本书的助理编辑埃斯特拉·费雷罗(Estela Ferreiro),她为本书的出版做出了重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