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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再审案件司法观点集成
字数: 381千字
装帧: 平装
出版社: 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
作者: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编著 著
出版日期: 2017-01-01
商品条码: 9787519702274
版次: 1
开本: 16开
页数: 372
出版年份: 2017
定价: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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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由夏勤主编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再审案件司法观点集成(2011-2015年度)》系从2011年至2015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结的民事再审案件中挑选出的具有参考意义的案件的司法观点的整理分析。全书根据民事再审案件案由类型,将其分为两部分,上篇为合同纠纷案件,下篇是人身侵权、婚姻家事、劳动争议等其他民事纠纷案件。
目录
上篇合同纠纷再审案件
1.出具收据一方在收据上单方改变价格,不能认为双方协商改变了价格——江西省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与黄样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
2.否定书面借条,主张双方系委托代交关系的当事人应当对委托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徐发水与郑志敏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
3.合同纠纷包含主合同和从合同纠纷的,应以主合同确定管辖权——宝供物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省福盛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再审案
4.在先履行一方未完全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后履行一方不履行相应的债务不构成违约——杨庆和与李庆仔合伙协议纠纷再审案
5.单位工作人员签收函件行为不构成该单位对已过诉讼时效债务的重新确认——抚州市市场建设服务中心与江西省抚州地区银兴达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抚州市临川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代建合同纠纷再审案
6.买卖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文的合同无效——江西康洋药业有限公司与于新江、江西泽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案
7.优势证据的采信和认定——萍乡市永朝贸易有限公司与汝州市豫新联营洗煤厂、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平顶山朝川矿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
8.房屋租金上涨不构成房屋租赁合同情势变更——福州麦当劳餐厅食品有限公司与江西龙基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案
9.未办理规划许可证的自建房买卖合同不宜认定为有效——欧阳红莲、龙水根与王福生、肖秋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
1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延误工期违约纠纷与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有关联性,宜并案审理——江西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剑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
11.共有物赠与撤销权可以由共有人就其享有的份额分别行使——尹善政与尹兴赠与合同纠纷再审案
12.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的审查认定方法——郑先亮与张空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
13.承包人已与发包人结算工程量的,不得再要求以鉴定的工程量结算工程价款——江西华昌基建工程有限公司与南昌市奥克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
14.代理人行为在客观上未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相对人在主观上并非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不构成表见代理——南昌市第六中学与邓小成、江西德能制造技工学校、江西财富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西财源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才夫、江西省第一房屋建筑公司、南昌市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
15.合作协议应理解为承包经营法律关系,“红利”实为承包费——谢良挺与赣州市客家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再审案
16.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之间有关收取承包费的约定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兴国县兴邦车辆出租有限公司与朱贤涛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案
17.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明知房屋规划用途和性质的,又以所购房屋规划用途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要求对方承担违约损失不能得到支持——寻乌县億多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省吉水县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
18.先履行义务的认定和车辆折旧的计算方式——青岛金顺道物流有限公司与招商局物流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再审案
19.公司股东之间的内部协议不能否定公司总经理对外签订协议的效力——熊禄生、王小明、刘虾英与江西省高安市灰埠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再审案
20.未办理房产证的集资二手房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余远春、刘群英、郭华、谢芳妮与汤舒文、付荣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
21.因共有人主张权利导致合同无效,出卖人应对买受人的实际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郭美华、尹清华与罗正元、罗德平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再审案
22.出借银行账户未构成共同犯罪的当事人对于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损失,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民事赔偿责任——成都三叶鞋业有限公司与修水县鸿营鞋业有限公司、东莞市莞发贸易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再审案
23.合同约定不明的,应根据提供劳务者对交易完成的作用大小确定合理报酬——熊阳水与江西金诚拍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案
24.旅客应对交通事故中灭失的自带行李物品数量及价值承担举证责任——王其飞、王清辉与抚州市临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再审案
25.“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问题——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吉安中山西路证券营业部与吉安市吉福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案
26.合同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应认定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无须追缴——万冬保与吴强、万以春委托合同纠纷再审案
27.出租人依法行使解除权,租赁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承租人时解除——杨君华与九江市工艺美术工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案
28.结算方式约定不明确的,应当结合合同约定、交易习惯,参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同类工程的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结算价格——傅芳琳与都昌县辉龙劳务有限公司、李红、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
29.不准离婚判决不能证明律师未提供财产分割方面的法律服务,委托人以此拒付合同约定的律师服务费无法得到支持——江西袁长城律师事务所与梁定伟法律服务合同纠纷再审案
30.公司出现解散事由但尚未进行清算,原法定代表人所签合同依然具有法律效力——萍乡市凯旋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再审案
31.当事人对鉴定提出异议,一、二审法院未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再审中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案件应当发回重审——王文利与高兰松、兴国县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再审案
32.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理赔——汪喜妹与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再审案
33.债权人已经实现了原债权,其再审主张履行以房抵债的约定或赔偿房屋升值损失不应得到支持——樟树市商业局、樟树市饮食服务公司、樟树市饮食服务贸易部、樟树市糖酒副食品公司与杨昌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
34.原告对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关系构成要件基本事实负有证明义务,在原告未完成举证义务前,被告没有举证义务——广东百博投资有限公司与李亚轩委托合同纠纷再审案
35.公司工程项目部未经公司授权对外提供担保,且事后未得到公司追认,公司不应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与刘顺林、王瑞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
下篇人身侵权和其他民事纠纷再审案件
36.侵权人抗辩被侵权人评定的伤残等级与其自身功能锻炼欠缺有因果关系的,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丁生根与王正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案
37.假肢安装费用鉴定合法有效,没有充分理由,不应酌定调整——钟俊雄与张定清、瑞金市赣源水电站、瑞金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案
38.未办理合法建造手续的合建房屋,当事人因房屋分配产生纠纷,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并对房屋的占有使用进行分配处理——李毛祥与刘敏建、李年祥共有物分割纠纷再审案
39.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侵权责任的认定及发回重审案件中赔偿标准的确定——新建县乐化镇案塘村村民委员会、黎贤徽、胡铁凤与肖时灯、肖盛祥生命权纠纷再审案
40.劳务派遣合同效力应根据签订时间作出不同的认定——赖晓春与赣州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南县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案
41.护理期限和护理费的认定应以受害人是否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判断标准——陈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魏爱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案
42.在未知名死者道路交通事故中,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无权作为适格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与上饶市财政局、邓仕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案
43.抚养费纠纷可以小孩为被告——周建宝与汤某抚养费纠纷再审案
44.发包人将劳务部分发包给无资质人承包,承包人雇用的人员受到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饶市金日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仇岳双、程梁秋、王万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案
45.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以劳动者实际应聘和工作的用人单位认定——周利冰与南昌市青山湖区量健百货销售中心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案
摘要
序
我国的法律体系以成文法为中心,成文法形成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作为“法律活着的宣示者”的法官,对法律规则的严格适用是其判决获得有效性与正当性的基本前提。然而,人类理性的有限与社会生活无穷之矛盾,使得建立一张包罗万象的法网,法官对法律“逐字遵守”、精确“复写”的设想只能是理想状态。法官必须运用自由裁量权,创造性地适用法律,将正义、自由与秩序诸种价值通过判决向社会进行宣示。长期以来,法官审理案件时习惯于从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寻找裁判依据,生效裁判文书的价值在地方法院并未得到普遍重视。裁判文书是法官向当事人和社会提供的最终工作成果和产品,凝结了法官的司法智慧。优秀的裁判文书不仅具有更好地解决当事人具体纠纷的功能,还能起到社会法治宣传、促进法学研究、指导类案审判、启发法官思维的作用。
当前,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将裁判文书审签制改为签署制,弱化科层制审判权运作机制下的行政化色彩,使审判权回归到合议庭和独任法官手中,符合了司法判断权的亲历性原则。但是,多头的司法主体可能带来的法律适用不统一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建立健全案例指导制度即是预防和化解此问题的重要途径。
案例指导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案例指导工作,是统一案件裁判标准、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重要途径,对促进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普及法治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我国二元案例发布制度,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之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布参考性案例对辖区内各级法院的审判业务进行指导。尽管指导性案例在我国不具有正式法源的作用,但可以作为裁判文书说理依据在文书中援引,这显示了在经济全球化引发的法律世界化浪潮下,各国法律制度趋同融合、兼收并蓄的发展趋势。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在法律“忠实喉舌”的角色定位下,更加注重发挥法官与案例的作用,通过不同形式的案例汇编来保持法的实施的统一性,案例日益发挥着补充法典法、促使法典不断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重要作用。
近些年,江西全省法院每年审结案件超过十万件,积累下来的裁判文书数量非常庞大,其中不乏高质量的优秀裁判文书,是一个值得深入挖掘的法官裁判思想宝库。省法院审监庭的法官们以全省法院正在开展的“坚持发扬井冈山精神,争创一流工作业绩”活动为契机,专门对过去五年审结的民事再审案件裁判文书进行梳理研究,精心提炼裁判要点,编写了这本司法观点集成,这在江西法院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具有开创性的意义,是一次有益的尝试。这既是对我们自身多年来司法经验、技巧与智慧的回顾与小结,是把每一个案件都办成精品案件理念的躬行践履,同时也不揣浅陋,希望能为今后法官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一点参考。
值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再审案件司法观点集成(2011—2015年度)》付梓之际,谨向审监庭的法官们表示祝贺,并期待着这一成果能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指导和参考作用,也衷心期待江西法院更多的法官在繁重的审判工作之余,勤于思考,立足丰富的审判实践,善于提炼审判经验和法官司法智慧,为提升全省法院司法水平和审判质量作出应有的贡献。
是为序。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夏克勤
201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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