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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破产审判
字数: 579千字
装帧: 平装
出版社: 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
作者: 周继业 主编;王欣新 丛书主编
出版日期: 2018-06-01
商品条码: 9787519721190
版次: 1
开本: 16开
页数: 587
出版年份: 2018
定价: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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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江苏省各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多年来走在全国前列,破产审判江苏经验得到优选人民法院认可及学界认同。《人民法院破产审判:江苏实践与经验》系统总结近年来江苏破产审判特色经验、创新举措及调研成果,既有破产审判实践的宏观介绍,又有企业破产具体问题的微观思考;既详细呈现具有重大影响的典型案例,又全面展现富有成效的特色制度;既有“法官教法官”式的经验传承,又有敢为人先的探索创新。《人民法院破产审判:江苏实践与经验》兼具创新性、实践性和理论性,力求为破产法治实践者提供有益参考,为破产法理论研究者提供鲜活素材。
作者简介
周继业,男,1959年生。江苏省第十三届政协副,江苏省不错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一级不错法官。
目录
一、调研报告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强化破产审判促进市场出清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1~2015年江苏省破产企业司法处置情况通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十年探索与思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判及管理人机制改革研究
管理人选任机制实证研究
——以江苏省人民法院管理人选任机制改革实践为蓝本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管理人市场化选任机制的常熟实践常熟市人民法院
论我国管理人自治组织的建构与完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破产案件审理之简易程序的适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权利冲突与保护问题研究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理论与实务夏正芳李荐
转包人破产程序中工程价款的归属李剑
产品责任险被保险人破产时受害人权利的行使王纯
实质合并规则的理解与运用孔维璌
债权人会议制度的完善和实践运用姚志坚蒋伟
论债权人委员会的功能定位及运作规则姚宏斌王晗
四、破产重整制度研究
尊重市场规律运用法治手段让“僵尸企业”重整再生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浅谈破产重整中待履行合同转让朱志亮孙贵斌
破产重整中金融债权保护之不足与完善
——从利益平衡原则展开的分析刘毅沈佩仪
企业破产重整计划制订和批准若干问题的研究张澎彭辉
五、府院联动机制研究
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处置“僵尸企业”问题的府院联动模式研究陆晓燕沈君陈迪金
浅析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问题荣艳
破产企业注销的实践困境与出路探索俞昌盛张海霞张岚
企业破产清算涉税问题探讨季晖王伟
六、典型案例
国内首例退市央企破产重整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国内首例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同步进行破产重整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合并破产清算
——江苏瑞桓建设有限公司等“瑞桓系”公司合并破产案
借力优质资源引入股权性投资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程序内重整带动程序外重组
——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市场化招募重整投资人
——无锡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重整式清算实现企业再生
——安信达无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管理人选任管理的市场化机制
——常熟邦杰塑料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等破产清算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中的优先权冲突与解决
——常熟市隆盛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的实践和规范
——丽宏喷织(苏州)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债务人企业自行经营管理
——南通新友水产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破产不停产
——南通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以增量换存量、化解金融债权
——江苏松林汽车零部件制造公司破产重整案
清算式重整实践
——徐州市宇丰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七、特色制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破产案件审理指南》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范指引》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破产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对破产管理人履职管理监督的规定》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管理办法(试行)》
《无锡法院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和选任办法》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管理人报酬基金的管理办法》
常熟市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规定》
常熟市人民法院《关于退市企业职工工资及民工工资先行垫付机制》
《常熟市人民法院破产专项基金设立公约》
《常熟市人民法院破产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常熟市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常熟分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中涉税问题操作指引》
《太仓市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判公开指引》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关于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程序的规定(试行)》
启东市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审理规范化实施细则》
《启东市人民法院破产、清算案件考核暂行办法(试行)》
八、法官讲坛
无锡破产审判实务与创新
重整案件审理实务流程和相关问题
——以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为样本
破产审判实务体会
摘要
总 序《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破产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核心制度,亦被称为市场经济之“宪法”。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法则乃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故凡市场经济之法治国家,无不将破产法视为其法律体系不可或缺之重要组成部分,乃至作为衡量市场经济法制是否完善程度之标志。新中国破产法的历史虽然短暂,但也已蹒跚走过30个春秋,即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亦已颁布逾十载。然而,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委员长主持下审议《企业破产法(试行)》时激烈争辩之声至今仍回荡耳畔、恍如昨日。由于中国的破产文化理念尚不健全,所以,破产就是“死亡”,破产就是“耻辱”,这些社会观念依然存在于今日中国,有待改变。现代破产法,包括破产清算、和解和重整3套程序且可依法转换。破产法是警醒正常市场主体“向死而生”之法,是帮助困境企业“涅槃重生”之法,是促使失败企业、“僵尸企业”规范退出之法。破产审判之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是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之保障,所以市场经济之发展注定离不开破产法学研究之繁荣。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和北京市破产法学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学术为本、理论联系实际和以问题为导向的研究理念,不遗余力创办“中国破产法论坛”及其专题研讨会等权威交流平台,多年连续编辑出版《破产法论坛》《破产法动态》等书刊,凝聚了中国破产法理论与实务界之顶尖研究力量,致力于破产法治事业之发展与进步,赢得了破产法同仁之赞誉与支持,实属难能可贵。为进一步整合中国破产法理论界与实务界之研究力量,经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章恒筑庭长、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郑志斌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徐阳光副教授、法律出版社财经法治分社沈小英社长商议,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决定联合法律出版社创办“破产法文库”,面向国内外同人开放。“破产法文库”设置五个系列,其中,“学术系列”希冀囊括中国学界高水准之破产法专著;“译著系列”拟推介域外之经典破产法文献与法典;“论坛系列”继续推出“中国破产法论坛”及其专题研讨会之优秀论文;“实务系列”侧重出版破产法实务经验总结之佳作;“茶座系列”则旨在分享破产法同仁从事理论研究与实务工作之心得体会与趣闻逸事。“破产法为一重要之法律,然学者研究之者,远不如研究民刑之法之夥;良以向者适用较少,兴趣遂减。”民国法学家吴传颐先生数十年前之感仍让今人有好似现实写照之叹。破产法是一个综合性法学领域,破产法事业是我们共同的事业。愿“破产法文库”之创办能够团结更多法学同人关注和研究破产法理论与实践之重点难点问题,并将自己高水平的研究成果收入文库出版,共同推动中国破产法学术之繁荣、立法之完善与司法之进步。是为序!2016年7月16日序 一破产是任何一个以市场经济为基础(无论其有何种演变或附加属性)的社会必然会发生的现象。虽然从历史长河发展的时间维度考察,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但在某个特定的时期内,人的意志与努力却是可以影响历史发挥作用的早晚、快慢、深浅和范围的。中国破产法的产生与实施便是如此。中国破产法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成功过程中诞生的,而破产法又是一个社会外部性非常强的实践性法律,其立法与实施往往受到社会环境尤其是社会配套制度等外部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同时也对市场经济与社会制度产生多方面的深远影响。因此,破产法除具有重要的直接法律调整作用,如规范企业的市场退出机制、挽救债务人企业与事业之外,往往还承担着或被赋予了更多的社会意义与功能,如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胜劣汰、处置“僵尸企业”、实现“三降一去一补”目标、改革国企机制等。正因如此,中央这几年特别重视破产法问题,屡发文件强调其重要意义。2017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召开了“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指出,加强破产审判工作,清理“僵尸企业”,对于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站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的高度,深刻把握做好破产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破产审判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要想切实做好破产审判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就必须自觉、主动地总结破产审判的经验与教训,法官们就要以市场化、法治化的理念指导对破产法的理解与实施,有勇于创新的意识和担当的精神。放在我们面前的这部书稿,就是在破产审判工作走在全国前列的江苏省人民法院的经验总结和智慧结晶。在本书中,江苏省人民法院收集了各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法官撰写的破产审判调研报告、理论研究文章以及法官在讲坛上的讲课稿,纳入精心整理的具有典型性和创新性的规范破产案例,并汇编了江苏省各级人民法院制定的与企业破产审判工作相关的各种指导意见和实施制度,集中反映了江苏省人民法院系统的破产审判历程、丰富实践经验和发展创新举措。通观本书,对江苏省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的主要经验与特色,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突出破产审判工作的市场化导向。破产制度本起源于市场经济,存在并发展于市场经济之中,所以法院的破产审判工作也必须坚持市场化的基本导向。在本书中可以看到,江苏省人民法院在多方面对破产审判市场化理念的深刻理解与把握、对破产法市场化导向实施的坚持与创新。例如,管理人制度的改革与创新,通过对管理人选任和管理的市场化改革试点工作情况进行系统梳理,打破地方管理人名册限制;放开市场准入,实现管理人选任的市场化竞争,促进管理人服务破产审判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在案件审理中得到破产企业、债权人、管理人以及承办法官的普遍认可和一致好评,也为全国法院对管理人选任和管理机制的改革探索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有益经验。通过对企业破产重整成功与失败案例的对比分析,指出破产重整实践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强调重整对象的识别与确定、重整目的的端正、重整程序运转与重整方法的适用均应符合市场的要求,并结合具体案例阐述了如何从市场视角辨别、评价企业的重整价值,如何运用市场化手段招募重整投资人,以及制订重整计划等,为重整制度的市场化实施提出了有益的制度建设建议。 第二,落实市场化破产审判的法治化要求。市场经济乃是法治化的经济体制,市场化的破产也必然是法治化的破产。尤其是破产案件的审理一裁终局,审判程序与实施后果进行到一定阶段后会不可逆转,一旦出错,往往难以补救。因此,破产审判必须在法治化的基础上规范运作,这就需要认真研究破产立法、研究破产法理论和实务难题。本书中的各项调研报告着重分析了破产审判中存在的受理难、受理乱、审判质效低等破产实施不规范问题,并提出通过建立企业破产识别机制、破产审判内控机制等具体措施规范破产审判工作的建议。法官们撰写的破产法理论文章立足法律规定,探析立法本意,遵循正确理论,对破产审判工作中面临的各种复杂疑难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思考,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实施对策与建议。为在破产法适用中明确裁判标准,统一裁判尺度,推进破产案件的规范化审理,本书收录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新修订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破产审理指南》。这一指南通过对破产法的研究,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探索性的制定了一系列破产案件的审理规则。还收录了南京、无锡、苏州、启东、常熟等地人民法院制定的破产案件立案审查指导意见、破产案件审理规范、强化管理人履职监督等多方面的规范性意见。这些制度性建设为江苏破产案件的依法规范化审理,完善企业破产法治化进程提供了重要保障,也为其他法院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有益经验。 第三,针对破产审判的外部性特点,研究企业破产衍生社会问题的解决。破产法的市场化实施是以有一个较为完善的市场化社会体系为前提和基础的,所以市场化是一个难以割裂的社会整体性的概念。破产法作为一个外部性极强的实践性法律,是无法脱离围绕企业破产产生的诸多衍生社会问题的解决与相关制度的支撑,而以单枪匹马的突破获得普遍顺利实施的。为此,《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公报》强调指出,“要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企业的破产除了破产法上的债权债务清偿、财产资源分配等问题外,还会产生一系列需要解决的社会衍生问题,需要进行大量的社会沟通协调工作。这就决定了破产审判工作离不开外部支持,尤其是地方党委与政府及有关单位的支持。本书对目前破产案件审理中采用的“府院联动机制”的正确适用方式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系统的分析,指出当前企业破产尤其是“僵尸企业”的破产处置存在程序启动难、推进难与恢复难等问题。在分析政府与市场、司法介入与意思自治、司法权与行政权三种关系的基础上,提出构建破产审判内外衔接机制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具体建议。同时,对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破产企业注销、税务缴纳等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并提出诸多切实可行的立法完善建议和操作实施意见,对于推进我国破产审判中“府院联动机制”的建设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本书收录的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同步进行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例,就充分体现出“府院联动机制”在破产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该案涉及的股票停复牌时间的确定、会商机制中专家咨询意见与债权人会议表决顺序的先后问题、专家咨询委的会商意见与并购重组活动等内外程序的衔接问题,都是借助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积极支持得以解决的。第四,实现破产审判的常态化。破产法的市场化、法治化实施是以破产法的普遍实施即常态化实施为基础逐步实现的,只有实现破产审判的常态化,才能为市场主体的优胜劣汰、规范退出和挽救更生提供长期、稳定的法治保障。根据本书的调研报告,2007年《企业破产法》实施后,江苏全省人民法院共新收企业破产案件3107件,审结2908件。随着破产案件受理数量的持续大幅增加,司法实践经验的丰富,江苏省人民法院在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审理破产案件方面也取得了重大进展。江苏省人民法院全力破解实践中遇到的各种破产审判难题,成功审结众多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典型案例,解决了许多典型破产法实施问题,如破产重整中的金融债权保护、房地产企业破产中的各类债权清偿顺位等问题。在实务难题的处置过程中,江苏省人民法院有担当的采取诸多具有创新性的解决方法,如舜天船舶破产重整同步进行资产重组,长航油运破产重整中的债转股偿债方式等。为切实实现破产审判的制度化与常态化,江苏省人民法院还积极推进破产审判相关制度的建设,如执转破案件的简化审理制度,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制度化;破产案件审理的繁简分流制度,实现简易与复杂案件适用不同程序的常态化;改革破产与清算案件的考核办法,实现破产审判法官的业绩考核科学化、常态化;等等。此外,江苏省人民法院还通过开展破产审判专题培训班活动,采取“法官教法官”的方式,培养壮大破产审判力量。本书还收录了3位一线资深破产审判法官的讲课稿,系统全面地讲授了破产案件的审判方法、审判流程和具体操作经验,“手把手”地指导“新手”审理破产案件,实现破产审判人才的常态化培养机制。从本书可以看到,江苏省各级人民法院的破产审判工作取得了突出的成绩。谨望今后能够在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基础上继续不断创新、不断进步,为全国破产审判工作提供更为丰富的经验。我相信,读者们一定可以从本书中获得有益的破产法理论知识与实务经验。欣然阅,是为序。201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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