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郁林,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民事诉讼法学、比较民事诉讼法、司法制度、仲裁法学、纠纷解决以及裁判方法。主持国家社科基金、北京社科基金、教育部、司法部等科研项目和靠前横向合作项目二十余项;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六十余篇,出版学术专著、译著十余部,主编《民事诉讼法学精粹译丛》。此外,多次赴英美及中国台湾、香港授课或讲座,参加重要靠前会议,发表参会英文论文十余篇,现为靠前诉讼法学会理事。 兰姆寇·凡瑞(Remco van Rhee),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法学院教授,马斯特里赫特大学欧洲法学院学术负责人,主要研究领域是比较民事诉讼法、欧洲法律史。靠前诉讼法学会理事,欧洲比较法律史学会的发起人和副会长,在欧洲、亚洲、非洲多个国家的知名院校担任讲座教授,并为这些国家培养博士生十余名,他主编或合作主编的《法律与司法的比较视角》等系列丛书在靠前学术界有很大的影响力。
本书定名为中欧民事“审判管理”抑或“案件管理”,我颇为踌躇。如果定名为审判管理,有些担心当标题党读者们发现本书的核心内容主要是讨论案件管理时会大呼上当;如果定名于“案件管理”,又不足以呈现中欧“审判管理”的概念差异——更重要的是,这种概念差异的背后,是整个审判管理理念和体制机制的差异性的支撑,而揭示这种差异,正是比较研究的本义,也恰恰是中欧法律比较研究中经常遇到并值得特别关注的一种困扰,概念符号的显在差异可能通过术语翻译和标题选择而悄然抹去,但同时抹去的还有植根于制度背后的深层差异。基于这一考虑,我ZUI终选择了审判管理这个在中国由时髦走向冷落的概念。 实际上,本书的欧方合作者兰姆寇·凡瑞(C.H.Remco van Rhree)教授ZUI初就是以Comperative Researches on Judicature Management in Civil Litigation(民事审判管理比较研究)为选题申报的项目。然而当他以此标题来跟我讨论项目的研究框架和问卷设计时,我们却不得不先从澄清概念开始。我费了许多努力才让他明白,中国的“审判管理”除了包括欧洲国家的审判管理(judicature management),也就是与案件管理(case management)是等义的、通用的那层含义之外,还包括许多其他内容。不仅在形式和内容上,案件管理仅仅是中国“审判管理”体系中的一个部分、一个侧面、一个环节,而且其语境和性质也有很大差异——案件管理是以法官/法庭独立、完整地行使(个案)审判权为基础,围绕法庭与当事人之间的程序权利义务配置而形成的一个简单、封闭的管理机制;审判管理则是以法院作为一个整体单元对外独立和对内分权为基础,围绕审判权的行使及其多重资源配置而形成的一整套复杂、开放的管理体系。具体言之,审判管理包括事的管理、人的管理、物的管理,其中审判事务管理(事的管理)又包括审判质量管理、审判效率管理、审判流程管理和审判绩效管理。于是,为了保证中欧制度之间的可比性,我们商定按照欧洲的概念将研究内容限定于民事审判中的案件管理,并且集中讨论案件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决定性因素,民事诉讼中法官与当事人的角色(见兰姆寇的序言)。但是王福华教授的论文仍然按照ZUI初的项目主题讨论了中国视角下的“审判管理”,原始地保留了中欧关于“审判管理”的定义之差异;出版中文版时,我也将自己此前专门讨论中国语境下民事“审判管理”的研究成果本文系2011年11月提交河北省廊坊中级法院“内生与外控结合型司法管理模式座谈会”的书面发言稿;与本人作为会议总结的即兴发言“回归司法本原遵从司法特质”一起,均收入王越飞主编:《内生与外控结合型司法管理模式研究》,河北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收入了本书,并增加了这篇序言。本书的其他内容均与英文版相同。英文版为C.H.(Remco )van Rhee & Fu Yulin eds.,Civil Litigation in China and Europe,Essays on the Role of the Judge and the Parties,by Springer Press 2013. 本书收入的成果,是各国的报告和论文,乍看似乎并没有“比较”的内容,但这些成果却是“比较”研究之后的产物。项目的组织者——也就是本书的两位编者——从确定主题开始就当面进行了中欧“审判管理”的概念比较(2010年11月于北京大学),然后拟定了初步方案提供各国参与者提出批评和意见。随后两位编者与中欧双方核心成员王亚新、Alan Uzelac(东欧代表)在充分准备并提交书面草稿的基础上,综合各国报告人的意见反馈,就各国报告具体关注和研讨哪些问题——包括各国共享的问题和本国突出的个性问题——进行了专门研讨(2011年9月于马斯赫里斯特大学),然后拟定问卷,并对报告和文章的结构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以保证参与者能够在同一研究框架内进行对话,避免出现比较研究中各说各话的常态。在各国报告人提交初步报告后,多国报告人进行了为时两天的面对面讨论(2012年4月于北京大学),针对报告中的内容和读者的疑问相互评议与提问,ZUI后项目组织者在会议总结时对ZUI终报告提出进一步具体要求,请各国参与者根据本次会议的评议和讨论修改报告与论文。2012年9月(于北京大学),全体报告人在本项目的资助方中欧法学院的中方领导方流芳教授的见证下,向大会提交了经多次修订的项目ZUI终结题成果。 根据项目的设计,结题成果由中欧双方分别以中文版和英文版出版。ZUI初决定中文版、英文版同期出版,但是,我真不希望一项成果刚刚出生就被扔进历史的坟墓!以我本人对于中国司法改革的期待、了解和深度介入,心里期盼并相信这一轮司法改革中“审判管理”会被重新定义、被重新赋予新的内涵和使命,虽然并不知道究竟何时成为现实,但我在多次发言、讲座以及跟审管办同事的私下交谈中已多次预言,那个与中国“审判管理”概念一同诞生的审判绩效考核一定会成为历史的垃圾。就在这也许不算漫长的一年半等待中,英文版已率先面世(CH(Remco)van Rhee & Fu Yulin eds,Civil Litigation in China and Europe,Essays on the Role of the Judge and the Parties,by Springer,2013)。但是从中央政法委ZHU导涉诉信访改革、取消信访排名,到重庆、江苏等地法院给考核指标瘦身、徐州法院“暂停审判质效考评”,再到ZUI高人民法院审管办将自身的职能定位于服务而非行政管理,直到“ZUI高人民法院取消考核排名”的新闻正式宣布十年来天怒人怨的审判绩效考核已寿终正寝,正式从中国审判管理体系中剔除。于是,这项以中欧审判管理比较研究为主题的项目成果也到了可以交付出版的时机。不过,取消审判质效考评或考核排名,只是剔除了审判管理中ZUI违反审判规律的ZUI不合理的部分,并不代表对审判管理必要性的完全否定。在新的背景和目标之下,探索出一套以诉讼主体之间的案件管理为核心、以整个法院的审判事务及人、财管理为支撑的综合“审判管理”体系,进一步探讨在程序内部如何平衡当事人程序自治权与法官案件管理权的关系,在程序外部如何调整个案管理与体系性案件分流管理、独立审判权的运行与审判管理体系的结构性支撑之间的关系,仍有一段漫长的路程。 真心希望本书的出版,能够为正在快速却又艰难挺进的中国司法改革增添一点燃料,也真诚欢迎读者对作品中的谬误提出卓有见识的批评和建议(请发至fuyulin65@126.com)。祝中国法治和有良知的法律人事业万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