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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民事审判管理比较研究

中欧民事审判管理比较研究

  • 字数: 341千字
  • 装帧: 软精装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 作者: 傅郁林,(荷)兰姆寇·凡瑞(Remco van Rhee) 主编 著作
  • 出版日期: 2015-12-01
  • 商品条码: 9787511885050
  • 版次: 1
  • 开本: 16开
  • 页数: 383
  • 出版年份: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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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内容简介
近二十年来,民事司法在真实、效率与成本三维价值之间的纠结、取舍与平衡,成为世界性的重大课题,其核心是重新配置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权限和角色,提升诉讼程序的功能和运行效果,于是一种被称为“审判管理”的改革和研究在优选迅速展开。中国民事司法实务也同样面临着“案多人少”、程序运行效益欠佳的困境,但中国大陆起步于法院超职权主义传统,在法官与当事人的权限配置及当代审判管理制度改革方面具有自己独特的问题、目标和路径,不仅与当事人主义传统的欧洲诸国和中国香港地区形成反差,而且与脱胎于集权传统的东欧列国也有差异。
为了在比较中探索审判管理的共同原理并解决中国的独特问题,编者进行了长达两年的深入研究和反复研磨,形成了《中欧民事司法管理比较研究项目》的终期成果。这项成果凝聚了来自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与来自欧洲的荷兰、意大利、罗地亚、罗马尼亚、英国、法国等国家很好的学者和资历法官多年的心血和心得,通过相互观察和自我审视,期冀为各自本国提升其民事司法的正当性和效益性提供有益启示。
作者简介
傅郁林,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民事诉讼法学、比较民事诉讼法、司法制度、仲裁法学、纠纷解决以及裁判方法。主持国家社科基金、北京社科基金、教育部、司法部等科研项目和靠前横向合作项目二十余项;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六十余篇,出版学术专著、译著十余部,主编《民事诉讼法学精粹译丛》。此外,多次赴英美及中国台湾、香港授课或讲座,参加重要靠前会议,发表参会英文论文十余篇,现为靠前诉讼法学会理事。
兰姆寇·凡瑞(Remco van Rhee),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法学院教授,马斯特里赫特大学欧洲法学院学术负责人,主要研究领域是比较民事诉讼法、欧洲法律史。靠前诉讼法学会理事,欧洲比较法律史学会的发起人和副会长,在欧洲、亚洲、非洲多个国家的知名院校担任讲座教授,并为这些国家培养博士生十余名,他主编或合作主编的《法律与司法的比较视角》等系列丛书在靠前学术界有很大的影响力。
目录
序言一中欧比较视角下的民事审判管理傅郁林 1
序言二中欧民事诉讼中法官与当事人的角色兰姆寇·凡瑞 5
奥地利与德国
国别报告安德里亚·沃尔
事实和数据
奥地利民事司法系统通用数据
德国民事司法系统通用数据
克罗地亚
国别报告阿兰· 乌泽拉茨
事实和数据
民事司法系统通用数据
瓦拉日丁市法院民事案件数据
专论
克罗地亚的商事法院马里奥· 武凯利奇
意大利
国别报告伊丽莎白·西尔韦斯特里斯
事实和数据
民事司法系统通用数据
专论
意大利永无止境的民事司法改革伊丽莎白·西尔韦斯特里斯
荷兰
国别报告兰姆寇·凡瑞佛寇克
事实和数据
民事司法系统通用数据
专论
调解:法院案件管理的理想工具罗伯特·杰葛滕伯格
罗马尼亚
国别报告谢尔班·瓦卡瑞路阿德拉·奥格尼恩
事实和数据
民事司法系统通用数据附录
罗马尼亚地方法院民事案件数据
中国内地
国别报告王亚新傅郁林
事实和数据
民事司法系统通用数据
专论
对中国民事司法案件管理机制之冷思考蔡彦敏
中国司法管理的民事审判视角傅郁林
从审判管理到案件管理王福华
中国香港地区
地区报告陈志轩陈大为陈磊
事实和数据
民事司法系统通用数据以及关于民事案件问答资料
CESL研究调查问卷
专论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对另类解决争议机制的影响——香港的展望克里斯朵夫·涂
附录
案件管理与程序规制:不可或缺的新技术的基本原理尼尔·安德鲁斯
法国案件管理艾曼纽·朱兰德
摘要
序言一
中欧比较视角下的民事审判管理

本书定名为中欧民事“审判管理”抑或“案件管理”,我颇为踌躇。如果定名为审判管理,有些担心当标题党读者们发现本书的核心内容主要是讨论案件管理时会大呼上当;如果定名于“案件管理”,又不足以呈现中欧“审判管理”的概念差异——更重要的是,这种概念差异的背后,是整个审判管理理念和体制机制的差异性的支撑,而揭示这种差异,正是比较研究的本义,也恰恰是中欧法律比较研究中经常遇到并值得特别关注的一种困扰,概念符号的显在差异可能通过术语翻译和标题选择而悄然抹去,但同时抹去的还有植根于制度背后的深层差异。基于这一考虑,我ZUI终选择了审判管理这个在中国由时髦走向冷落的概念。
实际上,本书的欧方合作者兰姆寇·凡瑞(C.H.Remco van Rhree)教授ZUI初就是以Comperative Researches on Judicature Management in Civil Litigation(民事审判管理比较研究)为选题申报的项目。然而当他以此标题来跟我讨论项目的研究框架和问卷设计时,我们却不得不先从澄清概念开始。我费了许多努力才让他明白,中国的“审判管理”除了包括欧洲国家的审判管理(judicature management),也就是与案件管理(case management)是等义的、通用的那层含义之外,还包括许多其他内容。不仅在形式和内容上,案件管理仅仅是中国“审判管理”体系中的一个部分、一个侧面、一个环节,而且其语境和性质也有很大差异——案件管理是以法官/法庭独立、完整地行使(个案)审判权为基础,围绕法庭与当事人之间的程序权利义务配置而形成的一个简单、封闭的管理机制;审判管理则是以法院作为一个整体单元对外独立和对内分权为基础,围绕审判权的行使及其多重资源配置而形成的一整套复杂、开放的管理体系。具体言之,审判管理包括事的管理、人的管理、物的管理,其中审判事务管理(事的管理)又包括审判质量管理、审判效率管理、审判流程管理和审判绩效管理。于是,为了保证中欧制度之间的可比性,我们商定按照欧洲的概念将研究内容限定于民事审判中的案件管理,并且集中讨论案件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决定性因素,民事诉讼中法官与当事人的角色(见兰姆寇的序言)。但是王福华教授的论文仍然按照ZUI初的项目主题讨论了中国视角下的“审判管理”,原始地保留了中欧关于“审判管理”的定义之差异;出版中文版时,我也将自己此前专门讨论中国语境下民事“审判管理”的研究成果本文系2011年11月提交河北省廊坊中级法院“内生与外控结合型司法管理模式座谈会”的书面发言稿;与本人作为会议总结的即兴发言“回归司法本原遵从司法特质”一起,均收入王越飞主编:《内生与外控结合型司法管理模式研究》,河北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收入了本书,并增加了这篇序言。本书的其他内容均与英文版相同。英文版为C.H.(Remco )van Rhee & Fu Yulin eds.,Civil Litigation in China and Europe,Essays on the Role of the Judge and the Parties,by Springer Press 2013.
本书收入的成果,是各国的报告和论文,乍看似乎并没有“比较”的内容,但这些成果却是“比较”研究之后的产物。项目的组织者——也就是本书的两位编者——从确定主题开始就当面进行了中欧“审判管理”的概念比较(2010年11月于北京大学),然后拟定了初步方案提供各国参与者提出批评和意见。随后两位编者与中欧双方核心成员王亚新、Alan Uzelac(东欧代表)在充分准备并提交书面草稿的基础上,综合各国报告人的意见反馈,就各国报告具体关注和研讨哪些问题——包括各国共享的问题和本国突出的个性问题——进行了专门研讨(2011年9月于马斯赫里斯特大学),然后拟定问卷,并对报告和文章的结构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以保证参与者能够在同一研究框架内进行对话,避免出现比较研究中各说各话的常态。在各国报告人提交初步报告后,多国报告人进行了为时两天的面对面讨论(2012年4月于北京大学),针对报告中的内容和读者的疑问相互评议与提问,ZUI后项目组织者在会议总结时对ZUI终报告提出进一步具体要求,请各国参与者根据本次会议的评议和讨论修改报告与论文。2012年9月(于北京大学),全体报告人在本项目的资助方中欧法学院的中方领导方流芳教授的见证下,向大会提交了经多次修订的项目ZUI终结题成果。
根据项目的设计,结题成果由中欧双方分别以中文版和英文版出版。ZUI初决定中文版、英文版同期出版,但是,我真不希望一项成果刚刚出生就被扔进历史的坟墓!以我本人对于中国司法改革的期待、了解和深度介入,心里期盼并相信这一轮司法改革中“审判管理”会被重新定义、被重新赋予新的内涵和使命,虽然并不知道究竟何时成为现实,但我在多次发言、讲座以及跟审管办同事的私下交谈中已多次预言,那个与中国“审判管理”概念一同诞生的审判绩效考核一定会成为历史的垃圾。就在这也许不算漫长的一年半等待中,英文版已率先面世(CH(Remco)van Rhee & Fu Yulin eds,Civil Litigation in China and Europe,Essays on the Role of the Judge and the Parties,by Springer,2013)。但是从中央政法委ZHU导涉诉信访改革、取消信访排名,到重庆、江苏等地法院给考核指标瘦身、徐州法院“暂停审判质效考评”,再到ZUI高人民法院审管办将自身的职能定位于服务而非行政管理,直到“ZUI高人民法院取消考核排名”的新闻正式宣布十年来天怒人怨的审判绩效考核已寿终正寝,正式从中国审判管理体系中剔除。于是,这项以中欧审判管理比较研究为主题的项目成果也到了可以交付出版的时机。不过,取消审判质效考评或考核排名,只是剔除了审判管理中ZUI违反审判规律的ZUI不合理的部分,并不代表对审判管理必要性的完全否定。在新的背景和目标之下,探索出一套以诉讼主体之间的案件管理为核心、以整个法院的审判事务及人、财管理为支撑的综合“审判管理”体系,进一步探讨在程序内部如何平衡当事人程序自治权与法官案件管理权的关系,在程序外部如何调整个案管理与体系性案件分流管理、独立审判权的运行与审判管理体系的结构性支撑之间的关系,仍有一段漫长的路程。
真心希望本书的出版,能够为正在快速却又艰难挺进的中国司法改革增添一点燃料,也真诚欢迎读者对作品中的谬误提出卓有见识的批评和建议(请发至fuyulin65@126.com)。祝中国法治和有良知的法律人事业万福!

傅郁林(Fu Yulin)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2014年12月28日序言二中欧民事诉讼中法官与当事人的角色



序言二

中欧民事诉讼中法官与当事人的角色



将一项民事权利请求(a civil claim)诉诸法院既昂贵又耗时,这可能是由法院的案件负荷过重且可利用的司法资源极为有限所致。此外,复杂且陈旧的(archaic)民事程序规则和惯例也会阻碍案件的高效推进,给对方当事人采取拖延策略提供可能,并使当事人一旦开启诉讼程序则难以获得对诉讼费用的有效控制。一方面,那些以便捷诉讼为目标的程序规则同样可能在适用中被漠视或扭曲,从而可能导致不当的拖延(即非因案件的复杂性或其本质特征而引发的拖延)、高昂的费用,以及对司法管理质量的减损;另一方面,在那些高效裁决案件的地方,有时又会听到针对司法质量的抱怨。
上述问题在中国内地和香港地区以及一些欧洲国家受到重视。在这些司法辖区中,对国家法院所作的私诉判决的抱怨长期存在,例如《在合理的时间内——民事诉讼中正当与非正当迟延的历史》,载C.H.van Rhee教授主编:《大陆与英美法历史的比较研究》第28卷,柏林Duncker & Humblot出版社2010年版。并引发了通过诉讼外途径解纷的尝试,如中国的人民调解制度,欧洲多样化的法院附设调解机制。但这些尝试的前景是——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存疑的,因为由国家法院对私益诉讼作出判决是更优的解纷路径;诉讼可以实现超越个案的目标且有助于强化法治。例如,诉讼所具有的法律确定性(可预测性)是众所周知的特性,因为潜在的诉讼当事人可以通过之前类似案件的裁判来估测其纠纷的可能结果,并因此可能决定不提起诉讼;而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则通常缺乏公开性因而无法对潜在诉讼当事人的决策产生影响。
为努力消解民事诉讼的一些内在缺陷,全世界的立法机关已经逐步改革其民事诉讼规则。中国经历了程序运行责任(案件管理权)部分地由法官部分转向当事人的深刻变迁。不同于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的做法(如法官在证据收集和其他事项上享有广泛的权力,当事人不大承担举证责任),目前正朝着更加西方化的诉讼模式发展,即当事人负责证明其案件事实而法院在该领域的能动性明显降低。与此相反,一些欧洲国家的改革却使法官享有了积极管理案件的权力,有时不仅仅针对纯粹的程序性事项,还针对更加实体性的事项(例如证明)。与中国大陆相同,这些改革源于提升民事诉讼之效率和质量的愿望。
尽管中国内地与香港及许多欧洲国家的改革正朝着相反的方向推进——中国内地的改革通过削减法官的权力来强化当事人的责任而欧洲和香港的改革则是强化法官的职责,但所有这些改革尝试的共同主题都在于探寻法治社会民事诉讼施行过程中有效平衡当事人权利与法官权力的路径。在二者之间寻找到平衡点是一项艰难的任务,因为依据西欧的观察家的观点,防止不当迟延、降低成本、提升效率指向的是增强法官的案件管理权;而作为法治语境下西方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特征,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权却可能指向相反的方向,此外《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还包含了对此方面的某些限制。
本书讨论的欧洲民事程序制度(包括中国香港地区,因其诉讼程序是以英国为基础的普通法类型,借此可以被归为欧洲制度的类型)展示了民事案件管理的不同方法。这些差异在某种程度源于对民事诉讼效益的不同认识以及诉讼领域不同的历史传统,如克罗地亚是采行社会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的前南斯拉夫的组成部分,香港曾经是英国的殖民地而具有普通法传统。因此,不同的案件管理方法得以适用。例如,荷兰规定了提交答辩书之后的强制出庭义务,奥地利在民事诉讼中引入了一种由法官ZHU导的具体前奏性听证(specific introductory hearing),意大利采纳由当事人ZHU导的前奏阶段(introductory stage)。与此相反,克罗地亚在2003年引入针对起诉状的强制书面答辩制度,实际上废除了初步听审(preliminary hearing),如果未履行该强制性答辩义务,法院可以作出不应诉判决。在香港,原告若能证明被告没有实质性的抗辩事由,则其可以启动简易判决程序(the summary judgment procedure)加快诉讼进程。不过,不同国家的民事审判管理亦存在相同之处。例如:荷兰、奥地利、意大利、克罗地亚和香港的法官均有权促进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适用,尽早对诉请进行解决。从外国法改革的视角来看,弄清这些异同之处的成因十分重要,因为这些成因反映出这些国家对社会架构的不同观点和各自不同的历史、经济和社会状况,这对于考虑采纳或拒绝特定的程序规则和模式时作出明智周全的选择至关重要。
本书中收入的文章借助历史和比较法的视角,对中国内地、各欧洲司法辖区和中国香港地区的案件管理权进行了探讨。除了序言和导论部分之外,本书由七个主要部分组成:(1)中国内地,(2)中国香港地区,(3)奥地利和德国,(4)克罗地亚,(5)意大利,(6)荷兰,以及(7)罗马尼亚。每一主要部分由一个对其所属法律体系的概要介绍和一个或多个包含该司法辖区相关数据的附录所组成。此外,这些部分还可能包含由特邀作者针对相关司法辖区的程序制度中某些具体方面所撰写的文章。本书ZUI后的附录部分有两篇文章,一篇是Neil Andrews关于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文章,另一篇是Emanuel Jeuland关于法国的文章。尽管这些司法辖区并非本书所依托的课题研究项目的关注焦点,但我们相信读者通过阅读这些文章会有所获益。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在本书的七个主要组成部分中,每一部分第YI篇文章都是从对该司法辖区中案件管理的分析开始,展示现行民事程序规则在过去几十年中的演进历程。这一分析将特别关注(1)法院对民事案件进程的积极管理权和(2)为何以及如何赋予法院该权限。在揭示所涉程序制度背后的正当性依据之后,现行规则和实践的起源及内容将在每部分的第YI篇文章中进行阐释。作者们对以下问题给予特别关注:(1)自20世纪中期以来,所探究的司法辖区中将ZHU导民事诉讼的权限从当事人转向法官或反之的程度与方式;(2)被转移的具体权限及选择这些权限的原因;(3)目前法院控制程序的权限以及当事人在诉讼形成之前的权限。例如,法院(1)在诉讼程序启动前促成信息交换的权力(2)命令适用一些替代性解纷机制的权力和(3)在程序开启前,听审中间申请(interlocutory applications)的权力;(4)目前法院控制程序的权能和程序启动后当事人的程序实施权。例如,法官依职权发出命令的权力,法官(单方)决定必须证明的事项以及哪些法律必须被适用的权力;(5)若当事人未能遵守程序规则或其他特别命令,或者违背其对法院的一般协助义务,法官能够科以制裁(如果有的话)。进一步来说,法官享有的权能与当事人的诉讼费用相对应以及法官在当事人未遵守协助义务时有权做出何种推论;(6)关于诉讼成本、程序迟延和调查取证的完全性及质量,在当事人与法官之间转移案件管理权限的结果。
显然,还需要论证选择这七个主要司法辖区的正当性根据。之所以选择中国内地,是因为在民事程序领域——如同在其他许多领域中一样——该国正经历着快速转变。中国是世界上经济增长速度ZUI快的国家并拥有ZUI多的人口,然而遗憾的是,有关该国司法制度十分有限的信息资料只能通过非中文的文献获得。借此,将同时以英文和中文出版的本书旨在为国外读者提供有关中国民事程序制度的深层信息。选择香港地区的原因在于其为受到英国1998年沃尔夫改革深刻影响的普通法辖区,同时也因为香港已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之一。香港的民事司法改革(2009)引入了一套有关司法案件管理的详尽的程序制度规则,如引入了“里程碑期日”(milestone dates),这些规则拓展了法官管理案件的权限并科以当事人更严格的遵守期限的义务。选择奥地利的原因在于它是ZUI早开展现代司法案件管理制度实验的司法辖区,即肇始于由Franz Klein起草的1895年《民事诉讼法典》。德国在20世纪初期如法炮制,目前已成为欧洲效率ZUI高的司法系统之一。选择克罗地亚的原因在于其是一个正处转型阶段的国家,正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这反映在该国民事诉讼规则领域的新近变化中。之所以选择意大利,是因为尽管其在过去几十年中开展了诸多改革尝试,拥有数目惊人的法院、法官和律师,但该国仍属民事司法效率极为低下的代表性司法辖区之一,而一个失败的例证也许同样可以提供重要的比较法数据。之所以选择荷兰,是因为2002年该国成功地在民事诉讼领域引入了一项综合性改革,旨在强化法官的地位以提升诉讼效率。
本书中各种各样的文章旨在为欲优化本国诉讼模式和诉讼实践的法律改革者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源。关注的核心始于20世纪中期,即之前福利国家的成长及其因诉讼案件数量增加所导致的对西欧案件管理机制兴趣的增加。
毫无疑问,对于那些愿意选择本书的法律改革者来说,一个重要的问题是相关司法辖区中的案件管理机制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被其本国所借鉴。他们可能会自问,鉴于其本国诉讼体系,诉讼文化的特性以及对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权限衡平的认识,本国的司法管辖存在着哪些局限性。显然,我们不得不将回答这些问题的任务留给各国的法律改革者,因为答案因不同的司法辖区而异。不过,显而易见的是,由于法律传统的差异,特别是处分民事权利和义务权限大小的差异,法官在各国诉讼程序中的角色及其控制程序进程的权能自然会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不同,但在实践中这些差异的影响究竟有多大?总体看来,这些差异可能比预期的小。例如,《荷兰法典》第20条规定,法官应当防止不当拖延并且(依职权或依一方当事人申请)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抗该种拖延,这一规则同时被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以及大多数其他欧洲国家所接受,尽管其具有不同的历史和传统。
我们认为本书具有很强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法院程序拖延、低效、成本高昂等困境是目前危及中国和欧洲国家走向正义的主要问题,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迟来的正义是被拒绝的正义,而本书具有较高的实践性和社会关联性。本书同样与法治视角具有高度关联性,法治的实现以高效运行的民事司法体系为先决条件,本书以目前中欧法律学术领域的争论焦点为核心论题——从中国学者的视角来看,本课题项目将特别面向中国读者,分别提供欧洲不同国家和香港地区法官和当事人角色的完整信息资源;同样,欧洲读者也能从各种中国文章中有所获益。
尽管关于法官权力的讨论相对陈旧,本书仍能为案件管理实务提供适用方法,因为本书考察了案件管理相对较长时期的发展,使其超越了之前的相关研究往往忽略历史视角的局限。同时,本书对于欧洲司法辖区、中国内地以及中国香港地区关于法庭和当事人参与程序推动的权能进行了比较,分别在大陆法系传统、拥有普通法传统的中国香港以及传统的中国内地语境下讨论法官和当事人的权能,挖掘适用规则和实践的基本原理,以及这些司法辖区在处理同一程序问题时的异同,这种比较的视角是在课题组成员多次对话和讨论后落笔形成的,从而使ZUI终成果富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比较性。

兰姆寇·凡瑞(C.H.Remcovan Rhee)马斯特里赫特大学法学院(荷兰)201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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