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在撰写这本法学著作(Inleiding tot de Hollandsche Rechts-gleertheyd)的时候,格劳秀斯正被监禁在鲁汶施坦城堡(从1619年6月6日到1621年3月22日)。鲁汶施坦城堡(Castle of Loevestein)地处盖尔德兰省(Gelderland)的浦德罗因小镇,建于1357年至1368年,最初是一所感化院。格劳秀斯在此处被关押两年之久,最终于1621年藏身于一个书箱中得以脱身。参见维基百科http://en.wikipedia.org/wiki/Loevestein#cite_note-Murray-1。——中译者注在本书的一段中(第二部分第二十三章第13段)他提到1620年秋天即将到来,由此推断格氏在该年的前六个月一直致力于本书的写作。本书系格劳秀斯为指导他的儿子们学习故国法律而作,本无出版之意。
不过由于残次版本开始流通,格劳秀斯决定将其出版,最终于1631年发行。出版时添上了铭文:In’s Graven-Hage by de Weduwe van Hillebrant Jacobse van Wou。同年该书第二版仍在同一家公司出版,随后同年又三次再版,但这三版并未得到授权。这本书声名鹊起,终成经典,到了17~18世纪多次再版,细节可参看H. C. Rogge博士关于格劳秀斯的传记(Biblotheca Grotiana,Nijhoff, The Hague 1883)。这里还须特别提到Simon van Groenewegen van der Made版本,此版本带有荷兰语注释,初版于1644年,随后由法兰德斯(Flanders)法院的主席Willem Schorer添加了大量拉丁语评论,发表于1767年。这一版保留了Groenewegen的注释,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随后,米德尔堡(Middelburg)的律师(advocate)J. E. Austen将Schorer的注释及其提供的其他材料翻译成了荷兰语,于1784年出版,1797年再版。对Schorer的引用有时以Austen的版本为基准(比如Fockema Andreae的版本),而不是最初的拉丁语。到了19世纪初,荷兰的传统法被成文法体系所取代,本书也不再具有实务操作的意义:1860年出了一版(只有可怜巴巴的正文而没有注释),随后再版则一直要等到1895年,由Fockema Andreae教授汇编的两卷本(包括文本和注释)(S. Gouda Quint, Arnhem; 第二版出版于1910年)。
仅就正文而言,本书被认为激发了Simon van Leeuwen的《罗马—荷兰之法》(Roomsch-Hollandsch Recht)一书(首版于1664年)。而很多大学教授也在使用本书作为教学基础,比如莱顿(Leyden)的教授Gerlach Scheltinga(1738~1765年期间),以及其徒Dionysius Godefried van der Keessel,后者于1770~1808年期间在莱顿担任教授。教授们的讲座以及口述(Dictata)保留为大量的手稿,尽管并未出版,但Van der Keessel发行了讲演集(Theses selectee juris Hollandici et Zelandici ad supplendam Hugonis Grotii Introductionem ad Jurisprudentiam Hollandicam, et definiendas cellebriores Juris Hollandici controversias in usum auditorium evulgatae... Lugduni Batavorum MDCCC),该书于1860年出了第二版。
最后要说的是,在18世纪的后25年中,一小批法学同仁致力于阐明格劳秀斯的作品,形成了大量的参考文献。包括Honderd Rechtgeleerde Observatien, Dienende tot opheldering van verschede duistere, en tot nog toe voor het grootste gedeelte onbewezene passagien uyt De Inleidinge tot de Hollandsche Rechtgel, van wylen Mr. Huge de Groot door een Genootschap van Rechtsgeleerden onder de SpreukAb omnibus libenter disce quod nescis, In’s Gravenhage, 1776。随后在1777年,又出版了Dertig Vraagen uit de Inleidinge Van Mr. Huge de Groot met dezelver Antwoorden。
本书曾两次被翻译为英文,第一次的译者是英属圭亚那最高法院民事执业律师Charles Herbert,并于1845年出版于伦敦;晚近一些的译本则来自上一任奥伦治河殖民地(Orange River Colony)最高法院首席法官 Andries F. S. Maasdorp。这两个译本都包含了Groenewegen的注释,而第二个版本还选译了Schorer的注释。
我们目前的版本是英荷对照,对译文不满的读者自可参考原文。本版基准于1631年的第二版,因其对第一版中的若干错误进行了修正。但正文的内容仍令人不甚满意。因此本版除去明显改进(未加评论)之外,任何与原文存在偏差之处都加了注释,类似的修正我们认为必不可少:因为原作者的意图固然很少晦暗不清,但其文本很显然未经专业人士修订。拼写字词方面,本版基本与原文一致,标点符号亦然,仅在必要便于理解时有少量改动。本书第一卷的注释着重于文义性(textual)、历史性以及语言性(linguistic),但有时在过于晦涩的地方,为了阐明作者的原意,我们会做深入性的说明。系统性的评论则编纂于本书第二卷,希望全方位地使用Van der Keessel的口述以及其他关于传统法的阐述。
正文之前的“致读者”系原书第一版和第二版的序言。据说该文出自格劳秀斯之兄Willem Grotius之手,但内容与格劳秀斯与儿子之间的一封家信基本相同,可参见Rechtsgeleerde Observation i, I,以及Fockema Andreae版本的序言。
本英译者在近五年一直担任牛津大学的罗马—荷兰法的教授。根据笔者的经验,如果学生希望研读第一手文献(若不如此,则罗马—荷兰法律研究将无价值),与其他学者相比,格劳秀斯的作品一般是首选。教师的经验和学生反馈的信息都显示,格氏作品有助于培养更敏锐的现实感。
本书历史视角丰富,以小见大,少有其匹。
R.W.LEE
ALL SOULS College
OXFORD
1926.3
补记
1948年,Dovring在隆德大学的图书馆(University Library of Lund)中发现了格劳秀斯本人对该书的添补与修改文献,据此出版了本书的新版(Dovring,Fischer和Meijers编辑,莱顿大学出版社1952年版)。不过这些添补对全书而言无甚重要。关于新版的一个综述,可以参见Law Quarterly Review,Vol.69,p.388。
这次重印对正文与译文都进行了修订,而“疑似”之格氏肖像与作者为初版编制的图表则被略去。
我曾经尝试着接受莱顿版本中二三处文字修改意见,对我而言这还是第一次。
R.W.LEE
1953.6
致读者
本段文字原文为一段到底;我们根据现代阅读习惯将其分段便于阅读。——中译者注
众人皆言,若想领悟各省法律实务,胡果·格劳秀斯的这本书实为首选。格氏本无出版之意(本书最初为家教子女),但由于市面流通版本错漏百出,难免误人子弟。因此,本人促成作者同意,加以修订和更正之后出版该书,实乃学界与国家之幸事。
本人无意自吹自擂,但读者诸君明鉴,作者对一切论证均谨慎思考;对概念之定义亦一丝不苟(这一点对法学家而言尤其难能可贵);在提出观点时也论证有序。这在前五个图表中便可看出。
格氏对荷兰母语亦无比崇敬,希望展示母语亦可适用于法律科学之中。为实现这一目标,作者使用了一些今人少用的传统荷兰语,这些语词曾用于传统宪章(old charter)与地方法规(by-laws)之中;同时也造了一些复合词,但均浅显易懂。为了方便习惯使用拉丁文以及不纯正荷兰语(bastard-Dutch)的读者,页边均提供了荷兰语说明(注释为字母L或B)。
本书从罗马法出发,但并未限于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Institutes of Justinian),还包含了其他融入荷兰法的法学书籍,即作者所言的传统特权(old privilege)、裁判以及其他法源。
敬请您开始吧!您将体验到我们编辑本书时的愉悦。仔细阅读,正确判断,爱一切热爱正义者,并向那些尽力推进法理学(Science of Jurisprudence)的人致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