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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慈善组织治理法治化研究

中国慈善组织治理法治化研究

  • 字数: 210000.0
  • 装帧: 平装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 作者: 韩丽欣 著 著
  • 出版日期: 2015-12-01
  • 商品条码: 9787511888518
  • 版次: 1
  • 开本: A5
  • 页数: 245
  • 出版年份: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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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内容简介
本书在自治与法治关系的基本理论下,探讨慈善组织在法治之下的自治,并通过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手段研究慈善组织的治理制度,构建完整的慈善法律体系,慈善组织治理的权利保障制度、外部监督制度和法律责任制度。
作者简介
韩丽欣,女,1979年生,吉林辉南人。南昌大学法学院教师,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法理学。2003年7月毕业于哈尔滨工程大学,取得法学学士学位。200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取得法理学专业法学硕士学位,2014年11月毕业于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取得法理学专业法学博士学位。2006年7月进入南昌大学法学院工作至今。在《广东社会科学》、《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中国社会科学报》等期刊上发表论文20多篇,承担省级横向课题3项。
目录
导论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一)慈善事业和慈善组织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和重要作用
(二)我国社会转型时期需要慈善
(三)我国慈善事业的繁荣发展和遭遇的“瓶颈”现状
(四)就学科角度而言,法学研究的欠缺
二、研究现状
(一)非营利组织的相关研究
(二)慈善组织的相关研究
三、基本框架
四、研究方法
第一章慈善、慈善组织的概念界定、历史传统和文化背景
一、慈善、慈善组织的概念界定
(一)慈善、慈善组织
(二)与慈善、慈善组织相关联的概念
(三)慈善组织与相关概念辨析
二、慈善的历史传统和文化背景
(一)中国慈善文化的传统资源
(二)西方慈善文化的源流与特征
(三)中西方慈善文化的比较及对近现代慈善事业的影响
第二章慈善组织的特征、类型划分和资金运作状况
一、慈善组织的特征总结
(一)慈善组织与公益组织等相关组织的关系
(二)慈善组织的特征
二、慈善组织的类型划分
(一)慈善组织的一般类型划分
(二)慈善组织的理论类型划分——以马克斯·韦伯类型化研究为视角
三、慈善组织的资金运作状况
(一)中国慈善组织的资金来源
(二)中国慈善组织的资金使用
第三章慈善组织治理法治化的基本问题
一、慈善组织治理法治化的基本理论
(一)治理理论
(二)法治理论
二、慈善组织治理中自治与法治的关系
(一)慈善组织的自治
(二》慈善组织治理的法治化
三、慈善组织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的基本框架
(一)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的基本框架
(二)慈善组织外部治理的基本框架
四、慈善组织治理法治化的原则
(一)人道主义
(二)保障人权
(三)人性尊严和人格尊严
(四)公开透明
(五)参与原则
第四章中国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的法治化
一、中国慈善组织内部治理存在的问题
(一)中国慈善组织内部治理主体自身存在的问题
(二)中国慈善组织内部治理财务制度存在的问题
二、中国慈善组织内部治理法治化的思路
(一)中国慈善组织内部治理主体制度的法治化
(二)中国慈善组织内部治理财务制度的法治化
第五章中国慈善组织外部治理的法治化
一、中国慈善组织外部治理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监管的错位与缺位
(二)独立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构的无效与缺失
(三)社会大众和媒体网络监督缺乏理性和长效性
二、中国慈善组织外部治理法治化的思路
(一)政府和慈善组织行政法律关系的法治化
(二)捐赠者和慈善组织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治化
(三)受益人和慈善组织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治化
第六章中国慈善组织治理法治化的制度构建
一、建立和完善慈善组织治理法律体系
(一)中国现有的慈善法律法规
(二)中国现有的关于慈善组织的立法存在的问题
(三)中国慈善组织治理法律体系的完善
二、建立和完善权利保障制度
(一)监督权的保护
(二)知情权的保护
(三)隐私权的保护
(四)名誉权和荣誉权的保护
三、建立和完善外部监督制度
(一)政府常规的年度检查监督制度
(二)政府外部审计监督制度
(三)政府税收监督制度
(四)独立的第三方监督评估制度
(五)社会大众和媒体网络的监督制度
四、建立和完善法律责任制度
(一)行政法律责任
(二)刑事法律责任
(三)民事法律责任
结论
参考文献
摘要
序言 中国慈善组织的发展历程曲折,以1981年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正式成立为起点,中国慈善事业经历了探索期、复兴期、飞跃期,30年的发展使慈善组织取得了巨大的成绩,然而慈善组织在第4个十年,并没有理所当然地进入成熟期,2011年发生的“郭美美事件”以及前后几年发生的慈善丑闻暴露了诸多问题,我国慈善组织的发展进入了“整顿期”。慈善丑闻频繁触动大众神经的根本原因在于慈善组织发展的规范化困境。现有的主要慈善法律只有《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和法律位阶较低的社会组织三大条例,专门的慈善法至今还未出台,慈善组织发展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需要法治化的治理方式予以解决。慈善组织的治理是指通过组织章程、法律法规、第三方监督和评估与社会监督等手段,落实慈善组织机构的职权与职责,分配和慈善组织相关的权力、权利、义务和责任,实现对慈善组织的规制。慈善组织治理的法治化是指以法律手段规制慈善组织,把慈善组织的治理纳入法律的框架中,实现规则之治。 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慈善组织的专门立法,慈善组织没有官方的界定,语义较为混乱。借助西方学者对非营利组织和慈善组织的研究,吸收国内的研究成果和一些地方立法成果,可以把慈善组织界定为以慈善为目的的公益性非营利组织。慈善组织应该具有基于慈善目的的公益性、非营利性、民间性或非政府性以及显著程度的自愿性等几个特征。我国的慈善组织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其中官办、半官半民、民间慈善组织的类型划分体现了我国慈善组织不彻底的民间性。慈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类型划分为我们研究慈善组织的治理提供了科学的分类路径,为慈善组织治理研究奠定了基础。慈善组织的治理要处理好自治和法治的关系,要把二者很好地衔接和结合起来,同时也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包括人道主义原则、保障人权原则、人性尊严和人格尊严原则、公开透明原则以及参与原则。 慈善组织的治理包括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是依据慈善组织章程的治理,慈善组织基于章程而成立,围绕章程规定的内容进行活动。慈善组织基于章程的自治在效用上是有限的,如章程规定的内容可能不合理,治理主体的职权和职责不能实现,章程被违反没有强制的处罚权,只有消极处罚权等限度,因此需要借助外部的法律手段,在自治的基础上,实现内部治理的法治化。目前,我国慈善组织内部治理主体自身存在很多问题,包括内部治理主体结构设置不合理、内部治理主体的权力制约机制不完善以及某些内部机构行政化色彩浓厚等。我国慈善组织内部治理财务制度同样存在很多问题,包括慈善组织资金收入支出基本管理制度不完善、内部财务会计制度不严格、内部审计和监事制度不成熟等。慈善组织内部治理法治化的思路是“人”和“物”,即主体制度和财务制度的法治化,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根据类型划分确立内部治理主体组织机构的设置和相应的权力制约机制,去除慈善组织的行政化色彩,厘清慈善组织内部治理主体的职权与职责的关系,实现内部治理主体制度的法治化;另一方面是把内部治理的财务制度纳入法律的框架中,实现内部治理财务制度的法治化。 慈善组织的外部治理包括政府的监管、独立第三方机构的监督和评估、社会公众和媒体网络的监督等手段。目前,我国慈善组织的外部治理存在的问题包括政府监管的错位与缺位,独立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构的无效与缺失,社会大众和媒体网络监督缺乏理性和长效性等。慈善组织治理法治化的核心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运用,国家通过体制机制、法律法规的安排和具体的运行实现对慈善组织的治理。在外部治理的过程中,要明确权力、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关系,其核心是权力的限制、权利的保护、义务的履行以及责任的实现。厘清和慈善组织相关的权力、权利、义务和责任,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是慈善组织外部治理法治化的进路。 中国慈善组织治理的法治化应是从理念到原则、从内部到外部、从制度到运行的全方位的法治化。首先,要建立和完善慈善组织治理的法律体系。我国现有的慈善相关法律规范位阶较低,原则性规定较多,缺乏可操作性和救济措施,这是今后慈善立法要克服的问题。其次,要建立和完善相关主体权利保障制度。慈善法律关系中相关主体的监督权、知情权、隐私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都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再次,要建立和完善外部监督制度,包括政府常规的年度检查监督制度,政府审计监督制度,政府税收监督制度,独立的第三方监督、评估制度和社会大众、媒体网络的监督制度等。最后,要建立和完善法律责任制度。通过法律责任的法律救济是慈善组织治理法治化的核心问题。慈善组织治理法治化需要法律责任的救济手段,否则再完备的制度设计也可能无法实现。我们应该通过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的救济途径实现慈善组织治理的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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