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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与律师交流权研究
字数: 230千字
装帧: 平装
出版社: 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
作者: 罗文禄 著
出版日期: 2018-05-01
商品条码: 9787519716684
版次: 1
开本: A5
页数: 272
出版年份: 2018
定价: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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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委托人与律师交流权研究》围绕委托人与律师交流权这一诉讼过程具体权利相关问题展开,作者以构建委托人自由、安全、有效、坦率地与律师交流沟通机制为立足点,从委托人与律师交流权的理论基础、域外考察以及我国之现状、问题以及完善构想等方面进行分析与思考,试图为实现使委托人通过律师的咨询、建议而知法、守法,从整体上节约司法成本、提升司法的品质这一目的建言献策。
作者简介
罗文禄,1971年生,重庆大足人。四川大学法学院讲师,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及证据法学。曾参与美国福特基金项目、中欧司法合作项目研究。出版合著《优选法院研究》《简易刑事程序研究》,参编教材《证据法学》,并发表论文多篇。
目录
第一章绪论
一、研究动机
(一)李庄:说与不说,都是个问题
(二)黄静:面对“反水”律师,我要怎么说出口
二、研究现状
(一)域外相关研究
(二)我国研究现状
三、研究对象的确定
(一)美国:律师—委托人特免权与守密之伦理责任
(二)英国:法律职业特免权
(三)德国:交通、联络权
(四)日本:接见通信权
(五)中国:会见权与保密义务
四、小结
第二章委托人与律师交流权的理论基础
一、法理依据
(一)获得律师帮助/辩护权
(二)不自证其罪权
(三)隐私权
(四)公平审判权
二、价值定位
(一)信赖关系vs真实义务
(二)个人权利vs公共利益
(三)个人主义vs功利主义
三、小结
第三章委托人与律师交流权之域外考察
一、历史演变
(一)从“绅士的荣誉”到委托人的权利
(二)从“证据特权”到“交流权”
(三)从个人到公司
(四)从委托人到委托人的代理人
(五)从执业律师(external lawyer)到法务雇员(in-house lawyer)
(六)从律师到律师助理
(七)从唯一目的到主要目的
二、法律渊源
(一)宪法性渊源
(二)法律
(三)行业协会规则
三、构成要件
(一)积极要件
(二)消极要件
四、适用范围
(一)时间
(二)对象
五、保护方式
(一)证据特免权
(二)律师保密义务
六、具体措施
(一)禁止不合理的搜查与扣押
(二)过失泄露
(三)有限放弃
(四)限制滥用监听
(五)慎用辞去辩护/代理
(六)禁止不利推论
七、小结
第四章我国委托人与律师交流权
一、我国委托人与律师交流权制度的历史演变
(一)1949年以前
(二)1949~1996年
(三)1997~2012年
(四)2013年至今
二、我国委托人与律师交流权的现状与问题
(一)委托人权利错位
(二)部分案件不能/难以交流
(三)交流受限
(四)信任互缺
(五)保障乏力
三、保障委托人与律师交流权的现实意义
(一)促进交流
(二)促进守法
(三)促进司法
四、我国委托人与律师交流制度改革的程序构想
(一)认知层面
(二)法律层面
(三)构成要件
(四)具体措施
五、小结
第五章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摘要
出版说明四川大学的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滥觞于20世纪初,曾汇集过一大批知名法学教授,出版了一系列有影响的法学论著。1952年下半年全国院系调整,四川大学法律系、政治系连同重庆大学等校的法律系和政治系并入西南革命大学,成为现在西南政法大学的前身,四川大学自身的法学教育因之中断。1984年四川大学恢复法律系,同年开始重招法学本科生。1985年开始招收法学硕士研究生,是当时为数不多的法学硕士点培养单位。2000年获诉讼法学博士点授予权,2010年获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授予权,至此,四川大学法学院已成为我国西部地区重要的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重镇。2017年年底,随着四川大学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A类高校,四川大学的法学学科被纳入四川大学一流学科重点建设学科群,学校将持续加大支持力度,促进法学学科建设。四川大学法学院正朝着建设一流法学院和一流法学学科的目标不断迈进。为更全面地展现四川大学法学院教师的研究成果、历史传统和学术活动,学院组织出版“四川大学法学文库”,其中“学术系列”推出我院教师新近的法学研究成果,“校史系列”整理我院建院以来的学术史料,“讲座系列”汇编知名学者来我院的讲学记录,各系列视情况逐年分批出版。真诚期待学界同仁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继续关注和支持四川大学法学院的发展。序言公民(甚至包括法律专业人士)一旦涉讼,需要借助律师的专业知识、技能与经验为其提供有效的帮助、代理或辩护。律师只有掌握了详尽的案件事实后,方能运用其专业方法,抓住相关的、重要的信息,精心准备、筹划代理或辩护策略。对律师而言,知晓案件事实的重要途径是委托人的坦诚相告。然而,有些案件事实、材料常常具有负面性,甚至不排除某些事实对委托人的隐私价值远远超过案件胜诉所获得的利益。这些私密信息,委托人一旦向律师披露之后,就可能失去对其进一步的控制。因此,若无相关的制度确保律师不能违背委托人的意愿而泄露其透露的秘密,便可能导致委托人宁肯隐藏。显然,未能通盘掌握案件事实的律师难以为委托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就此而言,着力构建一个能让委托人与其律师自由、充分、全面、坦率地交流的信息沟通机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有鉴于此,本书将问题进一步拓展到委托人与律师“愿不愿”以及“敢不敢”交流的层面,即能否在制度上保障委托人能够毫无顾虑地、全面地、安全地将秘密向律师披露。作者对委托人与律师交流权之法理依据、价值定位及其法治发达国家相关制度建构及运行机制作了梳理、分析,也对我国当前如何着手建立和保障委托人与律师信息沟通的安全机制进行了初步思考,值得肯定。但有些问题还未说全说透,有些见解还略显稚嫩,有待深耕细琢。本书的出版显然不是该问题研究的终点,希望有更多学人(包括作者本人)继续深入、完善。在本书即将出版之际,作为罗文禄硕士和博士阶段的导师,我感到欣慰并祝他在以后的教学科研工作中不断学习,勤于钻研,出好作品。左卫民201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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