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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共和国宪法

波兰共和国宪法

  • 字数: 70000.0
  • 装帧: 平装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 作者: 陈钢 编译 著
  • 出版日期: 2015-05-01
  • 商品条码: 9787511878878
  • 版次: 1
  • 开本: A5
  • 页数: 184
  • 出版年份: 2015
定价:¥38 销售价:登录后查看价格  ¥{{selectedSku?.salePr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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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内容简介
本译丛适用于母语为中文且对波兰国家基本法感兴趣之人士。第一篇的文本为1997年4月2日启始立法的《波兰共和国宪法》,以及1960年6月14日启始立法的《波兰行政程序法》。
作者简介
陈钢,1960年出生,1989年赴波兰学习工作。热爱生活,喜欢了解当地社会民众状况和研究政府运作规程,多年来一直努力钻研学习波兰法律。2005年与他人合作创办GD律师行暨商务服务中心,致力于为在波兰华人华企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和服务。目前主要研究的方向为波兰宪法和波兰行政程序法运用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关的法律运用。
目录
序言
译者序
波兰共和国宪法
波兰行政程序法
附录1:波兰共和国宪法参考目录
附录2:波兰行政程序法参考目录
附录3:国徽、国旗、国歌、首都
附录4:宪法涉及波兰机构汇编
附录5:专用名词与原文对照
附录6:涉及法律与原文对照
摘要
序言 本序言为《波兰法律译丛》第一篇而作,该译丛适用于母语为中文且对波兰国家基本法感兴趣之人士。这些基本法即为1997年4月2日启始立法的《波兰共和国宪法》,以及1960年6月14日启始立法的《波兰行政程序法》。 根据波兰宪法第2条规定“波兰共和国是民主法制国家,实行社会公正原则”。《波兰行政程序法》就是为实现上述民主法治国家而设立,根据法律要求,所有有关方面,特别是国家机构,都应该依据法律行事。 根据波兰宪法第7条规定“公共权力机构依照法律并在法律限制内运作”。国家机构所能从事的任务或权限都由法律作出了限定,其执行方式和模式也由有效的普通法规所限定。 现行的民主法治国家的标准表现为将政府、法院以及法官独立、宪法主权分离。十九世纪,在欧洲法律文化中就已经开始出现法治国家,并得到了进一步发展。1921年的三月宪法展现了波兰最初的宪法概念。经历许久,直到1989年12月重新确认了波兰宪法。 提醒希望进一步深入阅读波兰生效法律的读者一句,就是波兰宪法传统可以追索到十八世纪。1791年5月3日的波兰宪法被认为是欧洲的第一部宪法。 在二十世纪,首先生效的是1919年的小宪法,然后是1921年的三月宪法和1935年的四月宪法这两部宪法。三月宪法采用了第三法兰西共和国宪法作为参考。其中主要采用了其共和国国家主体以及国民主权声明。在四月宪法中则设置了执行最高国家机构(即总统)任务的政府机构。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通过了1947年的小宪法,其在1952年成为波兰人民共和国宪法。波兰法律在历经四十余年的不断完善过程中,进行了多次修订。 1989年随着国家体制的变化,设置了新法律体系。首先通过了小宪法(即1992年10月17日启始立法的《立法机构与执法机构以及地方自治政府机构的宪法法律》),而在1997年4月2日通过的现行宪法,成为波兰第七部成文宪法。 与此同时,1960年6月14日启始立法的《波兰行政程序法》也获得通过,并于1961年1月1日开始生效。目前为止,该法律经过了多次修订。特别是在1980年对其进行了一次有意义的修订。根据该法律修订,设立了波兰最高行政法院。在1990年至1998年期间又进行了一些修订。据此设立了两类公共行政机构,即政府机构和自治政府机构,以及提出新的法规以确保法定程序的执行。 如我们现在称之为《波兰行政程序法》的法律,使得由行政机构对另一方,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决定平等地按行政程序,在不同的阶段进行行政成为可能。 在1918年至1939年期间的第二共和国时期,波兰就已经对独立于上级机构,只根据行政程序规定进行行政作出了法律规定。1921年的三月宪法第73条就已经指明:“对于政府以及自治政府,在其行政范围内所作出的行政规定是否合法的判决,独立地根据行政司法法律,就其本身机构与最高行政终裁法院的公民以及法官合作完成。该终裁法院自1922年开始运行,一直运行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 1922年3月22日波兰共和国总统法令,生效了行政程序法律。该总统法令一直执行到1960年,从那时起,就生效了现行的《波兰行政程序法》。 上述事实及经历表明经过了一个漫长的时间,直到波兰改变到现在的标准以及将民主法制国家写入宪法,并在宪法范围内产生了这部行政法律《波兰行政程序法》。 决定阅读上述法律叙述的读者还应该记住:开始一个新的规则,法律及社会文化不能是仅仅限制在原有的国家实践、表观及意愿上。在其范围内所有的改变都应该是利用国家最优秀的传统规则和文化,使社会中民众获得最广泛的受益。 能为中文版波兰共和国宪法以及波兰行政程序法作序,在此对本书译者做出的艰难和耗时的付出表示感谢,并祝愿读者们愉悦。 波兰最高行政法院院长罗曼·豪瑟 2015年1月于华沙译者序 译者序 波兰是世界上较早颁布宪法的国家之一,至上世纪80年代,波兰一共颁布了4部正式的宪法,即1791年5月3日颁布的《五三宪法》,1921年3月17日颁布的《三月宪法》,1935年4月23日颁布的《四月宪法》,1950年10月8日颁布的《波兰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1791年5月3日颁布的波兰《五三宪法》被认为是欧洲第一部、世界第二部成文宪法。1997年4月2日经过波兰全民公决通过了现行的《波兰共和国宪法》。后经过2001年、2006年、2009年三次修订形成了今天我们翻译的文本。 波兰宪法规定,有完全公民权利的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权利,有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有向行政机构申诉、投诉和建议等公民权利。公民这些权利的实现,都离不开行政法的支持。宪法的许多具体制度,都要靠行政法来落实。没有行政法,宪法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一纸空文。 1960年波兰颁布了行政程序法,此法经过多次修订,一直是波兰所有公共权力机构依法执政的基本依据。 本《波兰法律译丛(第一篇)》中波兰共和国宪法部分是根据1997年《波兰法典》第78卷第483篇《波兰共和国宪法》,2001年《波兰法典》第28卷第319篇《波兰宪法修订法案》,2006年《波兰法典》第200卷第1471篇《波兰宪法修订法案》,2009年《波兰法典》第114卷第946篇《波兰宪法修订法案》汇总(波兰语版)翻译(见2009年11月16日波兰众议院法律公告)。该宪法于1997年4月2日由波兰国民议会通过,在1997年5月25日经全民公投后确认,并于1997年7月16日经波兰共和国总统签署后生效。波兰行政程序法部分是根据2013年《波兰法典》第267篇《波兰行政程序法》,2014年《波兰法典》第183篇《波兰行政程序法修订法案》之汇总(波兰语版)翻译(见2014年2月26日波兰众议院法律公告)。译文中只保留了2014年5月11日后生效之内容。 原版宪法为了保持与波兰早期的宪法文本风格一致,采用按节分段方式,译文也保持此分段方式。宪法及行政程序法均以条、款、项分目,为方便准确定位法律内容,翻译时对条、款、项均使用了完整词语,即直接标明了条、款、项。 为方便读者了解波兰宪法和波兰行政程序法,译者总共附加了六个附录。附录1 对波兰共和国宪法章节条(原文中没有)进行了参考目录整理。附录2对行政程序法章节条(原文中没有)进行了参考目录整理。附录3 以图示表述了波兰国徽、国旗、国歌和首都。附录4以图示表述了宪法涉及的波兰机构汇编及其官方网址。附录5标示了译文中涉及专用词汇的中波文对照。附录6标示了译文中涉及波兰法律的中波文对照。 本文的翻译和编辑主要由陈钢负责,北京外国语学院的李嘉欣女士也参与了宪法部分的翻译,广西民族大学的杨凤宁女士对于译文的法律内容进行了审核,对于以上各位给予的帮助在此表示感谢,同时也特别对我的家人无论在精神上或者在生活上对我们的支持在此也一并表示感谢。 因为语言及社会背景的差异,译文及附录中内容难免存在差错,对此敬请读者谅解,也希望提出指正。 陈钢2015年1月于波兰华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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