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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性权利研究

证据性权利研究

  • 字数: 201000
  • 装帧: 简装
  • 出版社: 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
  • 作者: 郑飞著 著
  • 出版日期: 2019-06-01
  • 商品条码: 9787519736958
  • 版次: 1
  • 开本: A5
  • 页数: 295
  • 出版年份: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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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内容简介
《证据性权利研究》以刑事被追诉人的证据性权利保障为中心,从逻辑起点、生成机制、历史传统、共享原则、理论基础、体系结构、宪法化、运行环境和保障机制,以及证据规则的权力化和权利化双重面向等角度来建构一套系统的证据性权利理论。本书主要论证了三个中心问题,第一,从内部视角切入,论证证据性权利是否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权利类型;第二,从外部视角切入,论证如何保障刑事被追诉人的证据性权利;第三,从证据法理层面,论证证据规则的权利化为何是重塑证据法的一种可能路径。
作者简介
郑飞,法学博士,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硕士生导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主攻证据法,旁及诉讼法、刑法学和法理学,涉猎行政法和网络法。2017年入选北京市“百名法学英才”“首都法学法律高级人才库”专家,2018年获第十三届“中国法学家论坛征文奖”三等奖。在《Asian Journal of Criminology》《法制与社会发展》《环球法律评论》《中国刑事法杂志》等核心期刊发表论(译)文20余篇,出版译著《证据法的根基》(合译),参著或参编著作10余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北京市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最高检理论研究课题一般项目等多项省部级以上课题。
目录
目录序言第一章  引论:被忽视的证据性权利第一节  为什么要研究证据性权利一、国外研究现状:方兴未艾二、国内研究现状:亟待拓展三、证据性权利研究的必要性第二节  如何研究证据性权利一、研究思路二、篇章结构三、研究方法第二章  为“证据性权利”正名第一节  证据性权利的逻辑起点:司法事实认定中的各类风险一、司法事实认定中的错判风险二、司法事实认定中的经济风险三、司法事实认定中的侵权风险四、司法事实认定中的伦理风险第二节  证据性权利的生成机制:对抗事实认定中的各类风险一、证据法功能的传统解释:信息规制二、证据法功能的最新解释:风险防控三、证据性权利的生成机制:对抗风险第三节  证据性权利的基本属性:特殊诉讼权利一、证据性权利的性质二、证据性权利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第三章  证据性权利的历史传统与理论基础第一节  证据性权利的历史传统一、证据法的理性主义传统二、证据法的个人权利传统三、奠定在两种传统之上的证据性权利第二节  两大法系共享的证据原则一、公正审判原则二、武器平等原则三、对抗性权利原则第三节  证据性权利的理论基础一、证据性权利的认识论基础二、证据性权利的价值论基础三、最终事实裁判的可接受性第四章  证据性权利的体系结构第一节  证据性权利的体系化一、证据性权利体系化的路径:类型化分析二、证据性权利体系化的目标:对抗与保障三、迈向整合的证据性权利体系结构第二节  消极防御型证据性权利一、无罪推定的权利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与沉默权三、作证特免权第三节  积极进攻型证据性权利一、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二、调查取证权三、证据知悉权四、质证权第五章  基本证据性权利的宪法化第一节  基本证据性权利宪法化的必要性一、保障公民宪法性主体地位的需要二、救济公民宪法性实体权利的需要三、走出“实体法优先抑或程序法优先”怪圈的需要第二节  基本证据性权利宪法化的国际趋势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宪法化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的宪法化与沉默权三、对质权的宪法化四、排除非法证据权利的宪法化五、未普遍宪法化的证据性权利第六章  证据性权利的运行环境与保障机制第一节  证据性权利保障的前提:程序参与权一、程序参与权的内涵二、程序参与权对证据性权利保障的影响三、程序参与权的保障第二节  证据性权利的运行环境:对抗性诉讼一、英美法系的“对抗制诉讼”二、超越两大法系的“对抗性诉讼”三、“对抗性诉讼”的具体体现及其对证据性权利保障的影响四、我国应如何增强刑事诉讼的对抗性第三节  证据性权利的保障机制:公开与救济一、证据裁定救济机制二、司法实质公开制度第七章  结论:证据规则权利化与证据法的重塑第一节  证据性权力与作为信息规制机制的证据法一、作为信息规制机制的证据法二、信息规制的权力化取向:强化证据性权力第二节  证据性权利与作为风险防控机制的证据法一、作为风险防控机制的证据法二、风险防控的双重面向:证据性权力与证据性权利三、重塑证据法的一种可能路径:证据规则权利化参考文献后  记
摘要
序言本书以刑事被追诉人的证据性权利保障为中心,试图从逻辑起点、生成机制、历史传统、共享原则、理论基础、体系结构、宪法化、运行环境和保障机制,以及证据规则的权力化和权利化双重面向等角度来建构一套系统的证据性权利理论。本书主要论证了三个中心问题,第一,从内部视角切入,论证证据性权利是否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权利类型;第二,从外部视角切入,论证如何保障刑事被追诉人的证据性权利;第三,从证据法理层面,论证证据规则的权利化为何是重塑证据法的一种可能路径。通过详细论证,得出了以下4个结论:首先,证据性权利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权利类型。司法事实认定中存在错判、经济、侵权和伦理等各种风险,为了对抗容易扩张和滥用的公权力以及司法事实认定中的各种风险,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不断赋予了刑事被追诉人各种证据性权利。从历史传统上来看,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证据法都继承了理性主义传统和个人权利传统的核心要素和原则,即对真相、理性和公正的追求。这些核心要素通过19世纪欧洲法学家的著作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世界性和地区性人权法律体系的发展,使两大法系共享了公正审判、武器平等和对抗性权利三大证据原则,从而为证据性权利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认识论和价值论基础。而且,对证据性权利的保障还增强了最终事实裁判的可接受性。从证据性权利的本质来看,它是刑事被追诉人在诉讼过程中对抗国家追诉权的有效辩护工具,是一种特殊的诉讼权利。其目的在于使刑事被追诉人在与国家追诉机关的对抗性刑事诉讼中能够保持平等武装地位,从而促进法庭对案件事实真相的正当发现。从刑事被追诉人积极参与辩护、有效对抗国家追诉权的角度看,证据性权利已经形成了相对系统完整的体系结构,包括消极防御型与积极进攻型两大类证据性权利。尽管两大法系的制度和规则因其法律传统而存在很大差异,但在理性主义和个人权利传统的影响下,它们都普遍保障了上述两大类证据性权利。因此,证据性权利有可能成为两大法系刑事证据法的融合点。其次,一些重要证据性权利的宪法化是证据性权利保障的一个必要途径。尽管大部分证据性权利的保障可以通过完善相关证据规则和诉讼规则得以实现,但因为某些证据性权利对于所有公民的极端重要性,所以应该将它们提升到宪法的高度进行保障。这些基本证据性权利宪法化的必要性在于保障公民宪法性主体地位,救济公民宪法性实体权利和走出“实体法优先抑或程序法优先”怪圈的需要。在国外,证据性权利存在两种不同程度的宪法化现象:一是普遍被宪法化的基本证据性权利,包括无罪推定的权利、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和对质权。基于进一步防止冤假错案和保障被追诉人诉讼主体地位的需要,我国也应该将这4种证据性权利宪法化。二是未被普遍宪法化的一般证据性权利,包括沉默权、作证特免权、调查取证权和证据知悉权。这些权利一般都是为了保障上述宪法性证据权利而存在的,所以无须宪法化。再次,除了基本证据性权利宪法化之外,证据性权利的保障还需要完善的立法规定、良好的诉讼环境和有效的保障与救济机制。第一,我国需要完善单个证据性权利的立法规定,包括无罪推定原则的标准化和全面化,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的原则化,沉默权的正式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权利化,质证权和作证特免权的确立,调查取证权和证据知悉权的完善。第二,只有在程序参与权得到有效保障的情况下,刑事被追诉人才能在诉讼中更好地主张自己的证据性权利,从而最终通过准确、公正的事实裁判来维护自己的实体权利。第三,证据性权利运行所必需的诉讼环境——对抗性诉讼,但这里的对抗性诉讼并非狭义的英美法系对抗制诉讼,而是基于公正审判、武器平等和对抗性权利原则的内在要求,在刑事诉讼事实认定过程中实现“控辩平等对抗、法官中立司法”。需要注意的是,控辩平等对抗不仅体现在审判阶段,而且在审前阶段也应该对该原则有所体现。因而,对抗性诉讼才得以超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鸿沟,得到两大法系国家的广泛认可。第四,证据性权利的保障并不是自给自足的,它要在实践中得以有效运行,还必须拥有良好的制度环境所提供的其他一系列保障和救济机制,包括证据裁定救济机制、司法实质公开制度等。最后,证据规则的权利化或许是重塑证据法的一种可能路径。因为作为信息规制机制的传统证据法表现为一种证据规则权力化的取向:重视对法官事实认定权力的规制与强化,但却忽视了对刑事被追诉人对抗事实认定中各种风险的权利保障,从而造成了证据规则领域的“高标准立法、普遍性违法与选择性司法”等问题。但如果把证据法视为有效防控司法事实认定过程中各种风险的证据机制,那么如何防控风险(减少风险—分配风险)就是证据法的核心问题。对此有两个面向:一是证据规则的权力化:如何规制和保障法官的证据性权力,以促使其更好地减少和分配事实认定中的各种风险;二是证据规则的权利化:如何保障诉讼双方的证据性权利,以使其能够有效对抗各种不利于己的风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两个面向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但我国的现实状况是前一个面向有余而后一个面向不足,因此亟须赋予被告人更多的证据性权利,来对抗容易扩张和滥用的公权力以及事实认定中的各种风险。故而,证据规则的权利化或许是重塑证据法,使证据规则和原则真正得以落实的一种可能路径。总之,本书费尽心思絮絮叨叨2余万字,化作简单的一句话:请认真对待证据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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