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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圈重构论
字数: 240千字
装帧: 平装
出版社: 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
作者: 吴小帅 著
出版日期: 2018-01-01
商品条码: 9787519715878
版次: 1
开本: A5
页数: 291
出版年份: 2018
定价: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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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由吴小帅著的《刑事自诉圈重构论》是在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学界目前对于刑事自诉圈问题尚缺乏深入的专题研究,针对刑事自诉圈立法运行状况的实证调研更近于空白,本书稿在实证调研基础上深入研讨了刑事自诉圈的相关理论、实践和立法完善问题,在选题和研究方法上有所创新。
作者简介
吴小帅,1982年生,山东省菏泽市人。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在站博士后,山东建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和犯罪学。近年来,在《法学论坛》 《理论学刊》等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三十余篇,主持省部级、厅局级等科研课题十余项,参与各级科研、教改课题十余项,参编著作三部,多次获得省级教学奖励。兼任山东省法学会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理事、济南市工程法学研究会理事。
目录
导论
一、问题意识
二、研究意义
(一)理论意义
(二)实践意义
三、研究现状
(一)研究现状概述
(二)已有研究成果
(三)国外研究的不足
四、研究方法与思路
(一)研究方法
(二)研究思路
五、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刑事自诉制度存在的正当性
一、刑事自诉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诉权理论
(二)刑事被害人理论
(三)刑事诉讼谦抑理论
(四)诉讼合意理论
(五)恢复性司法理论
二、刑事自诉制度的比较优势
(一)弥补公诉制度的缺陷
(二)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
(三)满足多元主体的需求
(四)契合“亲亲相隐”的诉讼心理
(五)反映无讼追求的诉讼观念
三、刑事自诉的刑法及刑事政策价值
(一)体现刑法的基本原则
(二)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小结
第二章 刑事自诉圈建构的基本模式
一、自诉独占模式
(一)古罗马法的自诉独占
(二)古日耳曼法的自诉独占
(三)英国1879年前的自诉独占
二、自诉与公诉并行模式
(一)德国的自诉不断扩张模式
(二)俄罗斯的公诉扶助自诉模式
(三)我国台湾地区的自诉公诉平分秋色模式
(四)我国的自诉公诉关系多元模式
三、公诉垄断下的“类自诉”模式
(一)美国的大陪审团制约公诉模式
(二)日本的准起诉模式
(三)法国的民事原告人发动公诉模式
(四)意大利的“不告不理”模式
小结
第三章 重构我国刑事自诉圈的必要性
一、我国刑事自诉圈立法的实践困境
(一)流失严重:自诉案件的“公诉化”现象突出
(二)维权困难:自诉案件的证据门槛过高
(三)显失公平:或公诉或自诉的选择导致“同案不同罚”
(四)冷热不均:自诉案件的类型失衡
二、我国现行刑事自诉圈立法的缺陷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立法粗疏且不尽合理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立法模糊且存在诉权冲突
(三)公诉转自诉的案件立法冲突且程序紊乱
小结
第四章 我国刑事自诉圈重构的本土影响因素
一、人本主义民生政治的推行
二、和谐哲学观的确立
三、自诉历史传统的影响
四、新熟人社会背景的生成
五、民间司法资源的汲取
六、不法行为社会容忍度的提升
七、刑事被害人证明能力的局限
小结
第五章 我国刑事自诉圈重构的原则与思路
一、刑事自诉圈重构的原则
(一)公诉与自诉关系协调原则
(二)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三)案件性质与社会危害程度双低原则
(四)法益侵害的个人性原则
二、我国刑事自诉圈重构的基本思路
(一)告诉才处理案件的“吐故纳新”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之轻微刑事案件的“范围限缩”
(三)“公诉转自诉”制度的“废旧立新”
小结
第六章 我国刑事自诉圈重构的配套制度
一、调整自诉案件的证据制度
(一)强化自诉人的证据收集权利
(二)提高自诉人的证据收集能力
二、完善自诉案件的审判制度
(一)确立自诉案件时效制度
(二)降低对自诉人起诉条件的审查标准
(三)增设自诉案件缺席审判制度
三、健全自诉案件的监督救济制度
(一)完善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监督制度
(二)建立刑事自诉强制代理制度
(三)强化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
四、建立警检机关的自诉协助制度
(一)明确公安处理自诉案件的程序
(二)构建合理的自诉与公诉制度衔接机制
小结
代结语:迈向一种宽容的理性
附录:问卷调查及结果统计
参考文献
后记
摘要
序言当下中国,刑事自诉的范围及其与公诉的关系既是一个令人困扰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亟待破解的现实难题。从域外看,公诉权不断扩张、自诉权日益萎缩是世界性的整体发展趋势。与此不同,由于诉讼传统、社会状况、司法环境等方面的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在1996年修正时,为畅通犯罪受害人的权利救济渠道,不仅大大扩张了先前规定的两类自诉案件即“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的表述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范围,而且增加了一类所谓“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使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的边界模糊化、关系复杂化,公诉与自诉的理论辨识和现实适用由此也变得困难化。比如,学界传统上对我国刑事起诉制度所作的“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判断还能否成立;若成立,则在何种意义上能够成立?“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被害人倘若在诉讼过程中要求终止诉讼,如何处理?“公诉转自诉”案件在犯罪类型上到底有无限制;若有,其理论根据何在?“公诉转自诉”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为何难以实施,立法者的期许为何得不到实现?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的证明标准是否应当进行区别化的设计?这些理论问题和现实难题都有待学界的深入研究和理性回应,且刻不容缓。遗憾的是,与对刑事公诉权理论、刑事公诉制度的火热研究状况不同,国内学界和实务界对于刑事自诉制度的重视明显不够,研究也较为薄弱,无论是思想敏锐、视野开阔、观点独到、分析深入的论著,还是针对刑事自诉立法运行状况进行的深入实证调研,都相当缺乏,因而未能有效地推动立法的及时修订和完善。君不见,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并确立现行自诉制度以来,历经二十余年的实践,尽管其运行效果不太理想,备受诟病,但立法层面一直未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这无疑凸显出刑事自诉理论研究的欠缺和乏力。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本书以“刑事自诉圈重构”为论题展开专门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本书在对问题意识、研究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和思路进行必要交代的基础上,结合实证调研,围绕我国刑事自诉圈的重构,从刑事自诉制度存在的正当性、刑事自诉圈建构的基本模式、重构我国刑事自诉圈的必要性、我国刑事自诉圈重构的本土影响因素、我国刑事自诉圈重构的原则与思路、我国刑事自诉圈重构的配套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推进了有关刑事自诉的理论研究,而且有助于完善刑事自诉制度和回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在我看来,本书的研究至少具有以下值得关注的亮点。其一,提出了“自诉圈”的概念和“动态自诉圈”的命题。在刑法学界有“犯罪圈”的说法,本书则创新性地提出了“自诉圈”的概念,用以描述刑事自诉的法定范围和分析刑事自诉的应然领域。不仅如此,本书还进一步提炼出了“动态自诉圈”的命题,认为刑事自诉圈并非一成不变、静止不动,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需要不断作出调整和变化。其二,对古今中外刑事自诉圈的建构状况进行了类型化的分析。一方面,根据世界主要国家(地区)自诉圈立法的差异,概括和提炼出刑事自诉圈的三种主要建构模式:自诉独占模式、自诉与公诉并行模式和公诉垄断下的“类自诉”模式。另一方面,深入比较了自诉与公诉并行模式的几种亚模式;尤其是对我国刑事自诉与公诉的关系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将我国的自诉案件概括为“纯自诉”“自诉转公诉”“可公诉可自诉”“公诉转自诉”等四种情形。其三,在实证调研的基础上,揭示了我国刑事自诉在立法和司法层面存在的问题。其主要表现是:刑事诉讼法关于自诉范围的规定粗疏且紊乱,实践中问题重重,效果很不理想;自诉案件的公诉化现象严重;自诉案件的证据门槛过高;或公诉或自诉的选择导致了“同案不同罚”的处理结果;自诉案件的类型失衡。其四,基于诉讼规律和我国国情,系统提出了重构我国刑事自诉圈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建议。本书作者吴小帅是我指导的博士研究生,本科、硕士、博士均就读于山东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期间做的是刑法学方向的研究,因而根据她的研究基础以及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的研究状况,几经讨论,最后确定将“我国刑事自诉圈的重构”这一颇具实体法与程序法交叉色彩的问题作为其博士学位论文选题。论文选题确定后,吴小帅广泛阅读国内外相关资料,深入多家司法机关和单位进行实证调研,并于2015年顺利取得博士学位。本书就是在其博士学位论文基础上几经修改而成的。尽管在某些观点的论证力度、在第一手外文文献使用的丰富度等方面尚存在不足,但瑕不掩瑜,相信大家读过之后会获得一些有价值的启发。博士毕业以后,吴小帅已经成长为一名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目前正在华东政法大学进行博士后研究。我为她取得的进步感到高兴。本书的出版既是吴小帅博士研究阶段收获的标志性成果,也是其未来教学科研工作通往更高目标的阶梯。希望她再接再厉,不断超越自我!是为序。周长军2017年7月于山东大学洪家楼校区法学科研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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