诞生于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800年来饱受关注和争议。贬之者谓其“不过是人们心中一部古老的封建法律”,褒之者誉其为西方宪政、民主、法治和人权的滥觞。然而在笔者看来,孰是孰非,800年历史的发展已经做出了回答。 虽然,1215年至今的800年光阴,在宇宙的时间轴上只是一个可以忽略不计的刹那,然而这800年对于人类历史却有着开创性的意义和价值。因为这800年是人类对于《大宪章》的文本进行阐释,并不断赋予其时代含义的历程。以甄克斯教授为代表的学者对于《大宪章》价值的批判,以及对柯克爵士的“历史的普通法解释” 和后世辉格党历史观的批判,就开展共时性(synchronic)的历史分析而言,具有一定的正确性。正如实证主义认为,制定法构成“永恒的现时”(eternal present),一旦实施,将纹丝不变直至明文废止;时间体现于一系列互不关联的空间容器之中,使法律作为一种静态的、共时的、可被同步理解和应用的规范体系,可以在任意一个时刻被观察,而与广泛的社会环境相脱离。 Peter Fitzpatrick,Modernism and the Grounds of Law,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pp.88,93. 然而,《大宪章》作为普通法之母,其价值就在于被后世赋予新的含义而与时俱进。 就《大宪章》的产生背景而言,约翰的统治早在其登基之前就埋下失败的种子。从后世来看,无论是威廉一世的文治武功、亨利二世的创新意识,还是理查一世的骁勇善战,其背后所付出的代价都是横征暴敛与民不聊生的与日俱增。封建领主和英格兰教会在政治、财税、司法、宗教自主等方面感受到的是其源自盎格鲁—撒克逊时代、曾经亨利一世确认的古老习惯和法律以及自身权益的不断丧失。正是这种地位和权利的不断被侵蚀,最终催生了1215年的反叛和《大宪章》的诞生。正如英国历史学家格林(J.R.Green)所言:“深入研究约翰的经历,可以排除任何对其懒散、不胜任的指控,虽然这些指控常被人们用以解释他的失败。约翰的人生给予我们的深刻教训基于如此一个事实——这位丢失诺曼底,成为教皇封臣,在反对英格兰人民自由的绝望抗争中毁灭自己的国王并非一位懦弱懒散的骄奢淫逸之徒,而是金雀花王朝中最为能干和最为无情的君主。” John R.Green,A Short History of the English People,New York:Harper & Brothers,1879,p.148. 《大宪章》在13世纪历经3次修订,5次重大重申,1225年的修订版本成为最终定型的版本。 Faith Thompson,The First Century of Magna Carta:Why It Persisted as a Document,Minneapolis:University of Minnesota,1925,p.vii.1215年《大宪章》的意义在于它是整个英格兰民族身份觉醒后的第一次伟大的公共行动,为一个世纪以来国王、教士、法律人在无意识中所达成的功绩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William Stubbs,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 in its Origin and Development,Vol.1,6th ed.,Oxford:Clarendon Press,1903-1906,p.571.《大宪章》的本质或者核心是国家治理中各种权力的相互制约与平衡,这是《大宪章》至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大受欢迎的原因,也是其永恒的价值所在。 为了纪念《大宪章》这一800年前的伟大历史文献,人民自由的圣经,近代宪政的滥觞,现代法治和人权的摇篮,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常务理事会,商议决定2015年的外法史第二十八届年会以“《大宪章》与近代宪法”为主题,对《大宪章》的诞生对后世宪法发展、宪政形成的影响,以及《大宪章》面世800年以来人类宪政思想与宪法文明的产生、进步、发展和变迁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学术研讨。常务理事会的决定,得到了大部分会员以及学术界的认可和响应,诸位同仁向会议提交了一批很有见地的研究成果,本书所收录的,就是其中最为优秀的一部分。这些论文涉及了《大宪章》的诞生以及其原因,《大宪章》800年的历史演变以及其命运,《大宪章》与普通法、英国王权的关系,《大宪章》与公民自由和个人权利的关系,《大宪章》与英国宪法性法律以及政治制度的关系,《大宪章》对欧洲、美国以及世界其他国家宪法产生和发展的影响,等等,它们很好地诠释了上述会议的主题。尤其必须提及并表示感谢的是,英国研究《大宪章》的专家、牛津大学法学院Boudewijn Sirks教授参加了本次会议,并做了“英国大宪章的历史与未来”的精彩发言(经作者同意,已编入本书)。本书还收录了英国著名法学家麦克奇尼(McKechnie)在100年前即《大宪章》700周年之际向皇家历史学会及《大宪章》庆典委员会所作的致词。这都使本次年会以及本书增色不少。 2015年10月24~25日在广西南宁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召开的本届年会,由于各方的努力开得十分成功,代表们秉着平等对话、追求学术的真诚,就会议涉及的相关问题展开了充分的、热烈的、言犹未尽(由于时间关系)的讨论,取得了诸多共识。关于会议(包括本书)的详细内容,在本书所收录的各篇主题论文和专题论文中,都已经有了充分详细的展示,故笔者对此不再赘述。本书的编辑,一如本研究会所编辑出版的前16卷《外国法制史研究》的风格和传统,分主题论文、专题论文和附录等部分。 本书的编辑,由本研究会秘书处承担,负责编辑工作的有研究会的副会长李秀清、秘书长陈颐、副秘书长冷霞,以及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的于明、胡骏、孙晓鸣等教师、王思杰博士生和李守进、蒋辰、高童非、赵阳、于莹、刘芸伊、袁也、龚宇婷、郭梦蝶等硕士生。由于我们的学术水平和专业知识有限,编辑中可能存在各种问题和缺陷,此点还望各位原作者鉴谅。 本次年会的召开,得到了广西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的大力支持。尤其是广西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冯祖华主任,广西民族大学校长谢尚果教授,以及民大法学院院长何立荣教授、伍光红教授等,对本次会议的召开给予了全身心的帮助。本书的出版,得到了本研究会之挂靠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的学会活动经费的资助,并得到了法律出版社社长黄闽先生的全力支持,本书的责任编辑班运华老师、李峰沄老师则为本书的编辑出版倾注了大量心血。在此,均表示我们一片诚挚的谢意。